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 圳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深 地 合 字 (2004) 4108 号一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出 让 方 :深 圳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玉 堂 职 务 :局 长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振 兴 路 建 艺 大 厦 电 话 :83788590受 让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受 让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受 让 方 : (以 下 简
2、称 乙 方 )宗 地 编 号 :A012-0078、A012-0070A012-0071、A122-02972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二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深 圳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本 合同 。三 、甲 方 向 乙 方 出 让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土 地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地下 自 然 资 源 、埋 藏 物 均 不 在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范 围 。四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甲 方 将 下 列 四 宗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给乙 方 :宗 地 编 号 为 A012-
3、0078 ,用 地 面 积 为 192960.99 平 方 米 (见 宗地 图 红 线 范 围 );宗 地 编 号 为 A012-0070 ,用 地 面 积 为 125276.66 平方 米 (见 宗 地 图 红 线 范 围 );宗 地 编 号 为 A012-0071,用 地 面 积 为 32538.47 平 方 米 (见 宗 地 图 红 线 范 围 );宗 地 编 号 为 A122-0297 ,用地 面 积 为 36085.82 平 方 米 (见 宗 地 图 红 线 范 围 )。乙 方 对 上 述 宗 地的 现 状 无 任 何 异 议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则 视 为 甲 方 已 向
4、乙 方 交 付 土 地 。五 、 A012-0078 、 A012-0070 、 A012-0071 、 A122-0297 等 四宗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均 为 柒 拾 年 ,从 2004 年 11 月 26 日 起 至 2074 年 11 月 25 日 止 。六 、土 地 用 途 :编 号 为 A012-0078 ,土 地 用 途 为 居 住 用 地 ;编 号为 A012-0070 ,土 地 用 途 为 居 住 用 地 ;编 号 为 A012-0071 ,土 地 用 途为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编 号 为 A122-0297 ,土 地 用 途 为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
5、 七 、土 地 利 用 要 求 :(一 )A012-0078 宗 地31、主 体 建 筑 物 性 质 : 住 宅 。2、建 筑 覆 盖 率 : 25% 。3、建 筑 间 距 : 满 足 消 防 及 日 照 间 距 要 求 。4、建 筑 容 积 率 : 0.5 。5、计 入 容 积 率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96500 平 方 米 ,其 中 : 住 宅 面积 89400 平 方 米 ,配 套 设 施 1000 平 方 米 (配 套 设 施 包 括 物 业 管 理用 房 、便 利 店 、门 卫 房 、配 电 房 、泵 房 、垃 圾 站 等 ),小 学 6100 平 方米 (单 独 占 地 不
6、 小 于 13700 平 方 米 )。6、建 筑 高 度 或 层 数 : 合 院 住 宅 3 层 ,同 时 12 米 ;联 排 住 宅4 层 ,同 时 15 米 ;公 寓 24 米 ;小 学 地 块 24 米 。7、总 体 布 局 及 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 :(1)该 项 目 的 规 划 、建 筑 方 案 应 进 行 招 标 ,总 体 布 局 以 招 标 后审 定 的 总 图 为 准 。(2)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 :沿 一 号 路 侧 6 米 ,其 余 11 米 。(3)建 筑 布 局 及 单 体 设 计 应 利 用 地 形 ,尽 量 保 护 原 有 地 形 地貌 。(4)配 套
7、小 学 应 布 置 在 本 地 块 西 端 ,其 布 局 要 考 虑 自 身 环 境 的安 全 、舒 适 性 ,同 时 减 少 对 住 宅 区 的 干 扰 。(5)建 筑 设 计 风 格 色 彩 应 和 谐 统 一 ,以 坡 屋 顶 为 主 ,坡 度 不 应大 于 40 度 (也 可 采 取 平 坡 结 合 ,坡 顶 面 积 应 占 整 个 屋 顶 面 积 70%以上 )。(6)建 筑 墙 体 以 淡 雅 为 主 ,立 面 主 要 颜 色 不 宜 超 过 三 种 。外 墙应 以 涂 料 为 主 ,小 面 积 部 分 装 饰 尽 可 能 采 用 天 然 材 料 。4(7)建 筑 设 计 应 统
