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代码:600327 股 票 简称:大 东 方 公告 编 号:临 201501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会 议 决议公告 本 公 司 董 事会 及 全 体 董事 保 证 本 公告 内 容 不 存在 任 何 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 对 其内 容 的 真 实性、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 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2015 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本次董事会应参与审议 董事9 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 董事9 人。会议召
2、开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关于调 整 第 六 届董 事 会 各 专业 委 员 会 成员 的 议 案 公司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1、“审 计委 员 会”成员 调 整 如 下:主任委员:张 鸣先生;委员:苏 勇先生、蒋海龙先生。2、“提 名委 员 会”成员 调 整 如 下:主任委员:龚晓航先生;委员:张 鸣先生、高兵华先生。3、原“战略 委 员 会”成 员 保 持 不变 如 下:主任委员:高兵华先生;委员:席国良先生、苏 勇先生。4、原“薪酬 与 考 核 委员 会”成
3、员保 持 不 变 如下:主任委员:苏 勇先生;委员:龚晓航先生、赵佳曾女士。表 决 结 果:同 意 9 票 反对 0 票 弃权0 票 二、关于修 订 公 司 章程 部 分 条 款的 议 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作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公 司 章 程 原 条 款 拟修订为 第八十三条 股 东(包 括 股 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 持
4、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 事 会、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相 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应 当 单 独 计 票。单 独 计票 结 果 应 当及 时 公 开 披露。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5、 集 股 东 投 票 权 应 当向 被 征 集 人 充 分 披 露 具 体 投 票 意 向 等 信 息。禁 止以 有 偿 或 者 变 相 有 偿 的 方 式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公司 不 得 对 征集 投 票 权 提出 最 低 持 股比 例 限 制。第八十五条 公 司 应 在 保 证 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九十五条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6、 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作 为 沪 港 通 股 票 的 名 义 持有 人,按 照实 际 持 有 人意 思 表 示 进行 申 报 的 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 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 下”,都 含 本 数;“不满”、“以 外”、“低 于”、“多 于”不 含 本数。第 二 百 一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所 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表 决 结 果:同 意 9 票 反
7、对 0 票 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关于召 开 2015 年第 1 次 临时 股 东 大 会的 议 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5 年 7 月22 日(周三)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为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不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的 议案、关 于修 订 公司 章程 部 分条 款的 议 案 等议 案。该 次股 东 大会 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7 月16 日(周四)。表 决 结 果:同 意 9 票 反对 0 票 弃权0 票 特此公告。无 锡 商 业 大厦 大 东 方 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