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 雄醫 學大 學教學 助理 辦法 96.08.28 九十 六學年 度第一次 教務會 議通過 96.10.01 高醫 教字第0960008277 號 函公布 97.12.05 九十 七學年 度第三次 教務會 議通過 98.03.16 高醫 心教字 第0981101075號函公 布 100.05.03九十九 學年度 第七次 教務會 議通過 100.07.18高醫心 教字第1001102002 號 函公布 101.04.03一OO 學 年度第 五次 教務會 議通過 101.04.23高醫心 教字第1011101065 號 函公布 102.02.05 一O 一學 年度第 四次 教務會 議修正 通過
2、102.04.10高醫心 教字第1021100863 號 函公布 102.12.27 一O 二 學年度 第三次 教務會 議通過 103.02.06高醫心 教字第1031100196 號 函公布 103.11.25一O 三學 年度第 一次 教師發 展委員 會通過 104.02.16一O 三 學年度 第三次 教務會 議通過 104.03.12一O 三 學年度 第八次 行政會 議通過 104.04.10高醫心 教字第1041101064 號 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授課及輔助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助理係指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舉
3、辦之教學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之校內外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協 助教師進行教學相關工作之人員。 、教學助理需具有國內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教師因特殊需求,得聘用臨床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學士學位以上之 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助理。 三、教師未能於本校聘用相關科系或資格相符之教學助理,得聘用國內之在學大學部 學生及碩、博班研究生擔任跨校教學助理,應取得本校教學助理認證資格。 四、協助數位化教學教材製作之助理者,需具備數位教學助理之認證。 五、如為僑生、外籍生身分者,應先取得工作證始得擔任。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職責: 一、協助 一 般性 教 學工作: 協助 教師製 作 教材、學 生
4、課 業輔導 、 協助作業 評量及 修改、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管理數位網路學園(e-learning) 等。 二、協助 討 論課 教 學工作: 配合 課程分 組 討論之需 要, 在授課 老 師指導監 督下, 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小組討論、PBL 教學、TBL 教學或全英語課程討論等。 三、協助 實 驗課 教 學工作: 配合 實驗課 之 需要在授 課老 師指導 監 督下,帶 領修課 同學進行分組實驗,包 括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資 料、準備試劑、預作課 程實驗、協 助學生實驗相關之討論 、督導實驗室安全、課 後整理實驗室、協助評 量修改實驗 報告等。 四 、 協助 見 (實 ) 習 教學工作 : 配合見 (
5、 實) 習 課 之 需 要 , 編 製見 ( 實 ) 習 手冊、 評估學生實習進展 、 定期督導學生等 。 協助各類臨床教育訓練課程及 OSCE 測 驗。 五、協助 數 位化 教 學工作: 協助 開設數 位 線上課程 且收 錄於開 放 式課程網 站或大 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 網站, 或通過教育部 認證數位學 習課程 之教 師製作數位 教材、 課程 錄影、線上 平台維 護及 數位教學( 含 IRS 課程) 相關交辦事項 等。 第四條 培訓與認證: 一、 為培訓本校教學助 理基 本教學知能,本中 心得 於每學期舉辦培訓 課程 ,
6、以協助其 確實瞭解該制度之內容與規範,提升教學相關技能。 二、 參與本中心舉辦之 培訓 課程並達規定之標 準者 ,發予教學助理證 書。 具認證資格 者始得擔任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三、 可承認參與高東屏 區域 教學資源中心夥伴 學校 舉辦之培訓課程並 取得 教學助理證 書,唯需補上本校網路認證課程滿 6 小時,予以頒發本校教學助理證書,始得擔 任本校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四、 具教學助理認證資 格者 ,得參與本中心舉 辦之 數位教學助理培訓 課程 ,達規定之 標準者,發予數位教學助理證書,始得擔任數位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五、 教學助理有義務瞭 解每 一學期本校增修教 學助 理制度相關之規定 ,並
7、依據修訂之 規定執行。 第五第 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一、 每學期初由本中心依經費來源及狀況訂定教學助理助學金申請原則。 二、 補助金額以點數方式計算,依教師申請課程之每週授課時數為單位,1 小時課程 以 5 千元為上限 ,2 小時課程以 1 萬元為上限 ,3 小時課程以 1.5 萬元為上限 ,以 此類推,每學期補助點數之金額視當時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第六條 申請程序及審查: 一、 本中心於每學期上課日前二週公告受理申請 , 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 請書向本中心申請。 二、 本中心教學助理審查小組依經費狀況及申請科目數審核補助額度 , 核撥教學助理 薪資。 三、 於審查結果公告後,
