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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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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前进与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环境问题也逐渐的得到人们的普遍。诸如各种大气污染,生活污染,面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以及河流污染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我国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而且还将带来那以解决环境污染危害,严重污染我国环境,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不可忽视的威胁。所以,人们逐渐认识到要建立与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便应对形形色色的各种环境破坏,保护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然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起步较晚,目前发展不够完善,但与在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问题在于缺少必要的公众参与机制。所

2、以,当前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确立成为问题的关键。而本文在系统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概念的同时,还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司法实践发展的现实情况,合理的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切实的提出了关于这一问题发展的有效化的解决建议与措施。这对于广大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公共事务,推进环境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公平性,具有不可替代的深远意义。关键词: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IIThe plaintiff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ubject qualific

3、ationAbstract: with the evolution and progres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lso gradually appear in peoples field of vision. Such as a variety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life pollution,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dustrial pollution prominent, and river pollution,

4、these problems not only seriously affect our peoples living environment and the health of the body, but also will bring that to solve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the serious pollution of our environment,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ic society can not ignore the threat. Therefore, people

5、 gradually realize tha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onforms to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legal system guarantee effective. However, in our country started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

6、ion is late, the development is not perfect, but compared with the biggest problem in many developed countries, 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s the lack of the necessary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urrent in our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e

7、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becomes the core. And in this paper elaborated the concept,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haracteristics at the same time, also with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China, rational expos

8、ition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in our country, as well as to IIIput forward effective solutions. The majority of individual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affairs, promot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decision-making democratization, fairness, has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can not be

9、 replaced.Keyword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目 录摘要 IAbstractII引言 1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基本理论 2(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的界定 2(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内涵 .3(三)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类型 .4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5(一)立法上的局限性 .6(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限制诸多 6(三)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制

10、度的保障措施的缺乏 7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建设性意见 8(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立法 .8(二)逐步减少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诸多制约 8(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切实有效的保障性措施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4致谢辞 15附录 160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引 言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然而由于环境侵权问题本身的特定性,怎样才能从根本上的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内外学者普遍开始把目光投向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新型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侵权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大多数的各类诉讼法

11、都将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严格限制为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侵害的相对人,即采取国际普遍使用的“利害关系说” ,这显然不适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不利于环境保护,惩治犯罪行为。近些年来在我国,国内的许多专家学者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在学术和理论层面有所进步,与此同时在实践当中也有比较大的突破。大多数的环境专家学者都认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人类共同的赖以生存的环境,其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不应仅仅限制在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是应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原告的资格的确定进行逐步扩大化的趋势。一部分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作为适合的原告;而其他人则认为国家

12、行政机关由于本身的特殊性等优势,相比检察机关更加适合作为坏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吕忠梅 2008)1。而与此同时,另一部分学者始终主张给予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在所有持肯定说的学者中,也有部分专家学者秉承公民个人作为环1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载法商研究 ,2008 年第 6 期。1境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本身也存在不足之处(雷景辉 2009)2;而另一些学者主张仅仅赋予环境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诉讼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李放和何柳 2008) 3。本文在结合国内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研究的现实情况下,进一步提出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发展的建议,如可以完善环

13、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等,目的在于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问题,这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立以及促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早日在我国形成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基本理论(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的界定我国在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与探索起步较之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晚,缺乏明晰的系统性,此外其还存在诸多不严谨和盲点,在我国相关的环境法律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有个别环境专家学者在谈及环境公益诉讼时给出了一些学术上的看法与解释,但始终并并没有在学术和司法实践形成较为统一认同。有专

14、家学者主张将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化,诸如分为环境行政、民事、刑事三类分别进行各自定义,然而有的学者则主张不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单纯的诉讼行为看待,而是将其看成是一种出于维护环境公益性目的社会活动来看待,在综合以上专家学者的学说下,我们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定义为:当人类赖以生存环境遭受到任何公权力主体或私权利主体的侵害或者即将面临巨大危险时,2 雷景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 李放和何柳: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 年 31 卷第 2 期。2其他公民个人、社会环境公益性组织或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都可以从全社会的利益作为出发点,以国家或其他

15、不特定人的名义,为了遏制这种环境侵害行为,或者减少此种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向当地法院提起的一种公益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内涵1. 概念“依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上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原告资格是指个体在法律性争端中所拥有的将该争议起诉诸法律程序的足够的权利,其核心的内容是明晰法律争端对起诉人的辐射范围有多大,从而使的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法律上的原告。如果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具备为司法争端所影响的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认定起诉人在法律诉讼当中享有法院应当给予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 4。凯尔森认为,资格是拥有法律能力的重要前提,只有当法律规范当中将个体的行为视为法律规范的条件或

