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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8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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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证 券代 码:600368 证券 简称:五洲 交通 公 告编 号:临 2020-027 广 西 五洲 交 通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涉及 诉 讼仲 裁 案件 进 展的 公 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一、前 期披露 的诉 讼案件 进展 情况(一)广西五 洲交 通股份 有限 公司与 河池 市铁达 有限 责任公 司、广西成 源矿冶 有限 公司股 权转 让合同 纠纷 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河池市铁达有限责

2、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达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082.72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立案受理,2019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0 月10 日判决:1.解除原告五洲交通与被告铁达公司、成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5日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2.被 告 铁 达 公 司 返 还 五 洲 交 通 股 权 收 购 预 付 款5,000 万元;3.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利息损失1,077.72 万元(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4 年5 月14 日起

3、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 2018 年6 月30 日);4.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律师费5 万元;5.驳回五洲交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34.59 万元、保全费 0.5万元,共计 35.09 万元,由被告铁达公司负担。因铁达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义务,五洲交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 年4 月28 日立案受理强制 执行申请。(二)五洲交 通与 黄海乐 合同 纠纷一 案 五洲交通因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0 元。法院于2018 年11 月21 日立 案受理。黄海乐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5,285.98 万元。因反诉涉及标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凭

4、祥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月14 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崇左市中级人民 法院 于2019年 1 月 31 日立案受理,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0 年 2 月 11日判决:1.确认黄海乐于 2018 年9 月10 日向五洲交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无效;2.驳回黄海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15.31 万元由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 判决向 广西壮 族自治区 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 称“广 西高院”)上诉。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开庭审 理,近期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 理费 15.31 万元(黄海

5、乐已预交),由黄海乐负担。(三)五 洲 交 通 与 黄 海 乐、广 西 奥 润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合同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3,485.69 万元。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 年 3 月19 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 向广西高院 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20 年4 月27 日裁定本案由崇左-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

6、0 年7 月28 日立案受理。(四)广西五 洲金 桥农产 品有 限公司 与李 玉民合 同纠 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将李玉民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法院。法院于 2019 年4 月19 日立案受理,2019年 10 月 31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1 月 13 日判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 款 42.85 万 元;2.被 告李 玉民向 原 告金桥公 司支 付合同 约 定的收益款17.65 万 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 42.85 万元+17.65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4 月 19 日 起

7、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 向原告金桥公 司支付律师 3 万元;5.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 1,988 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4 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9,314 元,案件保全费 3,833元,合计 2.36 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民 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20 年5 月25 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3 万元(上诉 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玉民负担。(五)金桥公 司与 黄义硕 合同 纠纷一 案 金桥公司因 与黄义硕合

8、同纠纷,将黄义硕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 月26 日收到法院 判决:1.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91.77 万元;2.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 15.28 万元;3.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 91.77 万元+15.28 万元为基数,从 2019年4 月 1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0.8%计算);4.被告黄 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3.6 万元;5.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 3,601.8元;6.驳回被告黄义硕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6 万元,反 诉案件受理费 4,856 元,案件保全费 5,0

9、00 元,合计 2.55 万元,由被告黄义硕负担。黄义硕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6 万元(上诉人黄义硕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义硕负担。(六)南 宁 市 利 和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广 西 绿 桂 林 业 资 源 开 发 有 限 责任公司、黄建军、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因与广 西绿桂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绿桂公司、黄建 军、广

10、西世银 农林资源 开发有 限责任 公司(以 下简称“世银 公司”)、莫威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20 万元。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2日立案受理,2018 年 8 月31 日开庭审理并判决:1.被告绿桂公司偿还原告利和公司借款本金500 万元;2.被告绿桂公司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500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按月利 率 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 20 万元从 应付利息中扣除);3.被告黄建军、莫威对被告绿桂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 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建军、莫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绿桂公司追偿;4.

