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 邦德 医药 控股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关于 公司 第 七届董 事会 第三 十 三 次 会议 相关 事项 的 独立 意见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以下 简称“公 司 法”)、关 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等 法律 法规 及 万邦 德 医药 控股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章 程(以 下 简称“公 司章 程”)的 有 关规 定,作 为 万邦 德 医药 控股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以 下简称“公 司”)的独 立董 事,我们 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 三次会议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相
2、关 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刘同科 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 作经验和知识技能,并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 在 公司 法 公 司 章程 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相关 规定 中不 得 担任 董事 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 刘同科 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以下无正文)(此 页无 正文,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 次 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李永泉 曹 悦 周岳江 二二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