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 中心B 座3 层 邮编:518026 3/F Tower B,Rong Chao Center,No.6003,Yitian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PRC 电话(Tel):86-755-3686 6600 传真(Fax):86-755-3686 6661 网站(Website):北 京 市盈 科(深 圳)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 深圳 信 隆 健 康 产业 发 展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6 年第 三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见 书 致:深 圳 信
2、隆 健 康 产 业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下 称“贵公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 师事务所(下称“盈科”)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6 年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 公司股 东 大 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 规 则”)以 及 贵公司 公 司 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一、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 与 召开 程 序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贵公司
3、董事会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深圳信隆 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2016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 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新办公楼B 栋 2 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8 日 9:30 11:30,13:00
4、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1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15:00。经 盈科 审验,贵 公 司本次 股 东 大会的 召 集 与召开 程 序 符合法 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 于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 人 员资 格、召 集人 的 资 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股东 大 会 现场会 议 的 股东及 股 东 授权委 托 的 代理人 共 4 名,代 表贵公司股份 185,347,36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978%。经 盈科 验证,
5、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3 名,代 表 贵 公 司 股 份 111,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盈科律师。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 盈科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6、为贵公司董事会。盈科 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三、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 序和 表 决 结 果 经 盈科 验证,本 次 股东大 会 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的议 案 为:关 于 聘 请瑞华 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 费 用 的 议 案、关于修订 的 议 案、关 于 公 司 拟 申 请 增 加2016 年 度银 行 授 信额度 的 议案。本 次 股东大 会 以 记名投 票 表 决方式 对 上 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 和 股 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
7、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85,397,360 股 赞 成,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671%,6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3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二)会计师事务所
8、审计费用的议案 185,397,360 股 赞 成,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671%,6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 0.03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三)审议关于修订 的议案 185,397,360 股 赞 成,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671%,6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329%,0
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四)审议关于公司拟申请增加 2016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 议案 185,397,360 股 赞 成,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99.9671%,6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3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盈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盈科 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 法 规、股 东 大会规 则 及公 司 章 程等 规 定,出席 会 议 人员和 召 集 人 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盈科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以下无正文)盈科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本页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信隆 健康产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负责人:陈咏桩 姜敏 黄劲业 二 一 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