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独 立 董事 关 于 恒宝股份 有 限公 司 延 长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有 效 期相 关 事项 的 独立 意 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相关事项 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对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效期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
2、的 授权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推进,符合公司 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基于上述,我们同意 公司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 及股东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工 作 相 关 事 宜 的 授权有效期 自 前 次 有 效 期届满 之日起 各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本页无正文,为 独立董事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 立 董 事 签字:_ _ _ 岳修峰 王晓瑞 孙丽娟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