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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模式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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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 融 教 学 与 研 究 “#$ 年 第 % 期&总 第 % 期 我 国 发 展 社 区 银 行 的 模 式 选 择王 三 兴%, 熊 凌“(%( 安 徽 大 学 , 合 肥 “!#!);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 北 京 %#*$“)社 区 银 行 因 其 服 务 范 围 小 , 经 营 机 制 灵 活 且 富 有 创 新 活力 等 特 点 , 能 有 效 化 解 信 贷 中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问 题 , 可 以 帮 助中 小 企 业 和 农 户 摆 脱 融 资 困 境 , 为 社 区 居 民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投资 渠 道 。 社 区 银 行 以 其 独 特 的 优

2、 势 为 世 界 各 国 所 广 泛 实 践 ,并 取 得 了 很 好 的 经 营 业 绩 。 据 统 计 , %)*+ 年 , 社 区 银 行 占 美 国近 $# 家 银 行 总 数 中 的 )+- , 即 使 在 经 过 “# 世 纪 八 九 十 年代 银 行 业 大 规 模 的 重 组 和 并 购 、 电 子 技 术 的 广 泛 应 用 以 及 混业 经 营 等 浪 潮 洗 礼 之 后 , “#! 年 这 一 比 例 仍 为 ).- , 并 且 经营 效 率 还 在 提 高 。 目 前 , 我 国 金 融 二 元 结 构 和 农 村 金 融 抑 制问 题 突 出 , 发 展 社 区 银

3、行 正 是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的 有 效 途 径 。 但由 于 金 融 行 业 的 系 统 风 险 和 社 区 银 行 自 身 潜 藏 的 风 险 , 所 以首 先 就 必 须 在 设 立 模 式 、 产 权 规 范 、 经 营 范 围 、 准 入 退 出 安排 、 存 款 保 险 、 日 常 监 管 等 方 面 有 良 好 的 规 范 制 度 和 措 施 , 以避 免 曾 出 现 过 的 基 层 金 融 秩 序 混 乱 以 及 将 来 可 能 存 在 的 风险 , 使 社 区 银 行 从 开 始 就 走 上 一 条 健 康 发 展 的 道 路 。一 、 我 国 社 区 银 行 设 立

4、模 式 选 择( 一 ) 将 现 有 的 信 用 社 、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改 造 为社 区 银 行当 前 , 各 个 地 区 的 城 市 信 用 社 、 城 乡 衔 接 处 的 农 村 信 用社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控 股 的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亟 待 转型 , 将 他 们 改 造 为 适 应 当 地 需 要 的 社 区 银 行 , 这 正 好 与 当 前中 小 金 融 机 构 改 革 相 统 一 , 易 于 被 金 融 监 管 层 采 纳 。 这 里 关键 的 问 题 是 / ( %) 实 现 政 企 分 开 , 能 让 民 营

5、资 本 在 其 重 组 后 的产 权 结 构 中 有 实 质 性 的 影 响 力 ; ( “) 仿 照 国 有 银 行 剥 离 不 良资 产 的 做 法 , 成 立 地 方 性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对 既 有 不 良 资 产 进行 收 购 、 拍 卖 , 或 者 出 台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民 营 资 本 自 行 处 理 不良 资 产 。 从 发 展 角 度 看 , 基 于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巨 大 潜 力 , 未 来位 于 一 些 中 心 城 市 的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 由 于 具 有 内 在 的 扩 张 动力 , 有 可 能 通 过 公 开 上 市 而 成 为

6、 跨 越 省 份 的 区 域 性 银 行 , 从而 脱 离 社 区 银 行 的 范 畴 。( 二 ) 引 导 民 间 非 正 规 金 融 发 展 成 社 区 银 行据 统 计 , 在 浙 江 等 民 营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 地 下 金 融 的 间 接融 资 规 模 大 约 相 当 于 国 有 银 行 系 统 的 % 0 !。 与 现 有 银 行 机 构相 比 , 一 些 地 方 从 事 资 金 交 易 的 非 正 规 金 融 的 经 营 效 率 更高 , 并 且 对 当 地 小 企 业 的 创 业 贡 献 更 大 。 如 果 能 改 变 以 往 只采 用 “ 堵 ” 的 抑 制 手 段

