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澳 柯玛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对 于公司 七 届二 次董 事会 相关 事项 的独 立意 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七届二次董事会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基于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一、对于 修订 公 司章程 中 有关利 润分 配条款 及 对 未来 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 东分红 回报 规划 相关 条款 进行修订 的 意见 公司本次对 公司章程 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 及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年)股东分
2、红回报规划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是公司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及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所进行的相应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兼顾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建立起有效、稳定的分红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 同 意本次修订。二、对于 执行 新会 计准则 涉及 会计政 策变更 事项 的意 见 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依据财政部颁布 或修订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而进行的合理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 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三、对于 向青 岛高创 澳海 创业投 资企 业(有 限合 伙)进 行增 资的意 见 公司本次 对青岛高创澳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 企业”)进行增资 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合伙企业 增强投资能力、争取当地政府优惠政策 及申请国家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独立董事:吴尚杰 王爱华 王炬香 二一七年八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