8、一 考 虑 空 调 、管 道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水 箱 晾 衣架 等 室 外 设 施 ,并 采 取 统 一 的 措 施 予 以 装 饰 、遮 蔽 。建 筑 一 律 禁 止设 置 暴 露 在 外 的 防 盗 网 ,只 能 设 窗 内 防 盗 网 。(8)阳 台 宜 采 用 通 透 的 立 面 形 式 ,住 宅 山 墙 面 上 不 得 设 置 阳台 。(9)除 独 立 式 住 宅 外 ,其 他 建 筑 一 般 不 得 设 置 围 墙 ,独 立 式 住宅 除 后 侧 围 墙 外 应 采 用 通 透 的 栅 栏 或 绿 篱 的 方 式 ,后 侧 围 墙 高 度 不得 超 过 2 米 ,其 他
9、 方 向 围 墙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1.5 米 。8、市 政 设 施 要 求 :(1)车 辆 出 入 口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2)人 行 出 入 口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公 共 通 道 出 入 口 : (3)室 外 地 坪 标 高 :按 审 定 的 规 划 确 定 ;(4)给 水 接 口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5)雨 水 接 口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6)污 水 接 口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7)中 水 接 口 : (8)燃 气 接 口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10、 、九 号 路 ; (9)电 源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10)通 讯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9、其 他 :住 宅 自 用 停 车 位 每 户 不 少 于 1 个 ,公 共 停 车 位 (分 散 布置 的 访 客 车 位 )不 少 于 50 个 。10、本 宗 地 上 配 套 设 施 (包 括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便 利 店 、门 卫 房 、5配 电 房 、泵 房 、垃 圾 站 等 )、小 学 由 乙 方 负 责 建 设 。其 中 配 套 设 施 (包括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便 利 店 、门 卫 房 、配 电 房 、泵 房 、垃 圾 站
11、等 )为 本小 区 配 套 ,不 得 改 变 功 能 和 转 让 ;小 学 建 成 后 产 权 无 偿 归 政 府 所 有 。本 宗 地 上 住 宅 面 积 可 进 入 市 场 销 售 。(二 )A012-0070 宗 地1、主 体 建 筑 物 性 质 : 住 宅 。2、建 筑 覆 盖 率 : 20% 。3、建 筑 间 距 : 满 足 消 防 及 日 照 间 距 要 求 。4、建 筑 容 积 率 : 0.4 。5、计 入 容 积 率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51000 平 方 米 ,其 中 : 住 宅 面积 50800 平 方 米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200 平 方 米 。6、建 筑
12、 高 度 或 层 数 : 3 层 ,同 时 12 米 。7、总 体 布 局 及 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 :(1)该 项 目 的 规 划 、建 筑 方 案 应 进 行 招 标 ,总 体 布 局 以 招 标 后审 定 的 总 图 为 准 。(2)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 :沿 四 号 路 侧 11 米 ,其 余 6 米 。(3)建 筑 布 局 及 单 体 设 计 应 利 用 地 形 ,尽 量 保 护 原 有 地 形 地 貌 。(4)建 筑 设 计 风 格 色 彩 应 和 谐 统 一 ,以 坡 屋 顶 为 主 ,坡 度 不 应大 于 40 度 (也 可 采 取 平 坡 结 合 ,坡 顶 面 积
13、 应 占 整 个 屋 顶 面 积 70%以上 )。(5)建 筑 墙 体 以 淡 雅 为 主 ,立 面 主 要 颜 色 不 宜 超 过 三 种 。外 墙应 以 涂 料 为 主 ,小 面 积 部 分 装 饰 尽 可 能 采 用 天 然 材 料 。6(6)建 筑 设 计 应 统 一 考 虑 空 调 、管 道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水 箱 晾 衣架 等 室 外 设 施 ,并 采 取 统 一 的 措 施 予 以 装 饰 、遮 蔽 。建 筑 一 律 禁 止设 置 暴 露 在 外 的 防 盗 网 ,只 能 设 窗 内 防 盗 网 。(7)阳 台 宜 采 用 通 透 的 立 面 形 式 ,住 宅 山 墙
14、 面 上 不 得 设 置 阳台 。(8)除 独 立 式 住 宅 外 ,其 他 建 筑 一 般 不 得 设 置 围 墙 ,独 立 式 住宅 除 后 侧 围 墙 外 应 采 用 通 透 的 栅 栏 或 绿 篱 的 方 式 ,后 侧 围 墙 高 度 不得 超 过 2 米 ,其 他 方 向 围 墙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1.5 米 。8、市 政 设 施 要 求 :(1)车 辆 出 入 口 : 四 号 路 ;(2)人 行 出 入 口 : 四 号 路 ;公 共 通 道 出 入 口 : (3)机 动 车 泊 位 : 住 宅 自 用 停 车 位 每 户 不 少 于 2 个 ,(自 用 个 公 用 个 );自
15、 行 车 泊 位 数 : 个 ; (4)室 外 地 坪 标 高 :按 审 定 的 规 划 确 定 ;(5)给 水 接 口 : 四 号 路 ;(6)雨 水 接 口 : 四 号 路 ;(7)污 水 接 口 : 四 号 路 ;(8)中 水 接 口 : (9)燃 气 接 口 : 四 号 路 ; (10)电 源 : 四 号 路 ;(11)通 讯 : 四 号 路 ;79、本 宗 地 上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由 乙 方 负 责 建 设 ,为 本 小 区 配 套 ,不得 改 变 功 能 和 转 让 。本 宗 地 上 住 宅 面 积 可 以 进 入 市 场 销 售 。(三 )A012-0071 宗 地1、主
