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江淮 汽车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股 票期权激 励计划 授予事项 的独立 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淮汽车”)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
2、称“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7 年12月29日,该授权日的设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 授 权 日 的 相 关 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 授 股 票 期 权 的 条 件。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7 年12 月29 日,并同意公司向3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3.10 万份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