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42J15-4.0.0 頁 1 / 5 Copyright 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ID) : H42J15 版本 (Version) : 4.0.0 發佈日期 (Release Date): 2009/06/03 批准 (Approved By) : 股東會 Copyright 網科技, Hyweb Technology Co., Ltd.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本文件為本公司之資產,非經本公司的同意得複製或摘。一經印成書面文件。 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42J
2、15-4.0.0 頁 2 / 5 Copyright 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第一條:目的及法依據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之規定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 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票據予非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四、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動產為它公司借款之擔
3、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一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認定之。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得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五十。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以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則得超過最近一與本公司交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額孰高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4、 在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以內先予決,事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並將辦之有關情形報股東會備查。 本公司已設置獨董事,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各獨董事之意,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及反對之由入董事會紀。 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42J15-4.0.0 頁 3 / 5 Copyright 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第條:背書保證辦程序 (一)(二)(三)(四)(五)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內之背書保證額時,應提供基本資及財務資,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詳加評估,並辦徵信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性、因業務往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背
5、書保證額與業務往額是否相當、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況及股東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及評估結果彙整,辦背書保證當時之計餘額尚未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則呈請董事長裁示後辦,嗣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背書保證計餘額已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則送董事會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 財務部所建之背書保證備查簿,應就背書保證對象、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照會本公司,以解除本公司保證之責任,
6、並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簿上。 財務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九號之規定,評估並認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以供會計師採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第七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為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該印章應由董事會同意之專人保管,變時亦同;辦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序使得鈐印或簽發票據;本公司對國外公司為保證為時,公司所出具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八條:辦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情形,並作成書面紀,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凌網科
7、技股份有限公司H42J15-4.0.0 頁 4 / 5 Copyright 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程序第三條規定而嗣後符合,或背書保證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作業程序第四條所訂額時,則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部對於該對象所背書保證之額或超限部份應訂定改善計畫,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本公司訂定之改善計畫應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以及報告於董事會。 三、本公司辦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之必要且符合本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以上之董事
8、對本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保,並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公司已設置獨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時,應充分考各獨董事之意,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及反對之由入董事會紀。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一、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將本公司及 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於期限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1.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2.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9、。 3.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貸與餘額合計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4.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4款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 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予簽證會計師執必要之查核程序。 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42J15-4.0.0 頁 5 / 5 Copyright 網科技
10、股份有限公司,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命該子公司訂定本作業程序並應依本作業程序辦。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 10日 (含 )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情形,並作成書面紀,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送交各監察人。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查核時,應一併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情形,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人及主辦人員違反公開 發公司資貸與及背書保證處準則或本作業程序,因而損及公司權者,則依主管機關與本公司相關之規定加以懲處或調整其職務。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議且有紀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董事,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時,應充分考各獨董事之意,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及反對之由入董事會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