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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思考.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7555 上传时间:2018-03-0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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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 校 毕 业 生就 业 法 律 问题 的 思 考 马芳琴 西 安 欧亚 学 院 摘 要: 近年来, 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出台了许多的政策和法 律法规。 然而在目前实际生活中,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仍面临许多纠纷, 相关法律 措施需要改进和完善。 通过对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 针对性的建议, 以期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障力度, 从而规范高校毕业 生就业市场。 关键词 : 高校毕业生; 就业; 法律问题; 作 者简 介: 马芳琴 (1978-) , 女, 陕西宝鸡人, 讲师, 硕士, 从事法律与思政 教学及通识教育研究。 就我国而言, 就业是指个人通过

2、从事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社会劳动, 并且获 得薪酬。 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劣势并存, 一方面, 当前的就业渠道和就业形势多样; 另一方面, 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业后如何保障自身的相关权益, 是当前思考的重 点。对此, 本文针对当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初步的探讨, 以此更好地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权概述 我国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时, 参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依法享有对应的劳 动者权益。具体来说, 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条:首先, 高 校毕业生具有接受就业指导权, 我国高等教育院校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政策及法 律规定,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3、其次, 我国高校毕业生具有就业 相关 信息的知情权, 能够得到详细的就业信息, 并且有被公平推荐、 自主与单位协商 就业的权益, 即平等就业权;再次, 高校毕业生享有公平待遇权, 录用单位必须 公平、公正地对待高校毕业生;最后, 高校毕业生还享有违约求偿权, 当高校毕 业生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 任意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或者解除协议, 违约、毁约者必须承当相应的责任。 二、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逐步健全,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 针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制 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方

4、式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鼓励 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的基层岗位、中小型企业中的岗位。此外, 根据相关政策, 国家对录用某些特定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提供就业扶持补贴政策或者创业培 训补贴。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但是目前仍 有诸多不足之处。 1. 缺 乏就 业权利 意识。 高校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以及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在就业时所关心的仅仅是 就业如何成功。 高校毕业生对各种面试技巧熟知于心, 而对保障就业的法律法规 却不甚了解。 这就造成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 中遇到利益受到侵犯时, 不会利用法 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 违约、毁

5、约等情况 严重。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以来, 高校毕业生人数急速增加。 在此背景下, 与我国 高校毕业生相关的违约毁约情况出现了快速上升的趋势, 违约金赔偿的相关条 款显得尤为重要。 理论上来看, 违约金能够公平地约束契约双方, 但是在实际情 况中, 违约金条款往往显失公平。 当发生毕业生违约的情况时, 根据违约金赔偿 条款, 用人单位能够得到与损失相当的赔偿, 而当用人单位发生违约情况时, 毕业生所得赔偿往往小于所受损失。 显然, 这种违约金赔偿条款不仅没有达到维 护契约的效果, 反而会加剧用人单位的违约情况发生。 第二, 招生计划与就业率 挂钩, 导致高校毕业生 “被就业”。 目前, 我国政府

6、及相关部门为了督促高等教 育院校重视毕业生就业问题, 将各高校的招生计划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挂钩。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 部分高等院校为了保证招生计划, 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问 题上作假。 一些高等教育院校以毕业证书相威胁, 强制未就业的学生签订虚假的 就业协议书。 甚至有部分院校在毕业生自身不知情的情况下, 擅自伪造虚假的就 业证明文件。 2. 相 关法 律的可 操作性 不足 。 目前我国制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 其可操作性有着诸多不足之处, 诸如户 口管辖造成的混乱、 部分法律缺乏规范性等。 以户口管辖为例, 我国对高校毕业 生就业实行户口属地管辖与高校属地管辖两者并存的模式, 这种模式表面

7、看来 是对就业问题的重视, 但是实际收效甚微, 往往因为地域管辖的差异造成管理 混乱, 导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变得复杂;立法缺失导致法律缺乏规范。虽然 我国对立 法机构的立法权限有明确划分, 但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立法的实际 情况中, 往往出现立法内容重复, 缺乏规范性的情况。 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 相关立法机构部门众多, 从而导致多个部分联合下发相关规章的情况发生;另一 方面是由于某些地方行政机关一味地追求法律体系的全面, 而不重视实际收效, 甚至以更换批准文号的简单粗暴方式, 将部门制定的规章直接变为 地方法律。 3. 高 校毕 业生失 业保障 法律 制度 存 在缺 陷。 我国现行的

