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JTS150-2007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pdf

上传人:xmlsy2000 文档编号:1764032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46 大小:137.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JTS150-2007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JTS150-2007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JTS150-2007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JTS150-2007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JTS150-2007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水 运 工 程 节 能 设 计 规 范JTS 150 2007主 编 单 位 : 中 交 水 运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施 行 日 期 :2008 年 2 月 1 日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2008 北 京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书 名 : 水 运 工 程 节 能 设 计 规 范著 作 者 : 中 交 水 运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责 任 编 辑 : 孙 毓 华出 版 发 行 :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地 址 : ( 100011) 北 京 市 朝

2、 阳 区 安 定 门 外 外 馆 斜 街 3 号网 址 : http :/ / www.chinasybook .com( 中 国 水 运 图 书 网 )销 售 电 话 : ( 010) 85285376 ,85285956总 经 销 : 北 京 中 交 盛 世 书 刊 有 限 公 司经 销 :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交 实 书 店印 刷 :开 本 :印 张 :字 数 : 千版 次 : 2008 年 1 月 第 1 版印 次 : 2008 年 1 月 第 1 次 印 刷统 一 书 号 : 15114 1143印 数 : 0001 4000 册定 价 : 20 .00 元( 如 有 印 刷

3、 、 装 订 质 量 问 题 的 图 书 由 本 社 负 责 调 换 )关 于 发 布 水 运 工 程 节 能 设 计 规 范 ( JTS 150 2007) 的 公 告2007 年 第 45 号现 发 布 水 运 工 程 节 能 设 计 规 范 为 强 制 性 行 业 标 准 , 编 号 为 JTS 1502007 ,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水 运 工 程 设 计 节 能 规 范 ( JTJ 228 2000)同 时 废 止 。本 标 准 的 第 2 .0 .4 条 、 第 4 .0 .5 条 、 第 5 .0 .3 条 、 第 6 .0 .1 条 、 第 7 .

4、0 .5 条和 第 7 .0 .7 条 的 黑 体 字 部 分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与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强 制 性 条 文 ( 水 运 工 程 部 分 ) ( 建 标 2002 273 号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必 须 严 格 执行 。本 标 准 由 我 部 组 织 中 交 水 运 规 范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等 单 位 编 制 完 成 , 由 我部 水 运 司 负 责 管 理 和 解 释 , 由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特 此 公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二 null null 七 年 十 二

5、月 二 十 日修 订 说 明本 规 范 是 在 水 运 工 程 设 计 节 能 规 范 ( JTJ 228 2000) 的 基 础上 , 通 过 深 入 地 调 查 研 究 , 总 结 我 国 近 年 来 水 运 工 程 节 能 设 计 的 实践 经 验 , 广 泛 征 求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的 意 见 , 并 结 合 我 国 水 运 工 程 的现 状 和 节 能 设 计 的 发 展 需 要 修 订 而 成 。 主 要 包 括 港 口 总 平 面 布置 ,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及 装 卸 机 械 , 生 产 和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 供 热 、 通 风 和空 气 调 节 ,

6、 给 排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 供 电 、 照 明 , 控 制 和 管 理 , 港 务 船 舶 ,通 航 建 筑 物 , 助 航 标 志 等 技 术 内 容 。本 规 范 的 主 编 单 位 为 中 交 水 运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 参 加 单位 为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和 广 州 港 集 团 有 限 公司 。 水 运 工 程 设 计 节 能 规 范 ( JTJ 228 2000) 自 2001 年 实 施 以来 , 规 范 和 指 导 了 水 运 工 程 的 节 能 设 计 , 在 节 约 能 源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7、要 作 用 。 为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 环 境 友 好 型 社会 , 国 家 相 继 发 布 了 一 系 列 新 的 节 能 政 策 、 法 规 , 对 节 约 能 源 提 出了 更 高 要 求 , 原 规 范 中 的 部 分 内 容 已 不 能 适 应 当 前 节 能 工 作 的 需要 , 为 此 交 通 部 水 运 司 组 织 中 交 水 运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等 单 位对 该 规 范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规 范 第 2 .0 .4 条 、 第 4 .0 .5 条 、 第 5 .0 .3 条 、 第 6 .0 .1

