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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產業議題與回應.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54413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14 大小:166.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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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1 2009 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產業議題與回應 八、岸政策 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1.儘速簽訂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1.政府應在 WTO 架構下儘速簽署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並提出早期收穫計畫 ,出雙方早期稅貨品項目及稅時程,解決以大為主要出口市場的台灣部分產業所面的高關稅問題。 經濟部(工業局) 1.辦情形 為確保台灣產品在大市場的地位,針對大對其他國家產品稅、對台灣產品稅,且有急迫性的項目,經濟部工業局刻正研擬早期收穫清單,積極向中國大要求,以期提早實現優惠。 2.未處方向 經濟部工業局將持續收集產業資訊, 並與中國大進協商

2、。 委會 1.辦情形 政府相關部門刻就 ECFA 積極進嚴謹的評估及研究工作。 2.未處方向 俟岸各自完成 ECFA 研究及相關準備,將進技術層面的共同研究及先期溝通,如能達成一定的共,即可為岸協商的議題。 2.政府應透過產業公會平台,實際針對各產業的況及需求進調查研究,使得岸在簽訂經濟合作架構經濟部(工業局) 1.辦情形 (1)經濟部工業局至 6 月底止已舉辦 26 場製造業宣導會,強化與業界宣導溝通,未將視情形加開場次。另外工業局已成 ECFA 工作小組,針對希望積極開市場或稅有困難之產業,除協助各公會成 ECFA 對應小組,亦成產業別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2議題 建議事項 主

3、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協議時,受衝擊產業能夠入早期收穫項目,並且可以爭取開放調適期;除此之外,政府應針對大產品進口受到衝擊的產業擬定相關配套措施,並加強輔導與貿措施。 協商分組,邀專家學者、公會、業界代表加,未將視談判進展定期召開,作為研擬談判策之重要依據。 (2)目前已規劃針對內需型、國內較為弱勢之產業,擬透過談判,爭取入早期收穫清單,並爭取保、開放、較長開放期程或調適期等,為我弱勢產業爭取足夠之調適空間;另在輔導弱勢產業轉型升級之積極性作為部分,經濟部目前業啟動因應貿自由化敏感性產業輔導計畫 ,針對可能因我國對外洽簽經濟架構協議或其他貿協定而受損之敏 感性產業,依個別產業特性及遭遇問題,

4、分別擬訂輔導措施,協助產業提 升其競爭並低衝擊。 2.未處方向 持續與業界溝通,研擬對我有之談 判策及相關輔導計畫。 3.政府應在 ECFA 簽署之前,先針對同產業因此受到的衝擊進政策影響評估,一方面建與產業公會緊密的繫網絡,以隨時能與產業界互動溝通,並透過產業公會進調查研究,依產業界實際況訂定政策;另一方面,應加強政策的宣導,讓產業界能夠解政府的施政,以減少政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3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策制訂過程中台灣內部必要的阻。 2.逐步擴大資台投資 1.政府應提供優惠措施有效吸引資,以及評估在市場有限的前提下,開放部分先技術吸納資的可能性。 經濟部(投

5、審會) 1.經濟部訂定之大地區人民台投資許可辦法 、 大地區之營事業在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及 大地區人民台投資業別項目 已於 2009.6.30起生效實施,有關資台投資的方式、投資項目及相關規範,政府係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之原則,充分考對國內產業發展、總體經濟、社會的影響及國家安全等因素,進評估規劃,並採循序漸進方式開放。未經濟部將持續評估資台投資後,對台灣整體經濟、產業以及社會的影響,針對相關規範進必要的調整。 2.另經濟部於 2009 下半將就資台投資分別在岸進宣導與明,以增進岸企業及外商對此政策的瞭解,並對資及外資企業提供必要的協助。 2.岸是 WTO 的成員,台灣已有豐富管

6、外資的經驗,故資應按一般外資管,建議資台持股比可至 50%。 經濟部(投審會) 1.為避免資經由第三地投資事業台投資,規避大地區人民台投資許可辦法之適用,該許可辦法目前設定較嚴謹的管門檻,對於大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 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 30,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亦視為資 ,應適用該許可辦法之規定。 2.未經濟部將持續評估資台投資後,對台灣整體經濟、產業以及社會的影響,針對相關規範進必要的調整。 3.資台投資產業別的限制,政府可制定妥善管機制,對如媒體、國防尖端科技經濟部(投審會) 1.大地區人民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大地區人民台投資業別項目已於2009

7、.6.30 起生效實施,有關資台投資的項目,係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之場,依據先緊後寬 、 循序漸進 、 有成果再擴大的檢討原則,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4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等安全敏感性高的產業,採負面表的方式限制即可。 採正面表分階段開放。 2.未經濟部將持續評估資台投資後,對台灣整體經濟、產業以及社會的影響,針對相關規範進必要的調整。 4.政府應考個別產業的況,對資台進總和項目上的管制,台灣已經達到兆元的產業,如高科技產業和石化產業,可評估資台投資的可能。 經濟部(投審會) 1.資台投資業別項目,經濟部係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之場,依先緊後寬、循序漸進

