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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代理人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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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旅遊保險代理人考試研習資料手冊2006年版序言本研習資料手冊分爲兩部分,即第一部分保險原理及實務,及第二部 分旅遊保險,是根據旅遊保險代理人考試的範圍對各標題的不同要求所編寫的。而考試也將以這些材料爲基礎進行。在本手冊內,我們設計了一些模擬試題,從而給你提供更深入的指導。但是須要指出的是,單靠本研習資料手冊並不能使你成爲一名合資格的保險從業員或保險專家。它只是對保險原理及實務和旅遊保險這一課題作一個初步的介紹,並作爲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的練習。我們希望本手冊能成爲幫助考生準備考試的一份值得信賴的參考資料。雖然我們在編寫時都力求完美,但錯誤與疏忽仍是難免的。所以必要時,你還要

2、參閱相關法例或向專業人士諮詢有關意見。今後我們將重版該手冊以提高其內容的質量,我們很希望得到你的反饋意見,以便在再版時對該手冊加以修繕。初版:2006年4月保險業監理處2006年未經保險業監理處許可,本研習資料手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被翻印作出售或其他牟利之用。應考須知在這裏,我們希望你注意不同部分在考試中所佔的比重。雖然兩部分均應認真學習,但下表將列出考試中各部分所佔的比例以作參考。章次比重第一部分35%第二部分65%總計100%第一部分保險原理及實務目 錄章次 頁次1風險及保險1/11.1風險概念1/1 1.1.1風險意義 1.1.2風險類別 1.1.3風險管理1.2保險的功能及好處1/32法

3、律原則2/12.1合約法2/1 2.1.1定義2.2代理法2/1 2.2.1定義 2.2.2代理關係如何產生 2.2.3代理人的權限 2.2.4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 2.2.5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 2.2.6終止代理關係3保險原則3/13.1可保權益3/1 3.1.1定義 3.1.2可保權益的重要性 3.1.3必要條件 3.1.4如何産生 3.1.5何時需要 3.1.6轉讓3.2最高誠信 3.2.1一般誠信 3.2.2最高誠信 3.2.3重要事實 3.2.4何時披露重要事實 3.2.5違反最高誠信的類別 3.2.6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3.3近因3/7 3.3.1該原則的定義及重要性 3.3.2危

4、險的種類 3.3.3原則的應用 3.3.4保單對原則的更改3.4彌償3/10 3.4.1定義 3.4.2含義 3.4.3與可保權益的關聯 3.4.4如何提供彌償 3.4.5損餘 3.4.6委付 3.4.7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 3.4.8提供超越彌償的保單條文 3.4.9實際執行彌償時的難題3.5分擔3/14 3.5.1有關分擔的衡平法則 3.5.2如何適用3.6代位權3/14 3.6.1定義 3.6.2如何適用4香港保險業結構4/14.1保險業務種類4/1 4.1.1保險的法定類別4.2行業規模4/3 4.2.1獲授權保險人 4.2.2註冊或獲授權保險中介人 4.2.3獲聘用人士 4.2.4保費

5、收入4.3保險中介人4/44.4香港保險業聯會4/5 5保險業規管架構5/15.1香港保險公司的規管5/1 5.1.1保險公司條例 5.1.2承保商專業守則 5.1.3處理投訴的指引 5.1.4保險索償投訴局5.2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5/10 5.2.1保險代理人及經紀的角色及責任 5.2.2保險代理管理守則6職業道德及其他有關問題6/16.1保險中介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6/1 6.1.1共通責任 6.1.2如果保險中介人是保險代理人6.2保護個人資料6/2 6.2.1條例的特點 6.2.2在保險上的應用6.3平等機會事宜6/4 6.3.1針對歧視的法例 6.3.2保險中的公平歧視 6.3.3