8、 条 、 第7 .0 .5 条 和 第 7 .0 .7 条 的 黑 体 字 部 分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与 建 设 部 发 布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水 运 工 程 部 分 ) ( 建 标 2002 273号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共 分 12 章 和 3 个 附 录 , 并 附 条 文 说 明 。 编 写 组 人 员 分工 如 下 :1 总 则 : 冯 锡 荣 、 张 亚 敏2 基 本 规 定 : 张 亚 敏 、 陶 鹏13 港 口 总 平 面 布 置 : 赵 有 明4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及 装 卸 机

9、 械 : 褚 广 强 、 邹 焱 林 、 张 国 维 、 刘 明祥5 生 产 和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 张 卫6 供 热 、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 杨 冬 梅7 给 排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 李 恩 瑞8 供 电 、 照 明 : 黄 彦 辉 、 葛 三 敏9 控 制 和 管 理 : 王 淑 敏10 港 务 船 舶 : 杨 国 平11 通 航 建 筑 物 : 杨 琳 、 张 国 维12 助 航 标 志 : 傅 洪 深附 录 A: 张 亚 敏 、 褚 广 强附 录 B: 张 亚 敏附 录 C: 陶 鹏本 规 范 于 2007 年 11 月 24 日 通 过 部 审 , 于 2

10、007 年 12 月 20 日发 布 ,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本 规 范 由 交 通 部 水 运 司 负 责 管 理 和 解 释 。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过程 中 , 将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及 时 函 告 交 通 部 水 运 司 ( 地 址 : 北 京 市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1 号 , 交 通 部 水 运 司 工 程 技 术 处 , 邮 政 编 码 :100736) 和 本 规 范 管 理 组 ( 地 址 : 北 京 市 安 内 国 子 监 街 28 号 , 中 交水 运 规 划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 邮 政 编 码 :1000

11、07) , 以 便 再 修 订 时 参考 。2目 次1 总 则 ( 1) 2 基 本 规 定 ( 2) 3 港 口 总 平 面 布 置 ( 3) 4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及 装 卸 机 械 ( 5) 5 生 产 和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 10) 6 供 热 、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 12) 7 给 排 水 及 污 水 处 理 ( 14) 8 供 电 、 照 明 ( 15) 9 控 制 和 管 理 ( 17) 10 港 务 船 舶 ( 18) 11 通 航 建 筑 物 ( 19) 12 助 航 标 志 ( 20) 附 录 A 沿 海 港 口 典 型 装 卸 机 械 及 用 能

12、 设 备 单 位能 耗 指 标 ( 21) 附 录 B 各 种 能 源 折 算 标 准 煤 系 数 ( 23) 附 录 C 本 规 范 用 词 用 语 说 明 ( 24) 附 加 说 明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 主 要 起 草 人 、总 校 人 员 和 管 理 组 人 员 名 单 ( 25) 附 条 文 说 明 ( 27) 1 总 则1.0.1 为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技 术 政 策 , 统 一 水 运 工 程 节 能 设 计标 准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新 建 和 扩 建

13、的 港 口 、 通 航 建 筑 物 和 助 航 标 志工 程 的 节 能 设 计 , 改 建 工 程 应 参 照 执 行 。1.0.3 水 运 工 程 节 能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2 基 本 规 定2.0.1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应 从 全 局 出 发 , 统 筹 兼 顾 , 积 极 采用 节 约 能 源 的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和 新 设 备 。2.0.2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的 能 源 消 耗 种 类 、 数 量 , 主 要 工

14、艺 、设 备 能 耗 量 , 单 位 能 耗 指 标 及 采 取 的 节 能 措 施 等 应 作 为 节 能 设 计的 重 要 内 容 。2.0.3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比 选 应 将 节 约 能 源 作 为 重 要因 素 , 对 能 源 消 耗 指 标 进 行 比 较 评 价 。 有 条 件 时 , 应 选 择 能 源 利 用效 率 高 的 方 案 。2.0.4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生 产 、 辅 助 生 产 和 生 活 等 用 能 设 施 应配 置 用 能 计 量 器 具 。2.0.5 有 条 件 时 , 水 运 工 程 生 产 和 生 活 用

