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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选才走向有效选才我国博士招生改革的路径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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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公平选才”走向“有效选才”:我 国博士招生改革的路径选择 段斌斌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 摘 要: 我国博士教育自创立之时便走上了普通招考的选才之路, 它对公平选才的重视 超越了对有效选才的关注。由于专业笔试的局限性、外语笔试的高筛选度以及综 合面试的形式化, 导致普通招考存在有效选才的制度缺陷。 频繁的制度改良并没 有根本触动笔试的“筛选器”功能, 也未带来令各方均满意的优质生源。 申请审 核制度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并加强科研能力考察, 极大降低了“误选风险”, 进 而增进了博士选才的有效性,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侵犯平等入学机会、 权力缺乏 有效约束等现实问题。 为此, 应取消毕业院校与学科排

2、名的报考限制, 完善招生 组织与考核评分的实施细则, 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审查的有机衔接。 关键词: 博士招生改革; 申请审核; 公平选才; 有效选才; 作者简介:段斌斌 (1989-) , 男, 湖南冷水江人,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 研究生, 从事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 From “Fair Selection”to“Effective Selection”:Path Choice of Chinese Doctoral Enrollment Reform DUAN Bin-bin School of Educ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bstra

3、ct: China doctoral education adopted the road of general recruitment since the very beginning, which valued fair selection more than effective selection.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written test, high screening degree of foreign language examination and the formalization of comprehensive interview, ther

4、e were some defects.However, the frequent system improvements didnt touch the filter function of written test, making no parties satisfied.By raising access to enrollment and investigating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ability, the application verification system greatly reduces the risk of false selectio

5、n and increase its effectiveness;however, there are violation of access opportunity equality and lack of effective constraints in practice.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ancel restrictions of graduation institutions and discipline ranks, improve the rules of enrollment organization and assessment ru

6、les, and realize the organic connection between internal supervision and external examination. Keyword: doctoral enrollment reform; application for review; fair selection; effective selection; 从理论上说, 任何理想的招生制度既应做到公平选才也应实现有效选才, 博士 招生当然也不例外。 所谓“公平选才”是指博士招生所选之才都是通过公平竞争 脱颖而出的人才, 而“有效选才”则是指博士招生所选之才都是具备专业

7、素养 与培养潜能的学术新秀。 显然, 公平选才具有形式上的正义性, 而有效选才则具 备内容上的适切性。 然而, 受制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 新 中国博士教育在创立初期还难以实现两者的统筹兼顾。 如果说我国博士招生最初 关注的是公平选才, 那么随着博士教育规模的发展壮大则越来越注重有效选才。 因此, 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我国博士招生改革, 重点揭示博士招生从“公平选 才”走向“有效选才”的演进趋势, 同时就现阶段博士招生仍存在的问题提出 自己的一些看法, 以期抛砖引玉, 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公平选才:我国博士招生选拔的初始选择 新中国的博士教育诞生于 1981 年, 诞生后的博士

8、教育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 选拔博士生源。1由于深受考试选才传统的影响, 我国博士教育自创立之时便 不自觉地走上了考试选才之路。 相比于其他选才方式, 考试选才无疑是当时社会 背景下较为公平的选才方式。然而, 这种招考方式却面临着有效选才的诸多缺 憾。 尽管主政者也对此进行了一系列改良, 但是其对公平选才的重视仍然超越了 对有效选才的关注。 事实上, 这种旨在维护公平选才的博士招生制度一直持续到 2006年, 因此不妨将这段时期称作博士招生的公平选才时期。 1.1981-1983 年:考试选才的公正价值与招考制度的正式确立 作为科举制度的发祥地, 无论是政府还是国民都对考试选才有莫名的偏好与情

9、 感。 “人们把考试所贯彻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视为公正, 所以考试作为一种公正 价值的体现形式, 在中国深入人心”。2事实上, 考试制度之所以备受推崇并 经久不衰, 正是因其所彰显的公正价值契合了国人对公平公正的诉求。 我国博士 招生自起步之时便将考试作为竞争博士入学机会的技术手段, 其目的无非是保 证所有具备资格的公民都能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 但是, 机会平等毕竟只是权利 能力的平等, 而不是行为能力的对等。 也就是说, 入学考试所保障的机会公平只 是平等对待权利能力, 却差异对待学习能力, 而这种差异对待也势必产生择优 和淘汰。3然而, 其相对于以本科出身和家庭背景等不相关因素作为选才标准

