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5 第五章 附则 10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 应 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
2、使权利。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 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合 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第四条 股 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会议程序安排,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股 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 2 二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
3、东大会应当在 两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六条 股 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七条 上 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二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第八条 董 事会应当
4、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 九 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对 独 立 董 事 要 求 召 开 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议,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在 收 到 提 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十 条 监 事 会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 应 当
5、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十 一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 开 临时 股 东 大 会,并 应 当 以
6、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3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7、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向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 十 三 条 对 于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8、东 大 会,董 事 会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予 配合。董 事 会 应 当 提 供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股 东 名 册。董 事 会 未 提 供 股 东 名 册 的,召 集 人 可 以持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相 关 公 告,向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申 请 获 取。召 集 人 所 获 取 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 三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属于股东大
9、会职责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后,不 得 修 改 股 东 大 会 通 4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提出提案且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10、 的 股 东 对 会 议 召 集 人 不 将 其 提 案列 入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决 定 持 有 异 议 的,可 以 依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程 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公司 章程 第六十一条和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十 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11、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12、、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二十
13、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5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 二 十 四 条 股 东 大 会 拟 讨 论 董 事、监 事 选 举 事 项 的,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将 充 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
14、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五条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召 集 人 不 得 修 改 会 议 通 知 中 已 列 明 的 提 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集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 取消提案通知并说明原因。第 二 十 六 条 除本规则二十五条规 定 的 情 况 外,无 正 当 理 由,股 东 大 会 不 应
15、 延 期或 取 消,一 旦 出 现 延 期 或 取 消 的 情 形,召 集 人 应 当 在 原 定 召 开 日 前 至 少 两 个 工 作 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原定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延期后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与原定会议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原定股东大会应予取消。股东大会因特殊原因必 须取消的,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两 个工作日公告 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并说明原因。第 四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表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二十八条 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16、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6 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的,代表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证件应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以信函、传真或送达的形式,向大会登记处提交,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报送公司(与传真件一致)。第二十九条 股东委托代表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人,由委托
17、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表人签署。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
18、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深圳;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惠州。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需提供全面网络投票。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7
19、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20、第 三 十 八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时,公司 如 设 副 董 事 长 的,由 副 董 事 长(公 司 如 有 两 位 或 两 位 以 上 副 董 事 长 的,由 半 数 以 上董 事 共 同 推 举 的 副 董 事 长 主 持)主 持,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 会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由 监 事 会 主 席 主 持。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履 行 职 务 时,公 司 如 设 监
21、事 会 副 主 席,由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主 持,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不 能 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22、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 中作出详细 说明。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
23、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 四 十 三 条 非 独 立 董 事 及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和 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 以 提 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 会 应 当 向 股 东 提 供 候 选 非 独 立 董 事 及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和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非 独 立 董 事 及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和 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由 上 届 董 事 会 或 连 续180 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24、外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含 3%)的股东提出的。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连续 180 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含3%)的股东提出的,应向董事会 提 出,或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股 东 大 会,商 讨 增 减 或 更 换 非 独 立 董 事 及 非 由 职 工 代 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事宜。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保 障 股 东 选 择 董 事、监 事 的 权 利。股 东 大 会 在 选 举 和 罢 免 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 投票制进
25、行表决。累 积 投 票 制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或 监 事 时,有 表决 权 的 每 一 股 份 拥 有 与 应 选 董 事 或 监 事 人 数 相 同 的 表 决 权,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中使用。累积投票按照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实施细则”操作实施。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26、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影 响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时,对 中 小 投 资 者 表 决 应 当 单 独 计 9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权。且 该 部 分 股 份 不 计 入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27、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28、、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 五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前,应 当 推 举 两 名 股 东 代 表 参 加 计 票 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 东 大 会 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时,应 当 由 律 师、股 东 代 表 与 监 事 代 表 共 同 负 责 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三 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
29、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四 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
30、时 10 组织 点票。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五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将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决议公告等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及时对外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第 五 十 九 条 股 东 大 会 应 有 会 议 记 录,由 召 集 人 指 定 专 人 负 责。会 议 记 录 记 载 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
31、、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 议 主 持 人 以 及 出 席 或 列 席 会 议 的 董 事、监 事、董 事 会 秘 书、总 经 理 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及 占 公 司 股 份 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
32、会议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六
33、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11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 五 章 附则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公 告 或 通 知,是 指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刊 登 有 关 信息 披 露 内 容。公 告 或 通 知 篇 幅 较 长 的,公 司 可 以 选 择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对 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深 圳 市 德 赛 电 池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7 年3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