16、法律规范的后果时,那就意味着这个个体才有能力进行作为或者不作为这一法律行为,只有个体本身才有资格 。并且只有当这个有能力的和有资格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时,才会发生规范所说成为或者不作为的作为法律条件或者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这一概念的定义就可以认定为权利是判断是否成为主体资格的主要评价标准。2. 成立的必要条件(1)合法的权益本身面临巨大威胁或者已经受到严重的侵害。其中对于“合法权益”的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其涉及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的权益。在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所谓的精神层面,不论是涉及政行这方面4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17、996,第 101-102 页。3环境公益诉讼,或者是涉及民事方面的环境公益诉讼,都应该牵扯到美学方面的权益,环境方面的权益等。物质层面,首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来说,是行政相对人的物质权益遭受到了行政行为的实际损害挥着即将面临巨大的危险;其次,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是当事人的物质性权益遭受到了来自其他公民个人,法人的环境不法行为的实际损害。(2)在起诉案件的当事人与侵害行为之间要有必要的利益关系 5。这个成立条件不仅是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内容,此外也是作为环境公益性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评价标准。(三)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类型1. 公民个人作为最广泛的

18、社会活动的参与主体,公民个人可以作为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和保护的最佳人选。要逐步实现全社会关注环境公益的良好法制社会氛围,切实有必要依靠普通公民个人对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性诉讼。蔡守秋教授也认为, “所有的公民和环境保护公益性组织都有权利对于违反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机关等,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6。 ” 由公民个人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能有效保护其自身得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又能与此同时补充或增强政府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所以,公民个人是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 社会团体组织5 法

19、律法规汇编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281 页。6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235 页。4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主要指的是指于环境保护有相互联系性的环境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这样的一些组织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公益性。并且,这类环境公益团体般都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科技实力以及较大范围的的社会辐射力,而由这些环境公益性团体作为诉讼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很好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主张,及时有效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后果,而且又能够较好地弥补公民个人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上的不足。3.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

20、诉讼主体资格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普遍得到承认和认可,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给予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原告资格。国家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公共性特殊性决定了它不但作为国家权利和国家利益的代表,与此同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佳候选人。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后者即将面临巨大危险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秩序的典型维护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4. 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当今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因此保护公共环境成为每个地球人的重要使命。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行使日常生活的环境监管权,而且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环境的行为可以从事监督,而

21、且必要时可以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给予破坏者惩戒。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对于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所规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限制,值得我们深入探究。诸如,在大多数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一定区域或群体内的社会个体,行政机关若利用其本身公权力进行维护,必定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5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上的局限性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中都做了相关的总体性的规定。但是,在宪法中并没有出现对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缺乏实体意义依据。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现有的

22、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虽然对于原告诉讼资格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基本上还是采取的“利害关系说”必须要求相关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符合上述要求才能才有权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我们已经提到,这显然不适合于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原告资格的确定,不然会限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利于整个人类环境的保护。(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限制诸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的程序法明确指出,对于诉讼原告资格采取“直接利害关系说” ,例如, 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另外,社会性的环保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组织要想作为诉讼原告我国相关法

23、律也做了严格的法律限制。举例说明,我国法律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约束:“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环保公益集团和社会团体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问题概括性的规定,但是还是没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7 法律法规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61.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限制过于严格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必须是与诉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案件的诉讼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

24、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8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明确表明,诉讼当事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最直接管理人,可以是相对人。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公民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只能参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关关系。2.环境公益性组织和相关性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限制过于严格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环境公益性组织和相关性组织作为环境诉讼原告有确切规定,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表明:“国家机关、社会公益性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对于严重损害或者危机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的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赋予其中受损失的公民个人以及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9但是对于社会性公益团体作为起诉原告以及环境性公

25、益性组织作为诉讼原告提起相关诉讼,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说明。(三)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保障措施的缺乏首先,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特殊性-公益性,导致大量法律从业人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不够高涨,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收入较低,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开支,此外政府等国家机关也没有对于其予8 法律法规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21 页。9 法律法规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4页。7以适当补助,从而无法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行为纳入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不同类

