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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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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西方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不同的时代背景、价值观念和研究方法导致人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辨大相径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像几何学中的点与线,法律像点一样分散在道德的主线上,它们却不完全重合。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工具。在现代社会,应该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引言: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历史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道德的起源早于法律。在国家尚未诞生之前,道德便与习惯一起,成为以血缘为基础组成的部落的规范, 并由其成员

2、自觉遵守和执行。在国家诞生之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主要的手段。因此,研究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无论对于理论的完善还是现实的应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今天,法律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人们一味追求效率与利润的同时,道德要求在无形之中却被淡化了,这种唯法是从的意念正逐渐成为一把双刃剑:在大多数人谨守法律的同时,也有不少人企图通过法律的漏洞与空白来获取私利,然而这样的行为为大多数人所不耻。如今人们对于道德大多只表现在口头上,并未真正付诸于实际行动。于是,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正确认识,将是我们合理行为的前提,更是创。导德治与法治社会的前提。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历史演变法和道德

3、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关系。第一个阶段即萌芽时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法律”一词最初只解作伦理的风俗,宗教的仪式在第二阶段,即严格法时期,由于“国家或政治结合的作用明确出现,法律亦就从其他社会规范中明确地分化”,法律与道德截然对立,“法律条规是自足的”“道德被漠视”在第三阶段,即衡平法或自然法时期,伦理习惯被漠视,来自外界的道德观念大量混入,道德侵吞法律,法律条规视为道德的一种。在法律的成熟时期,立法盛行,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与道德又呈现出分离的状态。回顾历史,我们清晰地看到,历史发展的轨迹就是一个做圆周运动的循环轨道,道德与法律永远处在一个相互博弈的平衡状态之中,任何的偏

4、离都不能走得更远。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

5、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

6、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

7、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

8、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三道德和法律之间即应相互适应,又应保持距离当今中国讨论的最热烈的就是法治了,在法治社会中,对私权利行为应确定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对私权利,凡法未明文禁止或限制的,

9、不得惩治。如果对一种私权利行为进行惩罚,必须要有法律上的充分依据,在法治理想的层面上,是应该坚持法律标准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调这一点,但现实的法制和理想的法治之间存在很大距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呢?法院在司法中,在实际案例处理中,不能不考虑道德因素,道德因素在司法中还是起很大的作用。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坚持法律,但也不能完全的排斥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对道德因素的考虑。正如因激情杀人和恶意杀人所受的惩罚肯定会不同,民法中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一样,道德因素在判决中是不可能忽视的问题。第一,法律判断是以国家制度的法律作为评判的标准,至少一种评判标准和评判结果相

10、一致的评判机制,而道德判断则是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或法官个人所认定的社会道德观念作为标准的。对一个事件或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受到惩罚,以及应该受到什么法律责任等,其先天的缺陷在于:选取的评判标准是道德的,而最后评判的结论和承担的结果却是法律性的,这样结果和标准本身就存在不统一性。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世人采取的都是一致的态度,它不可能给以一部分人这样的权利,承担这样的义务,而给以另一部分人另一种权利,承担另一种义务。法律是客观且唯一的,而道德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他律到自律的过程,最终还是自律,其结果必然是主观的,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是个体的法官在判案,而

11、不是整个社会在判案。也许在形式上,法官个体的道德观与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地区、文化的差异,必然会导致道德判断的差别。除非让所有法官在同一环境中生长,接受同一种教化,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可更为重要的是搭档这种个体的判断逐渐取代客观的判断,其结果必然是中国式的“人治”。而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丧失其存在的必要。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想要达到情、理、法的完全吻合是不可能的,但要想完全排除法官在判决中对社会道德因素的考虑实际上也不可能。这就是我们在现行法制下法治理想和法制现实之间所存在的一个深刻的矛盾,也是一个难解之题。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像几何学中的点与线,法律像点一样分散在道德的主线上但它们却不完全重合。法律在道德的主线上出现、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内涵,最后在主线上消亡,而道德随时代的发展永恒存在,在不同的时代阐述着不同的信念和内涵。参考文献与注释: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12. 王馨婧,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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