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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98浔兴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8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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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修 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 修订 的 上 市 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 修订)、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第 一 条 为 维 护 福

2、 建 浔 兴 拉 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公 司 股 东 合 法 权 益,明 确 股东大会 的职 责权 限,保证 股东大 会依 法行 使职 权,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 下 简 称“公 司法”)、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运作指 引 和 福 建浔 兴 拉链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章程(以 下简 称“公司 章程”)以及 国家 的相 关法 规,制定本 规则。第一条 为 维护 福建 浔兴 拉链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 会的职责 权限,保 证股

3、东大 会依法 行使 职权,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 和 福建 浔兴 拉链 科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 定本 规则。2.第三条 股 东大 会是 公司 的权力 机构,应当 在 公司法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 和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公 司章程规定 的范 围内 依法 行使 下列职 权:(一)决定 公司 经营 方针 和投资 计划;(二)选 举和 更换 由非

4、由 职工代 表出 任的 董事、监事,决 定有 关董 事、监事 的报酬 事项;(三)审议 批准 董事 会的 报告;(四)审议 批准 监事 会的 报告;(五)审 议批 准公 司的 年 度财务 预算 方案、决算 方案;(六)审 议批 准公 司的 利 润分配 方案 和弥 补亏 损方案;(七)对公 司增 加或 者减 少注册 资本 做出 决议;第三条 股 东大 会是 公司 的权力 机构,应 当在 公司法 等 相关 法律、法规 和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公 司章 程规定的范 围内 依法 行使 下列 职权:(一)决定 公司 经营 方针 和投资 计划;(二)选举 和更 换由 非由 职 工代表 出任 的董 事、监事,

5、决定有 关董 事、监事 的 报 酬事项;(三)审议 批准 董事 会的 报告;(四)审议 批准 监事 会的 报告;(五)审议 批准 公司 的年 度 财务预 算方 案、决算 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 司增 加或 者减 少注册 资本 做出 决议;(八)对发 行公 司债 券或 其他证 券及 上市 做出 决议;(八)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做 出 决议;(九)对公 司的 合并、分 立、解 散、清 算及 变更 公司形式 等事 项做 出决 议;(十)修改 公司 章程;(十一)对 公司 聘用、解 聘 会计师 事务 所作 出决 议;(十

6、二)审 议批 准公 司章 程第 41 条规 定的 担保 事项;(十三)审议 批准 公司 在 一年内 购买、出售 重大 资产超过 公司 最近 一期 经审 计总资 产30%的 事项;(十四)审 议批 准变 更募 集资金 用途 事项;(十五)审 议批 准股 权激 励计划;(十六)审议 批准 法律、行政法 规、部 门规 章和 公司章程 规定 应当 由股 东大 会决定 的其 他事 项。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会或其 他机 构和 个人 代为 行使。(九)对公 司的 合并、分 立、解 散、清算 及变 更公 司形式等 事项 做出 决议;(十)修改 公司

7、 章程;(十一)对 公司 聘用、解 聘会计 师事 务所 作出 决议;(十二)审 议批 准公 司章 程第 41 条规 定的 担保 事项及本章程第 42 条规定的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十三)审 议批 准公 司在 一年内 购买、出 售重 大资 产超过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总资 产 30%的事 项;(十四)审 议批 准变 更募 集资金 用途 事项;(十五)审 议批 准股 权激 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 划;(十六)审 议批 准法 律、行政法 规、部门 规章 和公 司章程规 定应 当由 股东 大 会 决定的 其他 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 和个 人代 为行 使。3

8、.第九条 单 独或 者合 计持 有公 司 10%以 上股 份的 股东有权 向董 事会 请求 召开 临时股 东大 会,并 应当 以书面形 式向 董事 会提 出。董事会 应当 根据 法律、行政 法 规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在 收到 请求 后10 日内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应当 在作 出董 事会决议 后 的 5 日内 发出 召 开股 东大 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 求的 变更,应 当征得 相关 股东 的同 意。董事会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或者 在收 到请 求后10 日内 未作

9、出反 馈的,单独 或者 合计 持有 公司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东大会,并 应当 以书 面形 式向监 事会 提出 请求。监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应 在收 到请 求 5 日内发 出召 开股 东大 会的 通知,通 知中 对原 提案 的变更,应当 征 得 相关 股东 的同意。监事会 未在 规定 期限 内发 出召开 股东 大会 通知 的,视为监 事会 不召 集和 主持 股东大 会,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 合计 持有 公 司 10%以 上股 份的 股东 可以自行召 集和 主持。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10、股东有权 向董 事会 请求 召开 临时股 东大 会,并 应当 以书面形式 向董 事会 提出。董 事 会应当 根据 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在 收到请 求后 10 日 内提 出同意或不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 书面 反馈 意见。董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应当 在作 出董 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 内发 出召 开股东 大会 的通 知,通 知 中对原请 求的 变 更,应 当征 得相关 股东 的同 意。董事会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或者 在收 到请 求后10 日 内未 作出 反馈 的,单独或 者合 计持 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11、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 以书 面形 式向 监事会 提出 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 开股 东大 会的 通知,通 知中 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 得相 关股 东的 同意。监事会 未在 规定 期限 内发 出召开 股东 大会 通知 的,视为监事 会不 召集 和主 持 股 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 上单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召集和 主持。4.第十条 监 事会 或股 东决 定自行 召集 股东 大会 的,须书面 通知 董事 会,同 时 向 公司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第十条 监 事会 或股 东决 定自

