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 锦天城 律师事 务所 关于宁 波华翔 电子股 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 股 东大会 法律意 见书 地 址: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银 城 中 路 501 号 上 海中 心 9、11、12 层 电 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 波 华 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
2、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3、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资 格 及 召 集、召 开 的 程 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7月19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本
4、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8 月3 日下午14: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18 年8 月2 日-2018 年8 月 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3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 日 15:00 至 2018 年 8月3 日15:00 的任意时间。本 所 律 师 审 核 后 认 为,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资 格 合 法、有 效,本 次 股 东 大
5、会 召 集、召开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上 市 公司 股 东 大 会规 则 等 法律、法 规、规 章 和 其 他规 范 性 文 件以 及 公 司章 程 的 有关 规 定。二、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 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239,5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205。根 据 深圳证 券 信 息有限 公 司 统计并 确 认,参加 网 络 投票的 股 东 共 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
6、6。经 本 所 律 师 验 证,上 述 股 东、股 东 代 理 人 均 持 有 出 席 会 议 的 合 法 证 明,其出 席 会 议 的资 格 均 合 法有 效。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 本 所 律 师 验 证,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其 他 人 员 为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管 理 人 员,其 出 席 会 议的 资 格 均 合法 有 效。三、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议 案 经 本 所 律 师 审 核,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议 案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范 围,并 且 与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7、 中 所 列 明 的 审 议 事 项 相 一 致;本 次 股 东大 会 未 发 生对 通 知 的 议案 进 行 修 改的 情 形,也未 发 生 股 东提 出 新 议 案的 情 形。四、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及 表 决 结 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审议 通过关于同意推选王庆军先生出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 果:同意184,243,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8、的 0.0000;弃权 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43,582股,占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2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本 所 律 师 审核 后 认 为,本 次 股 东 大会 表 决 程 序及 表 决 结 果符 合 公 司法、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等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章 程 的 有关 规 定,会议 通 过
9、 的 上述 决 议 均 合法 有 效。五、结 论 意 见 综 上 所 述,本 所 律 师 认为,公 司 2018 年 第 二次 临 时 股 东大 会 的 召 集和 召 开程 序、召 集 人 资 格、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会 议 表 决 程 序 及 表 决 结 果 等 事 宜,均符 合 公 司 法、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等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其 他 规 范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本 次 股 东大 会 通 过 的决 议 均 合 法有 效。(以下无正文)上 海 市锦 天城律 师 事务 所 法 律 意见 书(本 页 无 正 文,为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宁 波 华 翔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8 年 第二 次 临 时 股东 大 会 法 律意 见 书 之 签署页)上 海 市 锦 天城 律 师 事 务所 经办律师:负责人:经办律师:2018 年 8 月 3 日