26、型的原告诉讼资格资格的规定不是很明晰。例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10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法律权利”原则,有损失才有一定的救济。然而我国对于非经济利益的无形的损害,如之前我们所提到的关于环境损害的价值,在我国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明确,因而使得损失的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建设性意见 (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乏完善的立法。因此,第一实体法的立法完善,诸如我们可以在我国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环境权的相关内容

27、,从而使得现实生活中的相关人的环境权得以保障。第二,程序法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所有诉讼法律中对于原告起诉资格都采用的是国际通说的“利害关系”学说,对于即将受到危险的不法行为则不在诉讼范围之内,这显然不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绝大多数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失是隐形的,长期的,以及关联性。因此,我们可以在诉讼法中明晰规范,就环境诉讼可以兼容“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说” 。从而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有效进行。(二)逐步减少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诸多制约10 法法规汇编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281 页。81. 继续保留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

28、告主体资格的制约(1)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制约尽管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性诉讼不再要求必须与公益环境侵权行为本身具有“直接利害”性,但这并不代表着可以无条件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了切实保障环境诉讼的有效进行,与此同时结合我国的特殊实际,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们还是最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原告加以必要的制约,而不是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从所谓的“直接利害关系”直接过渡到“间接利害关系” 11。(2)国家政府相关环境机关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制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为有效制约行政机关对于环境权益的滥

29、用,危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我们须对其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加以切实有效的规范,保障这一权利被合理有效地行使。首先,作为行政机关必须秉承相关性的原则,只能对与本身环境监管职责相关的环境侵权行为提起必要的诉讼,例如大气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就只能对大气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此外,对于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最好局限于民事公益诉讼,只有当行政手段无法处理时,才对于环境损失提起必要的诉讼。最后,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还应秉承必要性原则,只有当穷尽一切行政手段时,确实有必要时才作为诉讼原告提出自己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要保障在其诉讼过程,11 李传轩:环境

30、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及其合理边界法学论坛,2010 年 7 月,第 4 期第 25 卷。9其本身的诉讼行为的在正当性和规范性,在其诉讼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人进行调节,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人类共同的环境公共利益实现。(3)社会公益性环境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制约首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且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次,该社会性公益组织应当有清晰地的环境保护目的和宗旨,而且应在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环境公益相符合或着相类似;再次,对于此类社会公益组织对于其成立时间应限定在 1 年以上,只有这样才可能具有较为明晰的内部组织结构与分工,与

31、此同时具有相当环境公益保护方面的实战经验;最后,社会公益性组织的重点活动区域和环境维护保工作范围应本着与其作为原告所起诉的环境侵权损害行为有着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2. 逐步放宽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从国际主流观点来看,以美国为例,他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原告人本着公益性的原则提起的诉讼,而并非为了本人的利益所考虑提出的。因此美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之前提起的“直接利害”这一学说。而是要找出明确的事实因果关系,而更多的应将现实生活中实际损失作为其关键的考核目标,与此同时,还要对采取的救济方式作为明环境公益诉讼的考核点。因此,在借鉴外国观点的基础上,与此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

32、况的前提下,我们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的关键应根据其诉讼的目的作为重要考量对象,而并非我们所谓的之前所提到的“直接利害”作为唯一考量标准。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和环境公益性组织,都可以在不同的情形下作10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切实有效的保障性措施1. 给予相当的公益性的法律支持于援助在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援助中,律师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的角色,律师本身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在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必然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律师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是其收入问题,比起做原告的代理人进行私益诉

33、讼,做公益性的环境诉讼其收入存在明显差距。所以,人们们在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当与相关的公益性法律援助制度相契合。给予律师大量的政策以及物质补助与支持,激励律师从事环境公益性诉讼,保护受害者的环境权益。2. 物质、资金保障结合我国实际,对于公益诉讼,尤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将其部分费用进行减免。与此同时,对于公益保护的费用公益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解决的同时,政府以及相关组织也可以提供必要物质和资金的保障。3. 专设相关的环境公益性诉讼法庭由于环境污染问题专业性强,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艰难,对于法官的专业性要求非常高,这就促进了法官队伍的成长,以更好地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这并不意

34、味着,环境公益性诉讼法庭作为社会环境受到破坏时唯一可以以来的工具,要使环境公益诉讼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在我国作为一项制度得以根本性的确立和保障,我们需要继续进行不断地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探究以及与时俱进的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创新,与此同时得以立法的保障,才能够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切实有效的实现。11通过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而切实有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共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的持续性健康高速发展。从而启动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研究的先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结合我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省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开设专门的环境公益性诉讼法庭,此外我们还可以在地方法院