7、 , 而 辅 以 “ 疏 ” 的 发 展 方 式 , 积 极 引 导 民间 非 正 规 金 融 走 上 正 规 化 、 合 法 化 道 路 , 通 过 组 建 社 区 银 行的 方 式 将 民 间 闲 散 资 金 组 织 运 营 起 来 , 也 许 将 更 符 合 市 场 化发 展 规 律 。 这 种 发 展 方 式 虽 然 短 期 难 以 实 现 , 但 从 长 远 来 看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 三 ) 把 部 分 基 层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改 造 为 社 区 银 行邮 政 储 蓄 1+-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农 村 , 而 几 乎 )#- 以 上 的资 金 都

8、通 过 转 存 央 行 或 者 以 协 议 存 款 的 方 式 转 存 城 市 商 业银 行 、 股 份 制 银 行 等 途 径 , 实 现 资 金 从 农 村 到 城 市 的 逆 向 流动 。 如 果 邮 政 储 蓄 和 以 普 遍 服 务 为 特 点 的 邮 政 业 务 不 能 适 度分 离 , 那 么 最 终 邮 政 储 蓄 不 仅 有 可 能 影 响 到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甚 至 有 可 能 使 得 邮 政 汇 兑 业 务 畸 形 化 。 随 着 组 建 中 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工 作 的 开 展 , 可 以 考 虑 让 部 分 邮 政 储 蓄 机 构 向 社 区 银行

9、转 型 。( 四 ) 由 民 营 资 本 组 建 新 的 社 区 银 行当 前 民 营 资 本 组 建 民 营 银 行 的 愿 望 十 分 强 烈 , 新 组 建 的银 行 没 有 历 史 包 袱 , 产 权 清 晰 , 市 场 目 标 明 确 , 易 于 内 部 管 理 。我 国 现 阶 段 有 条 件 采 取 这 种 方 式 的 地 方 主 要 是 东 南 沿 海 的 城市 , 而 且 有 些 城 市 已 经 进 入 “ 试 点 ” 阶 段 , 比 如 / 温 州 、 台 州 两 市就 率 先 成 立 了 民 营 社 区 银 行 , 主 要 是 为 当 地 的 中 小 企 业 提 供融 资

10、 服 务 。 组 建 民 营 性 质 的 社 区 银 行 在 为 民 便 利 的 同 时 , 要 防收 稿 日 期 : “#1 2 %“ 2 “$作 者 简 介 : 王 三 兴 &%)$. 2 , 男 , 安 徽 合 肥 人 , 安 徽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讲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熊 凌 ( %)$% 2 ) ,女 , 湖 北 武 汉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经 开 区 支 行 行 长 , 中国 人 民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摘 要 : 发 展 社 区 银 行 是 解 决 当 前 我 国 金 融 二

11、元 结 构 , 帮 助 中 小 企 业 和 农 户 摆 脱 融 资 困 境 的 有 效 途 径 。 鉴 于 以 往 城市 商 业 银 行 和 信 用 社 发 展 的 经 验 教 训 , 社 区 银 行 发 展 之 初 就 必 须 确 立 在 如 何 设 立 、 产 权 规 范 、 准 入 和 退 出 安 排 、 监 管和 外 部 配 套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模 式 。关 键 词 : 社 区 银 行 ; 模 式 ; 制 度中 图 分 类 号 : 3*!“4 !) 文 献 标 识 码 : 5 文 章 编 号 : %#1 2 !+&“#$#% 2 #! 2 #!金 融 理 论 研 究!金 融 教

12、 学 与 研 究 “#$ 年 第 % 期&总 第 % 期 范 民 营 资 本 由 于 趋 利 动 机 导 致 过 度 扩 张 而 造 成 的 金 融 风 险 ,因 此 对 民 营 社 区 银 行 的 监 管 将 是 亟 待 研 究 的 重 大 课 题 。二 、 发 展 社 区 银 行 的 产 权 模 式 选 择社 区 银 行 产 权 模 式 的 核 心 是 公 司 的 产 权 组 织 形 式 。 其 实质 就 是 公 司 内 部 权 力 的 分 配 和 制 衡 , 即 明 确 出 资 人 、 经 营 管理 者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人 之 间 权 利 和 责 任 的 分 配 , 规 定

