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推荐买卖合同范文7篇 买卖合同 篇1 案情介绍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20x
2、x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甲出卖房屋的行为,虽未经乙同意,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协议书有效。由于原告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原告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依约将房屋售予,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违约首先在于原告,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甲出卖与
3、乙之共有房屋,未经乙书面同意,其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关于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在理论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试作探讨。一、协议书的性质本案的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其签订即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程序,故应为成立。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条款,并不意味着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说曾被规定在经济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在
4、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据此认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我国现行法,究其实旨,系采国际通行作法,将无效合同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讨论,主要是针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从上述“主要条款”的角度出发,合同是否应当有一个“必备条款”的问题呢?这是有的。当事人、标的及其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连谁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没有标的和数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则均仅为一般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项作如何约定,并不涉及到条款
5、的实质内容,因而也不决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经具备必备条款,则应认定其为合同,而非预约;此点为两者的基本区别。在本案中,协议书的内容,可逐项分析如下:第一,当事人是否具备。买、卖双方分别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诉讼法上的用语,是“程序上适格”,而不管出卖人甲是否有处分权或者买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涉及其实质内容。因此,协议书的当事人已经具备。第二,标的和数量是否明确。标的约定为讼争房屋。因此,协议书的标的和数量均已明确。基于此二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有观点认为其不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据此否定当事人的
6、意思表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是不正确的。第三,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协议书还约定有下列条款:交易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由买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出卖人甲不得将该房屋再卖给别人;具体交易时间为20xx年9月5日。这些条款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协议书的效力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反映出法律对该约定的价值判断。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至少在概念上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
7、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第1款中所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项而言,协议书均已具备;就第三项而言,协议书是否属于具有违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经登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
8、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前段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未登记的,即不生效力(区别于无效)。这也是为什么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双方约定其具体交易时间的原因。但是,对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现的、又未经法定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草签”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没有为我们指示出来。这里说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
9、:“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二审判决理由即据此认为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但是,同样从这个角度出发,甲单方处分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实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从二审判决理由中,并未体现出对此点的关注,知其考虑未及周详。这里说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在第一个问题上,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10、合同,类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从其形式上的确需要办理上述手续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个内容,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是将产生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视同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记”,学理上称之为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登记手续。亦同此理。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合同订立后仅仅未经登记,是否产生拘束当事人的效力呢?从上述规定来看,应采否定说,即合同应在当事人之间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协议书不生效(
11、区别于无效)。但是这样一来,实践中很多已经成立的“草签”合同,即因不能拘束当事人而造成应受保护的利益未获保护,必定会助长不诚实交易的风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文化损失)将无法估计。在采否定说的前提下,只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可以救济受损失方,这是不能全面保护其利益的。因此,应采肯定说,在此情况下的合同不以物权变动的登记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条规定:“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故对本案的协议书效力的决定,应以此为依据。一、二审的判决理由避开了这个问题,不知道是否有意识
12、的。对第二个问题的探讨,则牵涉到对案情的进一步分析,尤其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解释。这是一、二审判决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审判决理由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首先,两被告一起到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公司挂牌,对其共同共有的讼争房屋进行出售。其次,作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两被告均是讼争房屋产权登记人;再次,协议书的订立是在两被告家中进行的。上述三点足以使丙认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义并代理乙处分讼争房屋。因此,虽然乙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提出书面同意,但甲的表见代理成立,故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二审判决理由则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
13、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乙的行为构成“视为同意”。关于“视为同意”是否属于表见代理的争论,在我国由来已久。笔者采区别说,认为表见代理为拟制之有权代理,“视为同意”为推定之有权代理之间。在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中之价值判断不同,表见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出发,“拟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
14、情况:“视为同意”则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护出发,“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须考虑被代理人的过失情况,而不考虑相对人的过失情况。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乙系与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将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挂牌出售的;而且丙与甲商议买卖事宜时,乙也在场。因此,乙对讼争房屋的出售给丙,是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方面又认为,乙所辩称之协议书订立时其表示坚决反对,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即认定乙对甲与丙订立协议书,当时并无实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对的事实。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结论只能是:乙明知其与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丙而不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二审判决理由并不考虑上述本