10、的歧视对待而言, 显然是更接近客观真实的选才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说, 通过考 试成绩对考生进行区分和选拔, 完全是一种以学习能力为区分标准的公正对待, 因此作为一种分配博士入学机会的技术手段, 入学考试是当时最能得到大多数 人认可的择优方法。 与此同时, 由于受到推荐制度的惯性冲击以及生源偏少等现实因素的影响, 推 荐免试也成了入学考试之外的一种补充方式。关于做好 1981年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 1982年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 定 均指出:“招收博士生, 实行考试与推荐相结合, 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 科目一般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业务课。业务课的

11、门数由各招生 单位确定”。 然而, 相比于考试入学制的“客观公正”, 推荐免试制度则太易受 人情因素与主观判断干扰, 而这与当时高度崇尚公平的社会氛围极不相容, 所 以其自产生之日起便不断遭受人们的抨击和诟病。最终, 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 1997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明令要求:“各博士生招生单位不得采用推荐免 试的方式招收博士生”。此外, 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更是用法律形式 明文规定:硕士毕业生或者同等学力只有“经考试合格”, 方可“取得博士研究 生入学资格”。自此, 推荐免试制度因丧失合法性而退出博士招生的历史舞台, 同时博士招考的“单轨制”也最终取代了考试与推荐相结合的“双轨制”。

12、可以 说, 经历了反复的改革探索, 普通招考正式确立了其在博士招生中的正统地位。 2.1984-2006 年:普通招考的选才困局与招考制度的频繁调适 普通招考虽然能较大程度地保证入学机会的公平, 但未必能使那些具备科研素 养和培养潜能的学生脱颖而出。 事实上, 在以笔试为主体的招考方式下, 那些擅 长应试却不具备科研潜力的考生很容易“侥幸高中”;相反, 那些具备真才实学 但不擅长考试的学生却很可能“名落孙山”。 普通招考之所以容易选才失效, 主 要原因有三。 第一, 笔试难以承担鉴别考生是否具备科研素养与培养潜能的重任, 但它实际上却承担着初次筛选的功能。 在“唯分数是瞻”的笔试制度下, 即便

13、考 生科研成果丰厚并有进一步培养的潜能, 但由于没有达到初试分数线的门槛, 其也难以获得复试资格, 更遑论被录取了, 这真是“分数线当关, 万篇论文都 难开”4;与此相反, 即便考生毫无科研素养并明显缺乏培养潜能, 只要初试 成绩足够“优秀”, 那么其自然拥有晋级复试的“资格”, 甚至还有被录取的 可能。第二, 外语成绩的“一票否决制”将不少具有培养潜质的考生拒之门外。 由于普通招考不仅要求总分上线还要求单科达标, 所以无论考生专业成绩多么 拔尖, 也无论初试总分多么高, 只要英语不合格, 其仍然与复试无缘。 第三, 形 式化的复试进一步消解了选才制度的有效性。 某些著述颇丰的学生即使有幸晋级

14、复试, 但如果初试成绩排名靠后, 那么其未必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因为受复试权 重以及公平问责压力的掣肘, 导师组也更愿顺势成就初试排名靠前的考生, 而 非费心费力地选择后者。 这就导致了“许多有专业特长但不擅长考试的学生被排 斥在博士生教育门外, 而那些应试能力强但科研能力弱的学生却成为博士生队 伍的主力”5。 事实上, 这一选才困局亦为主政者所察觉, 所以其对招考制度的调适从未停歇。 表1显示, 为了有效选拔具备专业造诣与培养潜能的优质生源, 我国对博士招 生进行了持续改革。总体而言, 主政者主要做了三方面改革。其一, 不断调整初 试内容。 例如, 对于硕士阶段已修完马列主义理论课并经考核合