13、公 司 治理 组 织 结 构 、 经 营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和 程 序 , 并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发 展 目 标 和 措 施 等 问 题 。 从 国 外 非 政 策 性 银 行 体 系 的 构 成 来看 , 一 般 都 大 致 划 分 为 商 业 银 行 和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 大 多 称 为合 作 信 用 社 , 也 有 称 作 合 作 银 行 的 ) 两 大 类 。 而 属 于 商 业 银 行类 的 社 区 银 行 的 产 权 组 织 形 式 一 般 都 是 股 份 制 , 按 照 股 份 制公 司 “ 两 权 分 离 ” 的 要 求 进 行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14、的 构 建 , 按 照 利 润最 大 化 的 目 标 实 行 商 业 化 经 营 管 理 。我 国 由 于 区 域 间 历 史 因 素 、 文 化 差 异 及 贫 富 差 距 较 大 ,社 区 银 行 的 设 立 可 采 取 股 份 商 业 银 行 模 式 的 社 区 银 行 和 股份 合 作 制 模 式 的 社 区 银 行 以 及 合 作 制 的 乡 村 社 区 银 行 三 种模 式 。 在 广 大 县 域 和 金 融 不 发 达 地 区 应 把 农 村 信 用 社 转 化 为合 作 制 的 乡 村 社 区 银 行 ; 一 些 区 域 中 心 城 市 和 经 济 较 发 达 的县 、 地 级

15、 市 的 中 小 银 行 机 构 经 过 重 新 整 合 , 可 以 组 建 成 股 份合 作 制 模 式 的 社 区 银 行 ; 一 些 全 国 中 心 城 市 和 经 济 比 较 发 达的 沿 海 县 、 地 级 市 的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经 过 重 新 整 合 , 可 以 组 建成 股 份 制 模 式 的 社 区 银 行 。社 区 银 行 要 按 照 股 权 结 构 多 元 化 、 投 资 主 体 多 元 化 的 原则 来 调 整 产 权 结 构 , 完 善 治 理 机 制 。 对 于 将 改 造 为 股 份 制 或股 份 合 作 制 社 区 银 行 的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由

16、 于 还 存 在 “ 所 有 者 缺位 ” 的 制 度 缺 陷 , 要 使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 就 必 须 通过 引 进 外 资 和 国 内 民 营 资 本 对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的 产 权 结 构 进行 调 整 和 改 造 。 目 前 境 外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民 营 资 本对 参 股 我 国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表 现 出 了 浓 厚 的 兴 趣 , 我 们 可 以 抓住 这 一 有 利 时 机 , 向 他 们 出 让 部 分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的 股 权 。 这样 , 既 可 以 改 变 地 方 政 府 “ 一 股

17、 独 大 ” 的 产 权 结 构 , 又 可 以 通过 这 些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引 进 国 际 银 行 业 的 先 进 管 理 理 念 和经 验 , 发 挥 他 们 在 银 行 治 理 机 制 中 的 作 用 , 真 正 建 立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 行 长 经 营 班 子 既 相 互 协 调 , 又 相 互 制 约 的 治 理 结 构 。对 于 欲 改 造 为 合 作 制 社 区 银 行 的 城 乡 信 用 社 来 说 , 应 以 社 区居 民 和 中 小 企 业 为 投 资 入 股 的 主 体 , 鼓 励 引 进 民 间 资 本 和 适度 引 进 外 资 , 还 可 以

18、 通 过 定 向 或 不 定 向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的 方 式筹 措 资 本 。 而 乡 村 社 区 银 行 应 大 力 吸 收 当 地 农 民 、 农 村 工 商户 、 农 村 经 济 组 织 和 企 业 法 人 入 股 。 对 于 新 建 的 社 区 银 行 则一 开 始 就 要 按 照 产 权 清 晰 、 管 理 规 范 、 权 责 明 确 的 原 则 建 立起 现 代 股 份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三 、 社 区 银 行 准 入 退 出 模 式 选 择( 一 ) 准 入 模 式 选 择可 按 照 法 制 化 、 市 场 化 、 公 平 竞 争 、 因 地 制 宜 、 循 序

19、渐 进 、为 社 区 服 务 以 及 商 业 化 原 则 设 计 准 入 机 制 , 制 定 严 格 、 清 晰 、全 面 的 准 入 标 准 , 对 社 区 银 行 的 产 权 制 度 、 股 东 人 数 、 资 本金 、 股 权 结 构 、 章 程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和 内 部控 制 程 序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等 各 个 方 面 制 定 严 格 、 明 确 的 标 准 。从 机 构 准 入 管 理 、 区 域 准 入 管 理 、 业 务 准 入 管 理 、 人 员 准 入 管理 等 四 个 方 面 着 手 设 计 方 案 。 从 机 构

