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天元(成 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旭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2021)天(蓉)意字 第 2 号 致: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旭光 电子 股份有 限 公司(以 下简 称“公司”)2021 年 第一 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下 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 318 号旭光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
3、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
4、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 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2
5、 日(星期二)下 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 318 号旭光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卫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的 人员 资格、召集 人资格 3(一)出席本次
6、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4,029,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423%,其中:1根据 出席公 司现场 会议股东 提供的 股东持 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3,850,8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094%。2根据 上证所 信息网 络有限公 司提供 的网络 投票结果,参加 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7、股份 17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8%。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8、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表决 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4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调整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868,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总数的99.9314%;反对1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10.0840;反 对160,500 股,占出 席会 议中小 投 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二)关 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868,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
10、1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10.0840;反 对160,500 股,占出 席会 议中小 投 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三)关 于 的 5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868,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160,500 股,占出席会议
11、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10.0840;反 对160,500 股,占出 席会 议中小 投 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四)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868,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160,50
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10.0840;反 对160,500 股,占出 席会 议中小 投 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五)关于修订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同意233,868,868股,占出
13、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0.0622%。表决结果:通过(六)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3,868,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 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