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09 - 02 - 23 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K 1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urban rail transit GB 50490 - 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9年 10月 1日 中国建筑
2、工业出版社 2 0 0 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25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490-2009,自 2009年 10月 1 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 2月 23日 3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 0 二二年 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 建 标 2002 85号)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同意将 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
3、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篇 调整为 城市 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的函( 建标标函 2007 39号)的要求编 制的。 本规范是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标准,条款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为主线,统筹考虑了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 约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并未对城市轨 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提出全面、具体的要求。本规范共分 8章, 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运营、车辆、限界、土建工程和机 电设备。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 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
4、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 轻轨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号建设部北配楼;邮政 编码 : 100037 ; E-mail : )。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4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所 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总公
5、司 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院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 草 人: 主要 审查 人: 秦 国 栋 沈景炎 申 大川 俞加康 周 建 李 国 庆 陈韶 章 徐明杰 毛励良 沈 洪 王旭东 倪 昌 马丽兰 靳玉 广 牛英明 陆缙 华 王曰凡 薛克仲 蔡顺 利 张素燕 赵明花 于 波 周 勇 朱 宏 刘 扬 娄咏梅 汪松滋 周新六 马 安 泉 于 松伟 林 镇 鉴 李昌义 郑 生全 焦桐善 高毓才 朱 军 沈 纹 杨 家 齐 全 永燊 丁树奎 褚敬止 李耀宗 卜 长 堃 宋 键 陈凤敏 莫庭斌 陈穗九 冯伯欣 孔繁达 郭 建国 秦 长