20、准 入 管 理 来 看 , 如 上 所述 , 既 可 以 对 存 量 进 行 转 型 也 可 以 增 量 新 建 。 从 区 域 准 入 来看 , 只 有 限 定 经 营 区 域 , 适 量 发 展 , 才 能 促 使 社 区 银 行 填 补 市场 漏 洞 , 发 挥 比 较 优 势 , 致 力 于 中 小 企 业 和 社 区 居 民 这 一 细分 市 场 。 另 外 , 由 于 社 区 银 行 与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及 社 区 住 户 数量 高 度 相 关 , 因 此 , 在 一 定 区 域 选 择 时 应 注 意 所 在 地 中 小 企业 发 展 程 度 和 住 户 数 与 社 区

21、银 行 生 存 发 展 业 务 空 间 的 相 容性 。 在 业 务 准 入 方 面 , 为 了 始 终 贯 彻 社 区 银 行 为 社 区 服 务 的宗 旨 , 应 仿 效 国 外 尤 其 是 美 国 的 管 理 办 法 , 对 社 区 银 行 吸 收社 区 外 存 款 的 比 例 、 对 社 区 外 的 企 业 发 放 贷 款 的 比 例 都 要 有一 定 的 限 制 。 同 时 要 对 社 区 银 行 满 足 所 在 社 区 金 融 服 务 需 求的 程 度 进 行 评 级 , 并 据 此 给 予 相 应 的 税 收 优 惠 和 其 他 政 策 优惠 。 社 区 银 行 在 设 立 初

22、期 , 其 业 务 范 围 应 主 要 集 中 于 存 贷 款 、票 据 贴 现 、 代 理 收 付 款 、 代 理 买 卖 国 债 等 传 统 业 务 方 面 。 如 果经 营 业 绩 持 续 走 好 ,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业 务 范 围 。 对 社 区 银 行 管理 人 员 要 进 行 严 格 考 试 、 测 评 、 审 查 , 这 是 因 为 银 行 业 是 专 业性 很 强 的 行 业 , 又 是 杠 杆 比 例 高 、 风 险 较 大 的 行 业 , 所 以 从 业人 员 素 质 至 关 重 要 。 可 以 像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聘 一 样 , 采用 任 职

23、资 格 证 书 和 技 能 等 级 考 试 制 度 来 聘 用 社 区 银 行 从 业人 员 。( 二 ) 退 出 模 式 选 择社 区 银 行 的 有 效 退 出 机 制 必 须 改 变 目 前 以 行 政 为 主 导的 模 式 , 按 照 法 制 化 原 则 进 行 。 一 开 始 就 要 制 定 社 区 银 行 的退 出 标 准 , 这 样 才 能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积 极 地 去 监 督 管 理 层 ,股 东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也 才 会 形 成 。 必 须 坚 持 市 场 化 原 则 , 社区 银 行 达 到 退 出 标 准 后 , 必 须 按 市 场 化 手 段

24、 进 行 退 市 , 即 通过 兼 并 或 破 产 程 序 来 退 出 , 这 就 需 要 培 育 、 发 展 我 国 的 不 良资 产 商 业 化 交 易 二 级 市 场 。 坚 持 有 序 、 分 级 退 出 的 原 则 , 就 是要 根 据 社 区 银 行 问 题 的 严 重 程 度 实 行 分 步 骤 地 退 出 市 场 , 同时 实 行 一 定 的 监 管 救 助 措 施 , 而 不 是 一 下 子 就 关 闭 整 个 银行 。 如 果 社 区 银 行 只 是 某 一 方 面 的 业 务 出 现 问 题 、 风 险 管 理能 力 差 , 则 可 以 限 制 社 区 银 行 这 部 分

25、 业 务 的 开 展 。 还 必 须 正确 区 分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支 付 风 险 。 对 发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银 行 要采 取 适 当 的 救 助 措 施 , 而 支 付 风 险 属 实 质 性 风 险 , 一 旦 出 现必 须 强 制 社 区 银 行 退 出 。 就 退 出 标 准 来 说 , 目 前 比 较 适 宜 采用 资 本 充 足 率 标 准 , 为 了 防 患 于 未 然 , 还 需 要 制 定 社 区 银 行的 多 级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社 区 银 行 的 市 场 退 出 , 还 必 须 考 虑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问 题 。银 行 的 破 产

