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 苏沙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 年 度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 苏 沙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受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 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江苏沙钢 股份
2、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 审 查 了有关 本 次 股东大 会 的 相关材 料,并对本 次 股 东大会 的 召 集、召 开 程 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召 开 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 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的。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3、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现 场 会 议 按 照 通 知 于2016 年4 月17 日 下午1:30 在 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 馆4楼7号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主持 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 月17 日 上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 苏沙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2 9:30 至11:30、下午1
4、3:00 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 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4月1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 会人 员 的 资 格、召 集 人 的资 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权登记日 2016 年 4 月 12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5、的见证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73,160,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2249%。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 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 五 届董事会。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和 股 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 股东 大 会 审 议事 项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1、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6
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6、审议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8、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9、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 苏沙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四、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方 式、
7、表决 程 序 和 表决 结 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 第 6 项议案 回避表决,按 公司章程 和 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 东 会议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五、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 和 股东会 议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 苏沙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6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北京 金 诚 同达 律 师 事 务所(盖章)经办 律 师:(签字)负责人(签字)史克 通:庞正忠:叶正 义:二 一七年四月 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