8、教 師自行遴選聘任教學助理,惟修課學生不得擔 任該課程教 學助理為原則 。 被聘之教學助理需擲交教學助理基本資料表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 書至本中心備查。 第七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一、 每一位教學助理以協助位老師的教學工作為限 , 且每月工作時數總計不得超過 四十小時。若本法所訂 之教學助理有兼任本校課輔助理工作者,其每 月教學助理 及課輔助理工作時數需依規定辦理外,且合併時數不得超過 60 小時。 二、 教學助理薪資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 依實際協 助之工作時數,以下列標準核發教學助理薪資: ( 一) 在學學生: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9、之基本工資 。 碩士班時薪以基本 工資之 1.5 倍計算、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2.5 倍計算。 ( 二) 具學士學位以上之 專業人員,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 ( 三) 跨校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 。 碩士班時薪以基本 工資之 1.5 倍計算、博 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2.5 倍計算。且得申 請交通補 助金,按時計工作日數核給,每日工資額加給 2 小時時薪。 ( 四) 數位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 、碩士 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2 倍計算、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3 倍計算。 三、 教學助理
10、必須於每月底前申報當月份薪資,次 月 1 日前繳交紙本工作紀錄表,內 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且須經聘任教 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 報薪資及備 查。 四、 教學助理薪資之核撥月份,每學年第一學期之薪資核撥以每年 9 月至 12 月為原 則,第二學期薪資核撥以每年 3 月至 6 月為原則。 第八條 考核: 一、 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二、 教學助理於每學期期末 須繳交工作心得表及自 評表,未填寫者於次一 學期予以停 權一學期。 三、 教學助理得向本中心申請服務證明。 四、 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須 於每學期期末繳交教學 成效自評表,並列入下 個學期核定 教學助理
11、經費之參考。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 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 雄醫 學大 學教學 助理 辦法 (修正 條文 對照 表) 96.08.28 九十 六學年 度第一次 教務會 議通過 96.10.01 高醫 教字第0960008277 號 函公布 97.12.05 九十 七學年 度第三次 教務會 議通過 98.03.16 高醫 心教字 第0981101075號函公 布 100.05.03九十九 學年度 第七次 教務會 議通過 100.07.18高醫心 教字第1001102002 號 函公布 101.04.03一OO 學 年度第 五次 教
12、務會 議通過 101.04.23高醫心 教字第1011101065 號 函公布 102.02.05 一O 一學 年度第 四次 教務會 議修正 通過 102.04.10高醫心 教字第1021100863 號 函公布 102.12.27一O 二 學年度 第三次 教務會 議通過 103.02.06高醫心 教字第1031100196 號 函公布 103.11.25一O 三學 年度第 一次 教師發 展委員 會通過 104.02.16一O 三 學年度 第三次 教務會 議通過 104.03.12一O 三 學年度 第八次 行政會 議通過 修正後法 規名稱 現行法規 名稱 說明 法規名稱 高雄醫學大學教學助理辦
13、法 高雄醫學大學教學助理實施辦法 修正法規 名稱 本辦法之立法意旨在於規範教學助 理之定義 、 業務職掌 、 工作內容 、 薪 獎考核 、 職務權限等規 定 。 而非就特 定之規範指明具體之作法或原則 , 因 此刪除實施二字。 條 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同現行條文 為有效提升本校教學品質 , 協助教師授課及輔 助 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教學助理 係指參與教師發展暨教 學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所舉辦之教學助 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之校內外在學大學部學 生及碩 、 博士班研究生 , 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相關 工作之人員。 一、教學助理需具有國 內
14、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教師因特殊需求,得聘用臨床醫師、醫療 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 業人員擔任教學助理。 三、教師未能於本校聘用相關科系或資格相符 之教學助理 , 得聘用國 內之在學大學部學生 及碩 、 博班研究生擔任 跨校教學助理 , 應取 得本校教學助理認證資格。 四、協助數位化教學教材製作之助理者,需具 備數位教學助理之認證。 五 、 如為僑生、外籍生身分者,應先取得工作 證始得擔任。 本辦法所稱 教學助理 係指參與教師發展暨 教 學資源中心 (以下簡稱 本中心) 所舉辦之教學 助 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之校內外在學大學部學 生及碩 、 博士班研究生 , 協助教師進行教學
15、相關 工作。 一、 教學助理需具有國內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 二、 教師因特殊需求 , 得聘 用臨床醫師 、 醫療相 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 人員擔任教學助理。 三、 教師未能於本校聘用相關科系或資格相符 之教學助理 , 得聘用國內之在學大學部學生 及碩 、 博班研究生擔任 跨校教學助理 , 唯需 取得本校教學助理認證資格。 四、 協助數位化教學教材製作之助理者 , 需具備 數位教學助理之認證。 修正條文 內容 1. 修訂第一項,新增文 字,因本條定義何謂 教學助理,因此增加 之人員等字。 2. 修訂第三款,因為必 要條件 , 改使用 應 字。 3. 新增第五款之規定, 因經費列