15、能 应 使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23 港 口 总 平 面 布 置3.0.1 港 址 选 择 应 有 利 于 综 合 运 输 和 物 流 服 务 。3.0.2 港 区 码 头 、 库 场 、 道 路 、 港 池 、 航 道 和 锚 地 布 置 应 有 利 于 降低 车 船 综 合 能 耗 。3.0.3 港 口 水 域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3.0.3.1 码 头 、 港 内 水 域 、 防 波 堤 与 口 门 布 置 应 便 于 船 舶 靠 离泊 作 业 。3.0.3.2 进 出 港 航 道 宜 顺 直 布 置 , 与 水 流 、 波 浪 方 向 夹 角 不 宜过 大 。3

16、.0.4 港 口 陆 域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3.0.4.1 港 口 陆 域 应 结 合 自 然 条 件 和 装 卸 工 艺 流 程 , 综 合 考 虑减 少 货 流 和 人 流 间 的 干 扰 、 缩 短 运 输 距 离 等 因 素 合 理 布 置 。3.0.4.2 港 口 陆 域 应 按 功 能 分 区 布 置 。 功 能 区 内 部 布 置 应 紧凑 、 合 理 , 功 能 区 之 间 应 相 互 协 调 。3.0.4.3 陆 域 和 码 头 竖 向 高 程 设 计 应 在 满 足 高 程 衔 接 、 防 洪 及排 水 、 运 输 节 能 等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17、 减 少 陆 域 形 成 开 挖 方 量 和 回 填 方量 。3.0.4.4 港 口 大 门 或 闸 口 布 置 应 有 利 于 缩 短 车 辆 的 行 车 距离 。 3.0.5 港 口 道 路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3.0.5.1 港 口 道 路 应 结 合 地 形 条 件 、 车 辆 运 输 要 求 , 按 照 平 面顺 适 、 纵 横 坡 度 合 理 和 排 水 畅 通 的 原 则 布 置 。3.0.5.2 港 口 道 路 应 与 铁 路 、 管 道 和 其 他 建 筑 物 布 置 相 协 调 ,主 要 道 路 应 避 免 与 运 输 繁 忙 的 铁 路 平 面 交 叉

18、。3.0.5.3 港 口 道 路 应 环 形 布 置 。33.0.5.4 港 口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 标 线 设 置 应 简 明 清 晰 。3.0.6 工 作 船 码 头 宜 布 置 在 服 务 目 标 附 近 , 并 兼 顾 邻 近 工 程 和 后续 工 程 的 利 用 。3.0.7 施 工 临 时 码 头 及 其 场 区 宜 紧 邻 工 程 区 布 置 , 并 兼 顾 邻 近 工程 和 后 续 工 程 的 利 用 。44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及 装 卸 机 械4.0.1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设 计 应 优 化 工 艺 流 程 、 减 少 操 作 环 节 、 缩 短货 物 运

19、 输 距 离 和 减 小 提 升 高 度 , 应 将 能 耗 作 为 设 计 的 一 项 重 要 指标 , 宜 选 用 能 耗 低 的 方 案 。4.0.2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应 合 理 利 用 能 源 , 装 卸 机 械 设 备 应 选 用 技 术先 进 、 安 全 可 靠 、 能 耗 低 和 效 率 高 的 产 品 。4.0.3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设 计 应 合 理 确 定 系 统 装 卸 效 率 。 设 备 的 能力 、 数 量 和 规 格 应 相 互 适 应 。 工 艺 设 计 宜 选 择 设 备 利 用 率 高 的 方案 。4.0.4 港 口 装 卸 宜 采 用 电 力

