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 号:AC-66R1-04 颁发日期:2006 年 5 月 9 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飞行标准司 目 录 1.目的和依据 .- 1 - 2.适用范围 .- 1 - 3.撤销 .- 1 - 4.说明 .- 1 - 5.培训内容和要求 .- 1 - 6.培训及考试大纲 .- 3 - 模块 1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 4 - 模块 2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 5 - 模块 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 6 - 模块 4 人为因素 - 7 - 模块 5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管理 - 8 - 模块 6 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
2、人员培训机构管理 - 9 - 7.主要参考资料和出版物 .- 9 - 附件 1: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地点资格证书 .- 10 - 附件 2:执照、资格证书考试申请表 - 11 -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1.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66R1 第 66.35 条制定, 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培训提供指导性说明。 2.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 3.撤销 本大纲于 2006 年 05 月 10 日起生效, 同时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的 AC-66
3、-03 中相 应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大纲予以撤销。 4.说明 本大 纲是民航总局授权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单位进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工作的依据文件。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本大纲中的规定内容及培训要求编写培训讲义, 按照本大纲中规定的培训学时进行培训。同时,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此大纲的规定编制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题库。 5.培训内容和要求 5.1 培训等级 在本大纲中按照应掌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区分为 1、2、3 三个等级,各知识等级的要求如下: AC-66R1-04 - 1 -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1 级 应了解本科目的基本内容
4、,典型术语; 2 级 应掌握本科目的基本内容,并能较灵活的应用这些知识; 3 级 应熟知本科目的内容、基本原理,能应用实例说明本科目的基本原理, 能综合应用所学知识, 说明维修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或者能深入掌握某一方面的基本原理, 并能指导该科目在所属单位的应用。 5.2 培训内容 培训分为 6 个模块分别是: 模块一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模块二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模块三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模块四 人为因素 模块五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管理 模块六 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管理 本大纲中的每一模块分为了若干科目, 每一科目中对应了相应的知识点(内容) 。 5
5、.3 考题分配及学时分配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采用笔试的方法进行,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在民 航总局飞标司批准的考点内实施。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的方式,每名考生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一套试题, 每套试题 100 道题, 题型为四选一的单选题或判断题。答题时间为 120 分钟,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70 分(含)以上为合格。具体题目数量分配比例根据培训学时及培训等级分配。在本大纲中的题数及学时栏内, 规定了每一对应知识点的考题数量和培训学时。 - 2 - AC-66R1-04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民航总局授权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应当根据
6、培训大纲中规定的培训学时要求组织培训。 民航总局授权的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该大纲的题目 数量分配要求编制考试题库。 6.培训及考试大纲AC-66R1-04 - 3 -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模块 1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科 目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 题数 课时 1.1 国际民航组织 简介 1 1 1.2.1 简介 1 1 1.2.2 附件一 1 1 1.2.3 附件六 1 1 1.2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2.4 附件八 1 1 2 - 4 - AC-66R1-04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模块 2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科
7、 目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 题数 课时 我国的法律体系 民用航空法律体系(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1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1 1 1 初始适航管理有关的规章 2 2 2.2 维修管理有关的民用航空规章介绍 持续适航管理有关的规章 2 2 1 标准的等级、分类与编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概述 2.3 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目录 1 1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 2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1 1 2.4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管理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 1 1 AC-66R1-04 - 5 -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
8、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模块 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科 目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 题数 课时 1 3.1.1 规章整体结构介绍 4 3.1.2 145 部所涉及的有关定义 9 3.1.3 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 4 3.1.4 维修单位的申请和变更 3.1.5 145 部维修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 3.1.6 145 部维修单位的审查、监督和管理 5 3.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3 4 3.1.7 145 部维修单位违规的处罚措施10 - 6 - AC-66R1-04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模块 4人为因素 科 目 题数 课时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 4.1.1 基本
