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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关系.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801369 上传时间:2018-08-2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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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关系篇一: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摘要: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和合同文件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经常有些争议,而这一点如不明确则对于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对此问题做一阐述。关键词:招标 招标文件 合同 合同文件 要约 承诺 要约邀请一、问题的提出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 合同条件 ,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

3、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 12 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是“可以”而非“应当” ,是“参照”而非“按照” ,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原:把招标文件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4、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这

5、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1、 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6、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的: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 ;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同。招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推断,招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

7、出要约,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书。因此,招标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范来操作,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那么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如七部委 2001 年 7 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48 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8、,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 15 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 。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 。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那么投标、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

9、的诠释,即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意义。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四、结论及意义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

10、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造成纠纷。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或者降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在对

11、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列出在实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

12、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3、标文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位置?如前所述,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最好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那么其具体位置应在何处呢?我们认为就合同范本中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而言,招标文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文件如出现歧义时可参

13、照上述两种矛盾解决的意见处理,其余可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篇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解释顺序这个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拿出来供大家进行讨论,下面个人也回复了一点,三楼是另一资深人士的回评。大家共勉。一、问题的提出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

14、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 合同条件 ,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

15、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 12 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是“可以”而非“应当” ,是“参照”而非“按照” ,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

16、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

17、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的: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

18、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 ;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同。招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推断,招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出要约,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书。因此,招标是订立合同过

19、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范来操作,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那么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如七部委 2001 年 7 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48 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 15 条注1

20、对要约邀请的列举。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 。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 。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那么投标、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即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意义。鉴于本文

21、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四、结论及意义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造成纠纷。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或者降低

22、了对中标人的要求,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列出在实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

23、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

24、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3、标文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位置?如前所述,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最好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那么其具体位置应在何处呢?我们认为就合同范本中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而言,招标文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文件如出现歧义时可参照上述两种矛盾解决的意见处理,其余可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备注1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

25、要约邀请2 温世扬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2005 年版第三卷 P1773 陈仕中、等上海政府法制研究2001 年第 8 期本帖最后由 tears 于 2013-02-18 10:34 推荐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异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异同2011-04-20黄鹏一、合同文本背景介绍建设工程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周期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当事人各方自行订立的合同往往无法顾及到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或者由于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造成各种建设工程纠纷,不仅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行,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999 年 12 月国家建设部和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经重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GF-1999-0201) (以下简称合同范本 )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自颁布以来已在国内建设工程项目中广泛采用。2007 年 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 。 标准文件更大程度上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一些施工惯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二、适用范围的对比合同范本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项

27、目。 。 。 。 。 。由于标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条文或表述,来禁止专有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所以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适用标准文件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专有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的修改。 。 。 。 。 。三、关于监理人的约定不同(一) 、对于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权相对于合同范本 , 标准文件突出了监理人的地位,更加体现了监理人的重要性。 。 。 。 。 。(二) 、对于监理人的权限合同范本中没有专门条款来约定监理人的该权限。但标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即使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在争议解决之前,也应暂时执行。 。 。 。 。 。 。 。四、关于工程预付款及预付款保函的对比对于预付款保函, 合

28、同范本中没有的相关规定,而标准文件开始规定了预付款保函的形式和作用。 。 。 。 。 。五、关于停工的对比合同范本第 12 条约定了暂停(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施工,但只约定了暂停施工的主题,以及对工程停工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涉及工程暂停施工后的后续处理,以及停工期间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 。 。 。 。 。 而依照标准文件12 条的约定,暂停施工后,如果工程具备复工条件,监理人应当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无法复工的原因在承包人,则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无法复工的原因在发包人,则承包人有权延长工

29、期,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及和合理的利润。同时,该条也明确要求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时,承包人有权通知监理人在 28 天内准许其继续施工。如果监理人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将该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作为消项工程处理。六、竣工结算条件的对比(一) 、关于存在争议的结算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对此只是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 。 。 。 。 。 。 。 在实际的最终结算中,发包人往往会利用一小部分工程所产生的争议而拖延给付大笔工程款,并以此要挟承包人放弃争议部分利益,而承包人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款,往往也无奈的接受发包

30、人的安排。如此对承包人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 。 。 。 。 。 。 所以,为了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加强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 标准文件通用条款的 17.5.2 条第(3)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这样,即使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着争议,承包人也能尽快拿到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而对于有争议部分则提交争议解决程序,有利于争议得到更加公正的裁判。七、解除合同的条件两个文件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区别在于

31、以下两点:1、如果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根据合同范本 ,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根据标准文件 ,承包人必须先发出通知要求纠正,通知发出后 28 日发包人仍不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 28 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两个28 日加起来也是 56 日,然而这个 56 日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 合同范本的起算时间是开始停工之日起算,而标准文件是从承包人发出通知起算,而且中间还要经过承包人停止施工这个程序。2、承包人违约的根据标准文件 ,承包人如出现违约情况,监理人会发出通知,如果 28 日后承包人仍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范本条款下,则没

32、有这个 28 日的宽限期,发包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八、关于索赔的对比合同范本与标准文件都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索赔及程序进行了约定,但标准文件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进行了限制,即:1、承包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3、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同时标准文件中对进行索赔时,监理人的工作约定的更加明确。九、关于争议评审机制的不同建设

33、施工合同的过程非常复杂,合同期限一般也很长,且牵扯到多方利益及面对众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因为存在着以上特点,几乎每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争议。 。 。 。 。 。 。 。 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提供了如下几种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仲裁、诉讼。而标准文件 ,在争议解决方面,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 FIDIC 合同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 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设置了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 标准文件约定:在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后最长 56 日内,争议评审结果就能做出。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极大的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争议评审程序所做出的决定并非终局性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果对争议评审结果不服,均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最终决定。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也来越高。99 版的合同范本在实际运用中也逐渐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影响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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