16、為課稅所 得,依規定僑生及外 籍生身分者應申請工 作許可。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職責: 一 、 協助 一般性 教學工作 : 協助教師製作教 教學助理職責: 一 、 協助 一般性 教學工作 : 協助教師製作 教 修正條文 內容 1. 修訂第一款部分文條 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材 、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 協 助作業評量及修改、 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管理數位網路學園 (e-learning) 等。 二 、 協助 討論課 教學工作 : 配合課程分組討 論之需要 , 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 , 帶領修 課同學進行小組討論、PBL 教學、TBL 教 學或全英語課程討論等。 三 、
17、協助 實驗課 教學工作 : 配合實驗課之需 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 , 帶領修課同學進 行分組實驗 , 包括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資 料 、 準備試劑 、 預作課程實驗 、 協助學生實驗相 關之討論 、 督導實驗室安全 、 課後整理實驗 室、協助評量修改實驗報告等。 四 、 協助 見 (實) 習 教學工作 : 配合見 (實) 習課之需 要,編 製見 ( 實)習 手冊、 評估 學生實習進展 、 定期督導學生等 。 協助各類 臨床教育訓練課程及 OSCE 測驗。 五 、 協助 數位化 教學工作 : 協助開設數位線 上課程且收錄於開放式課程網站或大規模 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
18、e Courses ,MOOCs) 網站 , 或通過教育部認證 材、學生課業輔導、協助作業評量及修改、 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管理網路教學平台 等。 二 、 協助 討論課 教學工作 : 配合課程分組 討 論之需要 , 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 , 帶領修 課同學進行小組討論等。 三 、 協助 實驗課 教學工作 : 配合實驗課之 需 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 , 帶領修課同學進 行分組實驗,包括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資料、 準備試劑 、 預作課程實驗 、 協助學生實驗相 關之討論 、 督導實驗室安全 、 課後整理實驗 室、協助評量修改實驗報告等。 四 、 協助 見 (實) 習 教學工作 : 配合見 ( 實)
19、習課之 需要, 編製 見( 實)習 手冊 、評估 學生實習進展、定期督導學生等。 五 、 協助 數位化 教學工作 : 協助教師製作 數 位教材 、 數位影像製作 , 協助教師進行微型 教學錄影 、 課程錄影 , 操作網路教室 、 進行 有關數位教學之其他交辦事項等。 字,以區分平台之差 異。 2. 修訂第二款,新增文 字。 3. 修訂第四款,新增文 字。 4. 修訂第五款,刪除文 字及新增文字,詳細 說明數位化教學工作 之職責。 條 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數位學習課程之教師製作數位教材 、 課程錄 影、線上平台維護及數位教學( 含 IRS 課程) 相關交辦事項等。 第四條
20、 同現行條文 培訓與認證: 一、為培訓本校教學助理基本教學知能 , 本中心 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 , 以協助其確實瞭 解該制度之內容與規範,提升教學相關技 能。 二、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達規定之標 準者 , 發予教學助理證書 。 具認證資格者始 得擔任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三、可承認參與高東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夥伴 學校舉辦之培訓課程並取得教學助理證 書,唯需補上本校網路認證課程滿 6 小時, 予以頒發本校教學助理證書 , 始得擔任本校 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四、具教學助理認證資格者 , 得參與本中心舉辦 之數位教學助理培訓課程,達規定之標準 者 , 發予數位教學助理證書 , 始得擔任數位
21、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五、教學助理有義務瞭解每一學期本校增修教條 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學助理制度相關之規定 , 並依據修訂之規定 執行。 第五條 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一、每學期初由本中心依經費來源及狀況訂定教 學助理助學金申請原則。 二、補助金額以點數方式計算 , 依教師申請課程 之每週授課時數為單位,1 小時課程以 5 千 元為上限,2 小時課程以 1 萬元為上限,3 小時課程以 1.5 萬元為上限,以此類推,每 學期補助點數之金額視當時經費狀況簽請 校長核定。 經費核定: 每學期初由本中心依當學年度經費來源及狀況 訂定教學助理經費分配原則。 修正條文 內容 1. 修
22、訂第一款條文 , 修 訂文字。 2. 新增第二款條文。 第六條 申請程序及審查: 一、本中心於每學期上課日前二週公告受理申 請 , 申請者應於規定申 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 向本中心申請。 二、本中心教學助理審查小組依經費狀況及申請 科目數審核補助額度,核撥教學助理薪資。 三、於審查結果公告後 , 教師自行遴選聘任教學 助理 , 惟修課學生不得 擔任該課程教學助理 為原則 。 被聘之教學助 理需擲交教學助理基 本資料表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至本中心新增條文 內容 新增教學助理申請程 序與審查相關規範 條 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備查。 第七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一、每