8、、有成效再擴大之原則,逐步開放。目前第一階段優先開放業別項目,係由各主管部會與相關產業公會及業者先充分溝通,其開放有助於提升我產業競爭及岸互補效應,以發揮政策開放之最大效果,對於涉及關鍵技術產業者,目前暫入開放範圍。 2.未經濟部將持續評估資台投資後,對台灣整體經濟、產業以及社會的影響,針對相關規範進必要的調整。 3.推動岸融正常化以解決台商融資問題 政府除簽定岸融合作協議 ,也應持續透過會協商,實對台商的貸款政策、擴大擔保品範圍之外,並召集岸銀業共同協助台商長期以即存在的融資問題,由大人民銀或國台辦成台商中小企業融資機構,或透過政府成岸信保基或提供擔保。管會(銀局) 1.辦情形 (1)基會與

9、大海協會於第三次江陳會談所 簽署之海峽岸融合作協商 ,已達成鼓岸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融服務之共,目前國內銀業者已有與大地區銀業者合作辦大台商融資業務,主要係由國內銀(國際融業務分或海外分支機構)為台商簽發外幣擔保信用予大地區銀,作為大地區銀對大台商提供人民幣或外幣融資之擔保。 (2)為協助大台商解決融資困難,管會前於 2008 3 月修正台灣地區與大地區融業務往許可辦法 ,開放國際融業務分或海外分支機構辦大台商授信業務時,得收受境內新台幣資產為擔保或副擔保。 (3)為協助大台商解決擔保品足問題,管會已協調海外信保基將承保對象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5議題 建議

10、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擴大至大地區及港澳地區之台商,另國內銀業者亦用與大官方接觸之機會,向其建議由大政府部門及銀出資成大型之信用保證基或信用保證機構,以提高對中小企業(包括大台商)之承保能,發揮融資信用輔助之效果。 2008 12 月海基會江董事長組團赴大地區時,亦向大方面提出是項建議,並建議大方面考我國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之模式。 2.未處方向 管會將持續檢討調整國際融業務分或海外分支機構辦大台商授信業務之相關規範,以強化提供大台商融資服務之效能。 3.涉及法規 台灣地區與大地區融業務往許可辦法第 4 條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1.辦情形 為協助台商取得融資,經濟部在各項與大有關機

11、關會談場合,均積極反映台商融資問題,包括實對台商貸款政策、協助擔保放款、擴大擔保品範圍、展延舊貸款或換單承接新貸款等。 2.未處方向 在岸簽訂岸融合作協議後,後續融監合作備忘(MOU )管會亦積極辦中,在簽訂 MOU 及融機構互設分後,可協助解決台商融資問題。在簽訂 MOU 前,管會目前已同意海外信保基對象擴及大台商,信保基亦已完成章程修訂,可進一步協助提供台商資。 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6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委會 1.辦情形 岸會所簽署之海峽岸融合作協議 ,已於 2009.6.25 生效,依據此一協議,有關後續洽簽三項 MOU 及市場准入事宜,目前已由管會與

12、大方面積極洽談及處中,俟雙方完成後續磋商即可簽署。 2.未處方向 相關問題需俟雙方融監機關協商 結果進後續處。 4.在 WTO 架構下建岸商務糾紛解決機制 1.為建穩定、可預期、透明化的投資環境,以及對大台商投資爭議時的保障,岸應在 WTO 架構下建岸商務糾紛解決機制,儘速洽簽岸投資保障協定。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1.辦情形 在商務糾紛解決機制方面,已由法務部針對岸商務仲裁機制研擬可性,並研提報告送政院,經濟部於收受政院函送之報告副本後已函相關建議,將配合委會及法務部執進辦。 2.未處方向 經濟部已研擬岸投資保障協議評估規劃陳報政院,經政院 2009.4.28 核送委會會商有關機關複提意,將

13、配合岸協商規劃適時推動辦。 委會 1.辦情形 有關岸投資保障協議內容,目前正 由相關單位進評估中。 2.未處方向 有關岸投資保障協議議題,未政府將透過岸制化協商,推動簽署岸投資權保障協議,以徹底保障台商在大的投 資權及人身安全,期能簽署協議,俾從根本上保障台商在大的合法投資權。在岸尚未就台商投資權保障相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7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關議題進協商之前,政府將在最大可能範圍內,協助台商處爭議事件,加強保障大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資權。 2.政府應儘速透過產業公會進調查研究,一方面解大台商目前遭遇到的主要投資爭議,另一方面,則應加速資台投資政策的實。 經濟部

