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 审 程 序该 注 释 的 目 的 在 于 帮 助 你 了 解 在 你 的 审 讯 过 程 中 将 遵 循 何 种 程 序 。 在 你 出 庭 前 请仔 细 阅 读 。 如 果 对 于 你 来 说 尚 有 存 疑 之 处 , 我 们 的 工 作 人 员 将 乐 于 与 你 探 讨 相 关事 宜 。1. 审 讯 将 由 一 个 租 务 审 裁 处 施 行 。 该 部 门 将 出 席 三 人 , 其 中 一 人 负 责 并 主 持 审判 。 这 三 人 皆 为 私 有 住 宅 租 赁 委 员 会 (PRTB)的 纠 纷 仲 裁 委 员 会 委 员 .。 审 判 团主 席 通 常 为 该 委 员
2、会 委 员 。 在 整 个 诉 讼 过 程 中 你 需 遵 照 主 席 的 指 示 行 事 。2. 审 讯 过 程 不 会 非 常 正 式 。 如 果 你 愿 意 的 话 你 可 以 找 人 代 你 发 言 , 但 通 常 来 说无 此 必 要 。 开 始 时 主 席 将 介 绍 审 判 团 的 运 作 方 式 而 且 会 在 任 何 时 刻 回 答 你 任何 关 于 庭 审 程 序 的 问 题 。 如 果 你 需 要 的 话 你 可 以 找 人 代 表 你 发 言 , 为 此 你 可以 带 来 一 名 亲 属 , 朋 友 , 同 事 或 者 律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3. 在 庭
3、 审 过 程 中 你 有 权 并 且 有 机 会 行 使 如 下 权 利 : 发 言 找 人 替 你 发 言 出 示 证 据 以 及 要 求 证 人 代 表 你 出 示 证 据 反 讯 问 证 人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说 的 话 反 讯 问 证 人 出 示 的 与 本 案 件 有 关 的 任 何 材 料 与 文 件4.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主 动 提 起 诉 讼 的 一 方 ( 上 诉 人 ) 将 被 要 求 首 先 发 言 。 应 诉 人 ( 被告 ) 可 以 质 询 诉 讼 人 提 出 的 任 何 证 据 。 当 诉 讼 人 出 示 证 据 完 毕 之 后 , 应 诉 人将 被 要
4、 求 出 示 自 己 的 证 据 , 届 时 诉 讼 人 可 以 对 应 诉 人 的 证 据 ( 包 括 应 诉 人 本人 ) 提 出 质 询 。5. 审 判 团 将 要 求 你 在 出 示 证 据 之 前 起 誓 。 审 判 团 可 能 要 求 查 看 原 被 告 双 方 或 证人 掌 控 的 证 据 。 如 果 该 审 判 是 基 于 某 一 审 判 员 的 决 定 而 提 起 的 上 诉 , 审 判 团将 参 考 相 关 审 判 员 的 报 告 。6. 审 判 团 有 权 传 唤 证 人 出 庭 。 如 果 你 需 要 某 证 人 为 你 出 庭 作 证 , 你 必 须 至 少 在庭 审
5、 10 天 之 前 向 私 有 住 宅 租 赁 委 员 会 ( PRTB) 会 提 出 申 请 。 证 人 享 有 在 高级 法 院 出 庭 时 同 样 的 基 本 公 民 权 和 豁 免 权 。 审 判 团 将 指 示 对 证 人 因 出 庭 产 生的 费 用 进 行 合 理 补 偿 , 通 常 在 出 庭 之 后 并 在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后 进 行 。7. 对 于 任 何 一 方 及 证 人 来 说 下 述 行 为 违 法 : 拒 绝 按 审 判 团 要 求 起 誓 或 宣 誓 拒 绝 按 审 判 团 要 求 出 示 其 拥 有 的 证 明 材 料 拒 绝 回 答 审 判 团 向
6、其 提 出 的 问 题 在 预 先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后 拒 绝 出 庭 故 意 向 审 判 团 提 供 虚 假 的 或 具 有 误 导 性 的 信 息 做 出 任 何 藐 视 法 庭 的 举 动此 类 行 为 如 被 审 判 团 当 庭 追 究 并 定 罪 将 产 生 多 达 3000 欧 元 的 罚 款 或 6 个 月 的监 禁 抑 或 二 罪 并 罚 。8. 审 判 将 公 开 进 行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按 审 判 团 指 示 , 涉 案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将 被 隐去 。 任 何 泄 露 当 事 人 身 份 的 行 为 将 负 法 律 责 任 。9. 在 特
7、殊 情 况 下 审 判 将 被 延 期 至 次 日 。 审 判 团 为 给 相 关 当 事 人 提 供 过 渡 期 作 出指 示 。 这 类 指 示 必 须 指 出 延 期 举 动 不 会 对 审 判 团 的 最 终 决 定 产 生 影 响 。10. 审 判 团 成 员 将 监 视 涉 案 房 产 , 或 派 遣 专 业 人 员 24 小 时 监 控 该 房 产 。11. 当 因 为 业 主 或 租 赁 人 未 能 遵 守 合 约 导 致 租 赁 合 同 终 止 时 , 审 判 团 在 接 到 中 止统 治 后 不 得 允 许 违 约 方 对 其 进 行 改 动 。 涉 及 到 租 金 总 额