23、一位教學助理以協助位老師的教學工 作為限 , 且每月工作時數總計不得超過四十 小 時。若本法所訂之教學助理有兼任本校課 輔助理工作者 , 其每月教學助理及課輔助理 工作時數需依規定辦理外 , 且合併時數不得 超過 60 小時。 二、教學助理薪資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 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 依實際協助之 工作時數,以下列標準核發教學助理薪資: ( 一) 在學學生: 大學部學生 時薪比 照行 政院勞工委員 會公告之基 本工資 。碩 士班時薪以基 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博士班時薪以 基本工資之 2.5 倍計算。 ( 二) 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時薪以 基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
24、( 三) 跨校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 時薪比 照行 政院勞工委員 會公告之基 本工資 。碩 士班時薪以基 (原第六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一、 每一位 教學 助理以 協助 位老 師的 教學工作 為限, 且每 月工作 時數 總計不 得超 過四十小 時。本 法所 訂之工 作時 數上限 應與 課輔助理 之工作時數合併計算。 二、 教學助 理薪 資由教 育部 教學相 關獎 補助計畫 經費或 本校 相關經 費支 應。依 實際 協助之工 作時數,以下列標準核發教學助理薪資: ( 一) 在學學生: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 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 、
25、博士班時薪以基 本工資之 2.5 倍計算。 ( 二) 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時薪以 基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 ( 三) 跨校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 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 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 、 博士班時薪以基 修正條文 內容 、 變更條 序 1. 修訂第一款條文,刪 除文字及新增文字。 2. 修訂第三條,訂定薪 資申報繳交時間。 3. 新增第一項第四款條 文。 條 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博士班時薪以 基本工資之 2.5 倍計算。且得申請交 通補助金, 按時計 工作 日數核給,每 日工資額加給 2
26、小時時薪。 ( 四) 數位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 時薪比 照行 政院勞工委員 會公告之基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碩 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2 倍計算、博 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3 倍計算。 三、教學助理必須於每月底前申報當月份薪 資,次 月 1 日前繳交紙本工作紀錄表 ,內 容 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 , 且須經聘任教 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報薪資及備查。 四、教學助理薪資之核撥月份 , 每學年第一學期 之薪資核撥以每年 9 月至 12 月為原則,第 二學期薪資核撥以每年 3 月至 6 月為原則。 本工資之 2.5 倍計算 。 且得申請交通補 助金,按時計工作日數核給,每日工 資額加給 2
27、小時時薪。 ( 四) 數位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公告之基本工資之 1.5 倍計算 、 碩士 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2 倍計算、博士 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3 倍計算。 三、 教學助 理必 須於每 月底 繳交工 作紀 錄表,內 容以填 報實 際工作 狀況 為原則 ,且 須經聘任 教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報薪資及備查。 第八條 考核: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 教學 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二、教學助理於每學期期末須繳交工作心得表 及自評表 , 未填寫者於次一學期予以停權一 (原第七條) 考核: 一、 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 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二、
28、教學助理於每學期期末須繳交工作心得 修正條文 內容 、 變更條 序 1. 修訂第二款,新增文 字。 2. 修訂第四款,刪除文條 序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學期。 三、教學助理得向本中心申請服務證明。 四、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須於每學期期末繳交 教學成效自評表 , 並列入下個學期核定教學 助理經費之參考。 表 , 未填寫者於次一學期予以停權一學期 。 三、 教學助理得向本中心申請服務證明。 四、 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須於每學期期末繳交 教學成效自評表,並列入下個學期分配 教 學助理經費之參考。 字及新增文字。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 、 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 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原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 過 , 陳請校長核定後 ,自公布日起實施 , 修正時 亦同。 修正條文 內容 、 變更條 序 修訂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