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当“中国龙”遇见“英国狮”:中英仲裁规则的差异 在赴英投资系列文章的第四篇 (也是该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中,周祎律师和 Donna Goldsworthy 律师将比较两国的仲裁规则 中国本土房价的飙升造就了房地产市场的荣景。考虑到国内有限的投资渠 道、人民币的升值、国外相对 低廉的房价以及为孩子提供好的教育机会等原因, 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放眼海外, 进行其 “全球化的资产配置” 。 目前, 英国已 成为中国投资者 热衷的投资目的地, 其原因不仅是因为英国的经济稳定, 更是 由 于 英国既有 的法律体系能有效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 有生意的地方也 常常 会有 争议。 作为谨慎
2、的投资者, 中国企业和个人通常会在 花钱购买英国房产前寻求有关 风险和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 意见。 尽管大多数中国投资者在 国内市场已是经验十 足, 但很多人 对于英国市场尚属新来乍到, 在 购买房产时对英国的法律体制知之 甚少。 若在中国遇到争议, 相比仲裁而言, 人们通常会把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第一 选择。 但是在英国, 仲裁在争议解决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而 , 了解中英两 国间不同的仲裁体系 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选取了中英两国人士均很熟悉和尊崇 的仲裁机构, 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 “CIETAC ” ) 和伦敦 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 “LCIA ” ) 所制定的仲
3、裁规则进行一些比较,以提请 中 国投资者在投资英国地产 时需注意相关 的事项。 ! 仲裁费用 ! 绝大多数当事方, 尤其是中国的当事方, 会倾向于得到一个清晰而且可预见 的费用 预算 。在 CIETAC 规则下,申请人可通过规则中的附表, 按照争议的标 的 金额计算出仲裁的费用。 根据客户的要求, 律师通常 可以明确地计算出仲裁所 涉 费用。 2 ! 相较而言,LCIA 的仲裁费用并非 按照争议的标的金额计算, 而仲裁费用连 同律师费一起将由仲裁庭 确定。 在计算相关费用时, 仲裁员实际花费的时间将会 是一个重要的考 量因素。 因 此, 中国当事 方必须理解, 在英国 的仲裁案件中 不太 可能
4、事先 就知道仲裁费用的具体金额。 仲裁庭在 确定仲裁费用时会 综合考虑当事 各 方在仲裁中的行为等诸多因素, 包括当事方配合程序 的进行而节省的时间和费 用以及由于当事方的不配合而造成的任何不当延误和额外支出等等, 均会被考虑 在内。这些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方最终需要支付的费用数额。 在中国的仲裁 程序中, 申请人在 提出仲裁申请时须预付确定的仲裁费用。 而 在 LCIA 的仲裁程序中, 仲裁庭会事先 通知各方支付仲裁员的每一笔费用; 但若 被申请人未 支付其应付的仲裁员费用, 申请人则可能需要先替被申请人垫付该等 费用 以推进 仲裁程序的进行。 ! 仲裁员的 指定! ! 在中国 的仲裁
5、案件中, 当事方需在程序开始时 指定仲裁员。 当事方有权 指定 仲裁员而无 需在仲裁协议中就此做出特别的约定。根据 CIETAC 规则,当事方 可从 仲裁员名册 中自由地选择仲裁员。 如果当事方想指定 仲裁员名册 之 外的人士作为仲裁员,则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 而根据 LCIA 仲裁规则, 仲裁员通常由仲裁院 选任, 除非当事 方已就仲裁员 的 指定达成 了协议。 当事方也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的选择标准, 那么 LCIA 在选任时 就会考虑和遵照这样的 标准。 但是,若 LCIA 认为当事一方选择的仲裁 员是不公正或 “不合适” 的, 则其有权拒绝 指定该当事方所选择的仲裁员。 选任
6、仲裁员的因素包括国籍、 当事方所在地、 仲裁地、 仲裁使用 的语言等等。 事实上, LCIA 仲裁规则特别强调了仲裁员的国籍, 规定在当事方来自不同国家的情况下, 独任仲裁员或首 席仲裁员通常不可与任一当事方有相同的国籍。 另需注意的是, 除非当事人协议约定由 三位仲裁员审理案件或 LCIA 认为由 三位仲裁员审理案件更为合适, 否则 LCIA 通常会根据其规则仅指定一名独任仲3 ! 裁员来审理案件。 因此, 若中国当事方希望由三 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案件, 则必须一开始就 将其约定在仲裁协议中。 ! 证据披露 ! 如同中国的诉讼程序, 当事方在中国的仲裁程序中亦须遵循 “谁主张, 谁举
