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横 店 集 团 东 磁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关于公司回 购 股份 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 公司 独立董事 工作制 度等 规章制度 的有关 要求,我们作为横店集团东 磁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 公司关于回购 股份方案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2、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 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本次股份回购亦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有信心,有利于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3、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回购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4、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在1.5亿元-
3、2.5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研 发投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 利 于 提 升 公 司 价 值,同时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到同意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2(此页无正文,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吕 岩 杨柳勇 刘保钰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