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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57中钢天源: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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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 京 市君 致 律师 事 务所 关 于 中钢 集 团安 徽 天源 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6 年 度股 东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 字 2017168 号 中国 北京 朝阳门北大街 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 F,TianChen T ower,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Chao Y ang Distric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 君

2、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 钢集团安徽天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君 致法 字 2017168 号 致:中 钢集团 安徽 天源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君致 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 团安徽天 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 本所刘小 英律师、石 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向本所提 交 的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所 必须的文件 材料或口 头 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3、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身份认证指引”)以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 章 程”)、中 钢 集 团 安 徽 天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

4、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作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2、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 了中 钢集团 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 络投票时 间)

5、、现场会 议召开地 点、会议召开 方式、股 权 登记日、投票规则等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题;出席 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人等其他事项。3、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 现场 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 结合 的方式。公 司本次 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安徽省马鞍 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 9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日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

6、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 文件 及公 司章 程、股东 大会议 事规 则的 规定。二、关 于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人 员及会 议召 集人资 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3 人,代表股份68,232,1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34.221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至 2016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5:

7、00 交易结束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 股 权 登记 日),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 在 册 的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8、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了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 格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则 的 规定,合法 有效。三、本 次股 东大会 提出 临时提 案的 情况 本次股

9、东大会未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四、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程序和 表决 结果 1、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对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议 案 进 行 审 议,会 议 采 取 现 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2、本次会议通 过深圳 证券 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 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1)审 议通 过了2016 年度 董事 会工作 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 股,

10、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1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 决 情况: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股份的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2)审 议通过 了2016 年 度监 事会工 作报 告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 11,000

11、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 决 情况: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股份的0.0000%;反对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3)审 议通过 了2016 年 度财 务决算 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 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 决 情况: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股份的0.0000%;反对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4)审 议通过 了2016 年 年度 报告全 文及 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83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1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 决 情况: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股份的0.0000

13、%;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5)审 议通过 了2016 年 度内 部控制 评价 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 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 决 情况: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股份的0.0000%;反对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0 股,北

14、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6)审 议通过 了2016 年 度募 集资金 存放 与使 用情 况的专 项报 告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 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 决 情况: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股份的0.0000%;反对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

15、00%。(7)审 议通过 了2016 年 度利 润分配 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 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 决 情况: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股份的0.0000%;反对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8)审 议通过 关 于银 行贷 款额度 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1,152 股,占

16、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反对 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 决 情况: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 持 股份的0.0000%;反对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4、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 现场 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 结合 的表决方式 就提交 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按照 上市

17、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 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额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 性文 件及 公司 章程、股东 大会 议事 规则 的规 定,合 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经经办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 无正文,下 接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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