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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2ST冠福:关于收到2019浙0103民初96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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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287 冠 福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关 于收 到(2019)浙 0103 民初 965 号 案件 民事 判决 书 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 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12 月13 日 杭州市下城区 人民 法院(以 下简 称“下城 区法 院”)签发 的(2019)浙 0103民初 965 号 案件 的 民 事判 决书。南山 区法 院就 原告 安吉鼎业 投资 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 称“安吉

2、鼎业”)诉被 告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 业”)、冠福股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 诉讼 案 件的 基本 情况 及前 期信 息披 露情 况 2017 年 8 月 8 日,被告 弈辛 实业 向温 州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股 份有 限公 司(以下简称“温州金交中心”)申请挂牌上市公司票 据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公司控股股东 在未履行 公司 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 真实 交易 背景 情况下,擅自以 公司名义开具票面总金额为 5,000,000.00 元的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弈辛 实业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资产在温州金交

3、中心平台上向 32 位投资人 销售,认购 金额 合计 5,000,000.00 元,产品 到期 日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产品到期后因冠福股份未及时兑付该商业承兑汇票,导致被告弈辛实业未能按约定向投资人兑付本金。2018 年 8 月 29 日,安吉鼎业与上述 32 位投资人签署债权转 让协 议,32 位投资人将其各自所认购持有的第 GFGF-GZSY-A4 期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收益权等权益)及该等债权项下的所有从权利及/或权益转让给安吉鼎业,安吉鼎业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弈辛实业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20

4、18 年 12 月 27 日向安吉鼎业出 具 承 诺函、协 议书 确认 上述 债权 和 债权转让情况 及后 续处 理方 案。此2 后因 弈辛 实业、冠福 股份 未按 承 诺函、协 议书 兑付 款项,遂向 下城 区法 院提起诉讼,下城区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 普通 程序,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 传票 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 容 详 见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 司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http:/)及 证 券

5、时 报、中 国证 券报、上 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 关于收到(2019)浙 0103 民初 965 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 告编 号:2019-073)。二、本次 诉讼 的 诉讼 请求 1、请求判令弈辛实业、冠福股份共同偿还原告本金 5,000,000 元;2、请求 判令 冠福 股份 以本 金 5,000,000 元为基础按 24%/年从 2018 年 8 月 28日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 512,877 元),弈 辛实 业在以本金 5,000,000 元为基 础按 7.2%/年从2018 年 8 月 28 日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6、暂计至起诉日为 154,849 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120,000 元;以上共计 5,787,726 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三、本次 诉讼 的 判决 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 法第 六十 条、第 一百零七 条,判决如下:1、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安吉鼎业本金 5,000,000.00 元;2、被告 冠福股份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给 原告 安吉鼎业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510,000.00 元(以本金 5,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00%,从2018 年 8 月 28 日起,暂计

7、 算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此后 按年 利率 24.0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3、被告 弈辛实业对被告冠福股份履行第二项义务在 153,000.00 元范围内承担共 同还 款责 任(以 本金 5,000,000.00 元为 基数,按年 利率 7.20%,从 2018 年 8月 28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此后按年利率 7.20%计算至实际履行3 完毕 止);4、被告弈辛实业、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吉鼎业律师费 120,000.00 元;5、驳回原告安吉鼎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314.00 元,由被告 弈辛实业、冠福股份 负担。原告 安吉 鼎业 于 本判 决 生效 之 日起 十 五日 内 向本 院 申请 退 费;被 告弈 辛实业、冠福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 服本 判决,可在 判决 书送 达之 日起 十五 日内,向本 院递 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四、是否 有其 他 尚未 披露 的诉 讼仲 裁事 项 截至 本公告 披露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9、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 担保、对外 借款 等违 规事 项以 及公司为关联企业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 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 诉讼 判 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 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

10、 次下城区法院 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 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 保、对外 借款 等违 规事 项,自 2018 年 10 月 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 实,公司 董事 会、监事 会及 股东 大会 相关 历 史资 料,没有 涉及 该等 涉诉 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 诉讼公司不应承4 担责 任,公司 董事 会对 各案 件原 告的 诉求 事项 存在 异议,公司 将积 极应 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前述 事项 进行

11、 了 坏账 损失 和或 有 负债 的 计提。公司 将 持续 关 注该 事项 的进 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 权人 因购 买 同孚 实业 通过 相 关平 台 发行 的 债券 产 品出 现 逾期 未兑 付而 起诉公司。鉴于 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 部份 债权 人及 其他 相关 方达 成和 解,由公 司按

12、 和 解协 议 约定 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3、公司控股股东 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 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 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 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 公司已对 控股 股东 持 有的 部份 公司 股 份进 行 冻结。鉴于 公 司控 股 股东 已出 现债 务危机,公司将 尽最 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 券报 及巨 潮资 讯网(http:/),公司 相关 信息 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七、备查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3 民初 965 号案件 的 传 票 民事判决书 及法律文书。特此公告。冠福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一九 年 十二 月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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