6、保險中的不公平歧視6.4防止貪污6/66.5防止保險詐騙6/6 6.5.1保險中介人與詐騙的保單持有人 6.5.2保險中介人與保險詐騙的例子 6.5.3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術語解釋(i) (xiii)辭彙表(按漢字筆畫排序)(一)(四)(按英文字母排序)(1) - (4)- o - o - o 1 風險及保險1.1風險概念1.1.1 風險(Risk)意義不少人嘗試給風險下定義。很可能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風險帶有損失或危險的意思。因此,我們可以把它定義爲與潛在損失有關的不確定性,一個我們不能確定會否有某類的損失或損失的程度的處境。就是這個不確定性,以及潛藏在風險中使人憂慮的成分,形成了人們對保險的

7、渴望和需求。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可能是:(a)財務上(financial):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例如,一部照相機被盜去);(b)身體上(physical):死亡或受傷(通常引起個人或其家庭經濟上的損失);(c)情緒上(emotional):難過及悲傷的感覺。只有首兩類風險較有可能成爲商業上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s)。同時,從更廣的角度看,並非每種風險都是按以上列出的負面形式來解釋的(見以下1.1.2a)。註:我們無意把本課題複雜化,但亦應該留意,保險人(或稱保險公司、承保人、承保商)在運用風險一詞時,可能有其他含義,其中包括:1他們正在承保或考慮承保的受風險財物或人身;2所保危險

8、(即造成損失的原因)(所以,有些保險單可能提供全險(all risks)的保障,意思是說除非出事原因屬承保範圍以外,否則由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獲得保障。)1.1.2風險類別(Classification of Risk)爲了簡化複雜的課題,我們把風險分爲以下兩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分為兩類:(a)其潛在的財務後果;(b)它的原因和影響。1.1.2a財務後果風險可分爲純風險和投機風險:(i)純風險(Pure risk)只具有損失可能性(不可能出現收益)或最理想的情況就是沒有轉變。這類風險包括火災、意外及其他使人不快的遭遇;(ii)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具有收益或損失兩種可能

9、結果的風險。這類風險包括賭博、業務開創及企業活動。 商業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主要是純風險,投機風險一般是不可保的,原因是人們甘願冒投機風險的目的是為了收益,如果他們可以替這些風險買保險的話,便缺少了軀使他們爭取目標收益的推動力。1.1.2b影響風險也可分爲特定風險和基本風險:(i)特定風險(Particular risk): 它們造成的後果是相對有限的,只影響個人或爲數較少的人。其後果可能是嚴重的、甚至是致命的,但僅被局限在較小範圍內。這類風險包括汽車意外、個人損傷及類似的情況。(ii)基本風險(Fundamental risk),這是不折不扣的毀滅性的災難,它們發生的原因是超逾一個人或甚至一群

10、人所能操控的,其所影響的人不計其數。這類風險包括饑荒、戰爭、恐怖襲擊、大規模洪災和其他災害。這些災害影響到整個社會或人類,而非其中的特定個體。 商業保險人所保的風險主要是特定風險,基本風險一般是不可保的,因為要求他們以商業方式處理此等風險看來在財務上是不可行的。1.1.3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風險管理一詞在使用時,具有不同的含義:(a) 在銀行及保險業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領域,它大概是指對投資及其他投機風險的管理(見以上1.1.2a);(b) 在保險公司的角度,這可能僅指對純風險的管理,甚至可把範圍進一步收窄至只對可保風險的管理。因此,當保險人談及風險管理時,所指的可能是一些

11、可以降低或改善所承保或獲邀承保風險的潛在損失的方法或手段。(c) 作爲一個獨立的知識與研究的領域,風險管理可以解釋爲管理學的一個分支,它要進行的步驟包括:(i)識別;(ii)量化,及;(iii) 應付威脅一家機構的風險(純風險和投機風險)。處理風險的工具或措施包括:- 風險避免:通過避免承擔風險(例如,放棄一核電計劃以免除核事故發生的風險)以達致免除某類損失的機會的目的;- 損失防範:降低已識別的可能損失發生的頻率(例如,促進工業安全的活動);- 損失降低:降低已識別的可能損失的嚴重性(例如,自動灑水系統);- 風險轉移:使其他人承擔損失的後果(例如,購買保險和利用合約條件轉移對可能損失的責任