15、案的实际交易情况,径以甲未取得乙的书面同意,认定协议书无效“一棍子打死”;这在对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简单化,对条文的解释亦略嫌僵化。综上所述,尽管协议书上只有甲和丙的签名,但仍然应当认其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三、协议书的处理平时,我们谈无效合同的处理比较多,直接谈有效合同的处理比较少。就有效合同的处理而言,多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上,对其他责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终处理,往往欠缺周详的考虑。在本案中,一审判决理由认为,协议书有效;由于丙没有依约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行为是在丙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
16、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应予支持。从本案事实可知,讼争房屋的确于20xx年9月6日由两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辩权的行使,能否导致合同拘束当事人的效力消灭,即发生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呢?这里面牵涉到我们对抗辩权的性质如何认识的问题。依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而所谓抗辩权,则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相对人之请求权的权利。在学理上,有认为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的。但是,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之行使也必须待相对人之请求,无相对人之请求即无抗辩权之行使。而形成权之行使,不以相对人的意思为转移,其作用在于攻击。因此,抗辩权不属于形
17、成权。在本案中,于合同约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两被告拒绝与其续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两被告的“拒绝抗辩”,并不会发生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两被告拒绝与丙续行交易并将论争房屋售予他人,应当认为系行使形成权,即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从一审判决理由来看,其并没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终处理问题,并不妥当。从消灭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的问题意识点出发,笔者认为两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里不是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规定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权加以考虑,而是从交易本身加以考虑的。由于两被告是在
18、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讼争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开性与急切性;因此,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交易日期条款,应当视为合同的根本条款,如有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为,如果丙不于该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为自动放弃交易,该合同可视为当然解除,唯其结果应依出卖人的意思决定。两被告于约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将讼争房屋售予他人,可视为行使该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权。由于丙是自动放弃交易,且合同之当然解除已为默示,故两被告于此并无通知其合同已经解除之义务。在写作判决理由时,可将上述意思予以明确,以示法官并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之“工具”,实有其意义重大之“能动”所在。注释: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直接采此
19、观点的,如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其
20、中之合同对当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权变动的发生为其要件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来看,亦采此种观点,见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4期。但是,尽管如此,在具体条文的适用中还是有争议的。第一,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后段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义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21、任。”有观点认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笔者则倾向于将其解释为违约责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权登记仅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双方于此所生的责任分配,可依其对于“登记”的合同义务大小决定。第二,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
22、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其中明显意识到了问题,惜其僵化于所据条文之表面文义,既不考虑这此条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时宜(包括观感上的落后和机能上的滞后)。也不考虑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综上所述,在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时,法官应审度时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释方法,规避僵化条文,实现实体公正。 买卖合同 篇2 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编号:XXX-XX-20xx甲 方:*有限公司乙 方: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履行。一、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的如下:二、合同总金额:人民币75800元(大写:柒万伍仟捌佰元整)。本
23、合同金额为含税金额。三、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四、软件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及甲方指定的标准。五、交付上线时间:乙方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于收到甲方首付款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完成软件系统开发。在开发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交付软件系统给甲方,然后在4个工作日内乙方帮甲方完成软件系统安装部署、调试(达到可正常使用状态)。六、甲方*软件系统需求说明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七、付款方式:1、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首付款,即人民 ;2、乙方将以上软件交付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给甲方做完培训安装及调试,甲方员工可以独立正确的操作的,甲方再付
24、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60%,即人民币45480 元(大写:肆万伍仟肆佰捌拾元整);3、本合同总金额剩余的10%,即人民币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管理软件无质量瑕疵的,甲方将该款项全额支付给乙方。4、乙方于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于3日内向甲方出具当批次款项的合法票据(含税)。八、交付件:PC端管理系统+PC WEB版+安卓端APP+苹果端APP+文档手册,APP基于手机原生开发,附件中功能体现在APP端,PC WEB版根据乙方标准版本功能九、乙方提供的服务1、免费提供上述所列软件的载体光盘和使用说明书(电子文档)。2、负责把上述软件安装到甲方计算机内,进行软件初始化与上线辅导等,并进行调试,使之
25、可正常运行。3、免费向甲方提供上述软件的技术培训。4、免费永久热线电话咨询,指导服务。5、在服务期内,乙方定期上门拜访和实地考察甲方系统使用情况。6、第一年免费上门指导维护服务截止时间:20xx年日。之后按500元/次或总额的10%/年收取服务费。7、乙方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实施售后服务人员24小时的联系电话,以确保应急服务。8、后续甲方如有新需求开发(如2期,3期等),乙方须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费用,超出1000元/人天的则按不大于人民币1000元/人天的费用计。十、乙方责任1、 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软件的服务请求后,必须
26、在二十四小时内回应并协助处理问题。2、 乙方服务人员服务完毕后,需甲方对服务情况检查和文字确认。3、 乙方除向甲方提供协议中规定的服务项目外,有义务给甲方人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指导,以提高甲方人员应用水平。4、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服务人员不得对甲方数据进行增删、修改、复制、传送、记录。5、 乙方在对甲方提供所购买软件同版本永久免费升级服务。6、 如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提供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软件系统,乙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1/天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15日(工作日)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价款并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7、 乙方
