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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租赁合同新.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66259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122.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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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合 同 编 号 油 库 租 赁 合 同 甲 方 出 租 方 乙 方 承 租 方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2 目 录 1 、 总 则 2 、 租 赁 标 的 物 3 、 租 赁 期 限 4 、 租 金 及 支 付 5 、 税 款 及 费 用 6 、 交 付 及 验 收 7 、 人 员 配 置 8 、 油 库 设 施 及 包 装 9 、 债 务 承 担 1 0 、 甲 方 义 务 1 1 、 乙 方 义 务 1 2 、 甲 方 承 诺 1 3 、 油 品 的 进 出 及 管 理 1 4 、 租 赁 物 处 置 1 5 、 合 同 变 更 及 解 除 1 6 、 不 可 抗

2、力 1 7 、 违 约 责 任 1 8 、 争 议 解 决 1 9 、 通 知 2 0 、 效 力 及 其 它 3 甲 方 出 租 方 住 所 工 商 注 册 号 法 定 代 表 负 责 人 乙 方 承 租 方 新 疆 鑫 鼎 盛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工 商 注 册 号 法 定 代 表 负 责 人 鉴 于 1 、 甲 方 同 意 按 乙 方 提 出 的 罐 区 改 造 方 案 对 库 区 管 线 等 设 备 进 行 改 造 改造 完 成 后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租 用 甲 方 油 库 部 分 罐 区 储 存 油 品 。 2 、 乙 方 为 包 罐 经 营 甲 方 负 责 乙 方

3、 油 品 的 收 发 、 储 存 管 理 并 协 助 乙 方 对库 存 油 品 进 行 计 量 、 建 账 保 管 按 月 对 库 存 进 行 盘 点 盈 亏 由 乙 方 负 责 。 3 、 甲 方 负 责 办 理 全 套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手 续 证 照 确 定 完 成 的 时 间 节 点 在 油 库 运 营 中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的 一 切 检 查 应 由 甲 方 负 责 接 待 对 接 因 资 质 、证 照 不 全 等 问 题 造 成 的 停 业 及 处 罚 等 损 失 应 由 甲 方 承 担 因 油 品 质 量 造 成 的问 题 除 外 。 1 总 则 根 据 中

4、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互 利 、等 价 有 偿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就 乙 方 租 赁 甲 方 乌 苏 天 山 路 桥 公 司 周 转 油 库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 2 租 赁 标 的 物 本 租 赁 合 同 标 的 物 以 下 称 “ 租 赁 物 ” 是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的 乌 苏 天 山 路 桥公 司 周 转 油 库 的 1 6 个 油 罐 及 附 属 设 施 。 其 中 储 罐 编 号 V 1 0 2 、V 1 0 3 、V 1 0 4 、V 3 0 1 、 V

5、3 0 2 、 V 3 0 3 、 V 3 0 4 、 V 3 0 5 、 V 4 0 1 、 V 4 0 2 、 V 4 0 3 、 V 4 0 4 、 V 4 0 5 、 V 5 0 1 、V 5 0 2 、 V 5 0 3 共 计 2 3 0 0 0 立 方 米 附 属 设 施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 3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为 1 0 年 即 从 2 0 1 2 年 4 月 2 5 日 起 至 2 0 2 2 年 4 月 2 4 日 止 。 4 4 租 金 及 支 付 4 . 1 租 金 按 实 际 包 罐 容 量 计 算 每 月 每 立 方 米 租 金 为 2 5 元

6、 含 进 出 库 费 、装 车 费 、 管 道 费 、 保 温 加 热 费 等 乙 方 因 调 油 发 生 的 电 费 另 行 收 费 乙 方每 月 应 交 租 金 为 元 。 第 一 年 应 交 纳 租 金 为 元 从 第 二 年 开 始 每 年递 增 年 租 金 的 5 % 。 4 . 2 合 同 签 订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纳 一 个 月 的 租 金 作 为 租 罐 押 金 在 合 同 终 止后 作 为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租 金 使 用 多 退 少 补 。 4 . 3 乙 方 每 月 向 甲 方 交 纳 一 次 租 金 结 算 日 期 为 每 月 2 5 日 交 款 日 期

