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 方证 券承 销保 荐有 限公 司 关于 杭 州纵 横通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1 年度 持续 督导 年度 报告 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纵横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郁 建 联系电话:021-2315 34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天宇 联系电话:021-2315 3958 一、保 荐 及持 续督 导 工作 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 2580号)核准,杭州纵 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通信”或“公司”)已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70 万张,每张
2、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27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671,000.00 元后实际收到金额为265,329,000.00 元,另扣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222,641.5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3,106,358.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92号”验资报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投行”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纵横通信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纵横通信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
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纵横通信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二、2021 年 持续 督导工 作具 体情况 2021 年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规定,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纵横通信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一)保荐机 构于 持续督 导期 间对发 行人 的持续 督导 工作情 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 建
4、立健 全并 有效 执行 持续 督导工 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已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制度,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持 续 督 导 计 划 和实施方 案,开展 持续 督导 工作 2 通过日 常沟 通等 方式 开展 持续督 导工 作 与公司 保持 密切 的日 常沟 通、定 期回 访,并对有 关事 项进 行了 现场 检查 3 持续督 导期 间,按照 有关 规定对 上市 公司违法违 规事 项公 开发 表声 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报告,经上 海证 券交易所审 核后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021 年
5、度,未 发 生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公 开 发表声明 的发 行人 违法 违规 情况 4 持续督 导期 间,上市 公司 或相关 当事 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 承诺 等 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 所报 告 2021 年 度,公 司 或 相 关 当 事 人 无 违 法 违规和违 背承 诺的 情况 5 督导上 市公 司及 其董 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遵 守法 律、法 规、部 门规章 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 行其 所做 出的各 项承 诺 2021 年,公 司 及 其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理 人 员 无 违 法 违
6、规 的 行 为,不 存 在 违 背承诺的 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 括但 不限 于 股东大 会、董 事会、监事 会议 事规 则以 及 董事、监 事和 高级管理 人员 的行 为规 范等 经 核 查,公 司 已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 执 行 公司治理 制度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 不限 于财 务 管理制 度、会 计核算制 度和 内部 审计 制度,以及 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 外担 保、对 外投 资、衍生品 交易、对 子公 司的 控制等 重大 经营决策的 程序 与规 则等 公 司 已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7、 制 度,内控 制 度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要 求 并 得 到 了 有 效执 行,未 发 现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存在失效 的情 况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 信息 披露 文件及 其他 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 理由 确信 上市公 司向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提交 的文 件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公 司 已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并 按 制度 规 定 严 格 执 行,经 核 查,2021 年度纵横 通 信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不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8、漏 9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交的其 他文 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 存在 问题 的信息 披露 文件应及时 督促 上市 公司 予 以 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 更正 或补 充的,应及 时向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报告 2021 年 度,东 方 投 行 对 纵 横 通 信 的 信 息披 露 文 件 及 向 中 国 证 监 会、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进 行 了 事 前 审 阅,公司给 予了 密切 配合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 市公 司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后五个 交易 日内,完 成对 有关文 件
9、的 审阅对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没 有 进 行 事 前 审 阅 的,在 公 司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五 个 交 易 日内完成 对有 关文 件的 审阅 工作,对存 在问 题的 信息 披露文 件应 及时督促上 市公 司更 正或 补充,上市 公司 不予更正或 补充 的,应及 时向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报告 11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 受到 中国证监会 行政 处罚、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 促其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措 施予 以纠 正 经 核 查,2021 年10 月20 日,
10、公 司 及 董 事长 苏 维 锋、总 经 理 吴 海 涛、董 事 会 秘 书兼 财 务 负 责 人 朱 劲 龙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浙 江 监 管 局 出 具 的 关 于 对杭 州 纵 横 通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相 关 人 员采取出 具警 示函 措施 的决 定(202185号),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高 度 重 视 警示 函 提 及 的 相 关 事 项 并 已 落 实 整 改,具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及指 定 媒体披 露的 相关公告(公 告编 号:2021-058、060)12 持续关 注
11、上 市公 司及 控股 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 行承 诺的 情况,上 市公司 及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 人等 未履 行 承诺事 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报告 经 核 查,2021 年 度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实际 控 制 人 等 不 存 在 未 履 行 承 诺 事 项 的 情况 13 关注公 共传 媒关 于上 市公 司的报 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 闻进 行核 查。经核查 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露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或与披露 的信 息与 事实 不符 的,应 及时 督促上市公 司如 实披 露或 予以 澄清;上市 公司不予披 露或 澄清 的,应及 时向上 海证 券交易
12、所报 告 经核查,2021 年 度未 发生 该等情 况 14 发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保 荐人应 督促 上市公司做 出说 明并 限期 改正,同时 向上 海证券交易 所报 告:(一)上 市公司 涉嫌 违反上市 规则 等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 券服 务机 构及其 签名 人员出具的 专业 意见 可能 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 现 保 荐办法 第 七十 一条、第七 十二条 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 不配 合保荐 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或保 荐人认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 情形 经核查,2
13、021 年 度公 司未 发生该 等情 况 15 制定对 上市 公司 的现 场检 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 工作 要求,确 保现场 检查 工作质量 保 荐 机 构 已 制 定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现 场 检 查工 作 计 划,明 确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要 求,确保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质 量,并 已 按 规 定 对 纵横通信 进行 了现 场检 查 16 上市公 司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 的期 限内,对 上市公 司进 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 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
14、 他人 提 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 集资 金;(四)违 规进 行证 券投资、套 期保 值业 务等;(五)关 联交 易经核查,2021 年 度公 司未 发生该 等情 况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 现亏 损或营 业利 润比上年同 期下 降 50%以 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 要求 的其 他情 形 17 持续关 注发 行人 募集 资金 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 施等 承诺 事项 2021 年 度,保 荐 机 构 通 过 每 月 核 对 募 集资 金 专 户 的 银 行 对 账 单、对 公 司 募 集 使用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等 方 式,持 续 关 注 公
15、 司募 集 资 金 的 专 户 存 储、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以 及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等 承 诺 事项,并 出 具 了 关 于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和 使 用情况的 专项 核查 意见(二)保荐机 构对 上市公 司信 息披露 审阅 的情况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纵横通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16、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认为,纵横通信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三、上 市公 司是否 存在 证券 发行 上市保 荐业务 管理 办法、中 国证监 会其 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报 告的事 项 经核查,纵横通信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