6、利 金 淮 5目 次 总 则 . . 1 术 语 -2 基本规定 3 运 营 - 5 4.1 行车管理 5 4 . 2 客运 服务 _ . 6 4. 3 维修 - . 6 4 . 4 车辆基地 _ . 7 车 辆 . -8 5.1 一般 要求 - 8 5.2 车体 . . 8 5 . 3 牵引 和制 动 . 9 5. 4 车 载 设备和设施 10 限界 . . . 12 土建工程 . . 14 7 . 1 线 路 工 程 14 7 . 2 轨道与路基工程 . 14 7.3 建 筑 . . 15 7 . 4 结 构 工 程 19 机 电 设备 “ . 21 8 . 1 供 电 系 统 ” 21
7、8 . 2 通 信 系 统 22 8 . 3 信 号 系 统 24 8 . 4 通 风 、空 调与 采暖系 统 * + 25 8 . 5 给 水 .排水 与 消防系 统 *28 68 . 6 火灾 自 动报警系 统 8 . 7 环境与设备监 控系 统 8 . 8 自 动售 检 票系 统 8 . 9 自 动扶梯 、电 梯 8 .1 0站 台 屏 蔽 门 附 :条文 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_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Operation “ 5 4. 1 Train Operating Manage
8、ment 5 4 2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 6 4.3 Maintenance “ “ 6 4.4 Rolling Stock Depots “ 7 5 Rolling Stock _ _ 8 5.1 Genera! Requirement . 8 5.2 Car Body * 8 自地 板 面计 算 ,坐 椅 安 装 处 的客 室 有 效 净 空高 度 不应 低 于 1. 70m。 5 . 2 . 3 客 室侧 门 应 具备下 列 功能: 1 能单 独 开 闭 和 锁闭 ;在 站台 设有 屏蔽 门时,能与 屏蔽 门 联 动开 闭 。 2 列 车运行时能 可靠
9、 锁闭 。 3 能对单 个 车门 进 行 隔离 。 4 在 列 车 收到开 门信号时 才 能 正常 打 开 。 5 在 紧急情况 下, 乘 客能 手 动 解 锁 开 门。 85. 2 . 4 客 室 内 应 设 扶 手 ;在 列 车运行时,车辆 连接处 应采取 保 障 乘 客安全的 措 施。 5 .2 .5 客 室 车 窗 的结 构应防止乘 客在 无 意 识 状态 下 身 体任 何 部 位 伸 出 窗外 ;车 窗玻璃 应 为安全 玻璃 。 5 .2 .6 客 室 地 板 应防滑 | 客 室 结 构 、过道 处 不应 有 尖角 或 突 出 物 。 5 . 3 牵引和制动 5 .3 .1 列 车
10、应 具有 既独立又 相 互协 调配 合 的电 气 、摩擦 制 动系 统,并 应 保 证 车辆在各 种 运行 状态 下所 需 的制 动 力 。 5 .3 .2 当 电 气 制 动 出现 故障丧失 制 动 能 力 时, 摩擦 制 动系 统 应 能自 动投 人 使用 ,并 应 保 证 所 需 的制 动 力 ;列 车 应 具备 停放 制 动 功能,并 应 保 证列 车在 超 员载 荷 工 况 下 停 在 最 大 坡 道时 不 发生 溜 车。 5. 3 . 3 与道路交通 混 合 运行的 列 车( 车辆) 还 应 具备: 1 独立 于 轮 轨 粘着 制 动 功能 之外 的制 动系 统。 2 用 于 粘着
11、 制 动系 统的 撒砂 装置 。 5 .3 .4 当 列 车发生分 离 事 故 时, 应 能自 动 实施 紧急 制 动 。 5 .3 .5 当 客 室侧 门未全部关 闭 时, 列 车 应不 能 正常 启 动 。 5 .3 .6 列 车 应 具备下 列故障 运行的能 力 : 1 在定 员载 荷 工 况 下, 当 列 车 丧失 1/4动 力 时, 应 能维 持 运行 到 终点 。 2 在定 员载 荷 工 况 下, 当 列 车 丧失 1/2动 力 时, 应 具有在 正 线 最 大 坡 道上 启 动 和运行 到 最近 车 站 的能 力 。 3 一 列 空载 列 车 应 能在 正 线 最 大 坡 道上