15、格的考生, 可以 免试政治理论课;为了弱化外语初试的筛选功能, 从2005年起将外语听力从初 试阶段移到了复试环节, 等等。其二, 逐步完善复试考核办法。譬如, 为了突显 复试在招生录取中的重要作用, 从2006年起逐步加大复试权重, 部分高校的复 试权重甚至高达70%;为了全面考察考生的学术造诣与综合素养, 逐步赋予了导 师更大的评价权力并延长面试时间;为了避免“以分择人”, 加大了对平时成 绩、科研成果、硕士论文、专家推荐书等申请材料的评价力度, 并将其作为录取 与否的重要参照, 等等。其三, 持续改进招生选拔方式。鉴于普通招考不能有效 遴选拔尖创新人才, 先后增加了提前攻博、硕博连读与直

16、接攻博三种招生方式, 并最终形成了“三足鼎立” (普通招考、 硕博连读、 直接攻博) 的博士选才格局。 显然, 无论是调整初试内容还是完善复试考核办法, 抑或是改进招生选拔方式, 均旨在通过持续的招生改革增进博士选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表1 我国博士招生增进有效选才的改革举措 下载原表 表1 我国博士招生增进有效选才的改革举措 下载原表 即便如此, 我国博士招生也从未间断对公平选才的进一步追求。 表 2 反映了我国 为增进博士选才公平性而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总的来说, 主要包括三个方 面。其一, 确保入学机会的公平。例如, 教育部不仅要求各招生单位留出一定比 例用于普通招考 (此举旨在保障非

17、“211工程”高校学生的入学机会) , 而且明 令禁止对残疾考生的入学歧视, 此外还明文规定不得给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 位负责人任何入学特权。其二, 实现招生程序的公开。例如, 教育部不仅要求招 生单位在初试前公开招生简章和招生录取办法, 而且明文规定其必须在复试前 及时公布复试名单、 复试规则与复试标准, 此外在正式录取前还必须公示拟录取 名单, 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其三, 力争录取结果的形式公正。考虑到 博士招生主要是选拔具有学术造诣和培养潜能的拔尖创新人才, 因此只有选拔 出最具学术能力和学术潜质的考生, 录取结果才是实质公正的, 否则就是结果 不公正。 加之本质上不具有学术权力

18、的个人和组织, 难以正确评判考生的专业造 诣与学术潜能。 因而结果公正的学术评判性决定了学术权力在招生选拔中的主导 作用。但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走向制度的反面, 学术权力也不例外。从这 个意义上说, 要实现博士录取结果的公正, 既应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主导作用, 又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 以防失控的学术权力损害录取结果的公正。 正因 如此, 教育部一方面要求“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博士招生选拔中的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则强调必须“对学术权力进行行政监督和制度约束, 以有效预防和严 厉惩处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工作中学术权力的滥用与腐败行为”。显然, 招 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实现录取结果的公正

19、奠定了基础。 总体来说, 虽然主政者 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增进有效选才的招生改革, 但无论是从改革力度还是从改革 效果来看, 这一阶段的博士招生仍然是公平有余而有效性不足。 表2 我国博士招生增进公平选才的具体措施 下载原表 二、有效选才:我国博士招生改革的现实追求 尽管改革举措不断, 但博士招生尤其是普通招考仍因不能招到适切生源而饱受 诟病和指责, “会动手的人赶不上会考试的人”6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和有 效解决。 由于普通招考以笔试成绩作为晋级复试的唯一依据, 所以考生能否取得 复试资格完全取决于笔试成绩的高低, 而不是科研成果的有无以及学术能力的 强弱, 至于是否具备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能, 在

20、初试阶段更是概不过问了。 因此在 普通招考制度的安排下, 笔试成绩实际发挥着重要的筛选和淘汰功能, 即便再 优秀的考生要想最终脱颖而出, 也必须首先从笔试中顺利突围。 在应试氛围浓厚 的我国, 虽然既有学术造诣而又能于测试中脱颖而出者不乏其例, 但无才无德 而又侥幸突围者更是不乏其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博士招考将不少“考试机 器”名正言顺地招进了博士培养的殿堂, 却将部分具备学术造诣与培养潜能的 学术人才拒之门外。 虽然政府也对普通招考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良, 但由于这些 改良举措无法消解入学笔试的“筛选器”功能, 所以频繁的制度改良并没有带 来令各方均满意的优质生源。 因此, 如果不彻底改变