16、 体 建 筑 物 性 质 : 商 业 。2、建 筑 覆 盖 率 : 40% 。3、建 筑 间 距 : 满 足 消 防 及 日 照 间 距 要 求 。4、建 筑 容 积 率 : 1.03 。5、计 入 容 积 率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33400 平 方 米 ,其 中 : 商 业 面积 27900 平 方 米 (包 括 商 店 、超 市 、餐 饮 、旅 馆 等 ),幼 儿 园 3900 平方 米 (单 独 占 地 不 小 于 4300 平 方 米 ),社 区 中 心 1500 平 方 米 ,公 交首 末 站 100 平 方 米 (单 独 占 地 不 小 于 1200 平 方 米 )。6、建
17、 筑 高 度 或 层 数 : 24 米 。7、总 体 布 局 及 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 :(1)该 项 目 的 规 划 、建 筑 方 案 应 进 行 招 标 ,总 体 布 局 以 招 标 后审 定 的 总 图 为 准 。(2)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 :建 筑 (含 阳 台 等 构 筑 物 )不 得 突 出 道 路 红线 以 内 。(3)本 地 块 作 为 尖 岗 山 住 宅 区 入 口 的 核 心 地 段 ,其 空 间 布 局 、建 筑 风 格 色 彩 及 材 料 应 体 现 本 住 宅 区 的 档 次 和 品 位 。建 筑 物 应 结 合地 形 ,与 自 然 和 谐 。(4)空 间
18、 设 计 应 形 成 一 组 大 小 不 一 的 广 场 ,广 场 空 间 与 周 边 山体 环 境 的 视 线 关 系 符 合 本 住 宅 区 的 详 细 规 划 要 求 。8(5)利 用 骑 楼 的 形 式 来 围 合 广 场 ,骑 楼 净 宽 不 小 于 3.5 米 。广 场铺 地 采 用 砖 、非 光 滑 面 石 材 。(6)建 筑 体 量 宜 化 成 小 块 ,应 强 调 屋 面 及 其 轮 廓 线 的 变 化 ,屋面 以 坡 顶 为 主 ,并 应 采 用 有 规 律 变 化 的 屋 面 材 料 。应 适 当 设 计 个 别独 特 的 体 量 ,以 打 破 整 个 建 筑 的 水 平
19、 线 ,并 使 之 成 为 所 在 场 地 的 核心 。(7)建 筑 应 采 用 风 格 统 一 的 装 饰 门 窗 ,严 禁 使 用 封 闭 的 卷 帘门 。(8)建 筑 设 计 应 统 一 考 虑 空 调 、管 道 等 室 外 设 施 ,并 采 取 统 一的 措 施 予 以 装 饰 、遮 蔽 。建 筑 一 律 禁 止 设 置 暴 露 在 外 的 防 盗 网 ,只能 设 窗 内 防 盗 网 。(9)要 处 理 好 巴 士 总 站 等 其 他 设 施 对 本 地 块 公 共 空 间 的 关 系 ,不 能 对 本 地 块 的 空 间 环 境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10)应 考 虑 无 障
20、碍 设 计 。8、市 政 设 施 要 求 :(1)车 辆 出 入 口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2)人 行 出 入 口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公 共 通 道 出 入 口 : (3)机 动 车 泊 位 150 个 ,(自 用 个 公 用 个 );自 行 车 泊 位 数 : 个 ; (4)室 外 地 坪 标 高 : 按 审 定 的 规 划 确 定 ;(5)给 水 接 口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6)雨 水 接 口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9(7)污 水 接 口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
21、(8)中 水 接 口 : (9)燃 气 接 口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 (10)电 源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11)通 讯 : 一 号 路 、四 号 路 、九 号 路 ;9、本 宗 地 上 商 业 (包 括 商 店 、超 市 、餐 饮 、旅 馆 等 )、幼 儿 园 、社 区 中 心 、公 交 首 末 站 由 乙 方 负 责 建 设 。其 中 商 业 (包 括 商 店 、超市 、餐 饮 、旅 馆 等 )、社 区 中 心 建 成 后 为 整 个 尖 岗 山 住 宅 区 提 供 服 务 ,可 以 整 体 转 让 ,但 不 得 改 变 功 能 ;幼 儿
22、 园 、公 交 首 末 站 建 成 后 产 权 无偿 归 政 府 所 有 。(四 )A122-0297 宗 地1、主 体 建 筑 物 性 质 : 商 业 。2、建 筑 覆 盖 率 : 18% 。3、建 筑 间 距 : 满 足 消 防 及 日 照 间 距 要 求 。4、建 筑 容 积 率 : 0.43 。5、计 入 容 积 率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15600 平 方 米 ,其 中 : 会 所 不小 于 5000 平 方 米 ,其 余 为 商 业 (酒 吧 、小 型 影 剧 院 等 )。6、建 筑 高 度 或 层 数 : 24 米 。7、总 体 布 局 及 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 :(
23、1)该 项 目 的 规 划 、建 筑 方 案 应 进 行 招 标 ,总 体 布 局 以 招 标 后审 定 的 总 图 为 准 。(2)建 筑 退 红 线 要 求 :建 筑 (含 阳 台 等 构 筑 物 )不 得 突 出 道 路 红线 以 内 。10(3)本 地 块 作 为 尖 岗 山 住 宅 区 的 配 套 休 闲 娱 乐 设 施 集 中 地 段 ,其 空 间 布 局 、建 筑 风 格 色 彩 及 材 料 应 体 现 本 住 宅 区 的 档 次 和 品 位 。(4)建 筑 物 应 充 分 结 合 自 然 ,依 山 而 建 ,自 然 林 木 应 尽 量 保 留 ,形 成 独 特 的 视 觉 景
