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华商 律师事 务所 关于 福建浔兴 拉链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 第 三次临 时 股东 大会的 法 律意见 书 二 一七年 十月十六 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 关于 福建 浔 兴拉 链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7 年第 三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意 见 书 致:福 建 浔兴 拉 链 科 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黄环宇律师、杨文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
2、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法律意见书 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 表 决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事 项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议 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
3、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 本 法律意见书 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和 召 开 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9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在证券时报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4、:2017-070)(以下 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公司发 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 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4:00在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王立军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 股东大会通知 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
5、司章程的规定。二、关 于 出席 本 次 会 议人 员 的 资 格和 召 集 人 的资 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 托 书,现 场 出 席本次 股 东 大会的 股 东(或其 代 理 人,下 同)3人,代 表 有 表决 权 的 股 份 数115,906,748 股,占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32.3762;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 数 据,本 次 股 东 大会 通 过 网 络投 票 的 股 东共 计11 人,代 表 股 份 数
6、48,771,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6234。综上,出席公司 本次会议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数164,678,44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999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7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10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 公司股票的股东。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7、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 部分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相关人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 会议 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2.02 发行方式 2.03 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2.04 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2.05 配售对象 2.06 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
8、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2.07 发行时间 2.08 承销方式 2.09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2.10 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2.11 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3、审议关于公司 的议案;4、审 议 关 于 公 司 的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 的议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 6、审议关于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7、审 议相 关 主 体关于 公 司 本次配 股 摊 薄即期 回 报 采取填 补 措 施的承 诺 的议案;8、审 议关 于 提 请股东 大 会 授权董 事 会 全权办 理 公 司本次 配 股 相关事 宜 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
9、 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四、关 于 本次 会 议 的 表决 程 序 和 表决 结 果 经 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一式叁 份。(以下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本 页 无 正 文,为 广 东 华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福 建 浔 兴 拉 链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广东华商 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 树 经办律师:黄环宇 杨文杰 201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