21、“依分择人”而不是“以才 选人”的招考制度, 那么博士招生依然难以承担有效选才的历史重任。 1.2007-2012 年:申请审核的个别试点与有效选才的广泛好评 针对传统笔试的选才弊端, 以材料审核代替笔试考核的申请审核制应运而生。 2007年, 北京大学在招收外国留学生时率先采用“申请-审核”的招生方式;同 年, 复旦大学也在医学院博士招生中采取了这一方式。随后, 上海交通大学、清 华大学等诸多名校相继进行了申请审核制的招生试点。7相比于考试入学制, 申请审核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初试阶段便用材料审核取代笔试考试。8也就是 说, 决定考生能否入围复试的主要依据是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 而不再是刻板

22、僵硬的笔试分数。 实际上, 以申请材料而不是笔试分数作为初试筛选的标准和条 件, 极大提升了博士选才的有效性与匹配度。 因为部分招生单位在申请条件中即 对毕业院校、 外语成绩或科研成果有明确的硬性规定, 一旦自身条件与要求不相 匹配便自动丧失申请资格, 由此, 达不到学术标准的考生首先就被剔除出局, 可以预见符合报考资格者不是科研能力出众便是综合素质突出。 即便众多招生单 位都没有对报名资格做出硬性规定, 但由于材料审核主要就是考核上述指标并 据此赋分, 那些非名校毕业而又无科研成果的申请者即便有幸获得申请资格也 很难拿到复试入场券, 这在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的博士招生中更是如此。显然, 申请审

23、核制提升了博士入学的准入门槛, 并将部分专业素养差、综合素质低、科 研潜质弱的考生挡在了复试门外, 甚至是直接拦在了报名入口处, 由此大为降 低了博士选才的误选风险。正如试行申请审核制的某高校负责人所言:通过申请 审核制招生试点, 进入复试阶段的生源质量明显提高, 主要表现为复试考生的 科研成果更多、综合素质更强、学术素养更高。9 可以说, 申请审核制真正给予了具备学术造诣与科研潜力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 而出的机会。在试行“申请-审核”之前, 即便考生再有学术才华且著述等身, 一旦笔试分数没上线, 其在初试阶段就将惨遭淘汰, 更遑论脱颖而出了。 而在试 行“申请-审核”之后, 情况完全发生了翻转

24、, 即便考生不擅长应试甚至硕士阶 段的“学习成绩”都差强人意, 但只要真正具备学术造诣和科研才能, 一般来说晋级复试不是问题, 而且只要复试阶段正常发挥, 最终脱颖而出的机会也非 常大。不仅如此, 申请审核制还显著减少了考生须付出的时间与机会成本。在考 试入学制下, 考生为备考须付出可观的时间和精力, 而这势必减少他们进行专 业探究和学术训练的机会。与之相反, 申请审核制的推行使他们可以潜心学习、 安心探究, 不必为备考费时费神且又焦躁不安, 因为只要真正“以学术为志 业”并取得相应研究成果, 任何一所大学都不会轻易将其拒之门外。 所以, 对于 有强烈深造意愿的学子而言, 当务之急不是费尽精力

25、以备考试, 而应遵循学术 成长规律并力争在学术上小有建树, 如此方能为申请材料添分加彩。 此外, 申请 审核制度充分发挥了博士生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主导作用, 因此也自然受到他 们的青睐和支持。可以说, 试行“申请-审核”不仅令真正具备学术造诣的学生 欢欣鼓舞, 而且也让苦苦寻求优质生源的博士生导师拍手称道。 2.2013 年至今:申请审核的全面铺开与公平选才的现实质疑 经历了少数院校的成功试点并在有效选才方面广获好评之后, 2013 年关于深 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明确指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 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 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 经过政策 的明