12、);- 風險融資:無論一間機構所採取的損失控制措施如何有效,始終會剩餘一些風險,可能令它日後遭受損失事故所產生的壞影響。風險融資計劃旨在降低這些損失對該機構的打擊,可利用的工具包括:保險、保險以外的風險轉移、自保等(雖然保險與風險管理息息相關,但是它只是風險管理工具其中的一類。)爲了說明以上(i)-(iii)點,我們舉一個例子,假設一家超級市場發現貨架上的一些貨物不翼而飛,該超市透過觀察來識別損失的可能原因,結論是顧客和職員的盜竊行為等,並透過經常比較商品的盤點存貨量及現金收入量(並充分考慮員工各種失誤的因素)來計算遭盜竊的損失,從而量化風險。他們應付風險的辦法,舉例可能是安裝閉路電視,或者全

13、面地提高商品的價格(如果市場條件允許的話)來彌補損失,又或者為這類風險設立一個自保基金。1.2保險的功能及好處保險具有許多的功能和好處,其中一些是基本的,其他則是輔助性的或次要的:(a)基本功能好處(primary functions/benefits):保險本質上屬於一種風險轉移機制(risk transfer mechanism)。通過繳納保險費(或保費),把個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基本的好處是,在各種不同的投保事件中,當災害發生時,保險可以爲被保險人提供財務補償。在商業方面,它能使商家倖免由於嚴重的火災、沉重的法律責任等情況而造成的巨大損失。從個人角度來看,金錢(人壽保險)會在悲

14、劇來臨或其他有需要的時候給人帶來極大幫助。(b)輔助功能好處(ancillary functions/benefits):保險透過多種不同途徑,直接或間接地爲社會作貢獻,這些包括:(i)就業:正當香港人對失業數字日漸關心時,值得緊記的是,保險業對於吸納本地勞動力有重要的影響;(ii)金融服務:自從香港製造業相對萎縮以來,金融服務業便在本地經濟中擔當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保險業正是金融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iii)損失防範和損失降低(統稱損失控制):保險的實務包括,首先進行與風險管理(見以上1.1.3(b)有關的各種調查及勘察。之後,再提出改良風險的要求(即接受投保的條件)或/和建議。這樣,最後

15、我們可能可以說,火災、意外及其他我們不希望發生的事情出現的機會減低了;(iv)儲蓄投資: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爲我們提供一條方便而有效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將來。隨著在2000年推出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保險産品在爲老年人及家庭悲劇受害人提供福利方面的作用是顯著的;(v)經濟增長發展:顯而易見,若沒有保險的保障(大多數的情況下,沒有保險的保障,銀行不會提供資金),幾乎沒有人會冒險把資金投放在高成本的項目上。因此,從橋樑到房屋建設以及其他許多不同的項目,部分都是由於保險的作用,才使它們得到激勵和落實。- o - o - o -模擬試題考試包括八十條多項選擇題。大多數的試題是很直接的,要求從四個備選答案

16、選擇一個正確答案。這類問題我們稱爲“甲”類問題。另一類問題略為複雜(大約佔試題總數的10%至20%),也是從四個備選答案中選擇一個。我們將這類問題稱爲“乙”類問題。以下是兩類問題的一些例子。甲類問題1風險可以描述爲潛在損失的不確定性。這個潛在損失可以是在:(a)身體上;.(b)財務上;.(c)情緒上;.(d)上述所有各項。.答案請參閱1.1.12只有損失的可能而無收益的機會的風險稱爲:(a)純風險;.(b)特定風險;.(c)投機風險;.(d)基本風險。.答案請參閱1.1.2a乙類問題3以下關於風險的敍述哪一個是正確的?(i) 所有風險在商業上都可保。(ii) 並非所有風險在商業上都可保。(ii