26、并 不 等 于 银 行 存 款 人 的 破 产 。 应 当 采 取 诸 如 存 款保 险 制 度 来 保 护 小 额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银 行 破 产 引 起 社 会动 荡 。 世 界 各 国 的 经 验 反 复 证 明 , 没 有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 就 没 有中 小 银 行 。 保 护 小 额 存 款 人 是 一 种 法 定 责 任 , 可 以 通 过 存 款保 险 基 金 或 事 后 征 缴 费 用 来 支 持 。 存 款 保 险 机 构 根 据 规 则 和程 序 对 退 出 银 行 的 存 款 人 利 益 提 供 保 障 。 传 统 的 国 家 信 用 虽然

27、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为 银 行 提 供 了 隐 性 担 保 , 但 主 要 是 为 国 有 或国 有 控 股 的 商 业 银 行 提 供 了 担 保 , 而 对 于 我 国 将 来 要 大 力 发展 的 社 区 银 行 来 说 , 由 于 其 产 权 结 构 趋 于 多 元 化 并 主 要 以 私有 产 权 为 主 , 所 以 建 立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就 显 得 尤 为 必 要 了 。 存款 保 险 制 度 由 于 其 吸 收 重 大 损 失 的 能 力 , 所 以 将 在 问 题 机 构的 处 理 和 失 败 机 构 的 市 场 退 出 方 面 发 挥 显 著 作 用 。 可 以

28、 采 取分 步 骤 、 分 层 次 ( 或 分 类 别 ) 方 法 来 构 建 。 即 在 全 国 性 存 款 保!金 融 教 学 与 研 究 “#$ 年 第 % 期&总 第 % 期 &下 转 第 %! 页 险 制 度 建 立 之 前 先 在 隐 性 存 款 担 保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一 个 过 渡性 的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 先 建 立 低 层 次 区 域 性 的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可 以 让 经 营 较 好 的 社 区 银 行 先 建 立 保 险 体 系 , 再 逐 步 吸 纳 经营 状 况 得 到 改 善 的 社 区 银 行 加 入 这 一 体 系 , 最 后 再 在

29、 这 一 层次 上 建 立 全 国 性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四 、 社 区 银 行 监 管 模 式 选 择( 一 ) 二 元 化 的 监 管 主 体 模 式从 国 际 经 验 来 看 , 许 多 发 达 国 家 都 建 立 了 多 元 化 、 多 层次 的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 例 如 , 美 国 的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由 货 币 审 计署 、 联 邦 储 备 银 行 及 联 邦 储 备 保 险 公 司 三 个 相 互 独 立 的 金 融监 管 机 构 组 成 。 货 币 审 计 署 代 表 联 邦 政 府 审 批 和 签 发 按 联 邦法 律 注 册 的 国 民 银 行 的

30、 营 业 许 可 证 并 对 其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各州 政 府 则 负 责 审 批 按 州 的 法 律 申 请 注 册 的 州 内 银 行 的 营 业许 可 , 同 时 相 应 设 立 对 州 内 银 行 的 监 管 机 构 。 中 国 已 经 成 立了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把 对 银 行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信 托投 资 公 司 及 其 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的 监 管 职 能 从 中 国 人 民 银行 中 分 离 出 来 。 但 除 了 横 向 管 理 的 多 元 化 以 外 , 还 应 当 进 一步 考 虑 纵 向 管 理 的 分

31、 权 化 。 笔 者 建 议 , 下 一 步 , 国 家 应 当 把 对社 区 银 行 的 审 批 权 与 监 管 权 下 放 给 省 一 级 地 方 政 府 , 与 此 同时 , 国 家 逐 步 撤 销 对 这 些 金 融 机 构 的 信 用 保 证 , 地 方 政 府 应着 手 负 责 社 区 银 行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建 立 地 方 性 金 融 安 全 网 , 银监 会 对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仍 然 拥 有 业 务 指 导 权 、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事件 时 的 执 照 吊 销 权 力 。 这 实 际 上 是 对 全 国 性 的 大 型 金 融 机 构( 产 权 以 国