14、(投資業務處) 1.辦情形 委會 2008 4 月委託台市企業經協進會辦 大台商投資權保障政策與實務問題之研究 , 歸納出台商在大投資可能遭遇的經貿糾紛可分為 (1)合資與經營權爭議; (2)資關係; (3)土地取得、使用與轉讓; (4)廠商往的商業合同內容; (5)商業交所衍生應收、應付帳款問題; (6)海關實務與稅務; (7)商務仲裁、司法判決的公平性問題; (8)融機構之融資、匯兌與同業資往的問題:(9) 同業仿冒與性競爭。共 9 大;為協助台商瞭解在大投資所面 之糾紛項目與因應方式,經濟部自 2008 起舉 大台商投資糾紛案解析與建議 研討會,藉由實際在大發生之智慧財產權、資、稅務、土

15、地徵收等常糾紛案,由具實務經驗之專家提供意與解析,供台商作為考借鏡。 2.未處方向 2009.7.1 已開放 192 項項目供資台投資,經濟部除在 7 月初協助中經院舉研討會與資企業進交外,並規劃儘快結合民間團體赴大進相關措施之明,以吸引資台投資。 經濟部(投審會) 經濟部訂定之大地區人民台投資許可辦法 、 大地區之營事業在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及大 地區人民台投資業別項目已於 2009.6.30 起生效實施,並於 2009 下半就資台投資分別在岸進宣導與明,以增進岸企業及外商對此政策的瞭解,並對資及外資企業提供必要的協助。 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8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

16、進暨未處方向 3.大目前正在積極查核關企業間的轉讓定價避稅問題,未可能出現岸稅務機關對同一筆交認定應該在當地繳納較多的稅負,導致一筆交的所得在岸重複課稅的結果。因此,要解決岸重複課稅問題,岸應儘速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財政部(賦稅署) 1.辦情形 為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進而促進岸經貿往及人民交,政院大委員會及財政部刻研議岸租稅協議之洽簽作業,為取得簽署之法源,政院業於 2009.3.6 將台灣地區與大地區人民關係條第 25 條之 2 修正草案函送法院審議,惟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未通過。 2.未處方向 於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繼續推動台灣地區與大地區人民關係條第 25 條之

17、 2 修正草案,並俟該修正法案通過後,辦岸租稅協議洽簽作業。 3.涉及法規 台灣地區與大地區人民關係條第 25 條之 2 5.簡化大人士台手續 1.政府應縮短大官方人士台的審查作業時間,增加現每個月 3 次的合審查,同時並簡化現大地區人民從事商務或專業活動的申請作業,以岸擴大交。 內政部(移民署) 1.辦情形 (1)為放寬大地區政務人員台,增訂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8 條之 1,對於現在大地區之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基會邀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台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活動或會議。 (2)大專業人士申請台之時間

18、,由預定台之日 1 個月前,修正為 14 日前提出申請。 (3)因應縮短工作日,合審查會改為每星期召開 1 次。 2.涉及法規 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3、11 條、8 條之 1 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9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委會 1.辦情形 . 業經內政部完成修正大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大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 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自 2009.6.5 起開始實施。 2.涉及法規 (1)大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2)大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邀請單位及 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2.政府應從嚴審核大經貿人士台申請單位,大經

19、貿人士台的申辦單位應有相關經驗,且長期辦此項業務,並具有足夠經驗繫及安排相關企業的訪。 內政部(移民署) 1.辦情形 (1)為因應岸專業交持續發展,實施擴大開放大地區專業(商務)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對於大地區專業人士申請台案件,均配合情治機關、政院大委員會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大人士台觀訪問合審查會對於事由、身分、活動程進詳實審查。 (2)依據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規定,邀請單位應檢具案滿 1 證明、組織設章程影本,並附最近 1 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 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3)依據大地區人民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

20、邀請單位為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自由港區事業等,皆須符合相關資本額規定,始得邀請大地區人民台從事商務活動。 (4)上述相關證明皆需透過合審查會審查真偽性。 (5)對於代申請案件曾發生常之邀請單位,除建資庫,逐案嚴格審查外,並加強實地訪查,經查證非正常運作之協會或公司,日後代申請案件依規定予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10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許可。 2.涉及法規 (1)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5、6 條 (2)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 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委會 1.辦情形 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於申

21、請案件之邀請單位資格均依現規定(邀請大經貿專業人士台之邀請單位資格為台灣 地區案核准成滿 1 之縣(市)級以上經濟或大事務團體,且邀請單位每邀請人原則得超過 200 人)予以審查。 2.未處方向 為維護交品質並強化對於邀請單位之管,針對曾發生或可能發生違常案件之邀請單位,內政部已規劃採定期、抽查方式,會同相關機關前往該單位進實地查核,並解會務實際運作情形,如發現違常情形,將會移請相關機關進查處。 3.涉及法規 (1)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4 條 (2)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第 7 3.建議修正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第 4條附表