8、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中仍有不少缺陷。 如当前的高校毕业生 失业保障法律制度没有遵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2 条为例, 其中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群进行了规定, 但是没有包括失业 的高校毕业生。 再如, 当前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抓住失业高校毕业 生的就业关键点。 具体来说, 目前我国失业高校毕业生群体的就业需求, 主要在 于提高该群体自身的就业能力。 由于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中普遍存在工作经验 的硬性要求, 高校毕业生初次接触就业实践, 在工作经验方面几乎为零, 从而 造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及失业的现象发生。 因此, 在对待失业高校毕业生群 体时,

9、 应当与以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为基本需求的下 岗职工等失业群体相区分, 抓住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 从提高失业高校毕业生群体的就业实践能力 着手, 以此制定符合目前我国人才资源市场客观实际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 法 律制度。 三、大学生就业的具体法律措施 对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了违约毁约、 法律的可操作 性不足、 失业保障法律制度缺陷等。 对此, 针对上述的问题, 提出以下 几点对策。 1. 增 强就 业 权利 意识。 造成当前违约毁约情况严重的根本原因, 在于对违约或毁约的处罚力度不够。 因 此, 高校应当做好毕业生就业群体的法律权益意识的教育工作。 只有高校毕业生

10、群体提高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就业权利的意识, 才能在签订协议时注意违约金条 款的问题, 以及在遭遇用人单位违约或毁约时, 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在具体操作层面, 高校可采取设置就业法律课程, 针对性的辅导措施, 使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能够知法、 守法、 学法, 进而依法维权。 高校毕业生应当 主动学习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熟悉相关政策, 如自主择业权、就业信息知晓 权、 接受就业指导服务权、 平等待遇权、 享受国家规定待遇权、 求偿权等。 由此, 通过学校和毕业生联动的方式, 全面培养毕业生的就业 权利意识。 2. 加大 执 法力度 。 随着毕业生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 已经形成了以用人

11、单位为主导的买方市场。 在 卖方市场下, 用人单位违约或毁约的问题日趋严重, 同时高校毕业生 “被就 业 ”问题屡见不鲜。 针对这些问题, 本文认为必须加强执法力度是解决上述问题 的关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 加强对毕业生失业率的统计。部分高校毕 业生自主创业, 属于主动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情况。 此外, 部分用人单位不需要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 以上两种高校毕业生属于已就业人群, 但这类毕业生的就业 存在很大的漏洞, 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因此, 必须对这类就业学生进行严密的 监控, 以防止出现被就业问题。 此外, 对“被就业 ”问题, 应严格追溯相关部门 领导的法律责任, 目的是维护数据

12、统计的真实性。第二, 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不仅可以解决自身就业问题, 还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 因 此, 政府和高校应当制定完善法律条款和规定, 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良 好环境, 对有碍创业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 依法取缔。 3. 增 强法 律的 可 操作性 。 通过前文中的相关分析, 可见目前我国制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可操作 性不足。针对这一问题, 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提高可操作 性的具体措施。第一, 临时性失业救助方面。 失业救济是在居民遭遇失业时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 是我 国社保失业保险的重点,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因此, 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 的失业救济机

13、制, 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以当前我国国情来看, 高校毕业生失业 问题是常态, 会存在较长时期。 通过对高校失业毕业生进行失业救助津贴等形式 的临时性失业救助, 同时配合政策宣传, 从而帮助失业高校毕业生建立独立意 识, 激发自力更生的动力。 在失业津贴方面, 应当与教育部门、 企业、 毕业生自 身等挂钩, 以现收现付模式进行筹措, 并且做好资金监 管的相关工作。 第二, 见 习就业方面。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政策的规定, 高校所在地的人事中心可以为失业 高校毕业生代管档案两年的时间,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 大部分高校毕业生选择 了回到原籍所在地寻找就业机会, 这部分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所在地参加见

14、 习就业。对此, 本文认为, 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使各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 尽快帮助见习就业的失业高校毕业生 成功就业。 第三, 定向就业方面。 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 定向就业对于我国的边 远落后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工作环境较差的行业, 在输送人才方面具有极大 作用。 但是我国如今定向就业方面仅有国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 因此, 应当适 当对定向就业范围进行扩充。 高等教育院校应当依照相关政策, 通过将院校的招 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 制定合理比例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第四, 转业培 训方面。 转业培训制度的主要作用, 是帮助失业人员短期内提升技

15、能水平, 从而 满足岗位的需求, 实现再就业。 当前我国教育与就业不平衡, 因此对失业高校毕 业生开展转业培训, 具有促进其就业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总之, 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法律问, 已经成为教育关注的重点。在此背 景下,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必要性。 而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 促 进大学生顺利就业, 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 陈军, 董丁戈.高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J.思想理论教 育, 2012, (9) :65-69. 2 胡建淼.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 法律效力探究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报, 2009, (2) :72-74. 3 邵元飞.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探究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 2014, (2) :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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