32、 有 资 本 为 主 ) 与 地 方 性 的 社 区 银 行 ( 产 权 以 民 间 资本 为 主 ) 实 行 分 而 治 之 的 二 元 管 理 体 制 , 将 有 利 于 管 理 和 分散 金 融 风 险 、 加 快 国 有 金 融 机 构 的 改 革 、 有 利 于 社 区 银 行 的发 展 壮 大 。( 二 ) 日 常 监 管 内 容 选 择在 对 社 区 银 行 进 行 监 管 时 , 一 定 要 结 合 社 区 银 行 自 身 的风 险 特 征 , 采 取 适 当 的 监 管 措 施 和 监 管 手 段 。 监 管 机 构 将 主要 从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33、系 统 、 合 规 性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 资 本 充 足 率 等 方 面 完 善 和 加 强 对 社 区 银 行 的 监 管 。监 管 手 段 主 要 应 包 括 日 常 的 非 现 场 监 管 和 现 场 检 查 两 种 。完 善 的 内 控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是 社 区 银 行 有 效 防 范风 险 的 根 本 保 证 。 在 以 风 险 为 本 的 监 管 框 架 下 , 监 管 机 构 要首 先 评 价 社 区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和 风 险 程 度 , 进 而 决 定 要采 取 的 监 管 措 施 。 如 果 社 区 银

34、行 自 身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比 较 完善 , 能 够 有 效 地 识 别 、 计 量 、 控 制 、 监 测 各 种 风 险 , 则 监 管 部 门可 以 减 少 现 场 检 查 频 率 和 检 查 工 作 量 , 从 而 降 低 社 区 银 行 的监 管 成 本 和 节 约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管 资 源 , 否 则 , 要 加 大 监 管 力度 。 可 要 求 银 行 通 过 适 当 的 职 责 分 离 , 加 强 对 风 险 的 防 范 与控 制 , 如 : 贷 款 的 市 场 开 发 、 审 批 和 事 后 的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要 相互 分 离 , 资 金 的

35、交 易 、 结 算 、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要 分 离 , 等 等 。在 合 规 性 监 管 方 面 ,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的 是 社 区 银 行 对 关 联企 业 的 贷 款 所 占 的 比 率 问 题 , 可 要 求 社 区 银 行 定 期 批 露 关 联贷 款 信 息 , 防 止 部 分 股 东 利 用 投 资 社 区 银 行 的 方 式 变 相 圈钱 , 损 害 广 大 储 户 的 利 益 。 借 鉴 美 国 社 区 银 行 再 投 资 方 案 , 可规 定 我 国 社 区 银 行 对 所 在 社 区 的 最 低 融 资 比 例 。 另 外 , 社 区银 行 日 常 经 营

36、要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账 户 管 理 、 反 洗 钱 等 各 个 方 面的 规 定 。在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 鉴 于 社 区 银 行 的 行 业 集 中 度 和 贷款 风 险 集 中 度 较 高 , 而 且 贷 款 金 额 较 小 , 贷 款 客 户 比 较 分 散 ,为 了 实 施 有 效 的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 应 制 定 规 范 的 信 贷 管 理 政策 、 程 序 并 严 格 执 行 ; 把 企 业 的 有 限 责 任 转 变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 大 股 东 个 人 的 无 限 责 任 ; 大 力 搜 集 客 户 信 息 ,

37、清除 “ 信 息 不 透 明 ” 的 障 碍 ; 打 造 素 质 高 、 自 律 性 强 的 客 户 经 理队 伍 。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 由 于 社 区 银 行 的 贷 款 资 金 来 源主 要 是 存 款 , 因 此 , 社 区 银 行 一 方 面 要 严 格 控 制 存 贷 款 比 率 ,同 时 要 保 证 资 产 、 负 债 的 期 限 相 匹 配 。 监 管 机 构 在 日 常 监 管中 , 注 意 分 析 社 区 银 行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 如 出 现 流 动 性风 险 加 大 的 情 况 , 则 要 及 时 提 示 社 区 银 行 对