17、i) 應付風險的唯一方法就是保險。(iv) 保險人談及風險時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釋。(a)(i)及(ii);.(b)(ii)及(iv);.(c)(i)、(ii)及(iv);.(d)(i)、(ii)、(iii)及(iv)。.答案請參閱1.1-1.1.14以下哪項可視爲保險爲香港帶來的次要或輔助性的好處?(i) 作爲儲蓄途徑(ii) 提供就業(iii) 鼓勵經濟發展(iv) 降低發生意外損失的數量(a)(i)及(ii);.(b)(i)、(ii)及(iii);.(c)(ii)、(iii)及(iv);.(d)(i)、(ii)、(iii)及(iv)。.答案請參閱1.2(b)註:若你瀏覽本手冊的有關章節,將

18、很容易找到答案。如有需要,答案可在本部分最後一頁找到。2 法律原則本章與下一章將談及法律原則的問題,不過本手冊不會對一些複雜問題作出全面的探討。本手冊及整個研習計劃的目的是對保險中介人專業方面的重點問題,提供一些看法。2.1 合約法合約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領域,它對我們個人的生活和商業活動,都産生重大的影響。我們將會發現,合約是文明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對這樣一門重要的課題作一些了解是很重要的。2.1.1定義合約(contract)的最簡單的定義大概是一份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協議(agreement)。協議的種類繁多,但不是所有的協議都有法律效力。兩人之間的一次社交安排,例如一次午餐會,就

19、是一種協議。但當其中一方單方面取消安排,另一方是不能向爽約的一方採取法律行動的,因為該協議在法律上不被承認為有效的。合約由承諾或承擔所組成,通常是為了從另一方得到承諾或承擔而作出的。從嚴格的法律觀點來說,合約是一些無形的東西;因此,保險單本身不是合約,而是最常用來證明保險合約的證據。火災發生後,索償的被保險人不會預期保險人會以保險合約(其實意旨保險單)在火災中被毀滅而不再存在為理由,拒絕賠償。合約所涉及的可以是瑣碎的事情(例如購買報章或乘搭電車),也可以是極其重要的事情,(例如一個大型建築工程項目或一份僱傭合約)。在任何情況下,合約各方都期望所作的承諾得到履行,否則,他們可以索取賠償或強制對方

20、履行合約。2.2代理法 在開始這部分之前,我們必須認識到,代理法適用的範圍要廣泛得多,在保險代理人方面的應用僅是其中一部分,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以下段落的內容不只局限於保險代理人,而是適用於各種不同的代理人(船務代理、地產代理等)。下面我們來解釋一下代理人。(a) 代理人(agent) 在這裏是指一名代表委託人(或稱主事人)(principal) 的人士。在保險中,這個角色有點複雜。因為視屬何情況而定,保險中介人可能被稱為保險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人)或保險經紀(通常代表被保險人/投保人)。在代理法的範圍內,他們都屬於代理人。(b) 代理法在理論上看似簡單,但在實際運用上有時也相當複雜。這

21、方面的整個法律範圍,可以由一個法律原則概括:透過他人行事與自己親自執行並無分別。換句話說,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事,那麼無論其結果是好是壞,這些行為是有授權的或有時甚至是沒有授權的(見下文2.2.2和2.2.3),委託人都受到約束。因此,當一名小孩(代理人)應其母親(委託人)的指使,到一家雜貨店以記帳形式買東西的時候,商店與該名母親之間即時訂立了一份銷售合約,她便須負責支付貨款。(c) 被其代理人行為所約束的委託人,需要負起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一種要對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應負的責任)。2.2.1定義代理關係是指存在於委託人與其代理人之間的一種關係。由於是一種關係,它的

