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電腦教室管辦法 85.12.26計算機委員會第 57次會議通過 92.12.04計算機委員會第 74次會議修訂 94.04.28計算機委員會第 75次會議修訂 96.04.11計算機委員會第 79次會議修訂 100.12.07計算機委員會第 88次會議修訂 104.06.26計算機委員會第 89次會議修訂 一、 宗旨: 為妥善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生電腦上機實習及教學環境之有效運用,對於電腦教 室之管,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本辦法。 二、 開放對象: (一) 憑證(教職員證、學生證或校友證)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 (二) 經核准開授電腦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本校
2、各單位、學生社團與校外單位。 (三) 經核准之校外人士(須辦時卡)。 三、 開放時間: (一) 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 08:30至 21:30;週與週日 10:00至 18:00。 (二) 寒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 08:30至 16:30;週與週日 10:00至 16:30。 (三) 國定假日及續假期:以電腦教室公布與本中心網站公告為主。 (四) 開學前 1週電腦教室因進軟硬體維護,恕開放。 四、 借用辦法: (一) 借用優先順序: 1. 本校教學單位之學期課程。 2. 本校各單位開授之電腦相關課程。 3. 本校學生社團訓課程及研討會。 4. 校外單位訓活動及研討會。優先順序相同者,以本中心核
3、准日期較 早者優先借用。 (二) 申請程序: 1. 學期課程應於學期開始 2 週前提出申請,其他借用應於 1 週前提出申 請。 2. 請至本中心網頁線上登記並印借用申請單,經申請單位主管同意後 送交本中心審核。 3. 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將公告於本中心網站,如需繳費請至本中心取繳 費單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 4. 因電腦教室使用軟體須為正版授權或免費軟體,如需本中心協助安裝, 請於使用 1週前提出申請,並於使用前確認安裝結果。 5. 前述申請程序未完成、資填寫完備或未提供安裝軟體者,本中心 得受申請。 (三) 申請核准後如取消使用,請即告知本中心。 五、 使用規範: 為提高電腦教室服務品質,延長設
4、備使用限,低整體維護成本,使用者應 遵守下事項: (一) 廣播設備、個人電腦屬教學用途,嚴禁自移接螢幕線、網線至個人電 腦設備,影響正常使用。 (二) 各項設備使用完畢,應關閉電源,並於開電腦教室前將椅子收攏。 (三) 維護電腦教室秩序,嚴禁喧嘩與吵鬧。 (四) 維護電腦教室整潔,嚴禁攜帶食物、飲、雨傘等進入。 (五) 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定,避免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為。 () 避免瀏覽當網站,引發資安事件。 (七) 其他無關電腦教室設置宗旨之為,如: 1. 玩電腦遊戲。 2. 睡覺。 3. 破壞、偷竊本中心設備。 4. 占用台以上電腦。 、 注意事項: (一) 請愛護電腦教室內各項設備,因使用者個人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使用者應 照價賠償。 (二) 對於電腦教室使用發生疑義或設備故障時,請隨即通知值班人員協助處。 (三) 使用電腦教室期間,請自保管個人物品。 (四) 當電腦教室無法提供自由上機時,教師休息室之電腦設備得時開放,供 學術需求使用。採現場登記制,使用時間以節次為單位,以一人一位為原 則。 (五) 本中心所提供之電腦儲存空間,僅供暫時儲存使用,請自備份重要資。 七、 本辦法經計算機委員會通過後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