38、 风 险 管 理 加 以 改进 ; 另 一 方 面 对 于 社 区 银 行 存 在 的 临 时 流 动 性 风 险 , 监 管 部 门应 协 调 中 央 银 行 对 其 提 供 再 贷 款 、 再 贴 现 的 流 动 性 资 金 支 持 。社 区 银 行 作 为 独 立 的 法 人 , 资 本 金 规 模 较 小 , 为 了 防 止社 区 银 行 盲 目 扩 张 , 损 害 广 大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 监 管 部 门 一 定要 加 强 对 其 资 本 充 足 率 的 监 管 。 社 区 银 行 信 用 级 别 较 低 , 筹资 的 能 力 较 差 , 因 而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支

39、 付 风 险 较 大 , 所 以 , 很 多学 者 建 议 , 相 对 于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社区 银 行 应 保 持 更 高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五 、 完 善 外 部 配 套 支 持 政 策 与 措 施在 完 善 支 持 社 区 银 行 发 展 的 配 套 机 制 建 设 方 面 , 我 们 可以 学 习 借 鉴 国 外 先 进 经 验 。 在 美 国 , 为 了 分 散 银 行 对 小 企 业的 贷 款 风 险 , 联 邦 政 府 和 州 政 府 都 成 立 了 小 企 业 管 理 局 , 其主 要 任 务 就 是 引 导 包 括

40、社 区 银 行 在 内 的 各 种 银 行 向 中 小 企业 提 供 贷 款 。 其 一 般 做 法 是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小 企 业 %# 万美 元 以 下 银 行 贷 款 提 供 贷 款 总 额 (#) 的 担 保 , %# 万 美 元 和$! 万 美 元 之 间 的 银 行 贷 款 提 供 $!) 的 担 保 , 对 中 小 企 业 急需 的 少 数 “ 快 速 ” 贷 款 提 供 !#) 的 担 保 , 贷 款 偿 还 期 最 长 可 达“! 年 。 除 此 之 外 , 美 国 还 有 一 批 贷 款 担 保 公 司 和 中 小 企 业 信用 保 险 公 司 在 贷 款

41、担 保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 美 国 小 企 业 局 的 经验 我 国 可 以 借 鉴 , 同 时 还 可 根 据 本 土 的 实 际 , 发 挥 地 方 企 业商 会 的 担 保 功 能 , 鼓 励 民 间 成 立 贷 款 担 保 公 司 和 中 小 企 业 信用 保 险 公 司 等 , 以 缓 解 社 区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风 险 集 中 的 压力 。 由 于 社 区 银 行 规 模 实 力 较 弱 , 其 服 务 对 象 中 小 企 业的 发 展 和 居 民 消 费 又 对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贡 献 巨 大 , 国 外 普 遍 都对 社 区 银 行 实 行

42、政 策 倾 斜 , 我 们 同 样 可 以 借 鉴 。 例 如 , 在 更 有弹 性 的 存 贷 款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贷 款 贴 息 政 策 和 税 收 政 策 等 方面 给 予 优 惠 支 持 。 还 可 以 像 美 国 的 社 区 银 行 领 域 一 样 , 成 立多 个 行 业 性 的 、 自 律 性 质 的 协 会 。 例 如 , 美 国 银 行 家 协 会 专 门设 立 了 社 区 银 行 分 会 , 全 美 范 围 内 成 立 了 独 立 社 区 银 行 协 会&*+,-等 组 织 , 独 立 社 区 银 行 协 会 目 前 拥 有 !# 多 家 由 社区 银 行 组

43、成 的 会 员 。 这 些 行 业 性 的 组 织 在 组 织 统 一 的 社 区 金融 机 构 培 训 、 促 进 社 区 银 行 新 产 品 开 发 、 沟 通 社 区 银 行 与 政策 和 监 管 当 局 之 间 的 交 流 中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最 后 , 针 对我 国 征 信 制 度 还 十 分 薄 弱 的 状 况 , 政 府 部 门 和 金 融 管 理 当 局还 应 加 强 个 人 和 企 业 征 信 系 统 建 设 , 逐 步 改 善 社 会 信 用 环境 , 为 社 区 银 行 发 展 提 供 外 部 保 障 。 这 些 配 套 机 制 对 分 散 社区 银

44、行 的 经 营 风 险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金 融 教 学 与 研 究 #$% 年 第 ! 期&总 第 ! 期 参 考 文 献 :(!)王 爱 俭 * 中 国 社 区 银 行 发 展 模 式 研 究 (+)* 北 京 : 中 国 金 融 出 版社 , #$,*(#)武 志 * 中 国 地 方 金 融 体 系 的 改 革 与 重 构 (+)* 大 连 : 东 北 财 经 大学 出 版 社 , #$,*(-)晏 露 蓉 , 林 晓 甫 * 中 国 社 区 银 行 的 市 场 需 求 和 发 展 可 能 分 析 (.)*金 融 研 究 , #$-, ( !$) *(/)钱 水

