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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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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 毅青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1-16 15:23:01 我国的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这是有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历史原因的。初涉此行业的公司对各项资质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但要细细厘清,也不是非常困难。 大致归类,目前我国对招标代理资质的管理有四个文件。了解哪些项目由什么样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不得不细看这四个文件。 一是建设部2000 年第 79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二是商务部2005 年 第 6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三是财政部2005 年第 31 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2、会 2005 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于这个四文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还处于糊涂状态。 什么样的资质可代理什么样的项目,首先应了解这四个文件对我国招标代理资质的划分、管理和范围。目前,我国的招标代理资质共分 4 个部分。 一是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级、乙级和暂定资质。建设部第 79 号令中规定的代理范围是: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

3、招标的代理。 二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级、乙级和预乙级资质。商务部第 6 号令中2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三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甲级和乙级。财政部第 31 号令规定,“政府采购中介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甲级和乙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 年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

4、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对于技术改造设备招标代理,据笔者所知,目前已经取消。其实除国际设备采购外,所有设备都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 20

5、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部 长 汪光焘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

6、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

7、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4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

8、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 年;(二)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

9、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 万元。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 年;(二)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 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

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专职人员身

11、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5(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

12、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 15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

13、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14、年。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 15 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

15、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16、予以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

17、有下列行为:(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8、(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

19、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7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

20、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第

21、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该机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2、;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 万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 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 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79 号)同时废止8于印发工程建设

23、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 号2007 年 09 月 28 日 13:36 来源: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4 号) ,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

24、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4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10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

25、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

26、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

27、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

28、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1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

29、提供(一) 、 (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13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

30、、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七)材料要求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 ,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 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4、专职

31、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 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14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 ,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二、受理审查程序(八)受理审查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

32、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15(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

33、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

34、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三、资格证书(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1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35、申请补办报告;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四、监督管理(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17(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

36、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五、有关说明(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37、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18资本金为考核指标。(二十)超过 60 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

38、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

39、行确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 1 人。(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19(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

40、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 3 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

41、时间应在 3 年以内。20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 2 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 1 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5、分

42、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2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1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缴费起止时间序号 姓 名 社会保障号年 /月 年/月缴费基数缴费金额22保险审核章:审核员:日期: 年 月 日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内容。省建设厅注:另附个人社会保险手册首页和最近一次缴费对帐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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