8、 和 租 金 调 整 的 纠 纷 ,审 判 团 不 需 考 虑 业 主 或 租 赁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12. 大 部 分 的 案 件 中 涉 及 诉 讼 费 用 的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业 务 费 用 以 及 出 具 证 据 的 证 人的 相 关 费 用 , 审 判 团 不 予 支 付 。13.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如 果 涉 及 纠 纷 中 的 一 方 拒 绝 合 作 , 审 判 团 将 要 求 该 方 支 付 部分 或 全 部 庭 审 费 用 。 尤 其 是 在 起 诉 人 在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情 况 下 拒 绝 出 席 , 她 ( 他 )将 支 付 诉 讼 费
9、 用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该 费 用 可 能 超 过 3000 美 元 。14. 在 庭 审 过 程 结 束 后 , 审 判 团 不 会 立 即 作 出 裁 决 , 但 将 会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将 作 出的 决 定 通 知 私 有 住 宅 租 赁 委 员 会 ( PRTB) 。 该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审 判 团 的 判 决 向相 关 当 事 人 发 布 判 决 指 示 。 在 21 天 之 内 可 以 依 据 某 一 法 律 条 款 就 该 指 示 向 高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若 21 天 未 上 诉 , 该 决 议 指 示 将 必 须 被 遵 守 。 需 要
10、注 意 的 是 ,发 布 决 议 指 示 并 在 其 主 页 上 公 布 审 判 团 的 报 告 是 该 委 员 会 政 策 。 S.123 (7) &S.180 (4) 相 关 条 款 15. 除 非 极 特 殊 情 况 , 审 判 团 将 在 你 缺 席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审 判 。 审 判 团 的 政 策 为 不取 消 或 者 推 迟 庭 审 。 如 果 发 生 任 何 极 其 特 殊 情 况 , 至 少 将 提 前 24 小 时 通 知 且必 须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才 会 考 虑 推 迟 庭 审 。16. 纠 纷 各 方 必 须 保 证 在 庭 审 10 天 前 向 私 有
11、 住 宅 租 赁 委 员 会 ( PRTB) 完 整 提 交各 种 证 据 ( 包 括 文 件 , 信 件 , 照 片 , 声 明 等 ) , 或 者 在 庭 审 结 束 后 最 短 时 间 内提 交 。 双 方 所 有 提 交 的 证 据 的 复 印 件 需 交 对 方 备 份 。 委 员 会 将 尽 可 能 将 所 有相 关 文 件 在 纠 纷 各 方 中 传 阅 , 并 且 在 庭 审 之 前 交 给 审 判 团 以 保 证 程 序 公 正 。各 方 要 努 力 确 保 各 自 的 证 据 隐 私 , 保 证 敏 感 信 息 不 被 泄 露 。 银 行 账 号 必 须 明示 以 便 在
12、诉 讼 中 维 权 。 提 交 的 证 据 如 牵 涉 第 三 方 , 提 交 者 在 提 交 前 须 征 得 其同 意 , 在 私 有 住 宅 租 赁 委 员 会 ( PRTB) 流 传 文 件 前 保 证 该 事 宜 已 被 妥 善 处 理 。审 判 团 为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只 考 虑 当 日 呈 递 的 证 据 。17. 为 确 保 合 适 的 设 备 和 安 排 准 确 到 位 , 双 方 应 在 开 庭 前 提 前 通 知 审 判 团 预 备 出席 的 人 数 。 另 外 , 如 需 特 殊 设 施 ( 如 轮 椅 ) 或 某 方 要 求 翻 译 , 应 提 前 通 知 审判 团 。18. 私 有 住 宅 租 赁 委 员 会 (PRTB)的 纠 纷 仲 裁 委 员 不 会 向 双 方 提 供 建 议 但 会 提 供 非专 业 法 律 信 息 , 诸 如 住 宅 租 赁 法 案 2004 , 租 务 审 裁 处 以 及 庭 审 程 序 等 等 。日 期 : 2009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