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 A,Rongchao Tower,6003 Yitian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P.R.China 电话/Tel:(86755)3325 6666 传真/Fax:(86755)3320 6888/6889 网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 所 深圳 市皇 庭 国际 企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一 九 年 第一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 的 法律 意见 书 致:深圳 市皇 庭 国际 企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2、市中 伦(深 圳)律师 事务 所(下 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 律师 出席 公司2019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 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规 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一、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召集 和召 开程 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会于2019 年9 月10
3、 日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 题的 内容 进行 了充 分披 露,说明 了股 东有 权出 席并 可委 托代 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星期 四)下 午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V 酒店27 层如期 召开。公司 股东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4、年9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 投票 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15:00至2019年9月26日15:00。法律意见书 本所 认为,本次 股东 大会 的召 集和 召开 程序 符合 公 司法、股 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召集 人资 格 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本次 股东 大 会出 席、列席 人员 的资 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 股份 604,738,893 股
5、,占公 司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51.45%。经验 证,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及 股东 代理 人均 具备 出席 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 系统 最终 确认,在本 次股 东大 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 公司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 62,800 股,占公 司股 份总 数的 0.01%。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3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员和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四、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表决 程序 和表 决结 果 出席 本次 股东 大 会现 场 会议 的 股东 以 记名 投 票方 式 对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公司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股东 大会 网 络投 票 系统 向 股东 提 供网 络 形式 的投票平 台。本次 股东 大会 投票 结束 后,公司 合并 统计 了现 场投 票和 网络 投票 的表 决结果。本所 认为,本次 股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符 合 公 司法、股 东大 会规 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 所述,本所 认为,本次 股东 大会 的召 集和 召开 程序 符合 公 司法、股东大 会规 则 和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会议 召集 人具 备召 集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资格;出席 及列 席会 议 的人 员均 具备 合 法资 格;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表 决程 序 符合 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三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赖继红 邵 帅 经办律师:张潇扬 二 一 九年 九 月二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