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同 洲电子股 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 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 下 简 称“公 司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以 下 简 称“股 东 大 会 规 则”)等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 定,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以 下 简 称“金杜”或“本所”)受 深 圳 市 同
2、洲 电 子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司”)的 委 托,指 派 本 所 律 师(以 下 简 称“经 办 律 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提 案 的 内 容 以 及 提 案 中 所 涉 事 实 和 数 据 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 等 问 题 发 表 法 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
3、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2 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3.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4.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4、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公告;5.公司本 次股 东大会 股权 登记日 的股 东名册、出 席现场 会议 的股东 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网络投票结果;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 七次会议决议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以公告形式在证券
5、 时 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将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3 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 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 室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4 日 5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6、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金 杜 认 为,会 议 实 际 召 开 的 时 间、地 点 与 会 议 通 知 所 载 明 的 内 容 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金 杜 律 师 对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股 东 名 册、出 席
7、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股东 的持 股 证明、法 定 代表 人 证 明 书及/或 授 权委 托书,以及 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股 东 账 户 卡、个 人 身 份 证 明、授 权委 托 代 理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了 核 查,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25,924,6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880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5 人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8、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4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结 束 后 提 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8,5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8%。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参 加 表 决 的 股 东 的 资 格,其 身 份 已 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983,138 股,占公
9、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8887%。其 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 及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以 下 简 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78%。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 未提出新议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10、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 对现场投票 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 下述议案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赞成,占出席本
11、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2.关于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3.关于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12、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4.关于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6 其
13、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5.关于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
14、27%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6.关于 2015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考核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7.关于 20
15、16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8.关于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
16、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9.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以 125,980,238 股 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7%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5,600 股赞成,0 股弃权,2,9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5.0427%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441%赞成。根据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上述 议案为股东大会 普通决议议案,已 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8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本 一 式 贰 份,经 本 所 经 办 律 师 签 字 并 经 本 所 盖 章 后 生效。(此下无正文)9(本页为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 签字页,无正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青松 李 炜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一 六 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