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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系统优秀法律服务案 例 汇 编(2015年4月—2016年4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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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市教育系统优秀法律服务案 例 汇 编(2015 年 4 月2016 年 4 月)武汉市教育局二一六年十一月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2015 年 5 月,我市教育系 统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聘请律师 41 人,组建了教育法律顾问团。一年来,法律顾问团坚持“服务教育 服务师生”为宗旨,以推进依法治教为目的,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年共审核合同159 份, 处理协调各类纠纷共计 307 件,完成诉讼案件 49 件,通过法治途径有效处理教育领域面临的繁杂问题,缓解矛盾,避免事件扩大化。对于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妥善处理学校法律事

2、务和纠纷,促进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为更好地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促进教育法律顾问团成员多办精品案件,办好每一个案件,武汉市教育局编印了教育法律顾问优秀服务案例汇编(2015.52016.5)。汇编收集了教育系统比较常见的典型案例16 件,涉及行政执法、行政诉讼、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调解等类型,具有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推广价值。希望各区教育局和法律顾问团,通 过认真学习借鉴这些优秀典型案例,树立法律顾问服务的良好形象,推进法律服务上台阶、上水平。本汇编也得到市司法局律管处的支持与帮助,在此一并感谢!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司法局武教办 20152 号市教育局

3、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司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促进教育系统和谐稳定,拟在全市教育系统组建法律顾问团。现将武汉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组建教育法律顾问团的重大意义。组建全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重大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文件法治校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妥善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和纠纷,促进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各级教

4、育、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二、认真做好法律顾问团的组建工作。法律顾问团的组成人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教育行政机关遴选、聘任,成员组成、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参照武汉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执行。三、加强工作中的配合和协作。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要做好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联系协调工作,并建立成员工作台帐。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法律服务团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年度考评。四、各区教育、司法行政机关要在 4 月 30 日之前完成法律顾问团的组建工作,并将顾问团成员的名单报市教育局、司法局备案。在推进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的工作中有何

5、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市教育局联系电话:02765608475。 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2782658167。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司法局2015 年 3 月 26 日武汉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 武汉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机制、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中的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重大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教育系 统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和服务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坚持“服务教育 服务师生” 的宗旨,以推进依

6、法治教为目的,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教育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同级教育行政机关遴选、审核后聘用。市教育法律顾问团负责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各区教育法律顾问团负责本区域内教育法律事务。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组 成人员实行聘任制。一般由 2-3名律师组成,聘用期限一般为 3 年,可连续聘任。如法律服务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不适合做此项工作,可进行调整。第六条 市、区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是法律顾问团的联络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审查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法律帮助的事项;(二)联系、指派顾问团成员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三)建立顾问团工作台帐,

7、筹措法律顾问经费;(四)组织顾问团成员开展法律咨询或普法宣传活动;(五)协调处理顾问团成员在提供法律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六)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 师管理部门是法律顾问团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规律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人才库;(二)根据教育系统管理、教学的特殊需要推荐符合要求的法律顾问团成员;(三)与教育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掌握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情况;(四)加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培训、管理、宣传工作,会商、分析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共同提高顾问质量;

8、(五)加大法律顾问团成员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调整、充实法律顾问队伍;(六)对教育行政机关所反映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机关。第八条 担任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二)热心教育事业,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能公正、公平、客观和负责地进行咨询服务,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第九条 法律服务团工作职责(一)指导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幼

9、儿园)建立内部涉法性事务管理机制;(二)参与研究和审查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三)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教育的重大纠纷及对外谈判;(四)参与教育系统内人身伤害赔偿、教职员工劳动纠纷及教育系统与其他当事人纠纷非诉讼阶段的协调处理;(五)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文书;(六)对涉及教育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七)受邀参加教育部门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会议,为教育部门作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八)提供其他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九)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十)其他与教育部门有

10、关的事务。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应邀参加教育系统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了解相关情况;(二)根据聘用协议,获得一定报酬;(三)对拒不采纳合法建议的单位,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反映。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利用教育法律顾问团的身份谋取个人私利;(二)应当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所接触的工作事项严格保密;(三)在承办法律事务时,遇到与本人执业活动有利害关系时,应遵守回避制度;(四)在办理教育系统法律顾问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教育法律顾问团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11、五)对出具的法律文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机关应把法律顾问团工作纳入全市教育法治工作考核体系,并联合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团会议,总结和研究顾问团工作。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机关有权解除其法律顾问团成员资格,收回聘书,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如造成严重后果,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处分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不应公开的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以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