12、推 送一 列故障 的定 员载 荷 工 况 下的 列 车 至最近 车 站 。 5 .3 .7 牵引 与制 动 的 控 制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 1 制 动 指令 应 优先 于 牵引 指令 。 2 牵引及 制 动 力变化 时的 冲击率 应符合 人体对 加 、减 速 度 变化 的 适应 性。 95 .3 .8 列 车 应 设 置 独立 的 紧急 制 动 按钮 ,在 牵引 制 动 主 手柄 上 应 设 置警 惕按钮 。 5 . 3 . 9 当 列 车 一 个辅 助 逆变器丧失 供 电能 力 时, 剩余列 车 辅 助 逆变器 的容量 应满足 涉 及 行车安全的 列 车基本负 载 的 供 电要求。 5
13、. 4 车 载 设备和设施 5.4,1 车辆 应 设 置 蓄 电 池 ,其 容量 应满足 紧急状态 下车门 控 制、 应 急照 明 、外 部 照 明 、车 载 安全设备、广 播 、通信、信号、 应 急 通 风 等 系 统的 供 电要求 6 用 于地下运行的车辆, 蓄 电 池 容量 应 保 证 供 电时 间 不 小 于 45min;用 于地面 或高 架 线路运行的车辆, 蓄 电 池 容量 应 保 证 供 电时 间 不 小 于 30min。 5.4. 2 车辆内所有电 气 设备 应 有 可靠 的保护 接 地 措 施。 5 . 4 .3 与道路交通 棍 行的 列 车, 应 具备 满足 道路交通 法
14、规要求 的 前 照灯 、示宽灯 、方 向 指示灯 、馬灯 和 后 视镜 。 5 . 4 .4 客 室 及 司机 室 应 根据 需 要设 置 通 风 、空 调和 采暖 设施, 并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 1 当 仅 设有机 械 通 风装置 时,客 室 内人 均 供风 量 不应 少 于 20m3/h (按 定 员载 荷 计)。 2 当采用空 调 系 统时,客 室 内人 均 新风 量 不应 少 于 I0m3 /h (按 定 员载 荷 计 ) ;司机 室 人 均 新风 量 不应 少 于 30m3/h。 3 列 车 应 设 紧急 通 风装置 。 4 采暖系 统 应确 保 消防 安全, 采用 电 加 热器
15、 时 应 有 超温 保 护功能,电 加 热器 不应 对 乘 客 造 成 伤 害 。 5 . 4 .5 车辆 至少 应 设 置一 处 供轮椅 停放 的位 置 ,并 应 有 固 定 轮 椅 的 装置 ;在车辆 及 车 站站台 的 相应 位 置应 有 明 显 的 指示 标 志 。 5 . 4 .6 车辆 应 设有 应 急照 明 。 5. 4. 7 车辆 应 具备下 列 通信设施和功能: 1 广 播 报站 和 应 急 广 播 服务 . 2 司机与车 站控 制 室 、控 制中心的通 话 设备。 3 乘 客与司机 直接联 系 的通 话 设备。 104 在 无 人 驾驶 模式 中, 乘 客与 控 制中心 联
16、 系 的通信 系 统。 5 紧急 通信 优先 。 5. 4. 8 车辆上 应 具备下 列 应 急 设施 或 功能: 1 司机 室 应 至少 设 置 1具 灭 火 器 ;每个 客 室 应 至少 设 置 2 具 灭 火 器 。 2 地下运行的编组 列 车,各车辆 之间 应贯 通; 当不 设 置 纵 向疏散 平 台 时, 列 车 两端 应 有 应 急 疏散 条 件 和 相应 设施。 3 与道路交通 混 行的 列 车( 车辆) 应 配备 警 示 三 角牌 。 4 单轨 列 车的客 室 车门 应 配备 缓降 装置 ;列 车 应 能实施 纵 向救援 和 横 向救援 。 5 无 人 驾驶 的 列 车 应 配