20、驱 动 的 机 械 设 备 , 供 电 电 压 等 级 应 根据 设 备 装 机 功 率 、 供 电 条 件 和 线 路 损 耗 、 变 压 器 损 耗 等 综 合 确 定 。4.0.5 港 口 装 卸 工 艺 系 统 的 集 成 和 主 要 装 卸 机 械 设 备 的 选 用 , 应将 设 计 能 耗 作 为 重 要 的 评 价 指 标 。4.0.6 沿 海 集 装 箱 码 头 装 卸 船 作 业 宜 采 用 岸 边 集 装 箱 起 重 机 , 驳船 装 卸 作 业 可 采 用 小 型 岸 边 集 装 箱 起 重 机 。 岸 边 集 装 箱 起 重 机 的技 术 参 数 、 机 型 搭 配

21、应 与 码 头 规 模 、 装 卸 船 型 、 箱 量 构 成 及 码 头 作业 条 件 相 适 应 。4.0.7 内 河 集 装 箱 码 头 装 卸 船 作 业 可 采 用 岸 边 集 装 箱 起 重 机 、 轨道 式 集 装 箱 门 式 起 重 机 、 桥 式 起 重 机 、 门 座 式 起 重 机 或 浮 式 起 重 机等 ; 斜 坡 段 采 用 缆 车 运 输 时 , 缆 车 的 效 率 和 载 重 能 力 应 与 装 卸 船 机械 相 适 应 。4.0.8 集 装 箱 码 头 水 平 运 输 应 合 理 设 置 作 业 通 道 。 港 区 范 围 内集 装 箱 水 平 运 输 宜 采

22、 用 集 装 箱 码 头 专 用 牵 引 车 加 半 挂 车 。4.0.9 集 装 箱 码 头 堆 场 的 堆 取 箱 作 业 、 装 卸 车 作 业 及 机 械 选 择 应根 据 码 头 规 模 、 集 疏 运 方 式 、 场 地 条 件 和 配 套 设 施 条 件 等 综 合 确5定 。 重 箱 作 业 宜 采 用 轨 道 式 集 装 箱 门 式 起 重 机 、 电 动 轮 胎 式 集 装箱 门 式 起 重 机 或 桥 式 起 重 机 等 电 力 驱 动 的 设 备 , 采 用 燃 油 轮 胎 式集 装 箱 门 式 起 重 机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节 能 措 施 。 空 箱 作 业

23、 宜 采 用 集装 箱 空 箱 堆 高 机 。4.0.10 沿 海 以 杂 货 为 主 的 通 用 码 头 装 卸 船 作 业 宜 采 用 门 座 式 起重 机 、 岸 边 桥 架 型 起 重 机 或 船 机 。 门 座 式 起 重 机 的 起 重 能 力 应 与货 件 重 量 、 成 组 方 式 相 匹 配 。 以 袋 装 、 桶 装 货 物 为 主 的 码 头 , 可 选用 10 16t 门 座 式 起 重 机 ; 以 钢 铁 、 设 备 等 较 重 货 物 为 主 的 码 头 ,可 选 用 25 45t 门 座 式 起 重 机 ; 钢 铁 等 运 量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且 货 源稳

24、 定 的 码 头 , 可 选 用 岸 边 桥 架 型 起 重 机 。4.0.11 内 河 直 立 式 件 杂 货 和 多 用 途 码 头 装 卸 船 机 械 应 综 合 货 种特 点 、 运 量 及 码 头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选 配 , 宜 采 用 门 座 式 起 重 机 、 门 式起 重 机 、 桥 式 起 重 机 、 岸 边 桥 架 型 起 重 机 等 轨 道 式 起 重 机 ; 水 位 差较 小 、 船 舶 吨 级 不 大 的 码 头 可 采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机 ; 浮 式 码 头 可 采 用浮 式 起 重 机 ; 墩 柱 式 码 头 宜 采 用 固 定 式 起 重 机 。

25、4.0.12 内 河 斜 坡 式 件 杂 货 和 多 用 途 码 头 斜 坡 段 运 输 工 艺 和 机 械选 型 应 根 据 水 文 、 地 形 和 货 种 等 因 素 确 定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4.0.12.1 坡 度 大 于 1 5 时 , 宜 采 用 缆 车 运 输 。 缆 车 的 效 率 应与 装 卸 船 机 械 效 率 相 适 应 , 一 台 装 卸 船 机 械 宜 配 一 对 缆 车 。4.0.12.2 坡 度 小 于 1 9 时 , 宜 采 用 汽 车 运 输 。4.0.12.3 坡 度 较 缓 、 坡 道 较 长 、 年 吞 吐 量 较 大 的 袋 装 货