22、資格條件,將內政部(移民署) 1.辦情形 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七、專業經貿人士乙,當地已成台商協會組織之城市,經當地台商協會推薦並經海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11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經貿人員交放寬至縣市層級或當地有成台商協會組織的縣市級城市。 基會核轉者,得受(市)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之限制。 2.涉及法規 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委會 1.辦情形 依內政部 2009.6.5 公告修正之大地區專業人士台 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規定,已進一步放寬大經貿人士受邀資格限制,對於已成台

23、商協會之城市,經當地台商協會推薦並經海基會核轉者,將受(市)級以上邀請單位之限制。 2.未處方向 本項建議將請主管機關案評估,並做為下階段檢討考。 3.涉及法規 (1)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4 條 (2)大地區專業人士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第 7 4.政府應加速與大的融系統協商,簽定岸貨幣清算機制,讓中國銀卡能夠台使用,使台灣在迎接客台的同時,能夠客的消管會(銀局) 1.辦情形 (1)管會刻正積極與大地區融監機關協商建岸融監合作機制,目前雙方對於岸銀業、證券 期貨業及保險業等三項融監 MOU 文本之實質內容,多已獲致共。 (2)為實政府開放大觀光客台之政策

24、,管會已規劃開放國內信用卡業務機構與大地區之中國銀公司進合作,以促成大銀卡得以在國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12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費,以提升開放客台的經濟效。 內刷卡消費。目前管會已就開放銀卡在國內刷卡消費之法制作業,研擬台灣地區與大地區融業務往許可辦 法修正草案,並於 2009.7.15 發布。 2.未處方向 受國內信用卡業務機構提出申請,並俟國內 信用卡業務機構與中國銀公司完成雙方業務合作協商事宜,即接受銀卡刷卡消費。 3.涉及法規 台灣地區與大地區融業務往許可辦法第 7 條之 1、第 8 條 中央銀 有關中國銀卡在台使用,所涉貨幣清算過程及 台灣地區與大地

25、區融業務往許可辦法之修正,管會已報院核定。屆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上。 委會 1.辦情形 (1)岸會所簽署之海峽岸融合作協議 ,已於 2009.6.25 生效,依據此一協議,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岸貨幣清算機制,加強岸貨幣管合作。 (2)配合開放大人民台觀光所衍生大客在國內刷卡消費之需求,管會已研議修正台灣地區與大地區融 業務往許可辦法 ,開放大銀卡在國內刷卡消費。 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13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2.未處方向 俟台灣融機構與大銀卡發卡機構就技術問題達到一定的共

26、,管會即可配合發布修正上述許可辦法。 3.涉及法規 台灣地區與大地區融業務往許可辦法 6.強化對大台商之輔導 1.政府應強化現有台商輔導機制,加強對大台商之輔導,而具體的方式即是擴大補助產業公會或相關產業輔導體系赴大進調查研究,甚至進一步赴大設點以輔導台商。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1.辦情形 為協助產業公會依會員廠商需求辦大台商輔導相關活動,經濟部訂有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大台商輔導業務作業要點 ,補助辦經貿講座、負責人誼座談、台籍幹部培訓、投資經驗薪傳出版、急難救助業務及其他有助於大台商輔導之業務,對象包括依據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設之法人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基會及已成大經貿 委員會之台灣區級

27、工業同業公會。 2.未處方向 有關產業公會或相關產業輔導體系赴大設點事宜涉及層面廣泛且與大政策進程相關,惟因應日增加的服務需求,岸民間團體互設辦事處有其必要性,經濟部主管範疇相關單位已預為規劃, 以適當時機推動。 2.政府應掌握中國消費元的機會,有效地透過岸協商,並建構岸產業合作平台,讓台灣產業界能夠與大擴大內需政策的龐大商機,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1.辦情形 為促進岸產業交與合作,經濟部於 2008 8 月提出岸搭橋專案政策,建一產業一平台,從個別產業開始,舉辦岸產業交會議的方式搭建雙方交橋樑。期望藉由舉辦岸產業交合作研討會,建岸產業合作模式,進而創造岸合作商機。 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 8-14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進暨未處方向 為台灣的產業發展再創新的機。 2.未處方向 目前已初步選定 15 項優先交項目辦岸產業交會議,包含中草藥、太陽光電、載資通訊、航空、通訊等產業,主要考岸產業價值鏈分工、相對競爭優勢、經貿互等因素。短期希望藉由雙方產業交與互動,尋求岸未在產業、法規、技術與標準進合作的可能模式;長期則希望達到岸產業互補與共同發展,以突破國際大廠,進軍全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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