9、概念 3 2 1 4.1.2 基本理论和方法 3 6 3 4.1 人为因素 4.1.3 维修中的差错管理 3 4 2 AC-66R1-04 - 7 -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模块 5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管理 科 目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 题数 课时5.1 飞机维修大纲 5.1.1 维修原理和维修大纲的基本原则 1 2 2 3 1 5.2.1 维修工程管理概述 3 2 5.2.2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3 2 5.2.3 可靠性控制 3 2 5.2.4 最低设备清单和保留故障的控制 3 1 5.2.5 载重平衡 3 2 5.2.6 飞机的引进和租赁 3 2 5.2.7 维修计划
10、和控制 3 2 5.2.8 运行规范和维修管理手册 3 2 5.2.9 航材管理 3 2 5.2.10 飞机维修记录和档案 3 1 5.2.11 飞机地面勤务 3 2 5.2.12 使用困难报告 3 2 5.2.13 航空营运人的质量系统 3 2 5.2.14 超手册修理和改装的管理 3 2 5.2.15 老龄飞机的评估 5.2.16 防冰除冰 3 2 5.2 维修工程管理 1 5.2.17 人员培训 3 14 - 8 - AC-66R1-04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模块 6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管理 科 目 培训内容 培训等级题数 课时 6.1 民用航空器维修
11、人员执照管理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及其管理 3 9 3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要求7.主要参考资料和出版物 1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教材法规、文件、资料汇编 2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3 现代民用航空维修工程管理 常士基编著 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2 年 5 月出版。 4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VCD 光盘 5 人的因素案例集 6 民用航空人的因素培训手册 7.CCAR-145、66、121、147 及其咨询通告 基本技能培训机构要求 基础培训机构要求 6.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 机型或项目的培训机构要求 2 1 1 AC-66R1-04 - 9 - 民用航空器
12、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附件 1: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地点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考试地点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 兹证明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为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可以从事以下考试工作: 本考试地点满足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地点管理要求。本证书除非被放弃或吊销,长期有效。 民航总局授权人员: 签署: 签署日期: - 10 - AC-66R1-04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附件 2:执照、资格证书考试申请表 执照、资格证书考试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13、 日国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手机: 通讯地址:(填写详细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学历: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初次申请: 补考: 原准考证号: 申请项目:基本技能: 笔试: 口试: 维修执照专业/类别: ME:TA PA TH PH AV: 修理执照专业: STR PWT LGR MEC AVC ELC 管理人员证书: MPC 新增专业/类别申请: (在相应的方框内画 ) 具体新增的专业或类别说明: (例如:TAPA) 模块考试申请 M3 M4 M5 M6 M8 M9 M10 M11 M12 M13 M14 M15 M16 时间 航空器维修经历 证明人 申请考试时间:
14、年 月 日 考点: ( 均可通过网上查询) 本人在此申明:以上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正确、有效。任何不正确的信息都将影响本人资格的有效性。 签名: 日期: 申请人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学历证明(复印件) ; 照片 1 张(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AC-66R1-04 - 11 -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F66-09(08/2005) 考试申请材料填写说明 申请表可以复印,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1) 申请人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身 份证上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性别、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以及电话号码应当填写详细的现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号码。工作单位应当填写工作单位名称的全
15、称。学历应当填写 国家承认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应当填写学校全称及专业名称。 (2) 申请内容: 初次申请:满足本通告 6.1 款的人员在此栏中划“” 。 补考:满足本通告 6.2 款的人员在此栏中划“” 。 申请考试项目: 申请参加基本技能考试的人员在基本技能栏中划“” ;申请参加笔试考试的人员在笔试栏中划“”并应当在模块考试申请中的相应模块栏中划“”; 申请参加口试考试的人员在口试栏中划“” 。 维修执照专业/类别:填写此次所申请参加考试的专业/类别。专业/类别的划分按照 CCAR-66R1 第 66.7 条规定进行。 修理执照专业:填写此次所申请参加 考试的专业。专业的划分按照 CCA
16、R-66R1 第 66.22 条规定进行。 申请新增专业/类别: 满足本通告 6.3 款的人员在此栏中划 “”。原准考证号:对于申请参加补考或新增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当将其原有的准考证号填写到此栏中。 时间:填写航空器维修经历的时间,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 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经历:填写的内容应当能够说明本人满足本咨询通告(1)或(2)的申请条件。对于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 书的申请人不需要填- 12 - AC-66R1-04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写此栏,但需要提交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证明人:填写能够证明申请人所列航空器维修经历的人员姓名。 申请考试时间、考点:根据公布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填写相应的内容。 (3) 提交的材料 a.学历证明复印件(应当能够反映出 申请人是否具备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申请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申请人应当能够反映出申请人是否具备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 b.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1 张 c.经 CCAR-147 部 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适用) AC-66R1-04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