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 中心 3 号写 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 京 市 竞 天公 诚 律 师 事务 所(以 下简 称“本 所”)接 受 广东 冠 豪 高 新技 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的 委 托,指派 本 所 钟 节平 律师、马宏 继 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5 年4 月20 日在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31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4 年 度
2、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法 规”)及 广 东 冠豪 高 新 技 术股 份 有 限 公司 章 程(以 下 简 称“公 司 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3、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2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和 召 开 程序 公司第六 届董 事 会 第 六次
4、会 议 通 过了 召 开 本 次股 东 大 会 的决 议,并于 2015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现场登记办法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共10 项议案,包括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暨 2015年度财务
5、预算方案、关于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201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 及 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选举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别公告。公司于2015 年4 月11 日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 大会 会议材料。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 会人 员 资 格 1、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出 席 本 次 股 东
6、大 会 现 场 会 议 及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代 表 共 28 名,代 表 股 份576,378,22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4%。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3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三、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 集人 资 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
7、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和 表决 结 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
8、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4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5(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负 责 人(签字):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钟节平 经办律师(签字):马宏 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