12、行 召集 股东 大会 的,须书面通 知董 事会,同 时向 证券交 易所 备案。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 大会 决议 公告 前,召集股 东持 股比 例不 得低于10%。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公告时,向 公 司所 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和 证券交易所 提交 有关 证明 材料。在股东 大会 决议 公告 前,召 集股东 持股 比例 不得 低于10%。监 事 会 或 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会决议 公告 时,向证 券交 易所提 交有 关证 明资 料。5.第十六 条 股东 大会 的

13、通 知包括 以下 内容:(一)会议 的时 间、地点 和会议 期限;(二)提交 会议 审议 的事 项和提 案;(三)以 明显 的文 字说 明:全 体股 东均 有权 出席 股东 大 会,并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和 参 加表决,该股 东代 理人 不必 是公司 的股 东;(四)有权 出席 股东 大会 股东的 股权 登记 日;(五)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号 码;(六)公 司提 供网 络或 其 他方式 投票 时,通 知中 应包括网 络或 其他 方式 投票 的时间 与程 序;股权登 记日 与会 议日 期之 间的间 隔应 当不 多 于7 个工作日。股 权登 记日 一

14、旦 确认,不得 变更。股东大 会通 知和 补充 通知 中应当 充分、完整 披露 所有提案 的全 部具 体内 容。拟讨论 的事 项需 要独 立董事发表 意见 的,发 布股 东 大会通 知或 补充 通知 时须同时披 露独 立董 事的 意见 及理由。第十六 条 股东 大会 的通 知包括 以下 内容:(一)会议 的时 间、地点 和会议 期限;(二)提交 会议 审议 的事 项和提 案;(三)以明 显的 文字 说明:全体股 东均 有权 出席 股东大会,并 可以 书面 委托 代 理人出 席会 议和 参加 表决,该股东 代理 人不 必是 公司 的股东;(四)有权 出席 股东 大会 股东的 股权 登记 日;(五

1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号 码;(六)公司 提供 网络 或其 他方式 投 票 时,通知 中应 包括网络 或其 他方 式投 票 的 时间与 程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 记日 一旦 确认,不得 变更。股东大 会通 知和 补充 通知 中应当 充分、完整 披露 所有提案的 全部 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 事项需要独 立董 事发 表意 见的,发布股 东大 会通 知或 补充通知时 须同 时披 露独 立董 事的意 见及 理由。6.第三十 七条 股 东(包 括 股东代 理人)以其 所代 表

16、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行 使 表 决 权,每 一 股 份 享有一票 表决 权。公司持 有的 本公 司股 份没 有表决 权,且 该部 分股 份不计入 出席 股东 大会 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总数。股东大 会审 议影 响中 小投 资者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时,对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表 决 应 当 单 独 计 票。单 独 计 票 结果应当 及时 公开 披露。前 款 所 称 影 响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是 指 根据证监 会、证 券交 易所 规 定的应 当由 独立 董事 发表独 立 意 见 的 事 项,中 小 投 资 者 是 指 除 指 除 公 司 董事

17、、监事、高 级管 理人 员 以及单 独或 者合 计持 有公司5%以上 股份 的股 东以 外 的其他 股东。董事会、独立 董事、持 有 百分之 一以 上有 表决 权股份的股 东或 投资 者保 护机 构,可以 作为 征集 人,自第三十 七条 股 东(包括 股东代 理人)以 其所 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 权。公司持 有的 本公 司股 份没 有表决 权,且 该部 分股 份不计入出 席股 东大 会有 表 决 权的股 份总 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 权的 股份违反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

18、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 会审 议影 响中 小投 资者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 公开 披露。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应当由 独立 董事 发表 独立意见的 事项,中 小投 资者 是 指除指 除公 司董 事、监事、行或者 委托 证券 公司、证 券服务 机构,公开 请求 上市公司 股东 委托 其代 为出 席股东 大会,并代 为行 使提案权、表 决权 等股 东权 利。依照前 款规 定征 集股 东权 利的,征 集人 应当 披露 征集文件,公 司应 当予 以配 合