26、 物 运 输线 , 宜 采 用 皮 带 车 。4.0.13 以 杂 货 为 主 的 通 用 码 头 水 平 运 输 机 械 的 运 载 能 力 应 与 码头 装 卸 船 设 备 的 装 卸 能 力 相 匹 配 。 水 平 运 输 机 械 宜 采 用 牵 引 拖 挂车 , 货 物 运 输 距 离 大 于 1km 时 可 采 用 汽 车 , 距 离 小 于 50m、 单 件 货物 重 量 较 小 时 也 可 采 用 小 吨 位 叉 车 。4.0.14 以 杂 货 为 主 的 通 用 码 头 库 场 堆 垛 作 业 、 装 卸 车 作 业 宜 采用 叉 车 或 轮 胎 式 起 重 机 等 流 动 机

27、 械 。 钢 铁 、 设 备 、 木 材 等 长 重 件 货物 的 运 量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且 货 源 稳 定 的 码 头 , 可 采 用 门 式 起 重 机 或桥 式 起 重 机 等 专 用 机 械 。 库 场 机 械 的 规 格 、 能 力 应 与 工 艺 系 统 的6装 卸 船 设 备 能 力 及 水 平 运 输 设 备 能 力 相 匹 配 。 轮 胎 式 起 重 机 宜 采用 油 、 电 双 动 力 驱 动 。4.0.15 沿 海 以 散 杂 货 为 主 的 通 用 码 头 装 卸 船 可 采 用 25 45t 门座 式 起 重 机 带 抓 斗 作 业 。4.0.16 以 散

28、杂 货 为 主 的 通 用 码 头 货 物 水 平 运 输 应 结 合 装 卸 船 作业 方 式 缩 短 运 输 距 离 、 减 少 运 输 次 数 。 根 据 运 量 和 不 同 的 库 场 位置 , 水 平 运 输 机 械 可 采 用 移 动 带 式 输 送 机 或 自 卸 汽 车 等 。4.0.17 以 散 杂 货 为 主 的 通 用 码 头 库 场 堆 垛 、 装 卸 车 作 业 可 采 用单 斗 装 载 机 或 移 动 带 式 输 送 机 等 。4.0.18 煤 炭 、 矿 石 专 业 化 码 头 装 船 作 业 宜 选 用 移 动 式 装 船 机 。装 船 系 统 设 计 应 避

29、免 或 减 少 装 船 机 在 换 舱 移 机 过 程 中 的 机 械 设 备空 转 。4.0.19 煤 炭 、 矿 石 专 业 化 码 头 卸 船 作 业 可 采 用 桥 式 抓 斗 卸 船机 。 货 种 、 船 型 和 码 头 条 件 等 适 合 连 续 卸 船 机 作 业 时 宜 采 用 连 续卸 船 机 。 卸 船 清 仓 辅 助 作 业 宜 选 用 推 耙 机 、 单 斗 装 载 机 或 挖 掘 机等 。4.0.20 煤 炭 、 矿 石 专 业 化 码 头 的 铁 路 卸 车 作 业 根 据 年 卸 车 量 、 车型 等 因 素 宜 采 用 翻 车 机 、 螺 旋 卸 车 机 或 底

30、 开 门 自 卸 车 工 艺 ; 汽 车 卸车 作 业 宜 采 用 自 卸 车 工 艺 。4.0.21 煤 炭 、 矿 石 专 业 化 码 头 的 铁 路 、 公 路 装 车 作 业 根 据 年 装 车量 、 货 种 和 车 型 等 因 素 宜 采 用 装 车 楼 、 装 车 存 仓 或 装 车 机 等 ; 内 河码 头 装 车 量 较 小 时 , 可 采 用 装 载 机 、 抓 斗 起 重 机 或 连 续 性 装 车 设备 。4.0.22 煤 炭 、 矿 石 专 业 化 码 头 水 平 运 输 宜 采 用 带 式 输 送 机 。 输送 机 的 拖 动 电 机 应 按 最 佳 负 荷 运 行