45、土 , 李 国 文 * 社 区 银 行 及 其 在 我 国 的 发 展 (.)* 金 融 理 论 与实 践 , #$,, ( #) *( 责 任 编 辑 : 龙 会 芳 ; 校 对 : 阎 东 彬 )下 , 由 于 通 货 膨 胀 的 风 险 增 大 , 社 保 基 金 的 保 值 压 力 加 大 ; 社保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渠 道 只 有 银 行 存 款 、 国 债 以 及 企 业 债 券 等 品种 , 且 有 严 格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流 动 性 过 剩 条 件 下 , 银 行 存 款利 率 因 外 资 流 入 不 会 过 高 ,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将 下 降 ,

46、 过 剩 的 流 动性 流 入 证 券 市 场 将 推 高 证 券 价 格 , 虽 然 短 期 内 价 差 收 益 将 上升 , 但 从 长 期 来 看 , 一 旦 形 成 的 资 产 价 格 泡 沫 破 灭 , 将 会 造 成灾 难 性 的 后 果 。 而 社 保 基 金 若 不 能 实 现 保 值 增 值 的 目 标 , 将 会发 生 公 众 的 信 心 危 机 , 危 及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可 持 续 性 。 届 时 ,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这 部 分 隐 性 债 务 最 终 会 显 性 化 。(“)总 之 , 流 动 性 过 剩 条 件 下 , 银 行 业 不 良

47、资 产 攀 升 、 地 方 政府 债 务 规 模 的 扩 张 和 央 行 冲 销 过 剩 流 动 性 的 成 本 上 升 以 及社 保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的 压 力 等 , 将 会 加 大 政 府 隐 性 和 或 有 债 务风 险 。三 、 切 实 采 取 措 施 , 防 范 和 化 解 财 政 金 融风 险!* 建 立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和 监 控 体 系 。 规 范 政 府 行 为 ,明 确 界 定 政 府 职 能 , 应 建 立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和 监 控 体 系 。各 级 政 府 在 建 立 包 含 赤 字 率 、 债 务 依 存 度 、 偿 债 率

48、 、 债 务 逾 期率 以 及 债 务 负 担 率 等 指 标 体 系 的 基 础 上 , 将 隐 性 和 或 有 债 务指 标 纳 入 监 控 体 系 。 监 控 体 系 中 总 指 标 体 系 是 综 合 政 府 债 务指 标 , 该 指 标 包 括 三 个 层 次 : 直 接 显 性 债 务 、 直 接 隐 性 债 务 和或 有 债 务 指 标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对 政 府 直 接 隐 性 债 务 缺 乏统 计 , 若 要 反 映 这 部 分 债 务 风 险 , 必 须 对 这 部 分 负 债 进 行 准确 统 计 。 另 外 , 对 于 政 府 担 保 等 或 有 债

49、 务 而 言 , 被 担 保 者 不 能还 款 而 转 成 政 府 负 债 的 金 额 以 及 这 种 债 务 转 嫁 发 生 概 率 的计 算 需 要 科 学 严 谨 的 统 计 预 测 分 析 , 甚 至 还 要 建 立 相 关 模 型进 行 概 率 估 算 。#* 加 强 商 业 银 行 风 险 监 管 。 &!建 立 有 效 的 商 业 银 行 贷款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实 行 统 一 授 信 管 理 , 防 止 对 单 一 客 户 、关 联 企 业 和 集 团 客 户 风 险 的 高 度 集 中 , 防 止 违 反 信 贷 原 则 的关 系 贷 款 和 人 情 贷 款 , 防 止 信 贷 资 金 违 规 操 作 、 投 向 高 风 险领 域 。 建 立 对 各 级 经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良 好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建立 权 责 明 确 、 责 权 利 相 对 称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激 励 员 工 努 力控 制 信 贷 风 险 、 提 高 信 贷 质 量 。 &#开 发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信 贷 风 险 评 级 系 统 、 风 险 预 警 系 统 、 贷 后 监 测 系 统 和 法规 管 理 系 统 , 利 用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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