22、出現是基於事實,而不一定經過一個精確的委任代理過程。根據法律條文,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當作一個代理關係的產生。代理法是那些管轄代理關係的法律規則。因代理人經常代表其委託人與第三者安排或履行協議,我們亦須考慮合約法。我們需要考慮下面兩項合約:(a)一項是在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合約;(b)另一項不同的合約是在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註在沒有代理合約的情況下,代理關係也可以存在。例如,一名小孩(無酬勞的代理人)去替他的媽媽(委託人)買一包糖的時候,是持有足以約束他的媽媽的授權的,縱使這授權不是透過他們之間的代理合約作出的(家事的安排一般是構成不了一份合約的)。2.2.2 代理關係如何產生當我們說在

23、雙方之間存在着代理關係,必然表示了代理人對委託人有責任,反之亦然。而就替委託人與他人(第三者)訂立某合約或進行某交易而言,代理人有某類權限足以約束委託人。代理關係可以透過多種途徑產生,我們研究以下幾種途徑:(a)通過協議無論該協議是否屬於一份合約,和是否屬於明示或從有關人士的行為或處境中隱含而來的。(b) 追認(Ratification):追認的含義,就是對特定行為的追溯權。即雖然代理人在行事時並未取得授權,但只要委託人事後確認該行動,就有效地形成了一種追溯性的授權。它可以通過書面、口頭或行為等方式進行。 例如,一位保險代理人僅被授權為保險人爭取汽車保險生意,但當他有一個機會去爭取一項極富吸引

24、力的火災保險時,本意是向該顧客提供保障。因為這個做法沒有得到保險人的授權,建議的保險合約技術上是無效的。但是,保險人事後可以接受該保險及確認有關保障,使該合約的有效性得以追溯。2.2.3 代理人的權限權限問題與代理關係問題之間既有關聯也有區別。如果甲本意是為乙而作出的某行動是對乙有約束力的,可以說甲這樣做是本着乙的授權而為之的,但這不表示他們之間一定存在着一種代理關係或一種完全的代理關係,例如使甲有權就為乙招致的開支向乙索取補還。一個代理人可能擁有的種種權限如下(a) 實際權限一個代理人的權限可以是實際的,產生方法是委託人明示或隱含地向代理人本人表明同意代理人代表委託人或替其行事。實際權限可以

25、是明示實際權限或隱含實際權限。明示實際權限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故意地授予的實際權限。相反地,隱含實際權限是在多種情況下都可以產生的;簡單來說,它是藉委託人的行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交易過程或類似情況產生的。(b) 表面權限(Apparent authority)當一個代理人的權限是透過委託人對第三者表明同意產生的,該權限便是表面而非實際的。表面權限的概念必然是局限於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當代理人在沒有獲授權的情況下替委託人訂立合約或進行交易之時,該關係令委託人受代理人這樣的行為所約束。例如一個承保代理人已被委託人明示地禁止接受前往西非洲的貨物風險,但卻違反規定,多次口頭向某一個顧客就這類風

26、險提供臨時保障,本意是為委託人為之;又假設委託人每一次都向該名顧客就這些風險發保單。鑑於這些過去的交易,代理人日後類似的受保可能藉著代理人的表面權限而對保險人有所約束。(c) 必要權限(Authority of necessity)在某人(可能是一名現有委託人)的財產或權益受迫切的危害而不存在着向他通報的機會的危急情況之下,如另一人(可能是一名現有代理人)因此必要地為前者採取行動的話,可以說後者即使沒有取得明示權限,卻持有必要權限作出該等行為,並透過該等行為成為必要代理人。當中含意是這樣通過行使該權限,代理人訂立對委託人有約束力的合約,藉此為他獲取權利,並就他的行為獲得對委託人的補還和彌償的索