7、证 ” 的原则 ,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方只需提供 支持其诉请或抗辩观点的证据 材料; 且在中国法下, 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另一方提供其认为必须要 对方出示的证 据。 中国仲裁中有关证据的要求是 很严格的。 例如, 所有 形成于境外的证据必须 在国外 进行公证认证, 并与相应的中文译本一同提交。 当事各方通常会就证据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质证中 还需提供证据的原件加以确认。 因此, 当事 一 方 仅仅是因为对方提供的文件是传真件而否认 其 证据效力的情形 并 不 罕 见 。 英国仲裁程序中 的证据披露范围更为广泛。LCIA 规则确认仲裁庭在证据披 露和证据出示环节有着很大的
8、权力。 这些规则 还着重强调了仲裁的效率性和经济 性。 LCIA 规则第 22 条在证据披露和开示方面授予 了仲裁庭极为宽泛的权力。 根 据仲裁规则第 22.1(iv) 条,仲裁庭可 以责令一方提供或告知其所控制的任何与仲 裁有关的财产、场所或事 物,以便仲裁庭、另一方和任何专家进行查验。 ! 仲裁程序的时间期限 大多数中国的仲裁机构会在 其仲裁规则中设定案件审理的时限。 CIETAC 在 其规则中 规定,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的 6 个月内做出裁决; 复杂的案件可经仲裁院 院长的批准而延长相应的时限。 但在英国的仲裁程序中,LCIA 规则并未明确案件审理的时限。尽管如此, LCIA 统计的数据表
9、明,大约一半的案件会在提出仲裁申请后的 12 个月内审结, 而超过四分之三的案件会在 18 个月内结束。 一般来说,中国当事方在处理英国 的 仲裁案件时 需更为耐心,对程序将耗费更长的时间应当有心理准备。 !4 ! 仲裁裁决的上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及 CIETAC 规则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各方 均有约束力, 这就意味着仲裁裁决是不可以上诉的。 那些熟知仲裁 具有 “ 一裁终局 ”性的中国当事方,需了解英国仲裁的上诉程序。 根据 英国 1996 年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当事方可基于下列 三种 理由 向英国法院提出针对仲裁裁决的异议:(i). 对仲裁庭的实体
10、管辖权提出 异议(仲裁法第 67 条);(ii). 因 严重影响仲裁庭的不合规行为对裁决提出异议 (仲裁法第 68 条) ; 或 (iii).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 (仲裁 法第 69 条) 。 第 67 条 和第 68 条下的上诉权系属“强制性规定 ”,当事方不能通过协议排除。通常, 第 67 条和第 68 条将会包含一些极端情况, 诸如双方缺乏仲裁合意或者仲裁员存 在偏见等。 仲裁法第 69 条规定的 就法律观点提起的上诉,不允许对案件的事实 查明 或程序 上的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方可 自主决定排除就法律观点进行上诉的权 利,通常 可在仲裁协议中或依相关的仲裁规则放弃或限制该种权利。 ! 未雨
11、绸缪,防患未然 !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进军英国的房地产市场, 与投资有关的争议 亦会 与之俱来。 对于有意建立中英合资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而言,若 其希望避免 “唤 醒 沉睡的雄 狮” 或身陷那些陌生 的争议解决程序之中, 则应当处处留心。 尽管 中 国当事方 熟知其本国的规则, 但仍需在选择争议解决机制之前, 充分地了解中英 两国 之间的法律差异。 因此, 在商谈 交易之初或预见到将与对方发生争议之时便 寻求英国当地律师的 专业意见就凸显出重要性。 众所周知, “未雨绸缪, 防患未 然 ”。 ! 周祎律师 是中国的协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Donna Goldsworthy 律师是英 国 伦敦的 Irwin Mitchell 律师事务所的商事诉讼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