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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海峡两岸空运、海运、邮政和食品安全四项协议.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7449850 上传时间:2023-02-1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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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海峡两岸空运、海运、邮政和食品安全四项协议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 双方同意开通台湾海峡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建立两岸空(航)管部门的直接交接程序。 双方同意继续磋商开通台湾海峡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运人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三、直航航点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需求开放适宜客货直航的航点。 四、定期航班 双方同意尽可能在本协议实施半年内就定

2、期客货运航班作出安排。 五、货运包机 双方同意开通两岸货运直航包机,运载两岸货物。 六、客运包机 双方同意在两岸周末包机的基础上,增加包机航点、班次,调整为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 七、公务(商务)包机 双方同意视情开办非营利性公务(商务)包机。 八、准用条款 双方同意客货运包机等相关事宜,准用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的规定。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与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

3、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海峡两岸财团法人海峡 关系协会 交流基金会 会长陈云林 董事长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直达航路 双方同意由两岸空(航)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就建立北线上海与台北飞行(航)情报

4、区直达航路、空(航)管交接程序进行联系并作出具体安排。 北线飞航路线为: 自B576 BERBA点(N270441E1230000)经双方议定之航管交接点A点(N272620E1222519)至东山双向使用。 二、货运包机 (一)承运人:双方同意各自指定二或三家航空公司经营货运包机业务。 (二)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开放上海(浦东)、广州,台湾方面同意开放桃园、高雄小港作为货运包机航点。 (三)班次:双方每月共飞六十个往返班次,每方三十个往返班次。其中,双方上海(浦东)、广州两个航点每月每航点各飞十五个往返班次。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间的货运旺季,双方可各自增加十五个往返班次。 (四)商务安排:双方航

5、空公司采商业合作方式经营,并向双方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客运包机 (一)航点:大陆方面同意在现有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五个周末包机航点的基础上,开放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武汉、福州、青岛、长沙、海口、昆明、西安、沈阳、天津、郑州等十六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将已开放的桃园、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岗、台北松山、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八个航点作为客运包机航点。 (二)班次:双方每周七天共飞不超过一百零八个往返班次,每方各飞不超过五十四个往返班次。其中台湾方面至上海(浦东)的班次不超过二十个往返班次。今后视市场需求适时增减班次。 (三)其他事宜:客运

6、包机常态化安排实现后,此前的节日包机安排不再执行。春节期间可视情适量增加临时包机。 (四)邮件运输:双方同意利用客运包机运送双方邮件。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

7、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

8、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海

9、峡两岸财团法人海峡 关系协会 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 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两岸资本并在香港登记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在进出两岸港口期间,其船舶识别方式比照港台海运商谈纪要有关香港船舶的规定。 二、目前已经从事两岸试点直航(境外航运中心)运输、两岸三地集装箱(货柜)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权宜船,经特别许可,可按照本协议有关船舶识别等规定,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 三、双方现阶段相互开放下列港口: 大陆方面为六十三个港口,包括:丹东、大连、营口、唐山、锦州、秦皇岛、天津、黄骅、威海、烟台、龙

10、口、岚山、日照、青岛、连云港、大丰、上海、宁波、舟山、台州、嘉兴、温州、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汕头、潮州、惠州、蛇口、盐田、赤湾、妈湾、虎门、广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钦州、海口、三亚、洋浦等四十八个海港,以及太仓、南通、张家港、江阴、扬州、常熟、常州、泰州、镇江、南京、芜湖、马鞍山、九江、武汉、城陵矶等十五个河港。 台湾方面为十一个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莲、麦寮、布袋(先采专案方式办理)等六个港口,以及金门料罗、水头、马祖福澳、白沙、澎湖马公等五个“小三通”港口。 双方同意视情增加开放港口。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为扩大两岸邮政业

11、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直接邮政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范围 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特快专递(快捷邮件)、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 二、封发局 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三、邮件运输 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 四、规格及限

12、定 双方同意商定邮件尺寸、重量等规格,并尊重对方禁限寄规定。 五、账务结算 双方同意建立邮政业务账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六、文件格式 处理邮件使用的袋(吊)牌、清单、邮袋、查询表格等,依双方认可之格式。 七、邮件查询 挂号函件、小包、包裹及特快专递(快捷邮件)等邮件业务的查询,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联系渠道。 八、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包裹之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快专递(快捷邮件)自交寄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补偿责任 双方对于互相寄递的挂号函件、包裹发生遗失及其内容全部或一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并相互结算。 特快专递

13、(快捷邮件)之遗失、内件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与财团法人台湾邮政协会相互联系。具体邮政业务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

14、份。 海峡两岸财团法人海峡 关系协会 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为增进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保障两岸人民安全与健康,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食品安全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信息(讯息)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信息(讯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即时通报,提供完整信息(讯息)。 针对前项查询请求,应迅速回应并提供必要协助。 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信息(讯息); (二)暂停生

15、产、输出相关产品; (三)即时下架、召回相关产品; (四)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五)核实发布信息(讯息),并相互通报;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 (七)督促责任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 (八)双方即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信息(讯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信息(讯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财团法人海峡 关系协会 交流基金会 会长陈云林董事长江丙坤 (新华社台北讯,11月6、10日人民日报)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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