26、确授权, 申请审核制便逐步在拥有博士点的高校铺开。 截至2017年6月, 几 乎所有“211 工程”高校均不同程度地试行了申请审核制招生, 而且部分具有 博士点的地方院校也开始了试点。其中, 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东南大学、哈尔 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著名学府更是在所有招生专业都推行了申请审 核制。 然而, 由于欠缺实践经验并受制于办学水平的参差不齐, 申请审核制的实 际施行还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选才公平性成了最突出也最受关注的问题。 总的来 说, 对选才公平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将毕业院校或学科排名作为报 考条件涉嫌侵犯考生的平等入学机会;二是对导师权力缺乏有效规范极易引发招

27、 生录取的不公正。10 在实行“申请-审核”的招生单位中, 中南大学等少数高校在报考条件中明确要 求学生的本科及硕士毕业院校必须为“211 工程”大学, 或者本科及研究生所 学专业均为国家重点学科, 否则便不具备“申请-审核”的报名资格。 11诚然, 招生单位基于自主招生的需要可以对报名资格做出某些限制, 但是这些限制必 须与鉴别考生的学术水平紧密相关, 而且不得与有关法律相抵触, 否则就有侵 犯学生平等升学机会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文规定:“公民不分 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而且“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

28、平等权利”。虽然教育资源 的稀缺性必定导致一些人在博士入学申请中遗憾出局, 但其出局的正当理由应 当是学术实力的不济, 而不是任何与学术无关的其他因素。 事实上, 与将科研成 果和外语水平作为限制条件相比, 本科或硕士毕业院校与学科的排名显然与考 生的学术水平没有直接联系, 更何况专业素养和培养潜能欠佳的“211 工程” 高校学生大有人在, 而具备优秀学术潜质并小有建树的非“211工程”高校学 生亦不乏其人。即便非“211工程”高校学生很可能在材料审核与复试阶段的激 烈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但因学术实力不济而被淘汰与因毕业院校之由而不准予 报考是决然不同的。前者是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后者则是行

29、政权力干预的产 物。 在任何法治国家, 博士入学机会都是基于学术能力而向所有人平等开放, 并最终由学术能力的高低决定入学机会的归属, 而非通过行政指令直接剥夺某类 群体的平等竞争机会。 与此同时, 由于申请审核制给予了导师更大的选才权力, 但招生单位的配套约 束机制却没能及时跟进, 因而公众普遍担心导师容易滥用权力进而损及选才公 平。应当说, 在我国这样一个充满人情的“关系型社会”,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理论上, 申请审核制确实能提升博士选才的有效性和匹配度, 但其前提条件是 招生导师必须秉持公正立场并遵循学术标准, 否则博士招生必定与有效选才的 制度初衷渐行渐远。虽然绝大多数博士导师都是学术

30、精湛、道德高尚的楷模, 但 是也绝不能排除某些害群之马寻租手中权力的可能。 事实上,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 “官员”头顶学术型博士帽莫不是这一现象的最好印证。 不可否认部分“官员博 士”的确具有浓厚学术兴趣且极具学术造诣,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官员不是将博 士文凭视作升官发财的敲门砖, 便是看作彰显社会地位的护身符。 因此, 一些才 华异禀并笔耕不辍的学术新秀, 就只能沦落为权力滥用的牺牲品了。 如果说导师 直接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是小概率事件, 那么导师受人情之托而不得不 招收某些并不优秀的学生则相当常见。显然, 无论是有意招收那些沽名钓誉的 “官员型博士”, 还是不得已招收学术才华并不突出“关

31、系生”与“推荐生”, 都与有效选才的制度初衷南辕北辙, 也不符合公平选才的基本要求。 三、兼顾公平与有效:我国博士招生改革的永恒使命 尽管申请审核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但相比考试入学制, 它使真 正具备学术研究兴趣、 学术研究背景、 学术研究潜质的申请者更易脱颖而出12, 因而其选才价值不容轻易否定。 事实上, 申请审核制出现的问题不是制度本身的 固有缺陷, 而是源于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 所以才招致公平拷问。 因此, 唯有进 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方能使博士招生尤其是申请审核真正实现有效选才与公平 选才的有机结合。 1. 取消毕业院校与学科排名的报考限制 如前所述, 除了要求考生必须