24、观 。(5)建 筑 宜 分 散 布 置 ,形 成 几 个 具 有 山 林 野 趣 的 广 场 空 间 ,建筑 布 局 与 周 边 山 体 环 境 的 视 线 关 系 应 符 合 本 住 宅 区 的 详 细 规 划 要 求 。(6)建 筑 体 量 宜 化 成 小 块 ,应 强 调 屋 面 及 其 轮 廓 线 的 变 化 ,屋面 以 坡 顶 为 主 ,并 应 采 用 有 规 律 变 化 的 屋 面 材 料 。应 适 当 设 计 个 别独 特 的 体 量 ,以 打 破 整 个 建 筑 的 水 平 线 ,并 使 之 成 为 所 在 场 地 的 核心 。(7)建 筑 应 采 用 风 格 统 一 的 装
25、饰 门 窗 ,严 禁 使 用 封 闭 的 卷 帘门 。(8)建 筑 设 计 应 统 一 考 虑 空 调 、管 道 等 室 外 设 施 ,并 采 取 统 一的 措 施 予 以 装 饰 、遮 蔽 。建 筑 一 律 禁 止 设 置 暴 露 在 外 的 防 盗 网 ,只能 设 窗 内 防 盗 网 。(9)应 考 虑 无 障 碍 设 计 。8、市 政 设 施 要 求 :(1)车 辆 出 入 口 : 四 号 路 ;(2)人 行 出 入 口 : 四 号 路 ;公 共 通 道 出 入 口 : (3)机 动 车 泊 位 : 95 个 ,(自 用 个 公 用 个 );自 行 车 泊 位 数 : 个 ; 11(4)
26、室 外 地 坪 标 高 :按 审 定 的 规 划 确 定 ;(5)给 水 接 口 : 四 号 路 ;(6)雨 水 接 口 : 四 号 路 ;(7)污 水 接 口 : 四 号 路 ;(8)中 水 接 口 : (9)燃 气 接 口 : 四 号 路 ; (10)电 源 : 四 号 路 ;(11)通 讯 : 四 号 路 ;9、本 宗 地 上 会 所 、商 业 (酒 吧 、小 型 影 剧 院 等 )由 乙 方 负 责 建 设 ,为整 个 尖 岗 山 住 宅 区 提 供 服 务 ,可 以 整 体 转 让 ,但 不 得 改 变 功 能 。 八 、宗 地 编 号 为 A0120078 和 A0120070 的
27、 两 宗 地 应 在2010 年 11 月 26 日 以 前 竣 工 。宗 地 编 号 为 A0120071 和 A1220297 的 两 宗 地 应 在 2008 年 11 月 26 日 以 前 竣 工 。九 、本 次 出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为 (人 民 币 ) 拾 亿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 写 : 元 )整 ;土 地 开 发 金 为 (人 民 币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 (小 写 : 元 )整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金 为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 (小 写 : 元 )整 。十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在
28、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一 次 性 付 清 全 部 成 交 价 款 。即 (人 民 币 ) 拾12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佰 元 (小 写 : 元 )整 。十 一 、乙 方 未 按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付 清 成 交 价 款 的 ,乙 方 同意 甲 方 解 除 出 让 合 同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甲 方 并 可 没 收 乙 方 已支 付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已 兴 建 的 建 筑 物 、附 着 物 无 偿 收 归 甲 方 所 有 ,甲 方 还 可 按 成 交 价 款 的 20%向 乙 方
29、 追 索 违 约 金 。因 甲 方 的 过 错 致 使 乙 方 延 迟 使 用 土 地 的 ,甲 方 承 担 由 此 而 造 成乙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十 二 、乙 方 在 未 交 清 本 次 出 让 地 块 的 成 交 价 款 并 取 得 房 地 产证 前 ,不 得 转 让 和 抵 押 上 述 宗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未 达 到 预 售 条 件 的 ,不 得 转 让 。十 三 、乙 方 除 向 甲 方 给 付 上 述 地 块 的 成 交 价 款 外 ,每 年 还 必 须按 规 定 缴 付 土 地 使 用 费 。乙 方 在 签 订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的 同 时 ,办 理
30、土地 使 用 费 登 记 手 续 。十 四 、乙 方 在 使 用 土 地 期 间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土 地 使 用 费 的 ,甲方 可 不 予 办 理 与 本 地 块 有 关 的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建 筑 许 可 、销 (预 )售许 可 及 其 他 相 关 手 续 或 采 取 其 他 限 制 性 措 施 。十 五 、乙 方 在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内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深 圳 市 的 有 关规 定 以 及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转 让 、出 租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将 土 地 使 用权 用 于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31、律 保 护 。