7、 为 次月 7 日 前 向 甲 方 支 付 上 月 的 租 金 及 应 付 电 费 。 甲 方 在 乙 方 每 次 支 付 租 金 时 向 乙 方 开 具 合 法 有 效 的 固 定 资 产 租 赁 发 票 。如 甲 方 未 能 按 上 述 约 定 提 供 发 票 乙 方 可 顺 延 租 金 支 付 时 间 直 至 甲 方 按 上述 约 定 提 供 发 票 时 止 。 5 税 款 及 费 用 5 . 1 租 赁 期 内 乙 方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足 额 纳 税 并 缴 纳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关 费 用 。 5 . 2 甲 方 负 责 承 担 租 赁 期 内 政 府 部

8、 门 对 油 库 进 行 的 各 种 收 费 和 处 罚 。 如 果 政府 部 门 直 接 对 乙 方 收 费 和 处 罚 乙 方 可 从 应 付 租 金 中 扣 除 相 应 数 额 或 由 甲 方赔 偿 。 但 是 因 乙 方 故 意 或 过 失 导 致 的 处 罚 除 外 。 5 . 3 如 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强 制 要 求 , 需 要 更 新 设 备 、 设 施 的 按 以 下 第 款 履 行 。 5 . 3 . 1 甲 方 应 及 时 更 新 有 关 设 备 、 设 施 并 承 担 更 新 费 用 。 如 因 甲 方 迟 延 更 新而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9、的 甲 方 应 赔 偿 乙 方 的 损 失 。 如 果 该 更 新 由 乙 方 完 成 的 在 以 后 交 付 租 金 时 乙 方 有 权 从 租 金 中 扣 除 相 应 的 更 新 费 用 。 5 . 3 . 2 乙 方 自 行 更 新 有 关 设 备 、 设 施 并 承 担 更 新 费 用 甲 方 应 给 予 相 应 补 偿 。 6 交 付 及 验 收 6 . 1 甲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的 日 内 对 租 赁 物 进 行 检 测 确 保 租 赁 物 符 合 乙方 的 使 用 标 准 。 6 . 2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甲 方 将 租 赁 物 交 付 给 乙 方 。 乙 方 按

10、 照 本 合 同 第 2 条 的 约定 和 设 备 能 正 常 使 用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 若 甲 方 交 付 的 租 赁 物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或 不 符 合 乙 方 正 常 使 用 的 乙 方 有 权 拒 收 直 至 乙 方 能 正 常 使 用 时 为 止 。 甲方 重 新 检 测 期 间 不 计 入 租 赁 期 间 不 收 取 租 金 。 验 收 后 双 方 签 署 “ 附 属 设施 交 接 表 ” 同 时 乙 方 派 员 进 驻 油 库 。 5 7 人 员 配 置 甲 方 原 有 人 员 按 甲 方 的 相 关 制 度 管 理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乙 方 派

11、 驻 油 库 的 人员 由 乙 方 自 行 管 理 甲 方 、 原 油 库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干 涉 否 则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甲 方 赔 偿 。 但 是 乙 方 派 驻 油 库 的 人 员 应 遵 守甲 方 制 定 的 油 库 进 出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8 油 库 设 施 及 包 装 8 . 1 甲 方 应 保 证 油 库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和 消 防 安 全 法规 的 要 求 并 保 证 自 乙 方 使 用 之 日 起 日 内 不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8 .

12、 2 在 租 赁 期 间 , 油 库 设 施 、 设 备 的 维 修 与 保 养 由 方 安 排 费 用 由 方承 担 。 8 . 3 乙 方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可 对 油 库 进 行 扩 建 或 改 造 。 由 乙 方 出 资 添 置 或 更换 的 设 施 、 设 备 所 有 权 归 乙 方 所 有 。 租 赁 期 满 或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1 4 条 约 定解 除 合 同 后 对 于 不 可 拆 除 或 拆 除 后 严 重 损 害 其 价 值 、 或 可 能 影 响 油 库 正 常经 营 的 设 施 、 设 备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价 格 后 由 甲 方 受 让 其 余