12、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五)从事损害教育系统合法权益的活动的。第十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机关要 设立专项资金,保障顾问团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武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26 日印发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安排义务教育入学一、案情简介2015 年 3 月 2 日,邓某某向江岸区教育局递交申请,要求将其子小学入学由房产所在地的新村小学改为现租住地长春街小学且不列为择校生,将其子入学通知书时间改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前。同年 4 月 22 日及 5 月 4 日,江岸教育局先后向邓某某作出关于邓某某投诉的回告及情况说明。5 月 16 日,邓某某

13、向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江岸教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关于邓某某申请的回告内容违法,撤销江岸教育局为其子入学的安排,责令江岸教育局依法安排其子就读长春街小学。江岸区人民政府于 7 月 17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江岸区教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邓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以同样事实理由将江岸区教育局及江岸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至江岸区人民法院。二、承办过程该案件由作为江岸区教育局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的毛江浩主任律师主要承办。作为该案中被告江岸区教育局的代理律师,庭审中毛江浩律师提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规定:“ 适龄 儿童、少年免 试

14、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邓某某之子作为适龄入学儿童,其户籍地址属支农社区,对应的小学为新建小学。义务教育法强制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武汉市教育局 2015 年 3 月 31 日印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2015 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教基 201518 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户分离 适龄儿童、少年,原 则 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同时,邓某某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属新江岸社区,其子可到新村小学就近入学。(二)邓某某现租住地属吉林社区,对口长春街小学

15、,但需要说明的是:社区对口小学是以户籍为依据,并不是以租住地为依据。否则,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同等条件下更多其他适龄儿童也必须被安排到租住地社区对口小学,造成户籍对口适龄儿童无法满足,更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此,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人户分离 适龄儿童、少年 向居住地教育局提出申 请,由居住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入学。”通知规定新生入学的前提之一是“ 坚持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 ,不是所有的适龄儿童家长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子女入学,江岸区教育局作为区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职能主管部门,以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四唯路小学入学也是符合文件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毛江

16、浩律师同江岸教育局工作人员一起,再次与邓某某协调,告知其依法需应尽快送子入学,否则耽搁其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邓某某仍不愿接受协调。三、承办结果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本案中,江岸教育局收到邓某某的申请后,依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子入学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尽到了保障其子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邓某某执意要求江岸区教育局将其子安排进入特定学校,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邓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邓某某没有提起上诉。此后, 邓某某之

17、子依法进入新村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四、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了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不能曲解法律的精神,更不能强制的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违背法律规定办理。报送单位:江岸区教育局承办单位: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承办人:毛江浩 细致走访办案 夯实处罚证据张某某反诉硚口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不当案一、案情简介2014 年 9 月,武 汉 市硚口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在 进行全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检查工作时,发现武汉同济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同济学校)存在无办学场所等违规情形。经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制作 现场检查记录并拍照取证,并向相关行政部门调取材料,在查清同

18、 济学校违法事实后,经局党政联席会研究,按照程序在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前,区教育局履行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通知义务,同济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 5 月,区教育局依法作出硚教行决字2015第 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正式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同济学校不服诉至法院,反诉硚口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不当,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二、承办过程经向区教育局了解案情,查阅分析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分析认为, 张某某之所以提出反诉,是基于张某某举办的武汉同济培训学校曾通过广告宣传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从而有一定的影响力,张某某对自己未依法依规办学存在认识不清的情况,同时

19、张某某认为未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肯定不止一家,是否对其有一定的针对性。对此,律师认为,本案必须要夯实证据链,做到让原告对自己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同时确实认识到自己的违规办学行为已给学员和市场带来了损害。通过整理区教育局执法档案,律师发现,无论是该校从 2013 年9 月起,在硚 口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许可的办学地址“武汉市京汉大道1 号” 、还是其宣称的实际办学地址“硚口区集贤 路特 1 号”均无办学场所,武汉 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应具备条件有: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建筑面积不低

20、于 500 平方米” 。该校举办以来,学员 投诉 不断,集中于两点:一是对于月嫂行业国家并无门槛准入的法规或细则,属于技能培训,其宣称的培训结束后获得资格认证及包就业等属于虚假宣传;二是该校并无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属于瞄准市场需求的投机行为。从市长专线、阳光信访、局长信箱收集的相关投诉信息,以及电话和实地走访学员达 30 余名,以及开展的大量笔录,都反映了该校涉嫌虚假宣传及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违法行为。律师整理了上述档案资料,坐实了开展行政处罚的证据资料。三、承办结果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区教育局负有对辖