乙 方 开 发 、利 用 、经营 受 让 的 土 地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乙 方 在 未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登 记 并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之 前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处 分 上 述 宗 地 。十 六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土 地 出 让 年 限 届 满 ,甲 方 无 偿 收 回 出 让 地13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上 述 地 块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附 着 物 也 由 甲 方 无 偿取 得 。乙 方 承 诺 于 2074 年 11 月 26 日 将 上 述 宗 地 及 土 地 上 建筑 物 、附 着 物 无
32、偿 交 给 甲 方 ,并 在 年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办 理 房 地产 权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否 则 由 甲 方 迳 行 注 销 。乙 方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上 述 地 块 ,可 在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内 申 请 续 期 ,并 在 确 定 了 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年 限 和 出 让 金 及 其 他 条 件 后 ,与 甲方 重 新 签 订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支 付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和 土 地 开发 与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金 ,并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登 记 手 续 。十 七 、在 履 行 本 合
33、 同 过 程 中 甲 方 需 向 乙 方 告 知 有 关 事 宜 的 ,乙方 同 意 甲 方 通 过 挂 号 信 函 或 媒 体 公 告 的 形 式 送 达 至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乙 方 地 址 。十 八 、土 地 使 用 规 则 是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乙 方 须 遵 守 土 地 使 用 规 则 。十 九 、本 合 同 订 立 、效 力 、解 释 、履 行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受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的 管 辖 。二 十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由 争 议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34、,协 商 不成 的 ,可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二 十 一 、本 合 同 从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二 十 二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乙 方 三 份 ,其 余 由 甲 方 持 有 及 分 送 有关 单 位 。二 十 三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协 议 书 明 确 。14甲 方 :深圳市国土 资 源和房 产 管理局 乙 方 :(盖 章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乙 方 : 乙 方 :(盖 章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35、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乙 方 : 乙 方 :(盖 章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订 日 期 : 二 四 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 : 建 艺 大 厦15附 件 :土 地 使 用 规 则为 了 切 实 履 行 深 圳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以 下 简 称 “土 地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保 证 深 圳 市 城 市 规 划 的 实 施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明 确 土 地 使 用 者 的 责 任 ,订 立 此 规 则 。一 释
36、义 1、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涉 及 到 的 名 词 ,以 本 规 则 解 释 为 准 。宗 地 图 : 指 按 一 定 比 例 尺 制 作 的 用 以 标 示 一 宗 地 的 用 地 位置 、界 线 和 面 积 的 地 形 图 。土 地 使 用 权 : 指 深 圳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依 法 将 国 有 土 地指 定 的 地 块 、年 限 、用 途 和 其 它 条 件 供 给 土 地 使用 权 受 让 人 依 法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 ,土 地 使用 权 受 让 人 由 此 获 得 对 该 地 块 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合 同 进