11、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绿桂公司抵押的林权(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13)第 110728 号至 110736 号、110739 号至110741 号、110743 号至 110746 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该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22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50 元,由被告绿桂公司、黄建-3-军、莫威共同负担。2019 年 2 月 21 日,利和 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 年 4 月14 日收到法院转来执行款项 1.38 万元。(七)利和公司与广西宏丰 林 业开发有限公司、黄 彩 绵

12、、世银公司、莫威借 款合 同纠纷 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宏 丰 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宏丰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将宏丰公司、黄彩绵、世银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0 万元。法院于 2016 年3 月2 日立案受理,2018 年8 月31 日开庭审理,并判决:1.被告宏丰公司偿还原告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2.被告宏丰公司支付原告利和公司 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1 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 20 万元从已付利息中扣除);3.被告黄彩绵、莫威对被告宏丰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利和公司承担连

13、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彩绵、莫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宏丰公司追偿;4.原告利和公司对被告世银公司抵押的林权(林权证号:于都县林 证字(2013)第2006030206 号、于都县林证字(2013)2006040208 号、于都县林证字(2013)第 2006060210 号)在 上述债务范围内以该处抵押物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22 万元、保全费5000 元、公告费 350 元,由被告宏丰公司、黄彩绵、莫威共同负担。2019 年 2 月 21 日,利和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20 年 4 月 14 日收到 宏丰

14、公司 执行款项 2,525.68 元。(八)利 和 公 司与 潘 冬梅、富 川 广 富 工业 发 展有 限 责 任 公 司、富 川 华泰 置业 有限 公司借 款合 同纠纷 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富川广富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富川华泰置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80 万元,法院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7 年1 月5 日作出判决:1、潘冬梅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2、广富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华泰公司抵押房产折价或

15、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7 年 5 月20 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 年7 月18 日南宁市青 秀区人民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 年 7 月1 日,收到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川县法院”)转来 处置广富公司土地执行款 6.68 万元,2019 年 7 月 22 日收到富 川县法院 终止本轮执行裁定书。2020 年2 月27 日收到富川县法院 对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华泰公司破产清算申报债权的公告,2020 年 4 月 9 日 提交债权申报材料。(九)利 和 公 司 与 潘 冬 梅、曾 繁 政、曾 烨、曾 颖 娴、华 泰 公 司 借 款 合 同 纠

16、纷 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将潘冬梅、曾繁政、曾烨、曾颖 娴、华泰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80 万元,法院于 2016 年 10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1 月 5 日作出判决:1、潘冬梅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2、曾繁政、曾烨、曾颖娴对上述债务在继承曾庆润遗产的范围内向 利和公 司承担 偿还责任;3、利和公 司有权以 华泰公 司抵押 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后优先受偿。2017 年5 月 20 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 年 7 月 18

17、 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 年 2 月 27 日收到富川县法院对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华泰公司破产清算申报 债权的-4-公告,2020 年4 月9 日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十)利和公 司与 广西富 川鑫 顺商贸 有限 公司、潘冬 梅借款 合同 纠纷一 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鑫顺公司、潘 冬梅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08 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 年10 月11 日开庭审理,2017 年1 月5 日法院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

18、连带清偿责任;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7 年5 月20 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 年7 月 18 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 年7 月18 日,富川县法院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 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 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 幢2 单9 元 201 号房屋、11 幢 101 号房屋、11 幢 102 号房屋、11 幢108 号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

19、卖,拍卖 总价款为157.7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执行款 5.741 万元。2018 年7 月31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 关于对潘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 年8 月1 日,富川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富川县法院未采纳利和公司的异议。2018 年11 月16 日,利和公司针对富川县法院的该分配方案和据以执行该分配方案的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以莫运华、柳彪、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桂荣、陈献中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和撤销之 诉,分别要求: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关于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20、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就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 157.7 万元优先受偿以及1.撤销富川人民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之:“其中 1,682,294 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在拍卖被告涉案建筑物财产中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全各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 支 持 利 和 公 司 的 主 张。利和公司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并于 2019 年10 月12 日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 年11 月 6 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分

21、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申请。2019 年12 月26 日 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申请。2020 年7 月12 日贺州 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及撤销之诉抗诉申请。(十一)利和公司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 司、广西创 宁电 力工程 有限 公司、罗小 霞、蒙 影、钟文借 款合 同纠纷 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开电气”)借款合同 纠纷将广开电气、广 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网公 司”)、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宁公 司”)、罗小霞、蒙影、钟文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