13、 设 施 、 设 备 由乙 方 自 行 处 置 。 8 . 4 方 负 责 办 理 油 库 扩 建 或 改 造 所 需 的 各 种 政 府 批 准 文 件 费 用 由 方 承 担 。 8 . 5 乙 方 可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需 要 对 油 库 进 行 外 观 包 装 费 用 由 方 承 担 。 9 债 务 承 担 9 . 1 甲 方 交 付 油 库 之 前 所 产 生 的 债 务 由 甲 方 承 担 。 对 一 切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日期 前 未 被 发 现 但 起 因 于 本 合 同 签 署 日 期 前 的 应 由 甲 方 承 担 的 索 赔 、 负 债 和责 任 由 甲 方

14、承 担 并 免 除 乙 方 的 一 切 赔 偿 责 任 。 甲 方 清 理 原 债 务 不 能 影 响乙 方 的 正 常 经 营 否 则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甲 方 赔 偿 。 9 . 2 租 赁 期 间 乙 方 经 营 油 品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债 务 由 乙 方 承 担 。 1 0 甲 方 义 务 1 0 . 1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经 营 中 所 需 的 冷 、 暖 气 、 水 、 电 、 排 水 等 附 属 设 施 。 1 0 . 2 甲 方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前 日 内 将 油 库 合 法 经 营 所 必 须 的 证 照 复 印 件

15、交 付 乙 方 上 述 证 照 包 括 成 品 油 仓 储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油 库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化 学 危 险 品 经 营 许 可 、 税 务 登 记 证 、 和 。 1 0 . 3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发 油 甲 方 应 确 保 用 于 发 出 油 品 的 流 量 计 合 格 其 误差 范 围 应 在 国 家 标 准 范 围 之 内 。 如 果 出 现 计 量 误 差 超 标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甲 方 负 责 。 6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油 品 的 灭 失 、短 少 、变 质 、污 染 等 不 可 抗 力 除 外 甲 方 应 承 担

16、 乙 方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经 济 损 失 。 1 0 . 4 在 租 赁 期 内 甲 方 如 将 租 赁 物 转 让 或 抵 押 甲 方 应 提 前 3 0 日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乙 方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通知 应 以 书 面 作 出 。 如 乙 方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则 甲 方 保 证 使 受 让 方 或 抵 押 权 人 充 分 了 解 甲 乙双 方 在 本 合 同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否 则 甲 方 应 赔 偿 乙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 1 0

17、. 5 因 油 库 设 施 本 身 的 质 量 瑕 疵 使 乙 方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人 身 或 财 产 遭 受损 害 的 甲 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1 0 . 6 甲 方 负 责 处 理 油 库 经 营 过 程 中 与 包 括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 油 库 相 邻 权 人 、水 、 电 供 应 者 在 内 的 一 切 外 部 关 系 保 证 乙 方 正 常 经 营 。 处 理 上 述 事 务 所 发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1 0 . 7 甲 方 在 收 发 油 品 过 程 中 应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不

18、 能 因 季节 变 化 等 因 素 造 成 油 品 收 卸 损 失 超 耗 否 则 因 此 造 成 油 品 超 耗 由 甲 方 负 责 。 1 0 . 8 甲 方 免 费 为 乙 方 驻 库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营 业 、 办 公 、 停 车 和 住 宿 设 施 。 伙食 费 按 甲 方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标 准 执 行 1 0 . 9 甲 方 要 配 合 乙 方 驻 库 人 员 按 乙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油 品 的 输 转 、 计 量 、 发 货 。 1 0 . 1 0 为 保 证 乙 方 油 品 的 质 量 甲 方 存 储 的 其 他 油 品 在 收 、 存 、 发 过 程

19、 中 应严 格 制 定 操 作 规 程 不 得 与 乙 方 油 品 混 装 不 得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 1 0 . 1 1 甲 方 在 收 发 油 品 过 程 中 应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不 能 因 季节 变 化 等 因 素 造 成 油 品 收 卸 损 失 超 耗 否 则 因 此 造 成 油 品 超 耗 由 甲 方 负 责 。 1 0 . 1 2 甲 方 负 责 油 库 设 备 设 施 的 消 防 、 保 安 等 各 项 工 作 。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安 全 保 障 确 保 乙 方 人 员 、 油 品 的 安 全 并 对 由

