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1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 1 日至 7 日为申报期限) ,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呢?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2)如有错,应如何处理? 分析:(1)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论有无收入,都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2000元以下的罚款。案例 2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
2、税额 580 元。2001 年 6 月 6 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 6 月 8 日至 6 月 30 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 6 月 7 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 ,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 月 20 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6月 21 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 6 月 22 日送达复业通知书 ,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7 月 12 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答案: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
3、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 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 6 月份税款 580 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 63 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十六、简易申报不等于不申报基本案情个体工商户张某 2003 年 8 月 8 日开业,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每月营业额为 3000 元,每月缴纳的增值税为 120 元;同时税务机关在通知书上详细注明:该定期定额户的纳税限期为一个月,当月的增值税款应在次月的 1 日10 日依法缴纳。然而,一直到 9 月 10 日,张某仍未依法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为此,税务机关在 9 月 11 日对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
4、改正通知书 。但张某却认为税法明文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易申报也就是不需要纳税申报,因此也就不存在逾期申报罚款问题,推迟几天纳税,大不了多缴几毛钱的滞纳金,所以迟迟不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一直到 9 月 20 日,张某才缴纳了 8 月份应缴的 120 元增值税。令他万万想不到的是,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税务机关于 9 月 23 日对其作出了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对此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日就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当地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法理分析显然,此
5、案是一件非常简单的行政诉讼案。本案的关键是:作为定期定额户的张某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简易申报的规定不十分理解,错误地认为自己每月缴税时不需要填写申报表,因此自己就不存在申报行为,税务机关也不应该对自己按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 25 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而这里的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因纳税人缴纳的税种和法
6、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期限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3 条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由此可见,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将发生的税款等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 62 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7、;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发包不报告 纳税有责任基本案情2004 年 4 月初,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食品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 2003 年 7 月份将饮料车间承包给了金某。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金某承包期间(2003 年 7 月2004 年 3 月)的饮料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金某共生产销售饮料 50 万元,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3 万元。4 月中旬,稽查局根据承包时段对金某及食品厂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当日稽查局根据金某 2003 年 7 月2004 年 3 月的销售收入 50 万元、未缴增值税 3 万元,向金某和食品厂共同发出税务处理决
8、定书,追缴税金 3 万元,并下达了税务处罚告知书。食品厂在接到税务文书时想不通,认为自己不是纳税人,不应该接受税务处理。该厂认为,饮料车间承包给金某,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之一就是税款由金某负担,金某偷税,食品厂不应该为其埋单。于是,在缴清税款后,食品厂以税务部门弄错了纳税人为由,将稽查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庭审中,厂方律师认为,金某承包饮料车间,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内容确定了税费由金某负担,金某一切行为与厂方无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某为纳税人,建议法庭撤消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法庭经调查,认为税务部门根据金某 2003 年 7 月2004 年 3 月承包期间的税款
9、,由食品厂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判食品厂败诉。法理分析分析本案,食品厂败诉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第一,该厂将饮料车间承包给金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我们确定金某是纳税人。金某在 2003 年 7 月2004 年 3 月期间的销售收入 50 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金某追缴税款 30000 元。由于食品厂承包饮料车间给金某,未向税务部门报告,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 30 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
10、或出租人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税务部门对金某 2003 年 7 月2004 年 3 月的应纳税款 3万元向食品厂追缴是有法律依据的。十八、纳税人有权选择申报方式基本案情 2003 年 1 月,某市国税五分局在推行双定户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方式中,为达到上级制定的考核指标,要求个体工商户都参加语音申报。个体户王某以路近为由,要求自己继续采用上门纳税申报方式。而国税五分局征管人员以推行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是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且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将其列入纳税申报方式之一为由,继续要求该户实行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方式。王某认为五分局的做法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11、,要求继续实行上门纳税申报方式。复议结果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对申请人的有关法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对此案进行了复议,并作出决定:责成五分局纠正其错误行为,王某可以自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法理分析首先,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四种方式,即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又新增了一种纳税申报方式,即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其次,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
12、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除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外,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有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的过程中,不管是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 ,还是简易申报,选择的主动权在纳税人自己,而不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尽可能地提供各种纳税申报方式,让纳税人选择既适合自身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申报方式。十九、纳税
13、申报不实就要受罚吗?问:某企业是一家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为今年 6 月,河南省郑州市某地税稽查局在对该企业进行正常纳税检查时发现其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况,经进一步核实后,认定为偷税,并作出对所偷税款 05 倍罚款的处罚。该企业感到冤枉,并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偷税的念头,的确是建设单位一直拖欠工程款,造成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拿不出钱缴税,只好将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额改小了,待将来有所缓解后,再把欠税补上去。何况其企业账簿上已如实记载了“工程施工收入”及应计提的税金,这种情况是否应受罚?答:对此,税务人员结合有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进行了耐心解释: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14、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以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为准,只要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申报,就认定为申报不实。此外,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也是偷税。税务机关可据此处以补缴或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二十、未按时“零”申报也受罚吗?我厂是一家新办企业,因没按时间到地税机关办理“零”申报,就被税务机关以未按期申报给予了处罚。我对此深表不解,这合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
1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这条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均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对你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零”申报作出的处罚规定是正确的。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户,即使没有应税收入和所得,切莫忽视“零”申报。二十一、延期申报如何办理问:我厂是一个私营企业,最近因会计出差到外地去了,所有账表均被锁在保险柜中
16、拿不出来,请问这个月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我厂应怎样办理?可以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吗?答: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该规定,贵厂可以申请延期申报,但必须注意:1、应在纳税申报期前书面提出申请,并经过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延期申报;2、贵厂应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二十二、企业在筹备
17、期需要纳税申报吗?问: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正处筹备期,还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请问我公司何时需要纳税申报;申请认定有期限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如果你公司处于筹办期,而且没有在国税机关做过外资企业开业认定,那么就不需要在国税部门进行申报。如果你公司在 2004 年度终了时,仍处于筹建期,则应于 2004 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参加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定,报送筹建期间情况申报表 ,并附送年度会计报表。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你公司应尽快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