22、31 万元。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于 2016 年9 月 23 日作出民事 调解书:广开电气归还利和公司借款本金 3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桂网公司、创宁公司、罗小霞、蒙影、钟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合计 9.28 万 元由六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六被告在 2016 年9 月30 日前支付 18 万元,2016 年10 月30 日前支 付 190 万元,余款于 2016 年11 月30 日前付清。广开电气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收到执行款 95.89 万元。2019-5-年 9 月 10 日收到执行 款

23、 82.45 万元。因无可 供执行财产,2019 年 8 月 23 日法院 裁定终 结本次执行裁定。利和公司近期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十二)利和公司与田阳县盛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 任公 司、蒙 建傧 借款合 同纠 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盛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盛展公司”)、田阳县双龙米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龙米粉”)、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1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5 月 10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7 月 26 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盛展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

24、金 500 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 蒙建傧 的抵押 财产享受 优先受 偿权,被告双龙 米粉承 担连带 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8月 10 日 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利和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裁定终 结本次执行。利和公司近期向法院递交查封申请和恢复执行申请。(十三)利和公司与双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蒙 建傧 借款合 同纠 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双龙米粉、阙振峰、田阳县双龙餐具消毒有

25、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餐具”)、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2 月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5 月10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7 月26 日作出的判决:1.被告双龙米粉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阙振峰的抵押财产享受 优先受偿权,被告双龙餐具、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8 月 10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利和公司 于2019 年 2 月14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 年

26、 12 月29 日收到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书。2020 年5 月22 日利和公司 向百色市 田阳区人民法院 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 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 百色市 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田阳 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十 四)利和 公司 与双龙 餐具、农高 敏、阙振峰 借款 合同纠 纷一 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双龙餐具、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30 万元。法 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 立案受理,2017 年 5 月 10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7 月 26 日作出判决:1.被告双龙餐具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7、500 万元、支付利息,如不履行,由被告农高敏、阙振峰、蒙建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蒙建傧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开庭审理,2018 年 8 月 10 日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利和公司 于2019 年2 月14 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 年12 月29 日法院作出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书。2020年 5 月 22 日利和公司 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 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十五)利和 公司

28、 与黄尚 敏、罗兰借 款合 同纠纷 一案 利和公司 因借款 合同纠 纷,将黄 尚敏、罗兰起 诉至南宁 市兴宁 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760.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2 月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8 月 3 日开庭审理,2017 年8 月14 日作出判决:1.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500万元及利息;2.被告黄尚敏、罗兰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2.5 万元和案件受理费;-6-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 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 5 月 22 日利和公司 向百色市田阳区

29、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 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十六)利 和 公 司 与 田 阳 县 万 洲 餐 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黄 尚 敏、罗 兰 借 款 合同 纠纷 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万洲餐饮”)、黄尚敏、罗 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8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8 月 3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8 月 14日作出判决:1.被告万洲餐饮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被告万洲餐

30、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3.如被告不履行以上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黄尚敏、罗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由利和公司负担 175 元,其余部分及案件保全费7.14 万元被告负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2018 年2 月6 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 年 3 月 15 日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 年 5 月 22 日利和公司 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 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 百色市 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十七)利 和公 司与田阳 县喜

31、 相传餐 饮服 务有限 公司、黄 尚敏、万 洲餐 饮、罗 兰借 款合同 纠纷 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田阳县喜相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相传餐饮”)、黄尚敏、田阳县万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餐饮”)、罗兰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822.5 万元。法院于 2017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8 月 29 日开庭 审理,2017 年 9 月 21 日判决:1.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喜相传餐饮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 500 万元为基数,自2014 年4 月22 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32、);3.万洲餐饮对喜相 传餐饮上述第一、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洲餐饮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4.喜相传餐饮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被告黄尚敏名下的位于田阳县玉凤 镇百民方屯面积为 2,054.2 亩的林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 押财产 所得的 价款优先 受偿(林权抵 押登记证 编号:阳林抵 登(2013)第00004 号)。被告黄尚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喜相传餐饮追偿;5.驳回原告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93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50 元,合计 7.47 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 747 元,