19、。禁止以 有偿 或者 变相 有偿 的方式 征集 股东 投票 权。公司不 得对 征集 投票 权提 出最低 持股 比例 限制。公开征 集股 东权 利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有 关规 定,导致 公司 或者 其股 东遭受损 失的,应 当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 东以 外的 其他 股东。董事会、独 立董 事、持 有百 分之一 以上 有表 决权 股份的股东 或投 资者 保护 机构,可以 作为 征集 人,自 行或者委托 证券 公司、证 券服 务机构,公 开请 求上 市公 司股东委 托其 代为 出席 股东 大会,并

20、代 为行 使提 案权、表决权 等股 东权 利。依照前 款规 定征 集股 东权 利的,征 集人 应当 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 予以 配合。禁止以 有偿 或者 变相 有偿 的方式 征集 股东 投票 权。公司不得 对征 集投 票权 提出 最低持 股比 例限 制。公开征 集股 东权 利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 或者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有关 规定,导致公 司或 者其 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 法承 担赔 偿责任。7.第四十 条 下列 事项 由股 东大会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一)公司 增加 或者 减少 注册资 本;(二)公 司的 分立、合 并、解 散和 清算 或者 变更 公司形式;(

21、三)公司 章程 的修 改;(四)公 司在 一年 内购 买、出 售重 大资 产或 者担 保金额超 过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总 资 产30%的;(五)利润 分配 政策;(六)股权 激励 计划;(七)法 律、行政 法规 或 公司章 程规 定的,以及 股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公 司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需 要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的其他 事项。第四十 条 下列 事项 由股 东大会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一)公司 增加 或者 减少 注册资 本;(二)公 司的 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 清算 或者 变更公司 形式;(三)公司 章程 的修 改;(四)公司 在一 年内

22、购买、出售重 大资 产或 者担 保金额超过 公司 最近 一期 经 审 计总资 产 30%的;(五)利润 分配 政策;(六)股权 激励 计划;(七)法律、行 政法 规或 公司章 程规 定的,以 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 议通 过的 其他 事项。8.第六十 一条 股 东大 会根 据有关 法律、行政 法规 及规范性 文件 的规 定,按 照 谨慎授 权原 则,除 公司 章程另有 规定 外,授权 董事 会享有 下列 审批 权限:(一)符合 以下 指标 的对 外投资、收 购出 售资 产、资产抵 押、委托 理财:1、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同 时 存

23、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值的,以 高者 为准)低 于 公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总资产的30%;2、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包 括 承 担 的 债 务 和 费 用)低于公司 最近 一期 经审 计净 资产 的 30,或绝 对金 额不满5000 万元;3、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第六十 一条 股 东大 会根 据有关 法律、行政 法规 及规范性文 件的 规定,按 照谨 慎授权 原则,除 公司 章程 另有规定 外,授权 董事 会享 有下列 审批 权限:(一)符合 以下 指标 的对 外投资、收 购出 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 托理 财:1、交易涉

24、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 高者 为准)低于 公司 最近一 期经 审计 总资 产的30%;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或绝对金额 不满 5000 万 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审计净利润的30,或绝对金额不满 500 万元;4、交 易 标 的(如 股 权)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计主营 业务 收入 的 30,或绝对 金额 不 满 5000 万元;5、交 易 标 的(如 股 权)在 最 近 一

25、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的 净 利 润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润的 30,或 绝对 金额 不 满 500 万 元。上述指 标涉 及的 数据 如为 负值,取 绝对 值计 算;若交易涉 及的 金额 按照 连 续 12 个 月累 计计 算的 原则符合上 述标 准,属于 董事 会的审 批权 限。前 款 中 公 司 净 资 产 是 指 最 近 一 期 经 公 司 聘 请 的 具有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公 司 年度或中 期财 务审 计报 告确 定的净 资产。公 司 拟 发 生 的 交 易 若 有 不 符 合 上

26、述 指 标 中 任 何 一条 的 均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上 述 交 易 中 收 购 出售 资 产 所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或 者 成 交 金 额 在 连 续 十二 个 月 内 经 累 计 计 算 达 到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资产 30 的,应提 交股 东 大会审 议,并 经出 席会议的股 东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上 通过。(二)公司 章程 第四 十一 条规定 以外 的对 外担 保;对于董 事会 权限 内的 对外 担保,除 必须 经全 体董 事过半数 通过 外,还 必须 取 得出席 董事 会会 议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同 意 并 经 全

27、 体 独 立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同意。未经董 事会 或股 东大 会批 准,公司 不得 对外 提供 担保。计净利 润 的30,或绝 对 金额不 满 5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 的 30,或 绝 对金额 不 满 5000 万 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或绝 对金 额不 满500 万元。上述指 标涉 及的 数据 如为 负值,取绝 对值 计算;若交易涉及 的金 额按 照连 续 12 个月累 计计 算的 原则 符合上述标 准

28、,属于 董事 会的 审批权 限。前款中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 或中期财 务审 计报 告确 定的 净资产。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若有不符合上述指标中任何一条的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交易中收购出售 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经 累 计 计 算 达 到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 上 通过。(二)公司 章程 第四 十一 条规定 以外 的对 外担 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 董事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原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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