35、开设环境公益性诉讼合议庭,对司法从事工作者进行专业化和系统化的指导,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发展经验,引进专家学者陪审员,既保证了环境公益性诉讼法庭的专业化程度,有有效地节省了相当一部分的司法资源。结语伴随着自然研究科学的推进以及人类对于生活的环境问题的深入认识,环境破坏问题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愈演愈烈。综合分析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化与发展,环境破坏问题也是从地域环境问题逐步到到日益严重国际环境问题以及目前的岌岌可危的全球环境问题,从二战前的点状分布到片状分布以及严重的以全球环境和生态为中心的地球整体性破害,从而导致了目前诸如,雾霾等严重的气候问题,生物多样性的锐减以及严重威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36、面对形形色色的环境侵害,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开始反省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并且试图用法律手段得以解决,因而,环境公益诉讼得以诞生。在众多的发达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在各个力量的支持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对于其公共环境的改善与维护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我国,自从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人民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但与此同时,诸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也接踵而来,人们的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国家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生态中国12作为国家新时代的重要发展目标,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在国家的持续性发展中的作用。而环境保护中的关键就

37、是环境公益性诉讼,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不够完善,原告主体资格不够明确,评判标准不清晰等诸多问题,但值得庆幸的是,我国部分地区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环境公益性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书,对于环境公益原告主体资格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新事物的发展必定要经历艰苦的磨合,环境公益性原告主体资格必定要经历时间的检验,才会对于环境的保护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我们应从大的范围之下确定环境公益原告主体资格,切实保护好每个公民个人、公益性环境组织等作为环境公益性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共同维护我国环境安全。尽管前进的路途中充满磨难,但我们坚定的相信环境公益性原告主体资格的发展必定是宽广的,

38、伟大的。参考文献 1、 法律法规汇编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5 页。2、 法律法规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21 页。3、 法律法规汇编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7 页。4、 法律法规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135、 法律法规汇编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考试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281 页。6、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载法商研究2008 年第 6 期。7、李放和何柳:论环境公益诉讼

39、的制度设计 ,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社科版 2008 年 31 卷第 2 期。8、高美艳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载法制与社会2009 年第 2 期。9、钟海鹰、潘志敏谁有掌握环境公益诉讼的敲门砖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载法学论坛2008 年第 3 期。10、李传轩: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及其合理边界 ,载法学论坛2010 年第 4 期。11、齐玎:环保团体与环境公益诉讼 ,载法学会刊2010 年第1 期。致谢辞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我的导师佀连涛老师,是老师的不厌其烦指导和谆谆教诲给了我大量的支持和鼓励。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他一直在不断鼓励和督促我的点滴进步。对我所做的论文,他逐字

40、逐句进行修改,帮助我分析文章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是老师的潜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使我顺利地完成了本次的论文写作。在此,谨向我的恩师致以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然后,我要感谢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法学的所有老师,是老师14们渊博的学识与过人的讲课技巧,让我领略到法学的博大精深。附 录“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widespread concern in twenty-first Century nationa

41、l problem. People in many conveniences to enjoy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o more, also began to reflect on and even questioned the “grace“ to pay the price.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any individual citizens, social organization shave acces

42、s to justice in order to solve the global problem,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As a new type of lawsuit, it breaks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traditional lawsuit plaintiff qualifications, plays a vital role in Protect environment,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43、interest, has been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the system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ome problems on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refers to the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or other publ

44、ic authorities,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or omissi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to suffer infringe upon or at risk, the law permits a citizen or group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the court system. Some America,Britain, the c

45、ountries have confirmed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legislation.Characteristics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5First of all, from the lawsuit purpos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the plaintiff to allow non interested courts and cases, saf

46、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laintiff the foothold is not, but in promoting public welfa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ublic interests, advocated to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rather than the interests of private environment.Secondly, from the subject of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

47、est litigationhas broken the limitation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case must have interest,starting from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point of view, to any person or organization in the public environment facing the risk of harm or damage to the court to stop or restrain the da

48、mage to the righ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pands the definition of traditional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plaintiff.Once again, from the function of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obvious prevention function, both the recovery function. That the plaintiff c

49、an be sued in the pos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there is damage,request the court to order the defendant to stop related behavior, without 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has occurred as prerequisite of lawsuit.Finally, look at the effect from the lawsui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volv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ublic and collective, spread widely, the court in this litigation through the writ of prohibition or declaratory judgment tend to influence and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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