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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23派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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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无 锡 派 克 新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21 年 年 度 股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1 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 锡派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意见书 致:无 锡派克 新材 料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2、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 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2)本所及本所律

3、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上 海市锦天 城律

4、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2 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3 一、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人 资格 及召集、召 开的程 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16 日

5、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召开会议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4 月6日10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其中,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

6、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 所律 师认为,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人 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 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 符合 公司 法、上 市公 司股东 大会 规则 等法 律、法 规、规章 和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及 公 司章程 的 有关规 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会 议人 员的资 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75,37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789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

7、3月30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经 本所 律师验 证,上述股 东、股东代 理人 均持有 出席 会议的 合法 证明,其出 席会 议的资 格均 合法有 效。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 本所 律师验证,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其 他人 员 为公 司 部分 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 和 公 司聘请 的律 师,其 出席 会议的 资格 均合法 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审议的 议案 经 本所 律师审

8、核,公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 属于 公司股 东大 会的职 权范 围,并且与 召开 本次股 东大 会的通 知中 所列明 的审 议事项 相一 致;本 次股 东大 会未 发生对 通知 的议案 进行 修改的 情形,也未 发生 股东提 出新 议案的 情形。四、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及表决 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9、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反 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2、审议通过 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0、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5 3、审议通过 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4、审议通过 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

11、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5、审议通过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6.3051%;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6、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2,500股,占

13、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051%;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69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7、审议通过 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14、东所持股份的96.3051%;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8、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00%;反对1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

15、9、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77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952%;反对1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宗丽萍、是玉丰、无锡市派克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众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7 智恒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10、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6,800股,占出

16、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6%;反对1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11、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 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2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6%;反对1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三分之 二以上同

17、意通过。经 核查,本所 律师 认为,本次 股东大 会表 决程序 符合 公司 法、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则 等法 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 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公司 章程 的 有关 规定,表决 程序和 表决 结果合 法有 效。五、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8(本页无正文,为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2021年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盖章)经办律 师:负责人:经办律 师:周菡 阙莉娜 顾功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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