31、的 原 则 合 理 选 择 。 对 不 同 工 况功 率 变 化 较 大 的 输 送 机 , 宜 采 取 分 级 控 制 驱 动 或 变 频 控 制 驱 动 等节 能 措 施 。4.0.23 内 河 斜 坡 式 煤 炭 、 矿 石 专 业 化 码 头 的 斜 坡 段 运 输 , 坡 度 较缓 时 宜 采 用 皮 带 车 , 坡 度 较 陡 时 可 采 用 波 纹 挡 边 带 式 输 送 机 或 带斗 缆 车 等 。74.0.24 煤 炭 、 矿 石 专 业 化 码 头 堆 场 堆 料 、 取 料 机 械 能 力 应 与 装 卸船 或 装 卸 车 能 力 相 匹 配 , 可 选 用 臂 式 堆

32、料 机 、 斗 轮 取 料 机 或 斗 轮 堆取 料 机 。 堆 料 、 取 料 作 业 能 力 相 差 较 大 时 , 宜 分 开 设 置 堆 场 堆 料 、取 料 设 备 。4.0.25 有 混 配 料 要 求 的 煤 炭 、 矿 石 码 头 堆 场 , 应 根 据 混 配 物 料 运量 、 种 类 和 比 例 等 选 择 不 同 的 混 配 料 方 式 , 并 应 在 满 足 生 产 作 业 要求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设 备 实 载 率 。4.0.26 专 业 化 散 粮 码 头 卸 船 宜 采 用 机 械 式 连 续 卸 船 机 , 装 船 宜采 用 效 率 高 、 设 备 数

33、 量 少 的 装 船 工 艺 。4.0.27 散 粮 码 头 水 平 运 输 机 械 应 根 据 输 送 距 离 、 工 作 场 所 条 件及 受 料 、 卸 料 要 求 选 用 气 垫 带 式 输 送 机 、 托 辊 带 式 输 送 机 或 埋 刮 板机 等 。4.0.28 散 粮 码 头 物 料 提 升 机 械 应 根 据 平 面 布 置 、 提 升 高 度 和 输送 能 力 等 因 素 采 用 斗 式 提 升 机 、 上 斜 带 式 输 送 机 或 带 式 提 升 机等 。 4.0.29 散 装 水 泥 码 头 装 船 宜 采 用 专 用 散 装 水 泥 装 船 机 , 卸 船 可采 用

34、 船 舶 自 卸 设 备 、 岸 上 气 吸 式 或 其 他 连 续 卸 船 机 械 , 中 间 输 送 可采 用 带 式 输 送 机 、 空 气 输 送 斜 槽 等 。4.0.30 液 体 散 货 码 头 卸 船 作 业 宜 采 用 船 泵 输 送 工 艺 ; 有 条 件 时装 船 作 业 应 采 用 自 流 工 艺 。 装 卸 船 作 业 输 送 泵 应 根 据 泵 在 高 效 区内 工 作 的 原 则 选 型 。4.0.31 液 体 散 货 码 头 输 送 介 质 管 内 流 速 应 根 据 介 质 性 质 、 状 态和 操 作 要 求 确 定 。4.0.32 液 体 散 货 码 头 输

35、 送 凝 点 较 高 或 对 输 送 温 度 有 特 殊 要 求 的介 质 时 , 管 线 应 设 保 温 层 。 管 线 散 热 损 失 不 得 大 于 表 4 .0 .32 的 允许 值 。4.0.33 液 体 散 货 码 头 管 线 伴 热 方 式 应 根 据 伴 热 温 度 和 年 伴 热 时间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 有 条 件 时 管 线 伴 热 热 源 应 采 用 工 业 余 热 或 可再 生 能 源 。 作 业 间 隔 时 间 较 长 的 管 线 宜 采 用 清 空 管 线 停 止 伴 热 或降 低 伴 热 温 度 , 并 在 装 卸 前 快 速 升 温 的 伴 热 方

