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勞 動 部 勞 動 保 2 字 第1040140205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施 行投 保 薪資 等 級月 薪 資 總 額(實 物 給 付 應 折 現 金 計 算 ) 月 投 保 薪 資 日 投 保 薪 資第 1 級 ,元 以 下 ,元 元第 2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3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4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5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6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7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8 級 ,元 至
2、,元 ,元 元第 9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0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1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2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3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4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5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6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7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8 級 ,元 至 ,元 ,元 ,元第 19 級 ,元 以 上 ,元 ,元備註 一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者 及 童 工 之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者 ,其 月 投 保 薪 資 分 ,元 (,元 以
3、 下 者 )、,元 (,元 至 ,元 )、,元(,元 至 ,元 )、,元 (,元 至 ,元 )、,元(,元 至 ,元 )及 ,元 (,元 至 ,元 )六 級 ,其 薪 資 總額 超 過 ,元 而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者 ,應 依 本 表 第 一 級 申 報 。其 餘 年 滿 十 六 歲 以 上 被保 險 人 之 月 投 保 薪 資 ,應 依 本 表 所 適 用 之 等 級 覈 實 申 報 。二 、部 分 工 時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者 ,其 月 投 保 薪 資 分 ,元 (,元 以 下 者 )及 ,元 (,元 至 ,元 )二 級 ,其
4、 薪 資 總 額 超 過,元 者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覈 實 申 報 。三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之 庇 護 性 就 業 身 心 障 礙 者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本 工 資 者 ,其 月 投 保 薪 資 分 ,元 (,元 以 下 )、,元 (,元 至,元 )、,元 (,元 至 ,元 )、,元 (,元 至 ,元 )、,元 (,元 至 ,元 )、,元 (,元 至 ,元 ),其 薪 資總 額 超 過 ,元 者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覈 實 申 報 。四 、本 表 投 保 薪 資 金 額 以 新 臺 幣 元 為 單 位 ,日 投 保 薪 資 金 額 角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