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部 申請人(即申請豁免差餉物業的住用人)的資料1. 姓名 (中文) 2. 姓名 (英文) 3. 身份證號碼 4. 性別 附註:請隨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一份5.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6. 日間聯絡電話 7. 原居民身份(請在適當方格內填上號)申請人為新界原居民,原居民身份的證明載於 F 部。申請人並非新界原居民,但為一名新界原居民的直系親屬。(有關該親屬的原居民身份證明應載於 F 部,並請在第 8 項填上該原居民的個人資料。 )8. 非原居民申請人的原居民直系親屬個人資料:姓名 (中文) 姓名 (英文) 身分證號碼 性別 與申請人關係 (請附交有關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等的影印本,
2、以證明該原居民與申請人的關係) 新界村屋豁免繳交差餉申請表 根據差餉條例 ( 第 116 章 ) 第 36(3) 條的規定,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行政長官授予的權力,可以豁 免位於第 36(1)( c) 條所指定地方以外的真正村屋繳交差餉。詳情請參閱新界村屋豁免繳交差餉 申請簡介及地政總署的根據批約條件興建的新界豁免管制樓宇小型屋宇單張。 附註:如有修改,請在旁邊簽名作實。 1 B 部 申請豁免差餉的物業資料9. 約份 (D.D.) 編號 10. 地段 (LOT) 編號 11. 樓宇落成日期官地租用牌照短期租約編號 12. 地址 13. 本人擬為下列層數申請豁免差餉:(請在適當方格內填上號) (
3、你可在多於一個方格內填上號)地下 二樓 三樓 天台附註:請隨附徵收差餉通知書(如有的話)影印本一份14. 該物業是否附有違例搭建物擴建部份?(請在適當方格內填上號)是 否 2C 部 住用情況住用情況說明 住用的時期 層數 請說明物業的用途 (請在適當方格內填上號)自住 空 置由親屬用作住宅出 租其他(請說明) :不適用 如由申請人的 親屬用作住 宅,請說明兩 者的關係 如空置,請說 明打算作何用 途。(如將由 申請人自住、 出租等) 由 (日月年) 至 (日月年 或現時 *) (* 如現在仍適 用,請將現 時 二字圈上) 15. 地下 17. 三樓 16. 二樓 現時 或 年年 月 浲 日年
4、月 浲 日自住 空 置由親屬用作住宅出 租其他(請說明) :不適用 現時 或 年年 月 浲 日年 月 浲 日自住 空 置由親屬用作住宅出 租其他(請說明) :不適用 現時 或 年年 月 浲 日年 月 浲 日 附註: (a) 請在不擬申請差餉豁免的層數,填不適用。 (b) 請清楚說明物業出租或由申請人或其親屬住用的時期,否則將會延誤當局處理有關申請 的工作。 D 部 其他支持這項申請的資料18. E 部 申請人的聲明 19. 本人特此證實在此表格內所填報的資料,根據本人所知及所信,均屬真確無訛,亦無遺漏。本 人明白,如本人故意作出失實的填報,以求達到根據差餉條例第 36 條,使有關物業單位或其部
5、分獲 得或繼續獲得差餉豁免的目的,則根據差餉條例第 45(c) 條,本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能被判 罰款。申請人簽名: 日期:如此申請由代表人提出,請填寫下列資料及附上相關授權書(正本):申請人不能親自提出申請的理由:代表人個人資料(須附上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影印本)姓名 (中文) : 姓名 (英文) : 身份證號碼: 性別:與申請人關係:日間聯絡電話:本人為申請人的代表人,明白上述第 19 段聲明的內容,並作出同樣聲明。代表人簽名: 日期: 備註:請附下述文件:(1)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乙份;(2) 徵收差餉通知書(如有的話)的影印本乙份;(3) 申請人與一名原居民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6、的影印本乙份(如申請人並不是原居 民)。 3 F 部 由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村代表填寫(本證明書必須由新界區民政事務處負責人簽署及蓋印核實,方為有效。 )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20. 本人為 (請填上所屬鄉委會或原居鄉村名稱)* 鄉事委員會主席鄉事委員會副主席村代表。21. 本人現證明(中文姓名) (即 * 申請人申請人的原居民直系親屬)性別 的父系祖先為一八九八年 (原居鄉村名稱)村的居民,而據本人所知及所信,該鄉村是香港新界(新九龍除外)的原有鄉村。 簽署:姓名:身份證號碼:日間聯絡電話:日期: 此欄由民政事務處負責人填寫及蓋印 現證實 為 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村的村代表 民政事務處
7、核實蓋印: 聯絡主任簽署: 聯絡主任姓名: 日期: 4 HAD 162/02 (Rev. 12/2016) 收集目的 1. 對於這份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民政事務總署會用作以下目的: (1) 鼓勵市民參與地方行政計劃,並透過該計劃,改善及加強當局在地區層面的統籌工作和作出回應 的能力; (2) 加深基層市民對政府政策及計劃的了解,並監察市民對這些政策及計劃的反應; (3) 推廣社區參與活動及推動市民參與社區事務; (4) 處理豁免差餉個案。 資料轉移對象類別 2. 你在這份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為上文第 1 段所述目的而向政府其他各部門,以及其他有關 人士和團體披露。 查閱個人資料 3.
