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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和抱负司法人员的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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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和抱负司法人员的心得体会篇一:完善责任制,让人民信赖司法完善责任制,让人民信赖司法(人民时评)贺小荣 人民日报 ( 2015 年 09月 22日 05 版)要让人民信赖司法,应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也要恪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司法获得人民的信赖,才能拥有公信和权威。要让人民信赖司法,就应当让人民了解,裁判者是谁?裁判是如何做出的?裁判的质量是由谁负责的?今年 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9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这一意见 ,具体体现了十八

2、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正是让人民理解司法、信赖司法、尊重司法的关键之举。要让人民信赖司法,首先就应当“让审理者裁判” 。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原则” ,法官只有亲自倾听诉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感受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最终形成权利义务再分配的裁判依据。传统审判方式下的层层审批,疏远了最终裁决者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的距离,淡化了对案件事实的感受,不利于找到司法裁判的最佳切入点,从而制约司法的质量与效率。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庭长等应当办理案件;裁判文书的署名和最终签发完全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行使。改革举措直击传统审判

3、方式的行政化弊端,将司法裁判的权力真正交给法官,实现了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合一。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必须严格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难以避免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授权来自宪法,本质源自人民,必须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从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到裁判错误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都是为了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既不能“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 ,如利用审判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也不能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出现重大过失,如庭审或合议时遗漏重要证据,忽略罪与非罪之间的重要证据

4、导致裁判错误等。只有从制度上杜绝和防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行为,人民才能真正从内心信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同时也要恪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正如医生不能包治百病一样,法官受当事人提交证据真实性的制约,也难以百分之百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正因为司法权的这种判断权属性,法律上赋予法官一系列不能发现案件真相时的裁判方法,如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民事审判中的高度盖然性等,这些证明规则反映了人类发现未知事实的方法和规律,已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司法能不能具有公信力,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人民能不能信赖我们的法官。法官是辨别是非、化解纠纷、平衡利益、分配正义的最

5、终裁决者,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以更加优厚的职业保障来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考察世界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后不难发现,法官总是位居高薪人员的前列。当一个纠纷的裁决者因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基本生活条件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时,他的独立性就容易受权力和利益所左右。对此,中央已经决定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一系列重大举措,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只要我们坚持权力与制约同行、责任与保障并

6、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立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目标原则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来自:WwW.CssY 书业 网: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

7、制和抱负司法人员的心得体会)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3法官依法履行审

8、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

9、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6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

10、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7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8人民法院可以分别

11、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9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

12、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10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11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

13、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三)审判管理和监督12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1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应当以法官个人日常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法官业绩评价应当作为

14、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1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一)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15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

15、序性事项;(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16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5)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17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

16、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18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3)主持合议庭评议;(4)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5)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

17、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20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二)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21院长除依照法律规

18、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22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23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

19、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2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

20、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四、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一)审判责任范围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

21、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2、27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2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23、;(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二)审判责任承担29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30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3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

24、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32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3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

25、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35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

26、,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36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惩戒程序另行制定。37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

27、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五、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38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39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

28、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分别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处理。40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41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42法官因接受调查暂缓等级晋升的,

29、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违法审判责任,或者法官惩戒委员会篇三:关于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感想关于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感想摘 要: 2014年 10月 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首次将法治作为主题。本次会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司法体制改革是重中之重。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

30、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于 2014年 10月 20日至 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首次进行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一、 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并提出司法改革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习近平多次强调改革必须具有法治思维,必须在法治的框架

31、内进行。司法改革既是依法改革的切入点,更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已召开四次,其中两次涉及司法改革,第三次会议更是通过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意见,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了三中全会 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题”的改革内容之一。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继续

32、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从司法体制入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四中全会以司法改革为切入点讨论依法治国,将有助于党内统一认识,正视改革的艰巨性和困难性,完善政治体制建设,摆脱法律困境,消除改革障碍。一些地区已经在开始试点职业法官体制,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省级垂直管理体制。二、 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从改革开放至 1999年,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围绕法院解决改革开放

33、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纠纷。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法院主动地适应经济发展,不断的探索司法体制改革道路为了更好地服务与社会,各地法院的探索重点不同,探索内容也不相同。从 1999年至 2008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写入大会提议,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实现了质的飞跃。这十年提出了两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法院系统的改革,并且成立了司法改革办公室。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导致法院改革的发展也不平衡。从 2008年至今,党中央对司法改革进行了统一部署,一切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为司法改革提出了 40多项指标和60多个任务,不断地在全国推进试点工作,把好的改

34、革成果制度化,如法院“量刑规范化”在全国推行,等等。党的十八大党报告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一方面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 “全面性”表现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5、 , “依法治国”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以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的十几年,已经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依然存有不少差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 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三、 司法体制改革内容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的五次会议中,有两次涉及到司法改革,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三中

36、全会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题”的改革内容。最高法院也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针对 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 45项改革举措,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得到完善。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04 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已实施 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

37、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意见,牢固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二)司法改革试点迈出实质性步伐。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需先行试点的要求,政法部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 6个省市先行试点,推行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在内的改革试点。上海市已于 7月先行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涉及五大方面: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

38、、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其他五省方面,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承接中央赋予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实施方案 ,重庆市委常委会会议则审议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吉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湖北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而据陈卫东介绍,山西省正酝酿探讨,设立一个不依附于任何部门的独立的遴选委员会,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三)司法公开得到有序推进。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原则性要求,也是三中全会决定所部署的重要改革任

39、务,更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为实现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最高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即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实现对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法院工作环节的全方位公开。司法公开从起初的部分案件判决公开,发展到全部判决公开(依法不公开的少量案件除外) ;从判决等裁判文书公开,发展到庭审过程公开;从审判过程公开,发展到判决执行以及整个司法活动的公开。通过司法公开,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同时也建立起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正在着手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

40、负责” ,既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去行政化的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央的主导下,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进一步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紧紧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来谋划和设定人民法院的权力运行结构。具体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大合议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改变合议庭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二是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会议规则,压缩案件范围,加大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健全审判委员会决议及理由在文书中公开的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审判

41、管理制度。合理界定庭长、院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四是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五是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的各种考评制度,确保各类考评指标和考评制度必须围绕公正高效审判的目标。(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被纳入法治轨道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不仅是中央确立的四项重点改革之一,也被三中全会决定列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3月 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该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即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做出

42、的判决、裁定为终局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述规定使得涉法涉诉信访不再有始无终,切实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四、 感想 如果说三中全会将司法体制改革引向深入,那么四中全会必会将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高潮。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

43、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我们相信,通过打造“升级版的法治中国” ,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从制度上、法律上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突出法治对改革的推动引领作用,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运行,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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