36、 式 。84.0.34 沿 海 港 口 典 型 装 卸 机 械 及 用 能 设 备 单 位 能 耗 指 标 可 参 照附 录 A 选 用 。 各 种 能 源 的 折 算 标 准 煤 系 数 可 按 附 录 B 选 用 。管 线 允 许 最 大 散 热 损 失 值 表 4 .0 .32季 节 运 行 工 况 允 许 最 大 散 热 损 失 常 年 运 行 工 况 允 许 最 大 散 热 损 失设 备 、 管 道 、附 件 外 表 面 温 度( )允 许 最 大散 热 损 失( W/ m2)设 备 、 管 道 、附 件 外 表 面 温 度( )允 许 最 大散 热 损 失( W/ m2)50 11

37、6 50 58100 163 100 93150 203 150 116200 244 200 140250 279 250 163300 308 300 186350 209400 227450 24495 生 产 和 辅 助 生 产 建 筑5.0.1 在 保 证 室 内 环 境 参 数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有 关 规 定 的 条 件下 , 建 筑 节 能 应 以 降 低 采 暖 、 通 风 、 空 气 调 节 和 照 明 等 能 耗 为 重 点进 行 设 计 。5.0.2 生 产 和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的 建 筑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根 据 建 筑 气 候分 区 特

38、点 , 并 结 合 日 照 、 风 向 、 地 形 和 环 境 等 自 然 条 件 合 理 选 择 位置 和 朝 向 。 生 产 和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宜 结 合 建 筑 节 能 要 求 , 采 取 改 善建 筑 室 外 环 境 的 措 施 。5.0.3 生 产 和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应 采 用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的 节 能 新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和 新 设 备 ,严 禁 采 用 国 家 明 文 淘 汰 的 技 术 、 材料 、 工 艺 和 设 备 。5.0.4 民 用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的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39、 家 标准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 GB50189) 和 建 筑 气 候 分 区 现 行 行 业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5.0.5 需 采 暖 或 空 气 调 节 的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的建 筑 节 能 设 计 可 参 照 第 5 .0 .4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0.6 严 寒 及 寒 冷 地 区 需 采 暖 或 空 气 调 节 的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辅 助 生 产 建 筑 体 型 不 宜 复 杂 , 体 型 系 数 不 宜 大 于 0 .4 。5.0.7 严 寒 及 寒 冷 地 区 生 产 建 筑

40、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内 , 与 不采 暖 区 域 相 邻 的 采 暖 房 间 应 采 取 保 温 措 施 。5.0.8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每 个 朝 向 的 窗 墙 面 积 比均 不 应 大 于 0 .70 。 当 窗 墙 面 积 比 小 于 0 .40 时 , 玻 璃 或 其 他 透 明 材料 的 可 见 光 透 射 比 不 宜 小 于 0 .4 。5.0.9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外 窗 的 可 开 启 面 积 不 宜小 于 窗 面 积 的 30 % , 并 应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开 启 措

41、施 ; 透 明 幕 墙 应 具01有 可 开 启 的 部 分 或 设 有 通 风 换 气 装 置 。5.0.10 制 冷 负 荷 大 的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的 屋 面 宜采 取 隔 热 措 施 。 夏 热 冬 暖 地 区 、 夏 热 冬 冷 地 区 、 寒 冷 地 区 制 冷 负 荷大 的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的 外 窗 宜 设 置 外 部 遮 阳 设施 。 当 外 窗 采 用 外 部 遮 阳 确 有 困 难 时 , 宜 采 用 有 遮 阳 效 果 的 外 窗玻 璃 。5.0.11 夏 热 冬 暖 地 区 、 夏 热 冬

42、 冷 地 区 的 生 产 建 筑 和 辅 助 生 产 建筑 的 屋 面 和 外 墙 宜 采 用 浅 色 调 。116 供 热 、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6.0.1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生 产 建 筑 和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必 须 进 行 热 负荷 和 逐 时 逐 项 的 冷 负 荷 计 算 。6.0.2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中 的 散 热 器 宜 明 装 , 散 热器 的 外 表 面 应 刷 非 金 属 性 涂 料 。 散 热 器 的 散 热 面 积 应 根 据 热 负 荷进 行 计 算 , 并 应 减 去 室 内 明 装 管 道 散 热