27、未严格履行售后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损失向甲方支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十一、甲方责任1、 甲方应配备专人对上述软件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维护。2、 甲方应确保上述软件的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及相关硬件设备)安全,为软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3、 甲方应做好日常数据备份工作,并将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管。4、 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务必做好详细记录,便于乙方迅速做出诊断,及时解决故障,并配合乙方服务人员做好维护档案。十二 、双方权益1、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行为向广州市消费者协会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权利。2、甲方对上述软件的数据文件进行的不当
28、处理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3、上述软件的版权完全由乙方拥有,甲方拥有上述软件的使用权,不能违反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对上述软件部分进行复制、发行、翻译、修改、注释、合成及编译至源代码等处理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相关的程序、文件、源码和反编译等。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损失赔偿。4、如甲方未能按上述商定时间支付货款;乙方将保留按合同总额1/天向甲方收取滞纳金的权利。5、如甲方不按时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催告甲方付款,若经书面催告甲方仍然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软件使用权或售后服务,直到收齐货款和滞纳金,由此给甲方系统造成的任何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29、6、本合同中硬件产品如遇厂家停产或市场缺货的情况,双方可友好协商更换同等品质、同等价格硬件产品。十三、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购买、使用该软件系统及其他交付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主张。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及其他交付件使用到他人的软包括商业标识、著作权、专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应当取得所有权或者永久使用权。乙方提供的软件系统如果是通过复制、部分复制、抄袭、翻译、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侵害第三方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的衍生作品的,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排除妨害,因乙方提供的软件系统及交付件存在前述权利瑕疵或纠纷的,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参加相应诉讼、仲裁,并承
30、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排除妨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十四、 商业秘密1、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均不存在收集或泄露甲方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客户信息等)的行为。如果因乙方软件系统瑕疵导致甲方商业信息泄露,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责任的权利。2、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目的(包括学习或研究等目的),以任何方式和媒介复制、复制利用或供第三方使用甲方数据库中的数据。如因乙方造成甲方数据泄露,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责任的权利。3、甲乙双方
31、针对本合同所订立之内容及项目相关讯息及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商业信息应互负保密之义务,不得任意泄露于不相关的第三人并约束各自员工遵守保密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该义务均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十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的补充协议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 方:*有限公司乙 方:广州
32、*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号电 话:0755-335555555 电 话: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帐 号: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买卖合同 篇3 第一条 商品名称 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确认所填报的规格、材质、颜色后再签字。对订购条件,如有不明之处,务请当面问清,以免发生纠纷。橱 柜 主 体 及 配 件 品 牌品名 产地 材质 颜色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地柜吊柜台面燃气灶抽烟机水槽龙头配件其他备注合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 元第二条 设计及设计更改:(一)卖方需要实地测量
33、的,测量时间为: ;(二)卖方设计方案及相关尺寸经买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及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三)设计方案确认后不得单方更改,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第三条 交货及安装:交货方式:(送货 / 送货安装 / 买方自提);送货时间: ;交货地点: ;选择送货安装方式的,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安装条件。第四条 验收及三包责任:对于商品的数量、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国家无三包规定的,对于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
34、合(约定质量标准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 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设计出图认可后一次性支付余款;第六条 违约责任:(一)一方迟延交货或提货的,每超过一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二)卖方迟延交货超过 日的,除按前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三) 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
35、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第七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买方(章): 卖方(章): 主办单位(章):住所:住所:住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委
36、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件,甲方应于_日内交付乙方。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
37、币_元,共人民币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
38、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章):_ 买受人(乙方)(签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买卖合同 篇5 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
39、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5、如果本合同用于预售,则应当自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10 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备案确认手续。6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预售款监
40、控账户上。7、为便于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建议购房人填写移动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8、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_。合同当事人:甲方(卖方):_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号码:_ ;资质证书号码: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通讯地址:_ ;邮编:_ ;委托代理机构:_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号码:_ ;资质证书号码: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通讯地址:_ ;邮编:_ .乙方(买方):_ ;住所(址):_ ;国籍:_ ;性别:_ ;出生年月:_ ;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编:_
41、;联系电话:_ ;移动电话:_ ;电子邮箱:_ .委托 ( 法定 ) 代理人姓名:_ ;国籍:_ ;住所(址):_ ;身份证:_ ;通讯地址:_ ;邮编:_ ;联系电话:_ .委托代理机构:_ ;注册地址:_ ;营业执照号码:_ ;资质证书号码: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通讯地址:_ ;邮编:_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甲方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_商品房 ( 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 )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_ ;编号:_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编号: _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