33、喜相传餐饮、黄尚敏、万洲餐饮负担 7.40 万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执行,利和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 年3 月15 日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 年5 月 22 日利和公司向百色市 田阳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申请 将案件移送给财产所在地法院 百色市 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近期收到百色市 田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十八)利 和 公司 与 广西 南 山 贸 易 有 限公 司、亿 晁 控 股 集 团 有限 公 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杨和荣、杨鸣、杨雪岸借款 合同 纠纷一 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

34、纷,将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7-司”)、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晁公司”)、广西东昇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南宁简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约酒店”)、杨和荣、杨 鸣、杨雪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82.5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8 年 7 月 3 日开庭审理,2018 年12 月 6 日判决:1.南 山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南山公司向利和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 500 为基数,自 2015 年6 月22 日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付);3.亿晁 公

35、司、东昇公司、简约 酒店、杨和荣、杨鸣对南山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晁公司、东昇公司、简约酒店、杨和荣、杨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山公司追偿;4.南山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亿晁公司持有的南山公司的 1900 万元股权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南山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利和公司有权对杨雪岸持有的南山公司的 100 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6.驳回利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96万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50 元

36、,合计 6.49 万元,由利和公司负担220 元,七被告负担 5.94 万元。南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法院 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开 庭,并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 59,57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50 元,合计 6.49 万元,由被上诉人利和公司负担 4925 元,由上诉人杨鸣、简约酒店、原审被告南山公司、亿晁公司、东昇公司、杨和荣、杨雪岸负担 6万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86 万元,由上诉 人杨鸣、简约酒店负担。利和公司 于2,020 年 3 月3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7、2020 年4 月1 日收到法院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十九)利和公司与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王晓宁、侯惠霞 借款 合同纠 纷一 案 利和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能生物”)借款合同纠纷,将中能生物、王晓宁、侯惠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42.5 万元。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 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具民事调 解书:中能生物归还借款本金 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 24%计算),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贷 款本金 300万元,2017 年9 月30 日前还清全

38、部贷款本金,2017 年12 月31 日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如中能生物在 2017 年3 月31 日还清贷款本金并在 2017 年9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期间利息调整为年利率 12%,如不能按期偿还,将 取消利息优惠条款;王晓宁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能生物未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利和公司对王晓宁持有的中能生物的 2,700 万元股权享有 优先受偿权;利和公司已预付的诉讼费减半,由被告承担,并于 2017 年5 月31 日前付清。因三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7 年 4 月 25 日 法院下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三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14 日与利和公司达成新的庭

39、下调解协议,承诺在 2017 年11 月20 日前归还贷款本金 935 万元,缴纳利息费用 46.81 万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 年2 月 6 日法院再次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9 年8 月30 日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出具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在其他案件执行拍卖中能生物名下地产所得款项中,利和公司受偿数额为 220.95 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 法院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 日、3 月 5 日、4 月 17 日 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中能生物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辰三巷 5 号、7 号房产以及王晓宁名下-8-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 669 号 15 号楼 1-20

40、2 号房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均已流拍。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裁定:1.中 能 生 物 名 下 位 于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西 湾 广 场 康 辰 三巷 5 号、7 号 房 产 作 价421.74 万元交 付给 利 和公司,抵销 中能生 物、王晓宁、侯 惠霞拖 欠 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日 起转移;2.王晓宁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669 号 15 号楼1-202 号房作价 219.84 万元交付给 利和公司,抵销中能生物、王晓宁、侯 惠霞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日 起转移;3.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4.利

41、和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二十)利和公司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何锡锋、毛锐、钟碧霞、广 西坛 鑫房地 产开 发有限 公司 借款合 同纠 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木业”)借 款合同纠纷,将金华木业、何 锡锋、毛锐、钟碧霞、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鑫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13.2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 出具民事调解书:金华木业 归还贷款本金 500 万元,其中2017 年 5 月3