21、区内民办学校进行行政管理和处罚的法定职责。并该校法人曾多次到区教育局无理取闹,影响该局正常办公秩序,但同济学校存在无办学场所等不具备最基本办学条件的违法行为,代理律师依据大量实证材料开展充分辩护,区教育局对其作出的硚教行决字(2015)第 1 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武 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同济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反诉硚口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不当案不成立。(判决书案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 0104 行初 3 号 )四、案例点评本案是 对民办学校存在无办学场所、不具备最基本 办学条件等违法情形进行查处的案例。对民办学校

22、的依法监管确实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难题,不少地方对政府办学监管很严,但对社会化培训机构办学监管承诺在一定的盲区,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区教育局作为本辖区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置各类违法行为。本案中,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发现并查清同济学校存在无办学场所、不具备最基本办学条件的违法行为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依法依 规进行处置。人民法院也依法裁判支持区教育局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了区

23、教育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合法权利,对于区教育局处理类似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报送单位: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承办单位: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承办人 : 周群策、何永涛工龄纠纷遭诉讼 律师维权明是非江汉区教育局教育法律顾问优秀服务案例一、案情简介武汉市江汉区退休教师曹某某因不满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以武汉市江汉区教育局(下称区教育局)为第一被告、原工作小学为第二被告,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曹某某 诉称,其在武汉市江汉区其他小学代课时间应算作工龄;区教育局人事科修改其人事档案,更改其入编时间造成工资待遇不公。诉请 :一、代 课时

24、间 (1984 年至 1995 年共 11 年)应算工龄;二、入编时间应该是 1995 年而不是 1996 年;三、理顺工资待遇(按 31 年工龄核算工资)。二、承办过程区教育局和某小学分别委托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童奥林律师和文锦律师,担任一 审和二审委托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和复制原告曹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收集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交书面答辩状,准备庭 审提纲。曹某某向区法院提交了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区教育局工资呈报表、某教育学院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和某小学工资呈报表等证据,用于证明其工龄和入编时间。童奥林律师作为区教育局代理人,在了解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调查 和查询教育局有关教师工资福

25、利与退休管理科工作职能,查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相关政策规定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庭提出:一、工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二、对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计算,及退休、退休费审批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三、对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计 算,及退休、退休费审批或审核,不属于答辩人的法定职责等辩论意见。文 锦律师多次到学校,走访调查曹某某的原同事,调取曹某某人事档案,了解曹某某在校工作实际情况。当庭提出: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工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三、退休及退休费审批或审核不属于劳动争议,与

26、答辩人无关等辩论意见。三、承办结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曹某某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据此,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作出(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 00867 号裁定,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市中院审理认为,曹某某退休前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故本案应当审查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曹某某因其工龄问题与其原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于 2015 年

27、11 月 11 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 02027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四、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手续、工龄计算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范围。最后,依据武 汉市人事局关于更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情况登记表及离退休审批表的通知(武人函200736 号)第二条第二款及武汉市江

28、汉区人力资源局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手续、工龄计算等均由各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因此,由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手续、工龄计算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其 应当向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单位:江汉区教育局承办单位: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承办人:童奥林律师和文锦律师较真老师遇上说理律师 无理诉请予以依法反驳高某某诉学校人事争议案一、案情简介高某某系武汉市学校教师,1978 年 10 月被统一分配至该校从事美术教学工作,1997 年 6 月待岗从事个体经营,2001 年重返该校担任生活老师,2011 年担任美术教师,并与学校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岗位

29、 类别为专技十级,2013 年,双方 签订 聘用变更书,岗位变更为专技九级,2014 年 9 月 5 日高某某退休。高某某认为,1997 年学校强制其待岗,2001 年学校领导安排熟人顶替了其美术教学岗,导致其 16 年无教学岗位,最终无法晋升职称,学校应负全责,并赔偿其损失。高某某与学校沟通无果后,先后多次至洪山区教育局、武汉市教育局、湖北省教育厅等部门上访,学校迫于压力与其签订协议书,后高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而反悔,并于 2015 年起诉至洪山区人民法院,索要损 失 45.5 万元。二、承办过程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该校校长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书面证据材料,得知高某某所述情况大部分属实

30、,但时隔多年,领导人换届数次,对部分事实已无法确认,学校的观点是 1997 年是高某某主动待岗,学校向其发放待岗工资,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2012 年学校确无空缺的美术老师教学岗位提供给高某某,学校表示对高某某上访一事不胜其烦,希望彻底解决问题,但高某某对赔偿金额要求过高,双方始终僵持不下。高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十份证据,承办律师经过整理和对比双方的书面材料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有四个:1、洪山法院将本案件案由定为劳动争议是否正确,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1997 年高某某待岗是其个人决定还是学校强制其待岗,2001 年是否自愿担任生活老师, 谁负举证责任;3、高某某 16 年无教学岗位与