17、备人工 操控 列 车的 相 关设备。 116 限 界 6 .0 .1 城市轨道交通 应 根据 不 同车辆和规定的运行工 况 ,确 定 相应 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6.0.2 轨行 区 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 置应符合相应 的限界要 求。 列 车 ( 车辆)在各 种 运行 状态 下, 不应 发生 列 车( 车辆)与 列 车 ( 车辆) 、 列 车 ( 车辆)与轨行 区 内任 何固 定的 或可 移 动 物 体 之间 的 接触 。 6 . 0 . 3 当采用 顶 部 架 空 接触 网 授 电时,建筑限界 高 度 应 按受 电 弓 工 作高 度和 接触 网系 统结 构 髙 度计 算 确 定
18、; 当采用 侧 向 接触 网 或 接触 轨 授 电时,建筑限界 高 度 应 按 设备限界 高 度 加不 小 于 200mm的安全 间隙 计 算 确 定。 6 .0 .4 建筑限界 宽 度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对 双 线 区间 ,当 两 线 间无 建( 构 )筑 物 时, 两 条线设备 限界 之间 的安全 间隙 不应 小 于 100mm。 2 对单线地下 区间 ,当 无 构 筑 物 或 设备时,隧道结 构 与设 备限界 之间 的 距离 不应 小 于 100mm;当 有 构 筑 物 或 设备时,设 备限界与 构 筑 物 或 设备 之间 的安全 间隙 不应 小 于 50_ 。 3 对 高 架
19、区间 ,设备限界与建( 构 )筑 物之间 的安全 间隙 不应 小 于 50mm;当采用 接触 轨 授 电时, 还 应满足 受流器 与轨 旁 设备 之间 电 气 安全 距离 的要求。 4 当 地面线 外侧 设 置防 护 栏杆 、接触 网 支 柱 等 构 筑 物 时, 应 保 证 与设备限界 之间 有 足 够 的设备安 装空 间 . 5 人 防 隔断 门、 防淹 门的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在 宽 度方 向 的安全 间隙 不应 小 于 100mm。 6 .0 .5 车 站站台不应侵 人车辆限界; 直 线车 站站台 边缘 与车 厢 地 板 面 高 度 处 车辆 轮 廓 线的 水 平间隙 不应大 于 100
20、mm, 曲 线车 12站站台 边缘 与车 厢 地 板 面 高 度 处 车辆 轮 廓 线的 水 平间隙 不应大 于 180mm。 6 .0 .6 在任 何 工 况 下,车 站站台 面的 高 度 均 不 得 高 于车辆客 室 地 板 面的 高 度;在 空 车 静 止 状态 下,二 者高 差 不应大 于 50_ 。 6 .0 .7 站台屏蔽 门 不应侵入 车辆限界, 直 线车 站 时, 站台屏蔽 门与车体 最宽处 的 间隙 不应大 于 130mm。 6 . 0 .8 区间 内的 纵 向应 急 疏散 平 台应 在设备限界 外侧 设 置 ,建 筑限界 应 包容通道所必 需 的 净 空 尺寸 。 6. 0
21、 . 9 线路上运行的 其他 车辆 均 不应 超 出所运行线路的车辆 限界。 137 土建工程 7 . 1线路工程 7 . 1 .1 线路的 敷 设和 封闭 方 式应 根据 沿 线的土地利 用 规划、自 然 条 件 、环境保护 及其 功能定位 综合确 定。 7 . 1 .2 全 封闭 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道路 相 交时, 应采用 立 体交 叉 方 式 ;部分 封闭 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应 经过交通 组织和通过能 力核算 ,并设 置相应 的安全 防 护 措 施 后 ,才 允许 与 道路 采用 平 面交 叉 方 式 。 7 . 1 .3 全 封闭 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 正 线 ( 含支
22、线) 之间 的 接 轨 点 应 选择 在车 站 ,在 进 站 方 向应 设 置 平 行 进 路; 当 车辆基地的 出人线与 正 线的 接 轨 点 不 选择 在车 站 时, 应 经过行车组织和通过 能 力核算 ,并 应 设 置相应 的安全 防 护 措 施。 7 . 1 . 4 正 线线路的 平 面 曲 线和 纵 向 坡 度设 置应 保 证列 车运行安 全, 应 与 列 车的性能参 数 相 匹 配, 应 与设计的 列 车运行 速 度 相适 应 ,并 应满足 运营和 救援 的要求。 7 . 1 . 5 线路 辅 助 线的设 置应确 保运营 及救援 的 需 要。 7 . 2 轨道与路基工程 7. 2