27、償權。再者,對委託人就指稱未獲授權行為所提訴訟,代理人將有辯護理由。例如,當某一個人生重病住進了醫院之時,他的一位鄰居朋友自願幫助他安排家裏的事情,其中包括繳納家居保險續保的費用。他將不可能拒絕繳還已墊付的保費給他的鄰居朋友,因為這位鄰居被當然地認為是一位必要代理人。第二,他大概不能宣布該保險無效並要求保險人退還保費。第三,保險人相當可能不會以該保單是在他沒有發出授權的情況下續保為理由,有權拒絕按保單規定賠付。(d)不容反悔的代理權:如果有人以言詞或行為表示或允許他人表示另一人是他的代理人,他將不得對基於信賴該等表示而與代理人進行交易的任何人(第三者)否定該代理人的權限。雖然該代理人在這情況下

28、所作行為有約束力,不容反悔的代理權法則一般不會產生代理關係,除非(例如)代理人的行為後來被追認。換言之,這法則的運作只涉及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註表面權限法則是有別於不容反悔的代理法則的,第一項法則是當代理人被容許看似擁有比實際授給他的還要大的權限時應用的,第二項法則是當據稱代理人完全沒被授權但卻被容許看似獲授權時應用的。2.2.4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這些責任可以綜合如下:(a)遵從:代理人必須毫無保留或盡最大可能,遵行其委託人所有合法的指示。(b)親自執行:代理人不得把其自身的代理權及職責,下放給他人(分代理人),除非

29、他具有這樣做的權限。(c)應有的謹慎及技巧:法律並不要求完美,代理人一般只被要求在履行職責時,必須表現出一切理當期望的技術和努力。委託人一方面受代理人的非謹慎行為所約束,另一方面,委託人可以就該非謹慎行為引致的損失反過來向代理人要求賠償。(d)忠心與誠信:代理人的忠心與誠信的責任受幾項嚴格的法則所規範,其中包括無衝突法則。(e)報帳:代理人必須對代表委託人所收取的金錢或其他物件報帳,他亦必須對他的代理活動保存足夠的記錄。2.2.5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這些責任可以綜合如下:(a)報酬:代理人有權收取雙方協議的佣金或其他報酬(例

30、如獎金),委託人須於合理時間或任何指定的期限內支付,視屬何情況而定。(b)支出等:除代理協定中明示條件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必須對代理人代表其行事時適當及合理地招致的費用及開支,償還予其代理人。例如理賠代理人支付的法律辯護費用。(c)違反責任:委託人如違反對代理人的義務,代理人可向委託人採取行動。2.2.6終止代理關係(Termination of Agency)有許多途徑可以終止代理協定,它們包括:(a)雙方同意:一般而言,所有協議均可通過雙方的協商同意而終止。(b)撤銷協議(Revocation):根據合約中有關給予通知及/或補償的條款,委託人或代理人都可在協議有效期間內撤銷(取消)協議。(c

31、)違反協議(Breach):如果委託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基本地違約,另一方便可以終止合約(並有權要求賠償)。例如,當一個獨家代理人發覺了委託人違反合約條件,在代理協議還沒期滿之時委任第二個代理人的時候,可以立即終止履行合約並控告委託人,要求賠償在餘下期間內期望賺取的利潤的損失。(d)死亡:如果代理關係在個人之間發生,則委託人或代理人任何一方死亡,便會終止該項協議。假如其中一方為法人團體(公司),它一旦清盤,協議將會同樣地終止。(e)精神錯亂:如果委託人或代理人有一方出現精神錯亂,致使不再能夠履行協議,則協議會自動終結。(f) 非法協議:如果代理關係或代理協議的履行不再為法律所容許的話,協議便會自

32、動終止。假設一家英國公司(購買代理人)與在另一國家成立為法團及以此為本籍的公司(委託人)之間訂立了一份合約,替後者於英國購買如小麥、鋼材、硫磺、其他化學物品的貨物。萬一這兩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按照英格蘭的法律,該合約會因違法而自動終結。(g) 時限:如果該協議只在特定的時間內有效,那麼期限屆滿時它便告終止。- o - o - o -模擬試題甲類問題1合約可以定義為:(a)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b)兩人或多人之間的承諾;.(c)以書面形式出現的協議;.(d)任何兩方或多方的協議。.答案請參閱2.1.12委託人追認其代理人的行為意味著:(a)有關的代理協定宣告終止;.(b)該代理人將無權取得任何