37、 行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的 权 利 。土地使用 权转让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后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人 依 法 和 依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再 转 移 的行 为 。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 指 因 土 地 使 用 者 不 能 履 行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违 反 土 地 使 用 规 则 进 行 开 发 建 设 ,市 国 土 资 源 和16房 产 管 理 局 因 此 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或 土地 使 用 年 期 届 满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无 偿收
38、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使 用 者 无 偿 将 土 地 及 地 上建 筑 物 、附 着 物 交 回 并 丧 失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书 一 切权 利 的 行 为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人 在 受 让 的 地 块 上 享 有 土 地 使 用权 的 总 年 期 。坐 标 : 用 测 量 学 方 法 表 示 地 面 上 一 点 位 置 的 有 序 的 一 组数 。本 合 同 中 的 坐 标 除 非 特 别 指 明 外 ,均 为 深 圳独 立 坐 标 系 统 ,用 直 角 坐 标 表 示 。界 桩 定 点 : 在 实 地 确 定 验 明 宗 地 图
39、上 所 标 示 的 各 界 桩 点 的 位置 。土 地 使 用 费 : 土 地 使 用 者 因 使 用 土 地 按 规 定 每 年 支 付 给 政 府 的土 地 费 用 。土地 临时 占用 费 : 土 地 使 用 者 经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临 时 使 用 的 土 地 ,按 规 定 向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支 付 的 租 金 。市 政 工 程 : 城 市 的 基 础 设 施 。具 体 包 括 :道 路 、给 水 、污 水 、 雨 水 、电 力 、电 讯 、路 灯 、照 明 、煤 气 等 管 、厂 、站 、场 、桥 梁 或 人 行 天 桥 及 其 它 工 程 。绿 化 比 率 :
40、 用 地 范 围 内 绿 地 面 积 与 土 地 面 积 之 比 。建 筑 覆 盖 率 : 用 地 范 围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基 底 面 积 总 和 与 土 地 面积 比 。建 筑 容 积 率 : 规 定 的 地 块 上 全 部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与 土 地 面 积 之 比 17(含 附 属 建 筑 物 计 算 在 内 ),但 注 明 不 计 算 的 附 属建 筑 物 面 积 除 外 。总 建 筑 面 积 :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的 总 和 。底 层 建 筑 面 积 按 外 墙 勒 脚以 上 的 外 围 水 平 面 积 计 算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按 外墙 外 围
41、 水 平 面 积 计 算 ,其 它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按 国 家颁 布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 进 行 。主 体 建 筑 物 : 由 土 地 用 途 所 限 定 的 主 要 建 筑 物 。附 属 建 筑 物 : 主 体 建 筑 以 外 的 其 它 建 筑 。办 公 楼 : 供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行 政 事 务 使 用 的 建 筑 物 。单 身 公 寓 : 供 单 身 职 工 起 居 和 具 备 居 住 用 的 小 型 厨 、厕 的 建筑 物 。住 宅 : 供 居 民 家 庭 生 活 居 住 的 单 元 式 建 筑 物 。别 墅 : 供 居 民 家 庭 生
42、活 居 住 的 独 立 式 建 筑 物 。宿 舍 : 供 学 生 、职 工 等 集 体 性 居 住 的 建 筑 物 。综 合 楼 : 多 种 用 途 组 合 一 体 的 多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 可 供 工 业 生 产 使 用 的 建 筑 物 。商 业 用 房 : 指 为 居 民 提 供 生 活 消 费 及 进 行 商 务 活 动 的 商 铺 、饮 食 、酒 店 、娱 乐 、金 融 、保 险 、银 行 、证 券 等 建 筑物 。房 地 产 证 :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依 法 管 理 、经 营 、使 用 和 处 分 房 地产 的 凭 证 。18二 界 桩 定 点2、土 地
43、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签 订 后 ,宗 地 图 所 标 示 坐 标 各 拐 点 埋设 的 混 凝 土 界 桩 ,由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会 同 土 地 使 用 者 实 地依 图 验 明 。界 桩 定 点 费 用 由 土 地 使 用 者 支 付 。事 后 ,土 地 使 用 者 必须 妥 善 保 护 ,不 得 私 自 改 放 ,界 桩 遭 受 破 坏 或 移 动 时 ,应 及 时 书 面报 告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请 求 重 新 埋 设 ,所 需 费 用 由 土 地 使用 者 支 付 。三 附 属 工 程3、土 地 使 用 者 同 意 在 宗