8、 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第 18 及 22 條,以及附表 1 第 6 條原則的規定,你有權查閱及改正個 人資料。你查閱資料的權利,包括有權索取你在這份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如對這份表格所 收集的個人資料有任何查詢,包括查閱及改正資料,應與下述人員聯絡 高級行政主任 (1) 2 民政事務總署 差餉豁免組 ( 地址 ) 香港太古灣道 14 號太古城中心三座 11 樓 1103 室 ( 電郵 ) gr_rates_exemption_hadhad.gov.hk新界村屋豁免繳交差餉申請 簡免繳介 I. 引言 這份簡介解釋如何就位於差餉條例 ( 第 116 章 ) 第 36(1) (c)
9、 條所指定地方以外的真正村屋申請 豁免繳納差餉。 II. 誰人有權批准豁免差餉? 根據差餉條例 ( 第 116 章 ) 第 36(3) 條的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有權根據獲授權力 ,豁免位 於第 36(1) (c) 條所指定地方以外的真正村屋繳交差餉。 III. 誰人可以申請? 只有符合第 X 段所載各項豁免條件的原居民或其直系親屬才可申請。 就現行新界差餉豁免政策而言 , 原居民是指其父系祖先於一八九八年已經是香港新界 ( 新九龍除外 ) 原有鄉村居民的人士 。而 直系親屬則指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配偶 、子女 及兄弟姊妹,以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IV. 怎樣填寫申請表?
10、申請表的 A 至 E 部須由申請人 ,即住用人填寫 。( 如申請人委派一位代表代為申請 ,則必須 提出充分理由證明不能親自提出申請 。 ) F 部須由村代表或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填 寫,以證明: (1) 如申請人為新界原居民,申請人的原居民身份; (2) 如申請人為新界原居民的直系親屬,該名原居民的原居民身份。 你可以向所屬地區民政事務處的聯絡主任查詢有關如何填寫申請表。 V. 遞交申請表時須附交那些文件? 在遞交申請表時須附交下述文件以核對記錄之用: (1)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乙份; (2) 徵收差餉通知書 ( 如有的話 ) 影印本乙份。 (3) 申請人與一名原居民的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
11、文件影印本乙份 ( 如申請人並不是原居民)。 VI. 如何遞交申請? 請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有關文件送交你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 。有關申請表將會轉交民政事 務總署辦理。 VII. 可往何處索取額外的申請表? 你可往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索取額外的申請表 。新界各區民政事務處的地址和電話一覽表 夾附於後,以供參閱。 VIII. 接獲徵收差餉通知書後應如何處理? 住用人或業主如接獲徵收差餉通知書 ,須於限期屆滿前繳付差餉 ,否則 ,會因遲交差餉而被 徵收附加費 。倘豁免繳交差餉的申請已獲得批准 ,但申請人在豁免差餉生效日期之後的任何期間 內曾經繳交差餉 ,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會在豁免繳交差餉申請獲得批
12、准後 ,發給差餉繳交人一 份申請發還已繳差餉的特定表格 。差餉繳交人可填妥該表格並寄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以申請 發還已繳差餉。 IX. 查詢 如欲進一步查詢有關豁免繳交差餉的準則或申請手續,請與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聯絡。 如欲查詢有關差餉估價 、繳交差餉或發還已繳差餉事宜 ,請與差餉物業估價署聯絡 ( 電話:2152 2152 )。 1X. 將獲考慮的因素一般而言,本署會根據下述情況考慮有關豁免繳交差餉的申請:(1) 該村屋須符合指定建築物的規格,即該村屋須為: (a) 戰後村屋,其上蓋面積不能超過 65.03 平方米 ( 或 92.9 平方米,但必須符合批准圖則的 規定 ),而其高度不超
13、過 7.62 米 ( 或在某些情況下 8.23 米 ) 及不得超過三層;或 (b) 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前落成的住宅,面積不拘,但必須是為新界居民而建造的村屋。 ( 詳情請參閱地政總署編制的根據批約條件興建的新界豁免管制樓宇小型屋宇單張 )(2) 該村屋須由原居民或其直系親屬住用。 ( 如欲申請豁免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以前的差餉,則該村屋必須由原居民擁有。)(3) 該村屋須供作住宅用途,即: (a) 由原居民或其直系親屬自住;或 (b) 暫時空置,以待由上文 (a) 項所述的人士居住。(4) 如村民現時已就一間村屋獲差餉豁免,則不會再就其他村屋而獲豁免繳交差餉。(5) 該村屋不得附有任何違例搭建物
14、擴建部分。(6) 其他任何有關的因素。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將會根據每項申請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民政事務總署 2新界各區民政事務處地區 地址及電話 離島民政事務處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 38 號海港政府大樓 20 樓2852 4332 北區民政事務處 新界粉嶺璧峰路 3 號北區政府合署地下 2683 2913 西貢民政事務處 新界西貢親民街 34 號西貢政府合署 2 號2701 9117 沙田民政事務處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 1 號沙田政府合署地下2606 5456 大埔民政事務處 新界大埔汀角路 1 號大埔政府合署地下2654 1262 荃灣民政事務處 新界荃灣青山道 174 至 208 號荃灣地鐵站
15、多層停車場大廈 1 樓2492 5096 葵青民政事務處 新界葵涌興芳路 166 至 174 號葵興政府合署 2 樓 2425 4602 屯門民政事務處 新界屯門屯喜路 1 號屯門政府合署 2 樓 2451 1151 元朗民政事務處 新界元朗青山道 269 號元朗民政事務處大廈地下2474 0324 民政事務總署 HAD 162/01 (Rev. 12/2016) 3(1) 65.03 (700 ) (2) 3 8.23 (27 ) 1.22 (4 ) 7.44 (80 ) 2.14 (7 ) ( ) 2 1.22 (3) (4) ii(i) (a) 175 (b) 7.62 225 (c) 7.62 8.23 340 225 i(ii) (iii) HAD 162/03 (Rev. 10/97)(1) 65.03 (700 ) (2) 3 (3) (4) (5) (6) (7) (8) (A)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