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承 义律师 事务所 关于 苏州新 海宜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召开2017年第二 次临时 股东大 会的法 律意见 书 承义证字2017第167 号 致:苏 州 新海 宜 通 信 科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新 海 宜 通信科 技 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 称“新海 宜”)的委 托,指派 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新海宜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 集人 资
2、格 和 召集、召 开 的程 序 经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海宜 第六 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参 加人 员 的 资 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海宜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2 名,持有新海宜491,851,136 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1,688,136 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3、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3,000 股。均为截止至 2017 年 7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海宜股东。新海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调整2017年度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 部分条款的议案。经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新海宜 第六
4、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和 表决 结 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5、如下:1、以 491,819,836 股 赞 成(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936),31,0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7年度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2、以 491,819,836 股 赞 成(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936),31,0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7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各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3、以 491,819,836 股 赞 成(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6、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936),31,0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4、以 491,819,836 股赞 成(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936),31,0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五、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海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 页 无 正文,为 承 义证 字2017第 167 号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签 字 盖章 页)安 徽 承 义 律师 事 务 所 负责 人:鲍金 桥 经办 律 师:司 慧 张 亘 二一 七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