33、佣金;.(c)該委託人以追溯形式授權有關行為;.(d)該委託人拒絕為代理人的行為負上責任。.答案請參閱2.2.2(b)乙類問題3代理關係可以透過下面那些途徑產生? (i) 按行政長官的命令;(ii) 按照協議;(iii) 按法院命令;(iv) 按追認。(a)只是 (i) 及 (ii) 而已;.(b)只是 (i)、(ii) 及 (iii) 而已;.(c)只是 (iii) 及 (iv) 而已;.(d)只是 (ii) 及 (iv) 而已。.答案請參閱2.2.2答案可在本部分最後一頁找到。3保險原則3.1可保權 益 權 益一詞可以有多方面的解釋,在這裏它是指一種與某物件或與某人之間的財務關係。以下介紹

34、的,就是可保權 益的一些特點。3.1.1定義可保權 益(Insurable Interest)是一種某人對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的法律認可關係,它賦予他對該保險標的投買保險的權利。這裏的重點是,這種關係必須是合法的。因此一名盜賊並沒有權利就偷回來的贓物投買保險。3.1.2可保權益的重要性缺乏可保權益的話,有關保險協議便屬無效,而在不知悉該無效的情況下支付的保費和保險金一般是可退回的。3.1.3必要條件可保權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必須先有可被保的人身(例如生命、肢體等)、財産、責任或法律權利(例如,對債務人要求償還的權利);(b)某人身等必須是該保

35、險的標的(Subject Matter) (即是說,賠償是視乎這些人身等的不幸事故而定的);(c)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必須具有上述3.1.1提及的法律認可關係,當投保的事件發生時,該投保人將遭受財務損失但是有時候可保權益在法律上是可以假定而毋須証明財務關係的;例如,任何人均被視為對其配偶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註:單是有財務關係是不足以產生可保權益的。比方,雖然債權人在法律上被認可對債務人的生命擁有可保權益,但卻不能藉著與該生命之間的財務關係而被容許就債務人的財產投買保險,除非該財產已按揭給他。3.1.4如何産生可保權益可以在不同的情況下産生,我們將從以下四個題目逐一討論。(凡在本研習資料手冊中遇

36、到有關任何一種保險與其他類型的保險之間的區別的討論時,須注意旅遊保險混合了不同種類的保險,包括下面的(a) - (d))。 (a)人身保險:每個人對自己的生命、肢體等均享有可保權益,同樣亦對自己的配偶的生命享有可保權益。此外,每個人均可就自己未滿十八歲的孩子、或自己所監護而未滿十八歲的人(監護人關係)的生命投買保險,而在這情況下投買的保險不會於受保人life insured年滿十八歲時失效。(b)財産保險(有形物件):最明顯的例子是在絕對擁有權的情況下產生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信託人、承按人等雖然只持有少於絕對擁有權,卻可分別為遺產、信託財產、按揭財産投買保險。受託保管人即是在有擁有人或

37、其代理人的同意而沒有他們的轉移擁有權的意向下管有貨品的人可以對所保管貨品投買保險。因此,為特定旅程向朋友借了一部照相機的人士,是具有可保權益以受託保管人的身份就該部照相機購買保險的;當從保單取得補償後,他便成爲須就保險金向其朋友負責的信託人。不過請注意,旅遊保險單一般規定受保個人財物必須由被保險人所擁有。(c)責任保險:每個人對本身行爲或疏忽都負有潛在的法律責任,他們可以對此投買保險(有時這類保險是強制性的),有關責任稱為直接責任或首要責任。但也可以爲轉承責任投保(見上文2.2(c);例如僱主可以對因其僱員疏忽等而導致對公眾人士的責任投買保險。(d)其他合法權利保險(Insurance of