43、 量 折 算 的 散 热 面 积 。6.0.3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内 的 高 大 空 间 , 宜 采 用 辐射 采 暖 方 式 。6.0.4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集 中 采 暖 系 统 供 水 或 回水 管 的 分 支 管 路 上 , 应 根 据 水 力 平 衡 要 求 设 置 水 力 平 衡 装 置 。 每个 采 暖 系 统 的 入 口 处 必 要 时 应 设 置 热 量 计 量 装 置 。6.0.5 集 中 供 热 系 统 供 热 介 质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6.0.5.1 只 有 生 产 用

44、热 负 荷 时 , 应 按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确 定 供 热 介质 及 其 参 数 。6.0.5.2 只 有 采 暖 通 风 和 生 活 热 水 热 负 荷 时 , 应 采 用 热 水 作 为供 热 介 质 , 并 应 根 据 供 热 系 统 的 规 模 和 热 负 荷 特 性 合 理 控 制 供 水 、回 水 温 度 。6.0.5.3 采 用 蒸 汽 作 为 生 产 用 热 的 介 质 并 有 采 暖 通 风 或 生 活热 水 热 负 荷 时 , 供 热 介 质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6.0.6 室 外 供 热 管 网 的 节 能 设 计 , 应 综 合

45、 考 虑 供 热 系 统 规 模 、 热源 布 局 、 热 媒 参 数 、 管 网 布 置 形 式 、 管 道 敷 设 方 式 、 用 户 连 接 方 式 、调 节 控 制 方 式 和 发 展 规 划 等 因 素 ,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6.0.7 排 除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余 热 、 余 湿 的 通 风 设计 宜 利 用 自 然 通 风 。 自 然 通 风 设 计 应 结 合 建 筑 设 计 , 综 合 考 虑 建筑 物 外 部 环 境 、 内 外 部 构 造 、 得 热 量 和 室 内 环 境 参 数 等 因 素 进 行 。216

46、.0.8 自 然 通 风 不 能 满 足 室 内 环 境 参 数 要 求 时 ,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应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系 统 ,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系 统 不 经 济或 仍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应 设 置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 机 械 通 风 或 空 气 调节 系 统 不 应 妨 碍 建 筑 物 的 自 然 通 风 。6.0.9 放 散 粉 尘 除 尘 系 统 的 设 计 除 应 在 起 尘 点 采 取 密 闭 措 施 外 ,还 应 合 理 选 择 除 尘 设 备 、 风 机 和 进 行 管 路 系 统 设 计 。6.0.1

47、0 在 满 足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的条 件 下 , 应 合 理 确 定 空 气 调 节 区 的 面 积 和 散 热 、 散 湿 设 备 。 采 用 局部 区 域 空 气 调 节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 不 应 采 用 全 室 性 空 气 调 节 。6.0.11 空 气 调 节 和 供 热 系 统 冷 热 源 的 选 用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 GB50189) 的 有 关 规 定 。6.0.12 有 条 件 时 , 空 气 调 节 和 供 热 系 统 应 采 用 土 壤 源

48、 、 河 水 或 海水 源 热 泵 供 冷 、 供 热 技 术 。6.0.13 有 条 件 时 , 供 热 系 统 应 采 用 太 阳 能 作 为 供 热 辅 助 热 源 。6.0.14 以 排 除 生 产 建 筑 和 工 业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余 热 为 主 的 机 械通 风 系 统 宜 设 置 温 控 装 置 。6.0.15 采 暖 系 统 宜 设 置 对 热 水 锅 炉 供 水 温 度 或 采 暖 换 热 站 热 交换 器 二 次 出 水 温 度 具 有 气 候 补 偿 自 动 控 制 功 能 的 装 置 。6.0.16 民 用 类 辅 助 生 产 建 筑 的 采 暖 、 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规范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