23、. 1 轨道结 构应 具有 足 够 的强度、 稳 定性、 耐 久 性和 适当 的 弹 性, 应 保 证列 车运行 平 稳 、安全,并 应满足 减振 、降噪 的 要求。 7. 2. 2 钢 轮一 钢 轨 系 统轨道的标准轨 距 应采用 1435mm。 7 . 2 .3 钢 轮一 钢 轨 系 统 钢 轨的 断 面 及 轨 底 坡 应 与 轮 缘踏 面 相 匹 配,并 应 保 证 对运行 列 车具有 足 够 的 支承 强度、 刚 度和 良 好 的 导 向作用 。 7 . 2 . 4 跨座 式 单轨 系 统的轨道 梁 应 具有 足 够 的 竖 向 、横 向 和 14抗扭 刚 度, 应 保 证 结 构
24、的整体性和 稳 定性,并 应满足 列 车 走 行 轮 、导向轮 和 稳 定 轮 的 走 行要求以 及其他相 关 系 统的安 装 要 求。 7. 2. 5 钢 轮一 钢 轨 系 统 正 线 曲 线 段 轨道 应 根据 列 车运行 速 度设 置 超 高 ,允许 未 被 平 衡 的 横 向加速 度 不应 超 过 0.4m/s2,且 最 大 超 高应满足 列 车 静 止 状态 下的 横 向 稳 定要求。车 站 内 曲 线 超 高不 应 超 过 15mm,允许 未 被 平 衡 的 横 向加速 度 不应 超 过 0. 3m/s2。 7 . 2 .6 轨道 尽 端 应 设 置 车 挡 。设在 正 线、 折返
25、 线和车辆 试 车线 的车 挡 应 能 承受列 车以 15km/h速 度 撞 击 时的 冲击荷 载 。 7 . 2 .7 轨道道 岔 结 构应 安全 可靠 ,并 应 与 列 车运行安全 相适应 。 7. 2 . 8 区间 线路的轨道中心道 床 面 或 轨道 旁 ,应 设有 逃 生、 救 援 的 应 急 通道, 应 急 通道的 最小宽 度 不应 小 于 550mm。 7 . 2 . 9 当 利 用 走 行轨 做牵引网 回 流 时,轨道 应 进 行 绝缘 处 理, 并 应防止 杂 散 电 流 扩散 。 7 .2 .1 0轨道路基 应 具有 足 够 的强度、 稳 定性和 耐 久 性,并 应满 足防洪
26、 、防 涝 的要求。 7 . 3 建 筑 7 . 3 . 1 车 站应满足 预 测 客 流 的 需 求, 应 保 证 乘 降 安全、 疏导 迅 速 、布 置 紧 凑 、便 于管理,并 应 具有 良 好 的通 风 、照 明 、卫生、 防灾 等设施,为 乘 客提 供 安全的 候 车、 乘 车环境 。 . 7.3.2 车 站 的 站 厅 、站台 、出人 口 通道、人行楼 梯 、自 动扶 梯 、售 检 票 口 ( 机)等部位的规 模应 与通过能 力 相 互 匹 配。 当 发 生 事 故 或灾 难 时, 应 保 证 将 一 列进 站 列 车的 预 测 最 大载 客量以 及 站台 上的 候 车 乘 客在
27、6min内全部 撤 离 到 安全 区 。 7 . 3 . 3 除 有轨电车 系 统 外 ,车 站站台 和 乘 降区 的 最小宽 度 应满 足 下 列 规定: 1 对 岛 式站台 车 站 ,站台乘 降区 ( 侧 站台 )2.5m。 2 对 侧 式站台 车 站 ,当 平 行于线路方 向 设 置 楼 梯 时, 侧 式 站台 的 乘 降区 ( 侧 站台 )2 .5 m ;当 垂 直 于 侧 站台 设 置 楼 梯 时, 15侧 式站台 的 乘 降区 ( 侧 站台 )3.5m。 3 当站台 计 算 长度 小 于 100m,且 楼 梯 和自 动扶梯 设 置 在 站 台 计 算 长度以 外 时, 岛 式站台
28、5m,侧 式站台 3.5nu 4 设有 站台屏蔽 门的地面车 站 、高 架 车 站 的 侧 站台 2m。 7 .3 .4 站台应 设 置足 够 数 量的 进 出 站 通道、楼 梯或 自 动扶梯 , 同时 应满足站台 计 算 长度内任 一 点距 通道 口 或梯 口 的 距离 不大 于 50m。 7 .3 .5 楼 梯 和通道的 最小宽 度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天桥 或 通道 2. 4m。 2 单 向 公共 区 人行楼 梯 1. 8m。 3 双 向 公共 区 人行楼 梯 2. 4m。 4 消防专用 楼 梯 和 站台 至 轨行 区 的工 作梯 1. lm。 7 .3 .6 当 车 站 出 入