44、 地 图 红 线 范 围 内 一 并 建 造 附 表 一 、附 表二 所 列 附 属 工 程 ,并 保 证 按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日 期 竣 工 。并 同 意附 表 二 所 列 公 益 工 程 免 费 提 供 使 用 ,产 权 归 政 府 所 有 。 土 地 使 用 者 表 示 同 意 附 表 三 所 列 市 政 工 程 可 在 其 宗 地 图 范 围 内的 规 划 位 置 建 造 或 通 过 ,而 无 须 作 任 何 赔 偿 。4、因 规 划 需 要 ,有 关 部 门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布 置 公 益 配 套 项 目 及 市政 管 线 施 工 时 ,土 地 使 用 者
45、 同 意 提 供 用 地 及 通 过 。四 设 计 、施 工 、竣 工5、土 地 使 用 者 必 须 在 签 订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之 日 起 六 个19月 内 ,向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设 计 方 案 图 纸 及 市 计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投 资计 划 ,有 关 部 门 应 在 接 到 齐 备 的 图 纸 和 计 划 后 按 规 定 审 批 。6、宗 地 图 范 围 内 的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建 筑 设 计 、建 筑 用 途 等 必 须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设 计 要 点 。涉 及 交 通 、管 线 、消 防 、环 保 、绿 化 、人 防
46、 、航 道 等 问 题 ,还 须 报 经 市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由 此 所 发生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土 地 使 用 者 负 责 。7、土 地 使 用 者 自 签 订 深 圳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之 日 起一 年 内 应 按 批 准 的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动 工 施 工 。超 过 两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可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使 用 者 未 按土 地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用 途 和 条 件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管
47、 理 局 可 处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总 额 20%的 罚 款 。拒 不 纠 正 的 ,市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没 收 地 上 建 筑 物 、附着 物 。8、土 地 使 用 者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日 期 竣 工 (地 震 、水 灾 、战 争 重 大 影 响 者 除 外 ),土 地 使 用 者 逾 期 完 成 地 上 建 筑 物 的 ,市 国 土资 源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自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项 目 竣 工 提 交 验 收 之 日 起 处 以罚 款 。逾 期 六 个 月 以 内 的
48、,处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总 额 5%的 罚 款 ;逾 期 六 个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内 的 ,处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总 额 10%的 罚款 ;逾 期 一 年 以 上 二 年 以 内 的 ,处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总 额 的 15%的 罚 款 ;逾 期 二 年 后 仍 未 完 成 地 上 建 筑 物 的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产 管理 局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没 收 地 上 建 筑 物 、附 着 物 。9、工 程 竣 工 提 请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质 量 验 收 前 ,土 地 使 用 者 应 向有 关 部 门 提 请 对 建 筑 物 进 行 规 划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的 ,发 给 规 划 验 收20合 格 证 ,不 合 格 的 ,限 期 整 改 。五 建 筑 维 修 活 动10、土 地 使 用 者 在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建 设 及 维 修 活 动 时 ,对 周 围环 境 及 设 施 应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所 属 建 筑 物 品 或 废 弃 物 (如 泥 土 、碎 石 、建 筑 垃 圾 等 )不 得侵 占 或 破 坏 宗 地 图 以 外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