20、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负 责 。 1 1 乙 方 义 务 1 1 . 1 乙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租 赁 费 。 1 1 . 2 乙 方 应 正 常 使 用 并 管 理 租 赁 物 。 因 乙 方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造 成 租 赁 物 损 坏的 乙 方 应 负 责 修 理 。 1 1 . 3 如 因 乙 方 原 因 如 质 、 数 量 纠 纷 、 无 计 划 发 油 造 成 压 车 延 时 由 乙方 承 担 延 时 费 用 。 1 1 . 4 乙 方 应 预 先 通 知 甲 方 下 月 进 货 计 划 并 在 油 品 启 运 后 及 时 将 有 关 发 车资 料

21、 通 知 甲 方 。 1 1 . 5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其 驻 甲 方 的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甲 方 的 各 种 安 全 规 定 否 则 乙7 方 人 员 及 财 产 发 生 意 外 及 事 故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 1 2 甲 方 承 诺 1 2 . 1 甲 方 保 证 油 库 建 设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规 划 、 土 地 、 环 保 、 消 防 等 手 续 。 1 2 . 2 甲 方 保 证 对 租 赁 物 享 有 合 法 的 出 租 权 。 1 2 . 3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不 干 扰 乙 方 和 乙 方 派 驻 人 员 的

22、油 品 正 常经 营 业 务 。 1 2 . 4 甲 方 保 证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不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内 容 。 1 3 油 品 的 进 出 及 管 理 1 3 . 1 油 品 到 库 后 乙 方 的 计 量 员 到 现 场 计 量 按 计 量 实 际 数 量 填 写 入 库 单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作 为 各 自 记 账 的 凭 证 现 场 计 量 必 须 严 格 按 石 油 产 品 计 量 操作 规 程 执 行 按 照 先 抽 检 验 收 后 计 量 卸 车 的 程 序 办 理 抽 检 发 现 铅 封 破 损或 超 耗 应 立 即 向 乙

23、 方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按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由 甲 方 组 织 卸 车 。 1 3 . 2 油 品 的 出 库 办 法 1 3 . 2 1 甲 方 依 据 乙 方 所 开 具 的 出 库 单 核 实 无 误 后 办 理 出 库 手 续 。 1 3 . 2 2 当 日 出 库 结 束 甲 、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核 对 数 量 做 到 账 目 清 楚 、 帐 实相 符 。 每 日 以 0 0 : 0 0 为 当 日 出 库 结 束 时 间 0 0 : 0 0 点 后 为 次 日 出 库 时 间 1 3 . 2 3 甲 方 发 油 应 以 乙 方 确 定 的 油 品 密 度

24、计 算 发 油 升 数 乙 方 根 据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油 品 发 油 密 度 以 确 保 客 户 利 益 。 1 3 . 2 4 每 月 2 6 日 发 油 前 甲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对 当 月 油 品 收 发 存 数 量 进 行 核对 做 到 帐 货 清 楚 、 帐 实 相 符 。 1 3 . 2 5 甲 方 应 保 证 每 天 2 4 小 时 接 发 油 节 假 日 应 安 排 有 人 值 班 不 得 影响 乙 方 经 营 。 1 4 租 赁 物 处 置 1 4 . 1 租 赁 期 满 后 , 除 非 甲 方 收 回 租 赁 物 自 用 , 否 则 乙 方 有 优

25、 先 租 赁 权 。 续 租事 宜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1 4 . 2 租 赁 期 满 乙 方 不 再 续 租 时 应 自 租 赁 期 满 之 日 起 日 内 将 租 赁物 归 还 甲 方 。 1 4 . 3 乙 方 将 油 库 归 还 甲 方 时 有 权 把 印 有 “ ”、“ ” 等标 识 的 油 库 外 观 包 装 予 以 拆 除 或 者 覆 盖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1 5 合 同 变 更 及 解 除 1 5 . 1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合 同 变 更 或 解 除 应 采 取书 面 形 式 。 8 1 5 .