29、 口 的提 升 高 度 超 过 6m时, 应 设 置 上行自 动 扶梯 ;当 车 站 出人 口 的提 升 高 度 超 过 12m时, 应 设 置 上行和下 行自 动扶梯 。站 厅 与 站台 间 应 设 置 上行自 动扶梯 ,当高 差 超 过 6m时, 应 设 置 上行和下行自 动扶梯 。当 上行和下行全部 采用 自 动扶梯 时, 应加 设人行楼 梯或 备 用 自 动扶梯 。 7. 3 . 7 在车 站 付费 区 与 非 付费 区之间 的 隔离 栅 栏 上, 应 设 置 栅 栏 门;检 票 口 和 栅 栏 门的总通行能 力 应满足乘 客安全 疏散 的 需 要。 7 .3 .8 车 站应 至少 设
30、 置一 处无障 碍 检 票 通道,通道 净宽 不应 小 于 900mm。 7 .3 .9 当 车 站不 设 站台屏蔽 门时, 站台 边缘 应 设 置 醒 目 的安 全线。 7.3.1 0 地下车 站 的 站台 、站 厅 疏散 区 和通道内 不 得 设 置 任 何 商 业设施。 7.3.1 1 地面车 站 和 高 架 车 站应 与 相 邻 建筑 物 保 持 安全的 防火 间 距 ,并 应 设 置消防 车通道。 7 .3 .1 2地下车 站 的 风 亭 ( 井 )应防止 气流 短 路,并 应符合 环境 保护要求。 167 .3 .1 3 车 站 内的 顶 棚 、墙 面、地 坪 的 装 饰 应采用
31、A 级 材 料; 当使 用 架 空 地 板 时, 不应 低 于 B1级 材 料;车 站 公共 区 内的广告 - 灯 箱 、休 息 椅 、电 话 亭 、售 ( 检) 票 机等 固 定 服务 设施的 材 料 应 采用 低烟 . 无卤 的 阻燃 材 料。地面 材 料 应防滑 耐磨 ;当使用 玻璃 材 料时, 应采用 安全 玻璃 。 7 .3 .1 4 地下工程、出人 口 通道、 风 井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出 人 口 地面建筑、地面车 站 、高 架 车 站及高 架 E 间 结 构 的 耐 火 等 级 不应 低 于二 级 。 7 .3 .1 5 控 制中心建筑的 耐 火 等 级 应
32、为 一 级 ;当控 制中心与 其他 建筑 合 建时, 应 设 置 独立 的 进 出通道。 7 .3 .1 6 地下车 站站台 和 站 厅 公共 区 应 划为 一 个 防火 分 区 ,其他 部位 每个 防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许 使用 面积 不应大 于 1500m2; 地上 车 站不应大 于 2500m2; 两个 相 邻 防火 分 区之间 应采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h的 防火 墙 分 隔 ,防火 墙 上的门 应采用 甲级 防火 门。与 车 站相 接 的 商 业设施等公共 场 所, 应 单 独 划分 防火 分 区 。 7.3.1 7 消防专用 通道 应 设 置 在 含 有车 站控
33、制 室 等主要管理 用 房 的 防火 分 区 内,并 应 能 到达 地下车 站 各 层 ;当 地下车 站 超 过 3层 (含 3层 )时, 消防专用 通道 应 设 置 为 防 烟 搂 梯 间 。 7 .3 .1 8 在地下 换 乘 车 站 公共 区 的下 列 部 _ 位, 应采取防火 分 隔 措 施: 1 上下 层 平 行 站台 换 乘 车 站 :下 层 站台 穿 越 上 层 站台 时的 穿 越 部分;上、下 层 站台 联 络梯 处 。 2 多 线同 层 站台 平 行 换 乘 车 站 :站台 与 站台 之间 。 3 多 线 点 式 换 乘 车 站 :换 乘 通道 或 换 乘梯 D 4 多 线 换 乘 车 站 共 用一 个 站 厅 公共 区 ,且 面积 超 过单线标 准车 站站 厅 公共 区 面积 2. 5倍 时, 应 通过 消防 性能 化 设计分 析 , 采取 必要的 消防措 施。 7.3.1 9 车 站 出人 口 的设 置应满足 进 出 站 客 流 和 应 急 疏散 的 需 要,并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车 站应 设 置不 少 于 2个直 通地面的出 入 口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