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公益诉讼应重视引导公民参与 从实践来说,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是一家覆盖面广的全国性社团,但由于它归环保部主管,“半官半民”的身份导致其参与公益诉讼的有效性、公信力都会受到更多的质疑。况且,垄断公益诉讼的“特权”,要么会“不作为”,要么就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近日,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二审稿中的一条规定引起了各方强烈质疑,“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被很多人视为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公益诉讼,可能对环境治理带来很大负面作用。 一件事一旦和“垄断”挂上钩,当然是很容易受到非议的,
2、不过,就这条规定而言,形成“垄断”应当不是初衷,它其实是为了与今年起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而修订的。新民诉法规定,对于侵害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由于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不明确,导致基层法院经常不予立案,实际上公益诉讼难有作为。 诉讼主体缺位一直是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最大难题,但这次直接把诉讼主体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确实有点“矫枉过正”了。正如很多业内人士所言,这样的规定首先不符合立法精神,法律单独赋予某一家机构以诉讼特权,这违背了最起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实践来说,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是一家覆盖面广的全国性社团,但由
3、于它归环保部主管,“半官半民”的身份导致其参与公益诉讼的有效性、公信力都会受到更多的质疑。况且,垄断公益诉讼的“特权”,要么会“不作为”,要么就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由一家机构“包揽”公益诉讼,更不利于全社会参与到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来。环保监督和治理涉及到非常多的领域,中华环保联合会纵使再“神通广大”,也不可能兼顾到这么多方面,有这么多人员和精力来完成这么多公益诉讼。 相反,如果全国各类环保组织、社团都能够有平等的资格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则能够有效发挥各家机构的优势,同时让环保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这样将大大提高环保公益诉讼的“质量”,有利于环保组织的成长。况且,由于这些民间组
4、织和媒体、公众有着良好的互动关系,他们调查、举证、募资等一系列过程,无疑也是带动社会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增长环境知识的过程。 对于有些立法者担心放开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可能会导致“滥诉”,这无异于“乞丐担心糖尿病”,且不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强,投入非常大,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官司不是想打就能打的,更重要的是,中国在公共领域的问题是法律意识太单薄,打官司的人太少,而吸引公众参与最好的办法就是创造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让大家有意愿、有条件去打官司。 在欧美发达国家,对于环境诉讼,已经形成了直接利益关系人提起诉讼和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局面,而且公益诉讼的主体并无身份限定,这样才形成了“人人监督”的局面;对于中国来说,直接利益关系人的诉讼意识还太弱,和污染方进行博弈的能力还不够,推动公益诉讼是现实可行的方案,各地方法院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这些都是被业内所肯定的。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离正式出台还有几个月时间,修正案的草案全文目前也还没公布,当下的探讨已经反映了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诉求,立法者应当考虑到这些诉求。我们不能期望现在就具体到每个公民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毕竟还缺乏现实基础,但是,坚持让更多人参与到环境诉讼中来的方向不能改变,当下需要的不过是制定更多的配套制度措施,包括更大胆、更开放的司法尝试。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