31、其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4、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针对第一个焦点,承办律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人事争 议处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及高院的相关判例,认为仅有两种人事争议可以诉至法院,即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他 纠纷一律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职称评审、岗位设置等系行政管理范畴,工作人员不服只能申请复核、提起申诉,不得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不是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亦不是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聘用合同,

32、也严格履行了该聘用合同,高某某在质证环节中也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了认可,也承 认学校是按该协议对其发放工资,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并没有发生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驳回起诉。针对第二个和第三个焦点问题,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 ”的规则,高某某应对损害的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显然举证不能,首先,高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1997 年是学校要求其待岗,也没有证据证明 2001 年是学校迫使其从事生活老师工作,高某某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1 年从事后勤工作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不

33、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次,高某某应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其拥有该 16 年教学岗位是不是一定能像蒋某某老师一样评上高级职称?是不是一定可以被聘为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与其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针对最后一个焦点问题,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当时的法律,高某某应该在知道其岗位变动时 60 日内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即 1997岗位变动后 60 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2001 年知道所聘的岗位后 60 日内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但高某某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承办结果洪山区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驳回了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四、案件点评本案中,高某某

34、是一名很较真的知识分子,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有理有据,遂不断通过上访途径寻求救济,这种执拗的态度给学校及政府部门造成了很大压力,通过律师在庭上的说理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方式,让高某某知法懂法,明白自己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顾问虽 然是政府机构的代言人,但其相对中立的地位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却让老百姓更加信任和信服,律师不仅为政府机构排忧解难,同时也 为老百姓普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难题,也有助于为政府部门树立依法执政的良好形象。报送单位: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承办单位: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承办人:肖斌武、向荣荣交通肇事被判刑 开除工作理应当一、案情简介汪某某,原系武汉市江夏区某学校教师。2013

35、 年 9 月 4 日 17时许,被告汪某某驾驶鄂 A2T968 号“传祺”牌轿车,沿本区纸坊街阳光四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阳光四路与本区阳光大道交叉处左转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阳光大道上陈彩云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鄂 AQ2098 号“ 东风” 牌小型客车相撞,致 该车失控旋转,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撞击,陈彩云被护栏刺伤腹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汪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彩云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陈彩云亲属的损失 65 万元,并取得谅解。为此,江夏区人民法院以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上述判决生效后,法院未

36、将刑事判决书送达给所在单位,汪某某也未向单位报告。2016 年 4 月 18日,江夏区教育局收到市纪委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给予处分情况登记表后,江夏区人民法院也将上述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交给江夏区教育局。江夏区教育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 2016 年 4月 20 日对汪某某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汪某某不服该决定,于 2016年 4 月 29 日向江夏区教育局提出了复核申请。同年 5 月 8 日,江夏区教育局召开会议专题对汪某某申请复核一案进行了专题研究,我以该局法律顾问的身份,应邀参加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承办过程根据本案的

37、事实,律师提供了以下法律咨询意见:(一)江夏区教育局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作出的决定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正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上述规定对只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并未对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行为予以区别对待,但是从决定适用规章准确性的角度来讲,应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夏区人民法院对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属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中华

38、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三)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属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给予开除的情形。(三)汪某某提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制原则,江夏区教育局作出决定适用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财政供养的教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四)根据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向汪某

39、某作出书面复核决定。三、承办结果江夏区教育局采纳律师提出的法律咨询意见。受江夏区教育局的委托,律师代拟复核决定,经江夏区教育局审核后依法向汪某某送达。四、案例点评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私家车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加之按照国家公车改革的政策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驾私家车上下班、办 公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驾车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行驶、文明出行,一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酒驾、醉驾等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将会被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受到开除公职的处

40、分。报送单位: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承办单位: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承办人:黄建华民 办 教 师 被 辞 退 提 起 诉 讼 被 驳 回一、案件简介鲁某某于 1985 年 3 月起在原武昌县某小学任民办教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 2001 年 3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的通知(鄂办发 200114 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01 年 3 月 18 日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1100 号)等文件的规定,鲁某某属于“民转公” 考试范 围之列。经过考试考核,鲁某某不符合 “民转公”条件,作了辞退处理, 领取生活补贴费。根据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武人社险中心20096 号文件的规定,区财政和个人出资共同购买了养老保险,其 应于 2014 年 2 月可在人社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退休金。鲁某某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以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为被告提出应纠正“民转公”错误的政策,落 实其公办教师的诉讼请求,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承办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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