38、Legal Rights) :任何因本身合法權利可能受到侵犯、或由於未來合法收入面臨潛在損失的人,都有權對這種風險投買保險。例如,遇上道路交通意外而沒趕上飛機,因此必須重置飛機票。註:任何人代理人如有另一人委託人的授權替委託人購買保險的話,便有與委託人相同的可保權益,並以委託人的可保權益的程度為限。例如,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可能已經獲取其管理的大廈的個別業主的授權為大廈投買火險;即使該物業管理公司而非該等業主是保單訂明的被保險人,一份藉該權限而投買的火險單不會因為缺少了可保權益而無效的。3.1.5何時需要(a)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只須在保單起保時存在。假設一位女士就她的丈夫的生命投買了一份終身壽

39、險單,丈夫於幾年後死亡,該女士於是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發現在死亡那一刻,他倆已經不是夫婦關係,意思是說,該女士於死者去世時對其生命已無可保權益。不過這樣的缺乏可保權益不會令該女士喪失索償死亡利益的資格。(b)但是,在水險中,可保權益只須在損失時存在。(c)上述水險法則大概也適用於其他彌償保險。3.1.6轉讓(Assignment)轉讓是一個法律詞彙,一般的意思是財產的轉移。在保險中,有兩類轉讓:保險合約(或保險單)的轉讓及收取保險金的權利(或保險收益)的轉讓。它們之間的區別如下:(a)保險合約的轉讓的影響:當保單有效地從轉讓人身上轉讓到承讓人的身上的時候,轉讓人在合約的權益完全轉移到承讓人

40、身上,因此,當所保事故其後發生時,保險人有責任向承讓人就其損失而非轉讓人的損失,如果有的話賠付。(b)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轉讓有時候被稱為保單收益的轉讓 的影響:相反,當收取保險金的權利轉讓後,轉讓人仍然是合約的一方而保單仍然承保轉讓人而非承讓人所遭受的損失,雖然現在有權就應付的保險金起訴保險人的是承讓人而非轉讓人。(c)可保權益的必要性:在保險合約的轉讓中,轉讓人和承讓人雙方都必須於轉讓一刻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權益;否則,本意的轉讓會無效。以汽車保單的轉讓為例,於汽車產權轉移之時同時把汽車保單轉讓給買家便附合了有關可保權益的要求。但是,至於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轉讓,承讓人不需享有可保權益,因此,它

41、可以實際構成給承讓人的饋贈。(d)保險人的同意的必要性: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轉讓毋須保險人的同意。但是,保險合約的轉讓並沒有這麼樣簡單;在保險合約的本意轉讓需否保險人的同意的問題上,不同類別的保險受著不同的法則所規限。更複雜的是,很多時候,非水險單包含了足以凌駕這些法則的條文。有幸地,你們只需知道,在實務上,有別於其他保險單,人壽保險單和海上貨物保險單可以不經保險人的同意而轉讓。註:1有一個常見的誤解,以為任何訂明保險金需支付給被保險以外的一名人士的條款屬於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轉讓。其實,法院可以把這樣的條款解釋為只是一項付款的指示,極其量給該訂明人士帶來獲支付的期望,而非起訴保險人的權利,此權利仍然處於被保險人的手上。2要構成保險合約或收取保險金的權利的轉讓的話,本意轉讓必須附合某些法例條文。3.2最高誠信3.2.1一般誠信 (Ordinary Good Faith)大部分商業合約受著誠信原則所約束;意思是在普通法上,合約各方必須本著誠實的態度行事,提供的資訊必須是實質上真實的,但他們沒有責任確保對方取得可能影響他是否訂立合約或可能影響他以怎麼樣的條件訂立合約的一切重要資訊。例如,如果某人上了一輛雙層巴士及支付了車費以後,才發現車上的座位無一是空著的,他並沒有投訴的理由。技術上可以這樣說:在這情況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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