42、1 日归还本金 33 万元;2017 年 7 月31 日归还本金150 万元;2017年 8 月 31 日归还本金 300 万元;2017 年 9 月 30 日归还本金 367 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 2017 年 4 月 3 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 率 1.2%计 付,至偿清 日止。坛鑫公 司、毛锐、何锡 锋和钟 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 2017 年 9月30 日前付清。由于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利和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 月 14 日法院下达执行受理通知书。2019 年3 月1 日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

43、定书。根据利和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62 个地下车库进行评估。利和公司 2020 年 3 月5 日收到评估报告,并于 近期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十 一)利 和公司 与广 西旭 攀贸易 有限 公司、坛鑫公 司、毛 经旭、毛 锐、钟 碧霞 借款合 同纠 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广西旭攀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旭攀公司”)、坛鑫 公司、毛经旭、毛锐、钟碧霞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4万元。法院于2017 年 2 月7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 年 4 月

44、10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650 万元,其中2017 年 5 月31 日归还本金 33 万元;2017 年 7 月31 日归还本金100 万元;2017年 8 月 31 日归还本金 200 万元;2017 年 9 月 30 日归还本金 317 万元和所欠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 2017 年 4 月 3 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 率 1.2%计 付,至偿清 日止。坛鑫 公司、毛锐、毛经 旭和钟 碧霞担连带清偿责任。利和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 2017 年 9月 30 日前付清。因被 告未按调解书执行,法院分别于 2017 年 6

45、 月 14 日、2018年2 月 6 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18 年12 月15 日和2019 年1 月 3 日法院分别将坛鑫公司名 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4006 商铺、4008 商铺在淘宝网 司法拍 卖网络 平台上进 行第一 次、第 二次公开 拍卖均 流拍。2019 年 2月 25 日收到法院以资 抵债裁定书:1.将被执行人坛鑫 公司名下位于贵港 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4006 号商铺作价 135.86 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 其135.85 万元的 债务,该房产的 不动 产权自 本 裁定送达 利和 公司时 转 移;2.将被-9-执 行 人 坛 鑫 公

46、 司 名 下 位于贵港 市 人 民 东 路 36 号御 江 名城 4008 号 商 铺 作 价288.70 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 其288.70 万元的债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3.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4006 商铺、4008 商铺的查封。4.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利 和 公 司 于2019 年 12 月 30 日完 成不动产过户 登记手续。利和公司 2020 年 6 月 11 日再次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二十二)利和公司与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 锐、毛 经

47、旭、钟 碧 霞、毛攀 借款 合同纠 纷一 案 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旭攀公司、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 碧霞、毛攀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463.4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7 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17 年 4 月 10 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旭攀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300 万元,其中 2017 年5 月31 日前归还本金 34 万,2017 年 7 月 31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归还本金100 万元,2017 年 9 月30 日前归还本金116 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 2

48、014 年 9 月 8 日起计至 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付;案件受理费4.39 万元,减半收取 2.19 万元,由旭攀公司于 2017 年9 月 30 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旭攀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向利和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若旭攀公司能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旭攀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8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调整为: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若旭攀 公司 未能按前 述约定 履行义 务,则本 条约定 的优惠 条款作废;若旭攀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坛鑫公司、毛锐、毛经旭、钟碧霞、毛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利和公司对坛鑫公司

49、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未按调解书执行,2018 年 2 月 6 日法院受理强制 执行申请。2018 年12 月15 日和 2019 年1 月3 日法院分 别将坛鑫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36 号御江名城 3003 商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2019 年2 月25 日收到法院以资抵债裁定书:1.将被执行人坛鑫 公司名下 位于贵港 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3003 号商铺作价 536.68 万元,归利和公司所有,以抵偿 其 536.68 万元的债 务,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利和公司时转移;2.解除对被执行人坛鑫公司

50、名下位于贵港市人民东路 36 号御江名城 3003 商铺的 查封。3.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利和公司可持本裁定到 相关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利和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完成不动产 过 户 登记手续。2020 年 6 月 11 日利和公司再次向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二十三)利和公司与广西五洋联动商 贸 有 限 公 司、陈 晓 宇、广 西 建 设 燃料 有限 责任公 司、广西投 资集 团有限 公司 借款合 同 纠纷 一案 利和 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 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陈晓宇、广 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燃公司”)、广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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