32、达到普通招考的报考条件以外, 部分实施“申试- 审核”的招生单位还对考生的科研成果、外语水平、毕业院校、学科专业排名都 做了详尽规定, 并明确指出不符合条件者不得报考。 例如, 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 程学院要求申请者本科毕业于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电子信息类高校;应届硕士毕业 生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已录用SCI收录期刊论文1篇, 非应届硕士毕业生则 应为校级或以上全日制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13国防科技大学理学院则要 求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一, 硕士毕业院校应为“211工程”大学或世 界排名前200的大学, 抑或硕士毕业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其二, 托福成绩80 分或雅思6分或全国大学英语

33、六级450分;其三, 硕士期间课程成绩优异;其 四, 以第一作者在SCI源刊发表或录用至少1篇学术论文。 14如果因学业成绩、 科研成果和外语水平能直接反映学术水平而将其作为报考条件具备合理性, 那 么毕业院校层次或学科排名并不能直接反映考生学术水平, 因此将其作为报名 条件显得既不合理也涉嫌侵犯考生平等升学机会。既然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 定同等学力者经考试合格可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那么招生单位又何以仅凭考生不是来自“211 工程”高校而将其挡在门外呢?事实上, 考生能否升学 的唯一条件应当是学术素养高低与培养潜能大小, 而不是毕业院校层次与学科 专业排名。更何况“211 工程”高校学生

34、未必个个都是人中翘楚, 非“211工 程”高校学生也不都是平庸之辈。 所以, 无论是从有效选才的制度初衷还是从公 平选才的法律规定来看, 招生单位都应摒弃“名校身份”的傲慢与“以貌取 人”的偏见, 真正拥有唯才是举的胸襟与“英雄不问出处”的雅量。 当然, 如果 因实力不济而在材料审核与复试阶段遭淘汰出局, 那则是另一回事了。实际上, 因为学术实力不济而被筛选出局, 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说得通的, 这也是择优选拔的必然要求。 总而言之, 招生单位应当在申请审核的报名资格中 取消对毕业院校与学科排名的限制, 或者至少应当参照山东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 学等高校的做法虽然对毕业院校或学科排名有

35、具体要求, 但只要具备相 应的研究成果, 也可以不受毕业院校或学科排名的限制而拥有报名资格。 2. 完善招生组织与审核评分的实施细则 当前, 申请审核制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约束和规范招生导师的选才权力。 目前仍 有不少招生单位将决定考生去留的大权直接赋予了导师个人。 殊不知, 由于对权 力缺乏有效制衡, 招生导师难免不得已招收某些“关系生”, 在某些极端情况 下甚至不排除寻租和受贿的可能。 为此, 解决问题的终极思路在于将选才权力赋 予招生导师组, 而不是导师个人。 具体而言, 一是在招生院系成立由博士生导师 组成的材料审核组, 并由其事先细化评审办法与评分细则, 然后由 7位以上专 家对所有匿

36、名申请材料进行独立评分, 在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之后的平均得分 即为考生的初试考核成绩。 二是根据初试考核成绩确定复试入围名单, 复试考核 主要以综合面试为主;当然也可根据学科特点及生源情况组织必要的笔试, 但笔 试成绩的权重不应超过 30%, 而且命题和阅卷应由相近专业的导师共同完成。三 是招生院系应组织不少于 5人的专家组对考生的面试表现进行独立评分 (为了 适当保障招生导师的选才权, 可以给予其在评价报考自己的考生时以 40%的评 分权重) , 所有专家的评分加权之后即为考生的综合面试成绩。最后, 加权材料 评分、 笔试成绩与面试得分之后即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并以报考导师为序择优确 定拟录

37、取名单。 据此, 无论是材料审核组还是面试专家组都是一个集体行使学术 权力的学术组织, 其旨在通过学术权力的相互制衡防范可能出现的个体道德风 险。15 3. 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审查的有机衔接 除了依靠学术权力的内部制衡, 还须加大行政监督力度。 为此, 招生单位一方面 应加强材料审核和面试考核的过程监管, 另一方面还应畅通考生投诉、 申诉的救 济渠道。可喜的是, 部分招生单位已实现了面试考核的录音、录像, 纪检部门也 加大了对招生考点的巡视力度。 某些招生单位更是派专人查阅监控录像, 一旦发 现违规违纪行为并最终证实, 轻则直接取消考生考试成绩, 重则剥夺导师招生 资格。16遗憾的是, 虽然各

