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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60897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327.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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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3附件 1 嘉禾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 C 款)条款 2009年1月经 嘉禾发20094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产品简介: 本附加合同提供出境旅游期间的境外医疗救援等多种保险保障和服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二条内容。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责任免除事项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和救援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十四条内容。 退保提示: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2、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4目录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如实告知 第三条 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 第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第九条 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 利益保障条款 第十条 保险对象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部分 名词及术语释义 5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未作规定的,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4、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条 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被错误申报,本公司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 被保险人生存时,旅游救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旅游救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旅游

5、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拨打客户服务热线通知本公司,或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应有的服务。本公司将仍按保险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援助热线电话与救6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和任何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6、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附加合同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国法律予以解释。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 第二部分 利益保障条款

7、第十条 保险对象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或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旅游团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 ,投保时年龄在一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含一周岁和七十周岁)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在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提前终止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

8、更。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 7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旅游救援服务 (一)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本条款定义的疾病(见名词及术语释义)需要住院治疗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服务保险金

9、额的百分之十(10%)为限。 (二)紧急医疗转送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突发本条款定义的疾病而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救援机构的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救援机构将安排把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最近医院,并承担必要的与医疗转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0%)为限。 (三)医疗转运回国 在被保险人接受了紧急医疗转送并在境外住院和初步治疗后,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救援机构认为

10、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被保险人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为限。 (四)安排遗体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本条款定义的疾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

11、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为限。 8(五)协助送返未满十八周岁的同行子女 被保险人如有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随同在境外旅行,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突发本条款定义的疾病、医疗转运或身故而导致无人照顾,救援机构可安排单程机票协助该未满十八周岁子女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必要时,救援机构会安排合格人员护送陪同。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服务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为限。 (六)亲属处

12、理后事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本条款定义的疾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可安排往返机票协助一位该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但救援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且签证及旅行的相关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若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并向救援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旅游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累计给付金额以旅游救援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10%) 为限。 本公司对上述旅游救援服务责任累计给付的旅游救援保险金以旅游救援服务保险金额为限。 二、旅游医疗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本条款定义的疾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发生, 本公司

13、对其超过一百元以上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旅游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医生还会联系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本条款定义的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 本公司均按本条款约定分别给付旅游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旅游医疗保险金以旅游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上

14、述费用不是以人民币结算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一律按保险金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给付。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和救援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及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9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

15、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十、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 、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

16、、牙齿治疗、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本条款定义的疾病,并因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救援服务费用的,由旅游救援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投保人出具的投保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17、人时需提供相关的公证材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因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由旅游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投保人出具的投保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 ,上述文件如属于非英文材料,必须出具出险地国家的英文公证文件; 4、若被保险人已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

18、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的给付中获10得赔偿,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情况下,须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本公司凭此证明承担保险责任; 5、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6、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19、通知书。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部分 名词及术语释义 本公司: 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救援机构: 指国际( SOS)救援中心。 本条款: 指嘉禾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 C 款)条款。 本附加合同: 指嘉禾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 C 款)合同。 保险事故: 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

20、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 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25%。 周岁: 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 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 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 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境外”处理。 1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 指投保人和本公司。 医疗机构: 指境外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综合医院。 保险金额: 指本公

21、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疾病: 指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胆管炎、脑出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情形。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

22、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 嘉禾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C 款)费率表 (每 10万元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期间 境外旅游医疗保险责任 境外旅游救援保险责任

23、 一年 500 元 125 元 根据该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结合再保险公司的意见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对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可按一年期费率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具体标准如下: 保险期间 1-10 天 11-15 天 16-20 天 21-30 天 31-60 天 61-90 天 91-180 天 1 年收费比例 5.5% 7% 8% 12.5% 25% 36% 60% 100%12附件2 嘉禾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C 款)投保规则 本险种为附加险,必须附加于 嘉禾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 一、投保年龄限制 1、凡年满 1 周岁以上至 70 周岁(含 70 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因公

24、或因私短期出往国外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经我公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二、投保金额限制 1、每一被保险人每次出国仅限投保一份,超出部分无效。 2、如单位集体投保,原则上要求单位成员统一保额。在同一投保团体中, 较高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得 高于较低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年龄较大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一般不得高于年龄较小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三、职业限制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必须在四类(含)以下,以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职业分类表为准。 四、到达国家或地区的责任限制 13国家或地区参照国家(地区) 寿险风险评估表进行风险评估和收取保险费。 举例:加费比例 4/1000,则在正常费率上加费 4后再予以承保,加费比例 0 则表示可以按正常费率承保, 拒保为我公司不予承保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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