26、 2 租 赁 期 间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政 府 规 划 、 重 大 政策 性 调 整 则 本 合 同 可 变 更 或 解 除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1 5 . 3 在 租 赁 期 内 如 乙 方 取 得 油 库 所 有 权 的 则 本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1 5 . 4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租 金 逾 期 达 9 0 日 以 上 甲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本合 同 。 但 是 , 按 照 约 定 顺 延 支 付 租 金 的 除 外 。 1 5 . 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27、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 5 . 5 . 1 非 因 乙 方 的 原 因 致 使 乙 方 不 能 正 常 营 业 连 续 超 过 日 或 在 任 意 连续 的 3 个 月 内 累 计 超 过 日 。 1 5 . 5 . 2 油 库 经 营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如 公 路 改 道 、架 桥 、道 路 封 闭 或 隔 离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实 现 租 赁 合 同 签 订 时 的 预 期 目 的 不 宜 继 续 经 营 的 乙 方 可 单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1 5 . 5 . 3 因 政 府 规 划 、 道 路 扩 建 、 城

28、 市 拆 迁 、 油 库 资 产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纠 纷 等原 因 致 使 油 库 不 能 正 常 运 营 的 则 乙 方 有 权 按 比 例 减 少 应 付 的 相 应 租 金 。若 油 库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或 不 符 合 油 库 安 全 规 范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时 乙 方 可单 独 解 除 本 合 同 。 1 5 . 5 . 4 甲 方 不 能 依 照 1 0 . 2 条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乙 方 可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1 5 . 6 乙 方 如 非 因 1 4 . 5 所 列 原 因 提 出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则 应 向

29、甲 方 赔 偿 解 除合 同 当 年 年 租 金 的 的 补 偿 金 后 即 可 解 除 合 同 。 1 5 . 7 甲 方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将 合 同 部 分 或 全 部 权 利 义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则 本 合 同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甲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1 5 . 8 合 同 生 效 后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原 因 发 生 情 势 变 更 致 合 同之 基 础 动 摇 或 丧 失 若 继 续 维 持 合 同 原 有 的 效 力 显 失 公 平 的 允 许 变 更 本 合同 内 容 或 者 解 除 本 合 同

30、 。 1 5 . 9 合 同 解 除 后 原 合 同 中 的 结 算 、 清 理 和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仍 然 有 效 。 1 4 . 1 0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1 6 不 可 抗 力 1 6 . 1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如 战 争 、 火 灾 、 地 震 、 台 风 、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它不 可 预 见 、 不 可 避 免 、 不 可 克 服 的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完 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义务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但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31、 发 生 后 3 小 时 内 通 知 对 方 并 在 其 后 1 0 日 内 向 对 方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1 6 . 2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签 约 一 方 或 双 方 有 义 务 采 取 措 施 将 因 不 可 抗 力 造成 的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低 程 度 。 9 1 7 违 约 责 任 1 7 . 1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年 租 金 的 违 约 金 给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甲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 7 . 2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期 限 支 付 租 金 的 每 迟 延 支

32、 付 一 天 按 应 交 月 租 金 部 分的 日 %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但 是 , 按 照 约 定 顺 延 支 付 租 金 的 除 外 。 1 8 争 议 解 决 1 8 . 1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采 取 以 下 第 款方 式 解 决 1 8 . 1 . 1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根 据 其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另 外 本 仲 裁 条 款 同 样 适

33、用 于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 1 8 . 1 . 2 向 原 告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其 中 不 动 产 引 起 的 争 议 由 不 动 产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1 9 通 知 甲 方 名 称 乙 方 名 称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2 0 效 力 及 其 它 2 0 . 1 本 合 同 自 2 0 1 2 年 4 月 2 5 日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2 0 . 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可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2 0 .

34、 3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及 补 充 协 议 是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 。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内 容 不 一 致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内 容 不一 致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 2 0 . 4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执 份 乙 方 执 份 。 下 无 正 文 出 租 方 ( 甲 方 ) 承 租 方 ( 乙 方 ) 新 疆 鑫 鼎 盛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10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附 件 11 附 属 设 施 交 接 表 交 付 方 接 收 方 备 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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