38、招生单位一般都通过网络渠道公布了监督、申诉渠 道, 但实际上均流于形式。 由于没有专门处理招生投诉的组织和人员, 投诉往往 被不同部门互相推脱, 至于对招生行为进行实体审查便可想而知了。从现实看, 申诉或投诉往往是投诉无门、 “有始无终”, 这在“甘德怀事件”中展现地尤为 明显。 从这个意义上说, 招生单位的内部监督由于诸多因素的掣肘势必有难以克服的局限, 因此司法审查的适度介入极其必要, 而且公立高校行使的博士招生 权本质上即是法律授予的一项行政权力。 正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 书中指出的, “博士生招生行为, 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合 法性审查”。 尽管林群英最终

39、在“中国博士招考第一案”中败诉, 但是法院的合 法性审查还是让博士招考的“黑箱”逐渐敞开, 而且司法审查的介入也确实给 招生单位施加了无形压力, 某种意义上有效督促了权力的正当行使。 从我国的司 法实践来看, 人民法院介入博士招考纠纷的案例还不多, 真正进入实体审理阶 段的更是凤毛麟角。 相比法治发达国家, 我国招生权力的司法监督与外部约束亟 待加强。 总之, 公平选才是教育法律的刚性要求, 有效选才则是博士招生的价值诉求。 理 想的博士招生制度既应实现公平选才, 又当做到有效选才。 事实上, 形式意义的 公平选才要求“英雄不问出处”并给予所有考生平等竞争机会, 而实质意义的 公平选才还要求给

40、予学术标准特殊优待并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同理, 普遍意 义的有效选才要求“唯才是举”并使所有具备学术才能和培养潜质的考生都脱 颖而出, 而特殊意义的有效选才还要求“不拘一格降人才”并使个别学术偏才 和专业怪才不因制度僵化而遭埋没。 因此, 只有让形式与实质无缝衔接, 公平选 才方有现实意义;也只有使普遍与特殊互为补充, 有效选才才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余桂红, 张应强.博士生招考方式改革:特征、论争与反思J.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 2011, (7) :65-69. 2秦惠民.入学机会的公平中国高等教育最受关注的平等话题C/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八辑)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41、2010:112-136. 3段斌斌, 胡劲松.研究生招生的公平困惑:程序对实体的背离J.研究生教育 研究, 2017, (2) :9-13. 4邓晖, 高文豪.“申请审核”制能否成为博士生选拔新标尺EB/OL. (2016-10-28) .http:/ /20161028/.html. 5付卫东, 张立迁.我国博士生入学“申请制”模式探析J.高校教育管理, 2015, (2) :107-113. 6周光礼.中国博士质量调查基于U/H 大学的案例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 2010:254. 7牛梦虎.我国博士生招考方式改革的学科路径探析基于对研究生院高校 教师的调查分析J.高等教育

42、研究, 2015, (7) :46-53. 8牛梦虎, 郭瑞迎.博士生入学考核项目的调查分析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 2014, (11) :36-41. 9郑若玲, 刘梦青.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改革探析基于 X大学的调 查J.复旦教育论坛, 2017, (2) :94-100. 10董泽芳.关于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之我见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 科学版) , 2014, (6) :157-162. 11中南大学研究生院.中南大学 2017年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生相关通知 EB/OL. (2016-11-14) .http:/ 5276_1_1.html. 12赵红军, 陈薇, 陈谦明

43、.“精英化教育”语境下博士招生制度的选择J.研 究生教育研究, 2015, (5) :31-35. 1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电子科技大学 2017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EB/OL. (2016-10-14) .http:/ 016/10/14/28.html. 14国防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国防科技大学 2017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EB/OL. (2016-07-09) .http:/ 15段斌斌.在自由与约束之间:研究生招生视域下的教师评价权J.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 2017, (3) :26-30. 16陈亮, 陈恩伦.“申请考核”博士招生改革制度优化路径探究J.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 2015, (4) :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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